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农民工社会公平感:一个 经济社会学分析框架
2018-11-21徐延辉,许磊
徐 延 辉, 许 磊
(厦门大学 公共事务学院,福建厦门 361005)
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追求的重要目标。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日益广泛,不仅对物质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1]人民对公平和正义等方面的要求关系到社会的良性发展。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农民工进城及其职业和身份地位的变化,农民工的收入水平得到了提升,社会交往对象和交往方式也发生了相应变化,城市社区成为农民工生活的重要场域。那么城市化的生活对农民工的社会公平感产生了怎样的影响?本文拟从经济社会学视角入手,分析社会经济地位和城市社区融入状况对农民工社会公平感的影响。
一、文献回顾与研究假设
(一)社会公平感及其影响因素
政治哲学家罗尔斯认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包括机会、收入和财富以及自尊在内的所有社会价值,都应该平等地分配。[2]公平和正义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公平强调衡量标准的“同一个尺度”,用于防止社会对待中的双重标准问题;正义虽然也包含公平之意,但带有更多的价值取向,侧重社会的基本价值是否正当。[3]虽然公平和正义侧重点有所不同,但两者均有公正、正当、平等之意。本文所关注的公平主要是指社会成员对社会资源分配是否合理的一种主观判断,公平概念既包括了价值取向,也内含了评判标准。
社会公平感是人类情感发展本质性的一个方面,是人的一种基本态度和道德价值判断,也是对整个社会的一种主观感受。[4]社会公平感是许多学科关注的热点,经济学、心理学、管理学和社会学等学科都有相关研究,不同学科的研究重点和研究方法各有不同。经济学侧重从分配角度去研究社会公平感;心理学关注心理层面,如个人的公正观对社会公平感的影响;管理学主要关注组织中的不平等,比如企业员工的价值观、员工之间的信任程度、企业绩效如何对员工的公平感产生影响等;社会学多从宏观角度研究社会公平感,较有代表性的包括社会阶层、户籍制度、社会互动和社会融合等视角。
关于社会公平感影响因素,目前学术界的解释主要有三种路径:一是社会比较论,即认为人们的社会公平感来源于社会比较,这种比较包括与他人的比较和与自己过去的比较,即与他人或自己过去的状况相比,越是对自己的社会经济地位评价高的人,其社会公平感就越高。[5]二是归因论,这种观点认为社会公平感取决于社会不平等的归因,不同的归因对人们的公平判断及之后的情绪和行为具有重要的影响,这些因素包括个人能力、教育程度、家庭背景、贫富差距、不公平待遇、组织因素等。在社会不平等的归因中,关系因素至关重要,越是将社会不平等归因于关系因素,越认为社会是不公平的。[6]77三是结构决定论,即认为人们的社会公平感取决于人们所处的社会地位,越是具有较高社会地位的人,所拥有的社会资源也越多,因而社会公平感就会越高。[7]同时也有学者对新生代农民工的研究发现,在社会结构中的位置相对较高的人社会公平感反而会更低。[8]
关于农民工的社会公平感,已有研究发现农民工的社会经济地位、个人收入、社会交往等因素都可能对该群体的社会公平感产生影响。
(二)社会经济地位相关研究
社会经济地位是指个体或群体在社会中所处的位置,一般通过两种方式来测量:一是通过客观指标测量法,即根据收入、受教育程度和职业进行测量;二是通过主客观混合指标测量法,既包括客观指标,也包括社会经济地位自评、与他人或自己过去相比较的收入感知等主观指标。社会经济地位不仅可以衡量个体的社会流动,而且能影响社会成员的态度以及日常行为方式。已有的关于农民工市民化的研究发现,农民工的社会经济地位会影响其子女的抚养和老人的赡养,进而影响到农民工个体及其家庭的流动;农民工在与城市居民交往中发现自己的收入、待遇等许多方面处于劣势,进而产生相对剥夺感和社会不公平感。[9]
