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改革浅谈
2018-11-19赵会
赵会
摘要: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制度已经不适应我国经济的发展。表现为工资薪金个税免征额太低,没有考虑地区收入、消费差异,没有考虑家庭总收入、家庭突发经济危机等情况,故难以起到调节贫富差距作用。本文从家庭总收入相同人均收入不同的个税差异、地区工资薪金差异等着手,分析当前工资薪金征税中存在的问题,找到相应的解决措施,为个人所得税的改革提供一点借鉴。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免征额 工资薪金
中图分类号:F8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8)20-0207-02
2011年6月,国家正式把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的免征额由过去的2000元,上调至3500元,税率的结构也从9级降低到7级,其中最低的税率从5%下调至3%,随着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个人所得税征收目的之一的增加国家税收功能增强,但调节贫富差异的功能减弱,税制公平呈现出严重的“天平倾斜”,即贫富差距过大的明显态势。面对日益严重的社会分配矛盾,个人所得税是时候根据国情进行相应的调整了。
一、我国工资薪金个税征收中存在的问题
(1)没有考虑家庭总工资薪金与家庭就业人数关系,税负不公。例:月收入都是4500元的张姓夫妻,皆为工薪阶层人员,其加起来两个人的月工资总额是9000元,扣除五险一金1000元左右,按照3500元的扣除额,夫妻两人都无须缴纳所得税,家庭可支配收入为9000元;而假设李姓夫妻其中有一方无工作,另一方的工资收入是9000元,则需要缴纳345元的个人所得税,家庭可支配收入为8655元,两个家庭每个月的总工资收入是一样的,其税收收入数值则是不一致的,表现为其税收比例幅度差异化。张姓夫妻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而李姓夫妻每个月需要额外缴纳345元的个人所得税,在家庭总收入相同的情况下,李姓夫妻的生活质量会比张姓夫妻低一点,长此以往也不是一笔小数目。根据这种情况列出了如下表格。
由表格数据分析得知,其家庭工资收入一样的家庭,夫妻双方的收入比例不同,家庭收入水平税收征税额度也不一样,其相差的额度比例也是不尽相同,税收比例对于家庭的影响也是较大的。
(2)没有考虑家庭总工资薪金与抚养、赡养人数关系,难以真正调节贫富差距。以上述张姓家庭总收入10000元为例,假定其有子女1人,双方父母4人,则人均可支配收入仅为1424元。假定其只有子女1人,双方父母均有工作,则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323元,悬殊133%。可见,即使家庭总工资薪金、就业人数均相同,但是抚养、赡养人数不同,人均可支配收入完全不同。如果不考虑该因素,难以真正调节贫富差距。
(3)没有考虑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因素。我国本身就存在经济发展上的不平衡,地区之间的经济差距拉大,导致了税收模式的差距化,主要具体的分析数据如下表格所示:
上图数据中显示出了北京、天津、上海的平均工资较高,但不同的工资水平所采取的税收政策是一致的,其扣除标准均为3500元。而此类一线城市,消费水平高,虽然其收入水平高,可是其缴纳个税多,再除去物价和房价等消费支出,其居民可支配收入甚至会比在三四线城市生活的居民少,其生活水平质量甚至会直接大打折扣。故此,薪酬水平和征税标准会直接对当地居民的生活水平和质量产生直接的影响。
由此可见,我国工资薪金免征额的设定标准以及适用对象都实行了“一刀切”的做法,没有考虑家庭总收入及地区发展程度的不均衡。
二、改进建议
(1)以家庭总收入除以家庭人数所得作为计税依据。个人所得税的改革不仅要站在保护低收入人群的角度上,更要充分考慮承受较大税负的中等工薪阶层。目前,在我国作为个税贡献主力军的70、80后工薪阶层,不仅要赡养老人还要抚养孩子,无论是高收入人群还是低收入人群,其税收标准和税收压力都是存在的,对于税收的差距化和税收压力的调整就是个人所得税征税标准之一。此外,征税的标准需考虑个体的家庭负担和经济负担,针对个体经济负担所承受的税收比例差异需体现出来。人口老龄化趋势下的家庭经济差异化需进行调整,需实现人口差距化管理模式的整合发展,将实际的家庭支出和经济收入标准进行管理,促进家庭支出和税收征税后支出的稳定性调节基础。家庭总收入除以家庭人口所得作为计税依据,可以避免一人养全家,上高额税收之后可支配收入减少,影响正常生活。
(2)根据地区差异设立不同的免征额。免征额的设定是为了照顾纳税人的最低生活需求,使税收负担更加合理公平,在一定程度上缩小贫富差距。个人所得税的改革,从免征额的角度出发,应当恰当考虑纳税人地区因素,使得免征额能够更好地发挥其真正作用。免征额的设定如果没有根据实际情况和国情去制定,会造成低收入者对高收入者的仇富心理,也会使得高收入者偷税漏税风险的增加。建议个人所得税免征额北京、天津、上海提高至12000元左右,其他地区提高至10000元左右,真正起到个税调节高收入的功能。
(3)考虑纳税人家庭当年突发经济危机情况。因病失去劳动能力而致贫、因报销比例较低而致贫、因需长期医治而致贫、因精神病和智障而致贫、因天灾人祸而致贫情况较多,建议在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对上述情况考虑减免,严重者可返还当年已缴纳税款。
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对于个人所得税改革的讨论如火如荼地进行,个人所得税改革是民心所向之处。政府工作报告更是指出:“稳健提升人均收入水平。持续提升退休工作者基础养老金比率。科学调节各地区最低工资标准。健全企事业单位薪资及补贴机制,并逐渐倾向于特殊岗位和贫困地区。提升个税起征点,新增幼儿教育及大病救治等等专项费用扣除,科学降低赋税,鼓励民众参加劳动以提高收益,最终走向富裕”。当然,对于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实施工程是非常浩大的,不是一朝一夕能够制定出来的。世界经济瞬息万变,要始终立足于国情,并根据世界经济发展与人民群众的生活环境等趋势,因时制宜、不断改进和完善个人所得税和其他各类制度,这样才能让各项制度更加符合我国的发展要求,让人民群众得到最真实的利益,只有人民群众感到幸福安稳,一个国家才能始终屹立于民族之林而不衰。
参考文献:
[1]刘钧,徐景峰.确定个人所得税宽免额需要考虑的因素和建议[J].经济与管理研究,2017(7):71-74.
[2]黄聪聪.浅议我国工薪累进税率和免征额的功能[J].赤峰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2015(6):41-43.
责任编辑:孙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