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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盲目建设、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

2018-11-20

支部建设 2018年36期
关键词:形象工程责任者政绩观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七条是关于盲目建设,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原文如下:

盲目举债、铺摊子、上项目,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致使国家、集体或者群众财产和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对于这一条规定,我们要明白三点:

首先,此次修订对该条做了一些具体调整,是在原《条例》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举债”“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这些情形,并且在处分档次中增加了“开除党籍”,强化对这一违纪行为的处分力度。

其次,要正确理解“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搞“形象工程”不等于塑造良好形象,优美的形象犹如一张名片,能够提升城乡环境,吸引投资,产生良好的经济、社会、人文等效益,但是“形象工程”往往不顾群众需要和当地实际,超越当地发展阶段,严重浪费资源,老百姓普遍不认可。

搞“政绩工程”不等于追求政绩,“政绩”是为官一任,造福一方,为党和人民工作的实际成效,而搞“政绩工程”往往急功近利、贪图虚名,为个人捞取政治资本,主要是由错误的政绩观导致的。

最后,要明白为何要增加“举债”“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这些内容?这是因为当前,一些地方热衷于打造领导“可视范围”内的项目工程,而不考虑客观实际,“不怕群众不满意,就怕领导不注意”。领导干部要求真务实、真抓实干,做工作自觉从人民利益出发,决不能为了树立个人形象,搞华而不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党章对党的各级领导干部提出了“树立正确政绩观”的要求。《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对一切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的行为,要严肃问责追责,依纪依法处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要求,“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不得借乡村振兴之名违法违规变相举债”。贯彻党章党规和党中央要求,有必要做出这样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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