(三)社区融合相关研究
社区融合由社会融合延伸而来。早期的社会融合主要关注融合的性质,强调融合具有个体与群体的内聚性特征。近年来的研究更强调社会融合是一个过程,通过不同主体之间相互影响、相互融合及情感交流,不同主体最终整合在一个共同的文化之中。国内对融合问题研究主要集中于农民工的社会融合问题。农民工的社会融合一般是指农民工的城市融合,主要包括经济、文化、身份认同、社会参与、社会交往等方面的内容,具体指就业方面的无歧视,居住方面的无差异,社会交往方面的非地域性,社会保障方面的等同性等等。[10]
虽然“融合”与“融入”内涵相近,但两个概念却能反映出研究视角的差别。国外对于移民研究更多使用“Integration”一词,侧重的是移民劳工的社会融合,包括身体、社会、心理的融合,常与移民的权利联系在一起,注重移民在权利方面应受到平等的对待。[11][12]“Integration”是指组成事物的整体与部分之间的关系,强调一个事物作为整体所具有的属性,它体现的是一种相互依存的状态和价值观的整合,在整合的基础上构建情感共同体。[13]国内学者杨菊华对“融合”与“融入”进行过系统的辨析。她认为“融合”是双向的,是指流入地与流出地两种文化融合在一起,相互影响相互渗透,没有主次之分,反映的是两种文化的平等关系;“融入”是单向的,是流动人口主动适应流入地文化的过程,具有主次之分。在她看来,当前中国流动人口的方向是由乡到城,是弱势文化流入主流文化,因此使用“融入”一词更能反映农民工的真实状况。[14]但是目前农民工的人口构成已经发生了较大变化,不同年龄段的农民工身份认同也不相同,老一代农民工具有“农民”身份偏好,新生代农民工具有城市“社区成员”身份偏好,[15]98将来留在城市是大多数新生代农民工的选择。鉴于时代的变化和新生代农民工在整个农民工群体构成中的主体地位,本文使用“融合”概念,即强调农民工在城市社区融合中与城市居民是双向互动的过程,在研究的出发点上把两者看成是一种平等的关系。
社区融合是指社区中的个体或群体能够平等参与社区活动、社区管理与社区决策,有效享受社区服务,并实现不同群体间的和谐共处。[16]30社区融合主要关注的是社区认同感和归属感,在社区培育普遍信任的邻里关系及建立互惠互利的合作关系。关于农民工社区融合主要有两种研究路径:一是把社区融合看作社会融合的浓缩;二是从人文精神、价值认同、人际互动等层面讨论社区融合。[17]215本研究属于前者,即把社区融合看作是社会融合的浓缩。
(四)研究假设
1.社会经济地位与社会公平感
关于社会经济地位与社会公平感的关系,目前已有一些研究,但是研究结论相差较大。关于教育,有的研究表明教育对社会公平感有正向影响,即教育水平越高,社会公平感越强,[18]152但也有许多研究认为教育水平越高,社会公平感越弱。[19]关于收入与职业,有的研究表明高收入者比低收入者的社会公平感更高,[18]154也有研究表明收入和职业地位对社会公平感没有产生显著影响。关于主观社会经济地位,已有研究发现,社会比较是社会公平感的主要来源,是与他人或与自己过去相比,对自己社会经济地位评价越高,其社会公平感就越高。[6]76鉴于社会经济地位对公平感有影响,我们提出如下假设:
假设1:农民工的教育程度越高,社会公平感越高。
假设2:与居住城市普通家庭相比,农民工的家庭收入越高,其社会公平感越高。
假设3:与农村老家普通家庭相比,农民工的家庭收入越高,其社会公平感越高。
2.社区融合与农民工社会公平感
已有研究表明,农民工的城市融合程度与公平感的认知相互关联,融合程度更高的农民工会认为社会更公平。[20]103生活满意度会影响公平感的获得,社区满意度也与公平感密切相关,社区场域内的生活体验对农民工的公平感会形成传导效应。[15]92从经济社会学角度来看,个体的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会相互影响相互制约,个人的“经济人”属性会使其关注自身的利益及其社会经济地位变化;个人的“社会人”属性则会关注自己在社会上、在社区生活中过得好不好,因而个人在社区中的生活体验、个人与他人相比的社会经济地位变化就成为影响个人社会公平感的主要因素,因此我们提出如下假设:
