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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现代教师权威的领域与界限

2018-11-20刘建金

中国德育 2018年15期
关键词:权威权利领域

刘建金

摘 要经济的市场化、政治的民主化、文化的多元化和社会的信息化、网络化使现代社会中教师权威呈现出式微的趋势。应以权利、自由和发展为核心构建现代教师权威的界限和领域。合理的教师权威应该积极维护学生权利、促进学生自由、引领学生全面发展。

关 键 词教师权威;学生发展;权利;自由

教师权威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中使学生信从的力量或影响力。[1]它表现为“教师对学生的控制和管理,学生对教师的依赖和服从”[2],“它不仅直接发挥着教育管理作用,还对教师的其他教育效果具有潜在的影响功能”[3]。由此可见,教师权威是对存在于教师和学生之间的一种关系描述,这种关系的主要表现为教师的主导、控制和学生的信赖、服从。教师权威在教育教学過程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是教育过程中不可或缺的因素。

教师权威并非一成不变。无论是从教师权威的主体(教师)、客体(学生)还是从背景(社会环境)来看,教师权威始终处于变化之中。从主体来看,教师专业知识的增长或人格魅力的增加可以使教师权威得到提升;反之则会降低教师权威。从客体来看,学生的年龄、居住地、家庭环境等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教师权威的强度。外部社会环境对教师权威的影响广泛而深刻,传统权威、法定权威、感召权威、知识权威无不受到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影响。进入现代社会以后,政治、经济等方面的变化使教师权威经受了前所未有的挑战:经济的市场化使教师传统权威逐步边缘化;政治的民主化、法治化使教师法定权威逐步虚化;文化的多元发展使教师的感召权威逐步弱化;社会的信息化、网络化使教师的知识权威逐步旁落。

现代社会的市场化、民主化、多元化、信息化使权利、自由、民主、发展成为时代的主旋律,而这些概念都是以个体的存在为基础的,即没有独立的个体,自由、民主和权利就无所依附,失去了存在的理由。个体的凸显意味着人与人之间的分离和界限的确立。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不再以集体或团体为中介,而是两个个体之间的直接相连。交流的任何一方都不得随意翻越彼此的界限,否则就是越权,会破坏两者之间的关系。在师生关系上,老师和学生也是独立的个体,有各自的权利,也有各自的自由,任何一方的权利都不能以对方的自由为代价,即不能随意侵犯对方的领域。教师权威是建立在教师和学生互动的基础之上的,很大程度上也是在师生互动的过程中生成的。因此,教师权威应该恪守不侵犯学生领域、不践踏学生权利的原则,只有这样才能建立起真正适合当今文化主流观念的教师权威。

以学生权利、学生自由和学生发展这三个概念为基点,我们勾勒出了现代教师权威的界限和领域。

一、维护学生权利

学生权利是指学生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而拥有的一切正常权利,主要包括受教育权和人身权。受教育权是学生最主要的权利,是因学生这一身份而拥有的特殊权利,包括受完法定年限教育权、学习权和公正评价权;人身权包括身心健康权、人格尊严权、隐私权等。如果教师在实施权威的过程中无视或践踏学生的权利,如开除未成年学生,剥夺其受教育的权利,或当众侮辱学生人格尊严,或私自查看学生日记、书信等,不但会导致学生的抵制和反抗,也会因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而失去学校和社会的外在支持,导致教师自己处于孤立无援的境地,教师权威当然岌岌可危。《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16条规定:禁止体罚学生。但在教育实践中,部分教师还是会出于各种原因对学生实施体罚,这首先遭到了越来越多学生的反抗。前不久一位教师因学生在课堂上玩电子产品且不听劝阻而对其大打出手,学生进行了激烈的反抗。当这一事件在网上曝光之后,学校对该教师作出了向学生道歉、停课反省等处罚。很多人大呼当今教师权威荡然无存,认为上述对教师的处罚是对学生不当行为的变相鼓励,也是对教师教育积极性的极大打击,可能会导致越来越多的教师对学生的不当行为听之任之。但笔者认为,这些批判之声表明相当一部分人(包括教育者)还没有意识到社会发展赋予了教师权威新的含义。教师打学生这一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显相悖,在当今的法治社会,管理者不可能践踏这些规则来支持教师的体罚行为。可以说,当教师的行为与明确的法律法规相悖时,他既不可能得到社会对其行为的支持(法定权威和传统权威丧失),也得不到学生的响应和支持(感召权威丧失)。因此,在现代社会,教师权威应该严格限于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之内。

