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背景下大学生就业权益意识培育探析
2018-11-19郑赛男张大成
郑赛男 张大成
摘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已经进入了新时代,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也踏入了新的征程,高等教育的改革同样面临着新的使命。但随着高校毕业生人数逐年递增,新时代的大学生们面临着求职难、就业难的问题。基于这种情况,大学生们急于求成,盲目地选择就业单位,造成自己的就业权益受损。对此,各高校以及社会开始意识到就业权益意识培育的重要性,而如何培育大学生的就业权益意识,为高校毕业生提供一个绿色安全的就業环境,是摆在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面前一个亟待完成的新任务。
关键词:大学生就业 大学生权益意识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8)19-0108-02
近年以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渐深入发展,发展速度逐步从高速增长转化为中高速增长,经济结构体系不断优化升级,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改革创新,高等教育普及范围的不断扩大,高校毕业生的数量每年以20万到30万的速度飞速增长。从中国教育网发布的信息来看,2016年全国高校毕业生总数已经达到765万人,比2015年增加16万多人。十九大报告指出,就业是最大的民生。大学生就业是一个涉及经济持续发展、民生稳步改善、社会和谐进步的社会化问题。在对大学生进行就业能力培养的过程中,高校就业教育的重点和就业相关研究的导向多为就业指导、就业创业、就业能力及职业规划,很少涉及就业权益以及就业权益意识等方面。但在大学生的实际求职、就业过程中,权益极易受到侵犯。以就业歧视为例,大学生在实际求职就业过程中就极易受到如性别歧视、健康歧视、生理歧视等方面的权益侵犯。如2014年浙江新东方烹饪学校招聘歧视案,用人单位限招男性的招聘行为即被法院认为侵犯了女性求职者的平等就业权。2010年,三位大学生因在佛山公务员考试体检中被查出携带地中海贫血基因被拒绝录用。不仅如此,相关调查表明,一些地方甚至有超过五成单位用人对身高长相存在要求。
一、关于大学生就业基本概念评述
对于就业的概念,很多学者从不同的角度提出了对就业这一词语的理解,目前还没有统一的定论,但是大概特征基本相似。曾锦华在《就业政策·就业心态·反思》中提出:“就业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的人,运用生产资料从事合法社会劳动,并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经济活动。”郭志仪、金文俊在《就业、就业形势与就业对策——人口学视角的思考》中认为:“就业是指在一定时段内从事一定时间以上有报酬的工作或一定时间以上无报酬的工作都应视为就业。”陈成文在《从社会学视角看就业》中提出对就业概念的界定:“就业就是一个合格劳动角色由于某种原因获得一个职业角色而发生的一种主动性上向职业流动的现象。”综合以上观点,可以看出学者多数是从三个方面对就业进行界定,即就业条件、时间条件、报酬条件。对于大学生就业的概念,付瑞玲在《当代大学生就业维权意识培育研究》中,从大学生就业的三个特征即集中性、身份的特殊性、阶段性对大学生就业概念进行概括,大学生就业是指在法定年龄和特定阶段内,具有劳动能力,与社会的用人单位产生事实劳动关系。辽宁省教育厅组编的《就业与创业指导》里这样理解大学生就业:从大学生的角度是指完成学业的大学毕业生,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根据社会需要和自身具备的条件,按照一定的程序,得到职业参加工作,从事经济或其他有益于社会的劳动,并取得报酬和经济收入的活动。由此可见,大学生就业的概念与就业的概念大致相似,同样都具有一定的时间条件和报酬条件,只是对就业主体的范围做了限定,即大学生,更确切地说应该是临近毕业,已经处在求职阶段的在校大学生。
二、对大学生权益和大学生权益意识的述评
对于大学生权益的理解,很多学者从两个方面做了论述,即作为普通公民所享有的普通正当权益,教育法规定的学生作为受教育者所享有的权利。邵国平在《论大学生权益与法律保障》中提出,大学生权益就是大学生在接受高等教育的过程中应享有的权利,不同于作为公民而享有的普通权益,而是大学生作为一个特殊群体而享有的特殊权益,其核心是围绕权益主体自我素质的提高,其指向是大学生作为人的自我质量,即将来立足于社会,能为家庭、社会创造财富的能力。对于大学生权益意识的理解,王大贤在《大学生权益意识的产生及其引导》中指出,大学生权益意识简言之就是指大学生在接受教育的过程中,根据自我的价值判断,为了不断完善自我,向学校提出的满足自我实现条件和要求的愿望。
三、大学生就业权益基本内容
由于大学生就业群体的特殊性,在保障普通公民所享有的正常就业权益的情况下,大学生的就业权益还包括平等就业权、劳动报酬权、劳动争议救济权等。
平等就业权,是大学生就业群体所享有的最基本的就业权益。随着高等学校毕业分配制度的改革,我国经济结构不断更新重组,使得大学生就业环境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例如,数见不鲜的用人单位侵犯大学生就业权益的情况。我国《劳动法》对于大学生的平等就业权益提出了明确的规定,要求劳动者不得因性别、容貌、民族、宗教信仰、学历等因素的不同而受到歧视。《就业促进法》更是强调劳动力市场应当建设和谐、公平的就业环境。同时,平等就业权不仅是要求用人单位所提供的就业机会平等,也要求在工作过程当中享有相同平等的福利待遇。