假设4:农民工的社区融合度越高,其社会公平感就越高。
二、研究设计与变量测量
(一)数据来源与样本构成
本研究的数据主要来自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社会质量视角下的农民工市民化”问卷调查数据。2016年1~3月,课题组在厦门、苏州、东莞、深圳等地以农民工为调查对象展开大规模面访式问卷调查,根据年龄、性别和职业进行配额抽样,共发放问卷1 370份,回收1 356份,有效问卷1 291份。样本的基本构成情况见表1。
(二)变量测量
本研究从经济社会学视角入手,从社会经济地位和城市社区融合角度探讨农民工的社会公平感,因此本研究的自变量为社会经济地位和社区融合,因变量为社会公平感。各个变量测量方法如下。
1.自变量
(1)社会经济地位
本研究对社会经济地位的测量采用主客观混合指标测量法,考虑到农民工的职业类别大多为体力劳动,所属职业的等级差异不大,因此客观指标方面,不使用职业指标,仅采用受教育程度和收入作为测量指标,收入包括“个人工资收入、家庭总收入、来自农村的收入”;主观测量指标则采用“与所在城市普通家庭相比”和“与农村老家普通家庭相比的经济收入状况”,答案包括“很低” “低一些”“处于平均水平”“高一些”“高很多”五个层次,分别赋值1~5分。
表1 样本构成基本情况
(2)社区融合
城市社区主要是城市居民主要生活场所,社区融合的本质是心理上认同和行为上互动,因此本研究采用陆自荣、徐金燕的测量方法,从社区认同、社区交往、社区参与三个维度,测量农民工的社区融合程度,[17]219具体指标操作如下:
1) 社区认同
社区认同是指居民在一定地域范围内因生活互动而产生的对社区空间、人际、文化及管理模式的喜好、信任和归属感,[21]反映的是社区成员对所在社区的认同以及社区成员之间的信任、包容和接纳状况。本研究将其操作化为“下列情况与您所在社区是否符合:作为本社区居民感到很自豪,社区居民相互信任,社区邻里之间经常互相帮忙,社区接纳不同背景的人,外来务工人员也能参与社区事务”,答案分为“不了解”“非常不符合”“比较不符合”“比较符合”“非常符合”五个等级,分别赋值1~5分。五个项目的Cronbach's Alpha信度系数为0.908。根据主成分分析法进行因子分析,通过最大方差法进行旋转,共抽取一个因子,可解释的方差为73.3%。
2) 社区交往
社区交往主要是指农民工在日常生活中与本地居民的交往,具体操作化为“在以下场所接触本地区居民的频率:居住小区,菜市场、商场、餐馆等地,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答案包括“非常少”“比较少”“比较多”“非常多”四个等级,分别赋值1~4分。这三个项目的Cronbach's Alpha信度系数为0.776。为了简化项目,运用因子分析方法,通过最大方差法进行旋转,共抽取一个因子,可解释的方差为69.5%。
3) 社区参与
社区参与是指社区居民参与社区组织的各项公共活动的情况。本研究把农民工的社区参与操作化为:“向社区组织提供意见或建议的频率”和“是否参与社区居民联名提议。”前一项测量的是农民工个体性的社区参与,量化成“从不参与”“偶尔参与”“经常参与”三个等级,分别赋值1~3分;后一项测量的是农民工与城市居民共同合作下群体性的社区参与,量化成“没想过”“从不参与”“可能会参与”“曾经参与”四个等级,分别赋值1~4分。
2.因变量
农民工的社会公平感是本研究的因变量。关于农民工社会公平感的测量,有的学者借鉴从国外引进的简森量表、OJS量表等成熟量表,也有学者通过构建指标体系来测量,比如胡荣和陈斯诗从“你是否觉得这个社会很不公平”,“你是否觉得受到老板的剥削”,“你是否觉得你的收入没有体现你的劳动价值”三个指标,[20]99邓睿和肖云从服务公平、参与公平、交往公平三个维度,[16]30王甫勤从被调查者对自己收入是否合理的判断来测量社会公平感,[22]还有学者通过直接询问被访者的主观感受,比如询问“您认为当今社会是否公平”来测量。我们认为农民工的社会公平感本质上是一种主观态度和一种价值判断,因此,本文沿用主观测量法,把农民工的社会公平感具体操作化为“您认为当今社会公平吗”这一指标,答案包括“非常不公平”“比较不公平”“一般”“比较公平”“非常公平”五个等级,分别赋值1~5分。通过频数分析可知农民工的社会公平感如下(见表2)。