从发展心理学的角度来看,学生对教师在不同领域的权威合法性持有不同观点。①学生在道德领域强烈认可教师权威的合法性,认为教师对道德事件进行干预是其必须履行的责任,对道德事件听之任之即是失职,会在很大程度上降低教师的权威。如当有学生殴打其他学生时教师应该给予制止,维护被殴打学生的权利;否则就是没有履行教师的义务,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教师在学生心目中的权威程度。在习俗领域,学生在很大程度上也认可教师的权威合法性,但教师应该把权威控制在合理范围内,给学生适当的自主选择权。如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规范学生的学习行为,学生在很大程度上认可教师在这些方面的权威,一般会言听计从。在个人领域,学生基本拒绝教师权威的合法性,期待自己能对个人事件有完全的自主权,教师对个人事件的强烈干预可能导致学生对教师权威的反抗和抵制。如学生选择谁做朋友、怎么安排自己的课余时间、如何选择自己的服装和发型等等。学生权利属于道德领域,教师不但不应该践踏学生权利,还应该在其权利受到其他人侵犯时坚定地维护学生权利。

二、促进学生自由

人是自由的,自由是人的本性。[4]学生首先是作为独一无二的个体而存在,然后再作为学生这一特殊的存在而存在,因此,自由也应该是学生的本性,是其存在的根据和动力。学生是受教育的对象,同时也是学习的主体。他们带着自己的经验和愿望参与到教育的过程中,以获取知识、技能和智慧,并更好地认识外部世界和自我,从而促进自己与自己、他人和自然的和谐共处,从根本上来说即是实现自由。因此,自由是学生主体的本性,也是其追求的目的,在学校教育中应得到认可和保护。

从表面上看,权威和自由是相互对立的概念:权威是权威主体对权威受体的约束,是对自由的剥夺,两者是此消彼长的关系。但事实上“权威,一旦没有自由的合理平衡,就会变成专制;而自由,一旦没有权威的合理平衡,就会被滥用。……不受限制的自由和不受约束的权威都是虚假的概念。两者都隐含着对于其自身的否定以及对于社会的消解”[5]。由此可见,权威和自由这两个表面相互矛盾的概念实质上是相互补充、相互依存的。权威并非任意地对他人施加自己的意愿,而是以促进共同体或社会福祉为目的,也在最终意义上促进个体的自主和自由;而自由并非任性,而是自身能力和责任的一种理想状态,即能正确地意识到自身肩负的责任,并根据自己的能力做适当的事情。教师权威与学生自由的关系亦是如此。促进学生自由实现就是“使他在力所能及的和别人所允许的范围内,去发现什么事他能做,什么事他不能做,這样他就不至于枉费时间去做那些不可能的事情,而把精力集中于可能的事情了”[6],教师权威在这一过程中可以大有作为。

然而,当今教育的功利主义价值观凸显,教育教学的目的在很大程度上出现了异化,教师的教育教学行为也在很大程度上偏离了促进学生自由这一正确方向,不但不能促进学生实现自由,反而成为学生自由的禁锢者和限制者。为了使学生考出好的成绩,很多教师不顾教育和学习规律,让学生大量重复做题。从表面上看,教师是为了让学生取得好的成绩,实质上是以低质量的重复作业限制了学生自由的发展,因而很可能导致学生有意无意地反抗,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教师权威。

从教师权威和学生自由的关系我们可以断定:以限制学生自由为目的的教师权威必然会遭到学生或明或暗的反抗,也无法实现真正的教育目的;以促进学生自由为目的的教师权威必然得到学生的认可和支持,使两者在相互作用中达到互相制约、互相促进的效果。

三、引领学生发展

发展和自由是相互关联的概念。自由是发展的前提,没有自由就无所谓真正的发展;而发展是自由的必然结果,真正的自由必然促成真正的发展。我国的教育目的一再强调要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生的发展是核心。沛·西能在其《教育原理》一书中也旗帜鲜明地宣称:“一切教育努力的根本目的应该是帮助男女儿童尽其所能达到最高的个人发展。”[7]可以说,促进学生发展是教育的终极性目的,偏离了这一目的,任何教授手段都可能被异化。

