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防控金融风险的15条政策建议
2018-11-20北京国际城市发展研究院制度供给与政策创新研究课题组
北京国际城市发展研究院 制度供给与政策创新研究课题组
首都科学决策研究会 制度供给与政策创新研究课题组
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是今后三年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三大攻坚战之首,其中重点是防控金融风险。7月31日的中央政治局会议再次明确提出,“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和服务实体经济更好结合起来,坚定做好去杠杆工作,把握好力度和节奏,协调好各项政策出台时机。”在当前各类金融风险不断聚集的情况下,如何及早防范化解各类风险,防止生成系统性金融危机,考验着金融市场的各方参与者,尤其是监管者的智慧。稳杠杆是暂时的,去杠杆是坚决的。
坚定去杠杆,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一)防范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制定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行动计划,探索成立政府支出预算结构和政府性债务问题调查委员会。分类施策,多措并举,稳妥实施,对新增项目,有保有压,及时调整。探索出台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和偿债机制办法,规范地方政府举债,建立偿债准备金制度、借债举债信息披露和监督机制以及举债建设的资源效益评估机制。成立政府支出预算结构和政府性债务问题调查委员会,对本级政府的支出预算结构和政府性债务问题开展彻底调查,摸清本级政府的真实资产负债情况。
(二)规范地方融资平台融资行为。全面清理地方政府融资担保,推动融资平台市场化经营。政府不得干预平台融资行为,不得将公益性资产及土地储备注入平台。厘清平台公司和地方政府债务边界,平台不得以政府融资职能进行举债。政府不得以借贷资金出资设立各类投资基金。严禁利用PPP等方式违法违规变相举债,不得承诺回购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和最低收益。
(三)引导国有企业大力去杠杆,加快处置“僵尸企业”。降低国有企业杠杆率,从加强高负债企业管控、严防债券兑付风险、加快资金融通、积极稳妥开展市场化债转股、着力加大股权融资力度、大力处置“僵尸企业”、发挥国有资本运营公司功能作用等多方面入手,对扭亏无望、已失去生存发展前景的“僵尸企业”,依法兼并重组或清偿破产,妥善安置相关人员。
(四)有效防控房地产市场金融风险。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的定位,强化预期管理,探索“慢撒气”方式化解房地产泡沫。完善住房金融制度,坚持购房首付的底线,坚持差别化购房信贷政策,建立贷款利率和首付反向调节机制,有效防范房地产市场风险,预防出现新库存。完善住房金融宏观审慎管理,严格限制资金流向投资投机性购房。畅通房地产多主体供应渠道,必要时暂停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法人单位购买商品住房。
(五)降低信息不对称,防范发生投资者破产风险。金融产品的销售应符合适用性原则,防止高(低)风险产品误售给低(高)风险承受能力的客户,保证金融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与客户收益预期和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确保金融产品信息在出售方与消费方之间“双向”透明,防范因信息不对称导致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防止产生投资者因误购而产生破产风险。
(六)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效率和水平。调整优化金融结构,完善金融市场、金融机构、金融产品体系。不断拓宽间接融资渠道,优化金融资源空间配置和金融机构布局,大力发展中小金融机构,不断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可持续性,着力强实抑虚。鼓励金融机构加大支持实体经济的力度,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深入推进金融支持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更加聚焦深度贫困地区,加大对深度贫困地区金融扶贫的工作力度。
强化监管,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
(七)加强对新兴金融发展平台的监管。强化网贷平台合规经营,坚守法律底线和政策红线,严格落实各级对网贷限额的监管要求,做好P2P行业的风险防范,不跑路、不失联,经营遇到困难,主动和监管部门进行沟通,妥善有序退出。强化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飞行检查,有效防控各类风险隐患。
(八)规避监管盲区,防范发生违规和欺诈风险。通过“穿透式”监管避免金融机构利用资管计划作为通道和工具,通过结构化设计规避监管规定,尤其要避免以嵌套和混业为特点的业务发生挪用、误导、违规或关联交易等行为。通过“穿透式”监管,覆盖监管盲区,有效强化产品信息在出售方与监管方之间的透明度,防范产生违规和欺诈风险。“穿透式”监管涉及领域应从目前主要的资管行业向各金融领域扩展。
(九)持续推动整治金融乱象,打击金融领域违法犯罪活动。对已经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易发多发领域,要继续发挥技术手段优势,精准打击、定点清除,加大与其他部门的协作力度,坚决遏制同一类问题继续蔓延,避免形成“破窗效应”。对新形态的违法犯罪活动,要有意识地增加审计资源的投入,做到“露头就打”,并不断总结应对此类新型案件的手段和办法,避免苗头性问题发展成普遍性问题。
(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创新监管方式提升监管效能。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等技术再造风险管理系统,通过自动采集、舆情分析、大数据处理、模型研判、区块链加工等技术手段进行监测和预警。构建跨业务、跨行业、跨市场的信息关联科技体系,实现跨机构、跨境、跨账户的交易运行监控。积极推进金融机构和监管机构的平台对接,获得交易层面的实时全面数据,适时甄别业务属性和交易行为,预判金融市场走势和市场主体行为,提升风险预测和防控能力。
(十一)建立健全资管领域的统一监管框架。针对突出问题加强协调,强化综合监管,突出功能监管和行为监管。强化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水平,加强金融体系的监管力度,宏观审慎与微观监管双管齐下。践行全面监管或监管全覆盖,在表内业务与表外业务、管理中介与信用中介、投资范围与限制范围、风险防控等领域重点强化监管。建立全面、统一、基础设施共享、监管协调有效的监管框架,制定统一的微观监管标准,执行统一的监管政策。
完善机制,提高防范化解风险能力
(十二)构建分散市场风险和分担信用损失的体系。明确金融机构对于信用风险承担的过程和程度,鼓励培育不良债务的投资机构和投资群体,切实扭转“过度紧缩信用”的趋势并防范其可能造成的危害。加快建设信用风险处置的相关金融基础设施,完善信用风险衡量、分散、转移和处置链条。
(十三)在金融风险突出地区建立金融风险分级预警机制。整合银行、证券、保险等监管资源,加强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运行情况及关联金融风险的监测、判断,建立统一的金融风险预警报告机制,并根据金融风险的紧急程度和影响范围设定不同的风险等级,分别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防范区域性金融风险向外蔓延。
(十四)加快完善统一协调监管体制机制。强化地方政府属地风险处置责任,明确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和地方金融监管机构的职责,调动两个方面的监管积极性与主动性,形成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之间的协调性,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做好风险信息共享,完善风险数据共享机制,提高风险管理部门自上而下的政策透明度,增强市场主体自下而上的信息反馈效率。
(十五)建立风险隔离和缓冲机制。重新定位中央和地方的事权和财权界限,加快财税体制改革,加快建立多重风险隔离和缓冲机制,避免风险在某些领域的过度集聚和在各部门之间的无序传递,促进各部门资产负债表的再平衡。设立各类风险储备基金,降低风险脆弱性,增强资产负债表的自我修复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