表2 农民工的社会公平感现状
从表2的数据来看,将近40%的农民工认为社会公平程度为一般,感觉不公平的人数比例共计37.7%,远远超过感觉公平的人数比例(22.4%)。可见,总体上看农民工的社会公平感不高。
3.控制变量
为了全面分析影响新老两代农民工社会公平感的主要因素,本研究采用多元线性回归模型进行分析,将社会经济地位、社区融合作为自变量,农民工社会公平感作为因变量,将性别、年龄、居住条件作为控制变量纳入模型。
三、研究发现
关于控制变量的影响。在表3的三个模型中,性别和年龄对农民工的社会公平感都没有统计的显著性。居住条件在模型一和模型二中具有统计显著性,即居住条件越好,农民工的社会公平感越高。但加入社区融合自变量后统计显著性消失了,说明社区融合对农民工社会公平感的影响更大。
我们重点关注自变量的影响。首先来看社会经济地位对农民工公平感的影响。从模型二和模型三可以发现,家庭收入、与城市普通家庭相比较收入、受教育程度三个指标对农民工的社会公平感均有统计显著性。家庭收入越高,社会公平感越强;与城市普通家庭相比对自己的收入评价越高,社会公平感越强;与小学及以下的学历相比,大专及以上的学历具有更高的社会公平感,由此验证了假设1和假设2。在这三个指标中,家庭收入对农民工社会公平感的影响相对更大。与农村普通家庭相比较收入对社会公平感没有统计显著性,假设3没有得到验证。
其次来看社区融合对农民工公平感的影响。在模型二中,社区认同、社区交往和社区参与三个维度对农民工的公平感均有统计显著性,假设4得到验证。从标准回归系数来看,社区认同维度的标准回归系数达到0.182,对农民工的社会公平感影响最大。农民工的社区认同度越高,与本地居民交往越频繁,越具有较高的社会公平感。从社区参与维度来看,向社区组织提供意见或建议的频率越高,社会公平感越高,但在“联名提议”这个指标上呈现的却是负向影响,即参与社区居民联名提议的频率越高,社会公平感越低,说明个体性的社区参与有助于农民工社会公平感的提高,群体性的社区参与则相反。社区居民向所在社区组织提供意见或建议,是一种主动参与社区公共事务和表达社区公民权利的行为,这类活动的参与可以提升参与者的政治效能感,进而提高农民工的社会公平感。群体性参与会降低农民工的社会公平感,可能是因为与社区居民联名提议的事件本身比较棘手,比如联名提议的事件牵涉的范围较大,涉及的利益集团较多,社区成员整体上处于被动地位,即使社区居民全部组织起来也无法得到合理解决,因此产生不公平感。农民工参与联名提议目的一般是为了维护自身利益,但是由于我国劳动权益保护法规不够健全,农民工的利益抗争行为常常还会遭到打压,并不能获得一个很好的结果。[23]所以,联参考类别为:a“女”,b“小学及以下”。
表3 影响农民工社会公平感的多元回归分析(标准回归系数)
注:*P<0.1,**P<0.05,***P<0.01,****P<0.001。
名提议参与得越多,不公平感就会越强。*本文第一作者曾亲身参与社区居民联名提议活动。事件的起因是第一作者所在社区作为一个住宅区,一楼商户经商噪音严重扰民。本文作者与所在社区部分成员在经历了无数次与商户沟通,与外来噪音产生者直接对抗,给城市与此可能有关的各个管理部门打电话和报警都无效的情况下,社区成员最后采取联名提议方式去解决问题。在张贴海报和联名签字过程中,凡是居住在本社区的居民都得到邀请,获邀资格与居住者是否为外地人即流动人口或是否持有本地户口无关。这次事件的经历给本文作者的社区效能感带来了强烈的挫败感,因为经过上述诸多努力,清除噪音、保护社区清净行动并没有取得理想效果。社区效能感高低对社区成员社会公平感会有影响,效能感越高,个人就越会感觉自己参与社区事务有价值,个人对于自己改变社区生活环境的能力就越有自信,个人就会感觉社会比较公平。反之,如果感觉自己没有能力改变居住环境和社区现状,个人就会产生无力感和不公平感。关于社区效能感,参见徐延辉、兰林火《社区能力、 社区效能感与城市居民的幸福感——社区社会工作介入的可能路径研究》,《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4年第6期。