教师是学校、班级规则的实施者和执行者,也是教育教学活动的主要组织者。当学生出现违反规则和纪律的行为,或者在教学过程中出现不当行为,教师有责任使用一定的手段和措施来制止学生的不当行为,在一些情况下还可以使用惩罚的手段。然而“惩罚作为对过错行为的处罚或制裁手段,如果超出一定的界限或使用范围,即由作为正确教育学生的手段演变成教师执行强制性权威时,惩罚也就不具有其实际的教育功能了,学生对惩罚也就会产生强烈的排斥甚至是抗拒心理”[8]。这种现象在当今的教育中并非罕见,如有教师因为一个学生犯错而惩罚全班同学;有教师用体罚、辱骂等方式对待学生。这是显性的教师权威主义,即教师主要关注自己的主观意志是否得到学生的认可,如果学生没有遵从指令,教师就会以不当的方式予以强制执行。还有一种隐性的教师权威主义,如教师在教学中注重标准答案,注重学生的统一行为,而忽略学生的个性需求。无论是显性的还是隐性的教师权威主义都违背了促进学生发展这一终极性目标,因此,这些都属于非理性的教师权威,无法得到学生的真正认可。

可以说,如今的学校纪律和班级规则等是以功利主义价值为导向的,其主要目的在于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是从管理者的角度来设计的。但纪律的真正目的应该在于促进学生的发展,即“发展性纪律”。只有这种发展性纪律才能得到学生的认可,真正促进学生的心理和道德发展;也只有执行这种“发展性纪律”的教师权威才会在学生心目中落地生根,并日益强大。

综上所述,由于现代社会较之传统社会的全面转型,教师权威也应该获得全新的含义。界限和领域是现代教师权威的核心概念。现代教师权威应该以学生权利、学生自由和学生发展为界限,构建教师权威的禁区、合理区和不及区。具体而言,践踏学生权利、限制学生自由、阻碍学生发展是现代教师权威的禁区,一旦教师踏入这些禁区,就可能遭到学生的强烈抵制和反抗,也很难得到外部社会环境的支持和鼓励;当他人践踏学生权利、限制学生自由、阻碍学生发展时,教师应尽力阻止,否则就是不作为,会大大降低教师权威,这属于教师权威的不及区;合理的教师权威应该积极维护学生权利、促进学生自由、引领学生全面发展。把握现代教师权威的禁区、不及区和合理区,就有可能构建适合现代社会环境的教师权威,使其在教育过程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注释:

①本文主要从社会认知领域理论的角度来阐释学生对教师权威的认知。这一理论由科尔伯格大弟子Elliot Turiel提出,主要观点是:由于社会互动的多样性和异质性,社会规则或事件也是不同质的,因而形成不同的社会认知领域,人们对不同领域的社会知识有不同的认知发展规律。目前得到比较普遍认可并进行深入研究的有道德领域、习俗领域、个人领域。道德领域关注行为内在后果对他人产生的直接影响,其核心概念是他人福利、公平和权利。习俗领域是协调社会互动的行为一致性规则,是相对于社会情境的随意性行为,习俗规则主要涉及社会组织的正常运转和社会秩序的井然有序,违反习俗规则不会对他人权利和利益造成损失,因而其严重性不及道德违规。个人领域事件主要关注行为者自己。行为的后果只影响行为者本人,不会对他人和社会团体产生不良影响。

参考文献:

[1]张良才,李润洲.论教师权威的现代转型[J].教育研究,2003(11):69-74.

[2]田国秀.关于教师权威的辩证思考[J].教育理论与实践,1998(3):35-37.

[3]于忠海.权利和权力审视下的教师权威[J].高校教育管理,2005(2):57-60.

[4]黑格尔.哲学史讲演录:第1卷[M].贺麟,王太庆,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26.

[5]耶夫·西蒙.权威的性质与功能[M].吴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5:4.

[6]杜威.学校与社会·明日之学校[M].赵祥麟,任钟印,吴志宏,译.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05:298.

[7]沛·西能.教育原理[M].王承绪,译.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92:2.

[8]侯晶晶.关怀德育论[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05:118.

责任编辑︱李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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