劳动报酬权,即毕业生完成用人单位所规定的工作后得到报酬的权利。在现实情况中,由于一些私人的小企业为了缩减劳动成本、逃脱管理部门监督,经常在大学生毕业求职的爆发期大规模地招聘实习、试用期毕业生,并承诺超过一定的试用期就可以转正,而有些用人单位正是抓住了处于实习期的毕业生为了留在实习单位的想法,常常降低工资标准、加大工作强度。等快到实习期满的时候再以各种奇葩的理由辞退掉这些实习生。这种情况,不但违反了劳动法所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也严重侵犯了大学生们的劳动报酬权。
社会保障权。求职者一旦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就应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为劳动者按照一定的比例缴纳社会保险。但有些用人单位在求职者试用期期间不给缴纳保险费用,造成他们的权益受损,并且由于缺少这些应得的社会保障权益,在日后的就业过程中也会遭受一定的风险。而根据我国《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的规定,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应当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自用工之日起缴纳五险一金。
劳动救济权。高校毕业生在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冲突时,可将情况反映给相关部门请求处理,并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谁主张谁举证,保留好证据材料,提交给有关部门。
四、大学生就业权益意识培育重要性
随着法治社会的不断進步,人们的法律意识、维权意识也逐渐增强,高校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也开始认识到大学生就业权益意识培育的重要性。
首先,构建法治化和谐就业环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迈向法治新时代,是我国建设法治国家的基本任务。思想政治教育的主要依据就是根据党和国家的奋斗目标,培育受教育者的思想意识,从而内化为自身的行为品质。对于大学生就业权益意识的培育,可以让他们了解到作为求职者应该具备哪些权益义务,在求职过程当中,避免陷入不法用人单位的陷阱,使得他们无机可乘。这不仅是对个人权益的保护,也是对整个大学生就业群体的保护。这样可以在无形当中建立一个法治、和谐的就业氛围,也推动了社会的和谐发展。其次,强化大学生综合素质发展。高校培育的大学生不仅要具有丰富的文化素养,还要有一定的法律素质。法律素质的高低也关乎他们是否能在就业过程当中免受侵犯。一个缺少法律常识、法律素质的大学生也会给社会带来一定的危害,不懂得如何去维权,或者维权行为不理智,都会导致一些社会问题。所以,应当积极培育大学生的就业权益意识,使他们明确自己在就业中应具有的权益和应履行的责任,这也是大学生素质全面发展的必要途径。最后,增强思想政治教育的实践性。在高校课程中,思想政治教育过于强调理论知识的传播,而忽视了思想政治教育的实践性。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也是验证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成败的关键。教育者在教学过程当中,应淡化自身的教育者角色,充分调动受教育者的主体意识,以良好的思想意识去调动实践行为。大学生就业权益意识培育的实践性体现在:在就业初期,与用人单位签订合法的劳动合同,保留所有证据材料;在自身的就业权益受到侵犯时,应使用合法手段采取维权行为,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五、大学生就业权益意识培育的对策
对于大学生就业权益意识的培育不只需要高校的努力,还需要国家、社会的协力合作,从多个方面培育大学生的就业权益意识既能保证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顺利开展,也可以增强对大学生就业权益意识的培育力度。
首先,转变教育理念,构建法治教育体系。大学生作为初入社会新群体,社会经验不足,极易遭到欺骗。在高校的思想政治教育教学工作当中,应适当加入一些基本的法律法规常识,重点强调法律对于求职就业的重要性,引导学生从法律、维权的新角度去认识就业,激发他们自觉地学习有关就业法律知识。同时也要注重开展提高大学生就业权益意识的实践活动,将一些实际的就业权益纠纷案例带到课堂上,让他们认识到侵权行为无处不在,要小心规避。积极地组织相关的实践活动,例如邀请有相关经验的律师,开办知识讲堂等。其次,发挥媒介力量,宣传权益意识培育。在大数据时代背景下,任何人都离不开网络,对于大学生就业权益意识的培育可以借助于网络的宣传,在微博、微信等一些主流平台开展宣传,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在一些有关大学生就业的主流网站上,普及就业法律知识,保证每个人不只在学校能学到这些,在课下的生活当中也可以接触到,创造一种特殊的隐性环境,潜移默化地影响大学生的生活,并将这些内化为自身的思想意识。最后,搭建侵权救济平台,积极维护就业权益。在大学生就业权益遭到侵犯时,往往首先想到向有关部门投诉,但是由于处理周期长,问题并不能得到有效的解决。结合学校教育工作者、社会及劳动力市场的力量,建立一个可以及时投诉、及时解决问题的就业权益救济平台,不但有利于改善劳动力市场的环境,也有利于在实施权益救济后,及时地对被侵权的劳动者进行就业权益教育,进行就业权益意识的培育教育工作。
参考文献:
[1]曾锦华.就业政策就业心态反思[C].青年就业问题与对策研究报告——中国青少年研究会优秀论文集,2004.
[2]郭志仪,金文俊.就业、就业形势与就业对策人口学视角的思考[J].西北人口,2010.
[3]陈成文.从社会学视角看就业[J].湖南行政学院学报,2001.
责任编辑:赵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