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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约谈 谈的是什么

2018-11-24丁斌

劳动保护 2018年4期
关键词:实施办法负责人国务院

文/丁斌

编辑 赵 原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近日下发《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对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及成员单位负责人约见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人的形式、程序和约谈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依照实施办法,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或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到位的,由国务院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约谈省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

约谈是颇具中国特色的一种行政措施,一般是指拥有行政职权的上级机关,通过面谈沟通、分析讲评等方式,对下级组织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予以提醒、纠正、规范的具体行政行为。约谈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谈话、沟通、交流,更不是漫无目的地喝茶谈天。而是针对下级已经发生的问题开展的质问、责问、警醒并提出严厉要求的行为,应该还有“以观后效”的意思,如得不到解决,下一步就进入到问责层面!

约谈制度涉及社会管理各个方面,如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质量运行、食品安全、国土资源等等。在国家部委系统中,最早引入“约谈”的是国土资源部(始于2007年),约谈的对象是地方政府负责人。

近期,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了《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明确了针对省市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就安全生产有关问题进行约谈。

有几个关键点值得关注:

一是约谈的对象。谁会被约谈?通知明确,是省市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过去的约谈对象主要是企业负责人及有关部门负责人,这次把矛头指向政府领导,尤其是省长市长要到场接受谈话,凸显了一把手的责任。

二是什么情况被约谈。通知规定,约谈不再局限于发生安全事故后,还包括“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部署不坚决与不到位的”情况。如地方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久拖不改的,让政府领导来谈谈为什么、怎么办。

三是约谈的实际约束力。涉及安全生产的约谈具有“达摩克利斯之剑”的威慑力,约谈虽然不是处分和问责,但一定是责问和批评,明确要求地方政府“警醒反思”“立行立改”“表态践行”,其主要的目的是防患于未然。

四是约谈后的对策措施。通知规定被约谈方应当在约定的时限内将整改措施落实情况书面报约谈方,约谈方对照审核,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落实整改措施不力,连续发生事故的,由约谈方给予通报,并抄送被约谈方的上一级监察机关,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杜绝了过去一谈了之的情况发生。

实际上,安徽省的安全生产约谈早已起步,在实践中已显示出制度的威力。如安徽省亳州市、庐江县等市县在2017年实施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已见成效。2017年3月30日,安徽省政府召开道路交通事故约谈会。安徽省副省长李建中出席会议,对2016年度发生4起以上较大事故的相关市政府分管负责人进行约谈。为了巩固制度成果,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在2018年初出台了《安徽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约谈办法》等3项安全生产制度。2018年,安徽省已把“建立安全生产约谈制度”这一任务列入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要点。

此次国务院安全生产约谈制度的出台,可以看成是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意见》、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规定》出台后,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设又一个阶段性成果,标志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的笼子越扎越紧。安全生产约谈,谈的是领导、谈的是问题、谈的是责任,让被谈者达到红脸、出汗、坐不住的状态,让落实安全领导责任、让为官不易成为常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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