四、结论与讨论
(一)农民工的社会公平感普遍较低
本研究的数据分析表明,感觉社会公平感“一般”和“不公平”的农民工累计高达77%,说明农民工的社会公平感普遍较低。社会公平是社会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的重要条件,提升农民工的社会公平感不仅对农民工个人,而且对整个社会的平稳运行具有重要意义。有的学者认为,由于户籍制度的存在,农民工不能获得城市户口,只能作为城市中的他者存在,制度阻碍了农民工与城市居民的融合。[24]但是也有学者认为,即使农民工获得了城市户口,也不能保证农民工与城市居民很好地融合,[25]户籍制度只是一个方面。提升农民工的社会公平感,必须从宏观制度和社区治理相结合的角度入手,促进农民工与城市居民的社区融合,提升农民工在城市社区中的主体地位。宏观的制度设计包括教育、医疗资源的公平分配、加大住房补贴力度等,从社区治理层面则需要通过提高社区服务水平、创新社区管理、促进农民工的社区参与等途径来增强社区能力。[26]
(二)社会经济地位会影响农民工的社会公平感
农民工的社会公平感受到主客观社会经济地位影响。家庭收入和受教育水平是影响公平感的重要因素,同时,社会比较也会影响农民工的社会公平感。改革开放以来,人们的收入水平不断提升,受教育机会也比上一代人增多,与此同时,城乡差距也在不断拉大。农民工进入到城市,其福利参照群体已经不再是农村家庭了,而是城市普通家庭,以城市普通家庭为参照进行比较很容易产生不公平感。李路路等人的研究表明,在社会转型的今天,人们对财富分配的心态已经变成“患不均,更患不公”。[27]因此,在不断提高农民工收入水平的同时,缩小贫富差距,构建更合理的收入分配格局,对于提升农民工的社会公平感具有重要意义。
(三)社区融合是影响农民工社会公平感的重要因素
本研究发现,社区融合是影响农民工社会公平感的重要因素,社区融合程度越高,农民工的社会公平感就越强。较高的社区融合程度可以降低社区治理的成本,调节社区各个群体的利益和矛盾,维护社区的和谐与稳定。提升农民工社区归属感,增加农民工的社区参与机会,为农民工与本地居民的社会交往创造条件是维护社区和谐与稳定、促进社区治理的重要举措。因此,必须通过综合性的方式,充分发挥各方的作用,共同促进农民工的社区融合。
首先,从社区认同角度看,必须在制度设计层面,保证农民工与城市居民享有平等的权利,在社区治理和社区建设中共享主体地位,由此既能降低社区治理成本,又能提升农民工的认同感。
其次,从社区交往角度看,必须构建起以社区为单位的社交网络。对于进城农民工来讲,由于发生了社会流动,因此,他们原有的以农村社区为主的旧的社交网络被打破,以城市社区为主的新的社交网络又不能迅速建立,这种状况必然阻碍农民工的市民化进程。因此,社区居委会在促进社区居民社会交往方面必须扮演一个倡导者和推动者的角色。
最后,从社区参与角度看,必须创造条件让农民工有更多的机会参与到社区发展和社区建设中来。真正能反映实质性社区参与的是对社区公益性事务的参与,创造条件让农民工参与社区公益性事务是促进农民工社区融合的重要举措。杨敏认为,中国城市社区是在社会转型的背景下为了解决单位制解体后出现的一系列社会状况而建立的国家治理单元,在国家意志主导下通过自上而下建立的城市社区必须通过自下而上的社区发育与“增能”才能更好地促进社区健康发展。[28]因此,由社区居委会等社区组织举办集体活动,把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全体社区居民动员起来参与集体活动和社区公共事务,既能增进农民工与城市居民的日常交流,促进城市社区向自治组织转化,又能增进农民工的城市社会融合,有助于农民工最终实现市民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