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互联网医疗发展现状的讨论与分析
2018-11-19郭小琳都晓春
郭小琳 都晓春
摘要:近年来,我国互联网医疗的发展略见成果,然而仍存在诸如医疗服务中责任主体划分不明确、医师参与积极性不高、医保支付困难、医疗数据难以共享及医疗平台缺乏创新性等问题。因此,完善法律政策,健全互联网医疗行业标准,鼓励医师力量,大力宣传互联网医疗,创新平台建设,推动以医疗大数据共享是合理有效推动互联网医疗发展的重要措施。
关键词:互联网医疗;医疗大数据;分级诊疗
1.互联网医疗的定义及范畴
目前,国内对于互联网医疗的定义繁杂,笔者比较认同的概念为“互联网医疗是以互联网为载体、以信息技术为手段(包括移动通讯技术、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等)与传统医疗健康服务深度融合而形成的一种新型医疗健康服务业态的总称[1]。”
基于国外对于互联网医疗的应用,现阶段的互联网医疗应包括患者、医生、医疗机构、制药企业、科研机构和保险公司等诸多主体。范围涉及到从患者自诊、健康咨询、医生预约、医院挂号、线上诊疗、药品销售到慢性病管理、医院管理、保险报销等医疗健康全产业链条。其涵盖范畴应包括远程医疗(Telehealth)、移动医疗(Mobile Health)、数字医疗(Digital Health)及互联医疗(Connected Health)等通过互联网载体和信息技术手段进行运作的诸多医疗模式。
2.互联网医疗发展的现状
2.1医疗平台用户基数奠定互联网医疗走势
从2011年首个互联网医疗APP——好大夫的推出,到目前中國市场上与互联网医疗相关的平台应用多达2000余种,根据比达咨询(BigData-Research)最新发布的《中国移动医疗APP产品监测报告2018》显示[2],2018年2月,中国移动医疗APP活跃用户规模已达到2864.9万人, APP种类按照用户需求可以大体分为寻医问诊、挂号/导诊、医药服务、健康管理和其它医疗五个类别,其中寻医问诊类APP的用户使用率最高,而健康管理类APP的用户使用率最低。庞大的医疗平台用户基数正促使互联网医疗更好更快发展。
2.2大数据时代助力互联网医疗发展
随着大数据技术的发展,大数据逐渐应用于医疗领域各个层面的服务。 2013年,作为一家医疗健康领域的可穿戴设备服务商——时云医疗成立,公司通过健康移动设备对用户的血压、血糖、心率及体温等数据进行连续监测,根据监测数据对用户自身的健康变化规律进行分析,并给出用户合理化的健康建议,同时,对用户未来可能患有各种慢性病的风险做出科学预判,达到“治未病”的效果。除此之外,海量数据也通过互联的模式推送给医疗机构和制药企业,为医生在治疗方案和实际用药方面提供更可靠的参考依据,还为新药的开发研究提供有价值的市场数据。
2.3传统医疗痛点引导互联网医疗形成
传统医疗模式痛点突出。一方面,患者看病难、看病贵,医疗服务质量差,病情无跟踪;另一方面,医生工作强度与收入不对称,大型医院与基层医疗机构患者量大相径庭。就此,宁波第一医院在2013年首先推出了“移动医院”平台,患者只需在手机中安装相关APP就可以进行导航、挂号、自助导诊、化验结果查询、建立健康档案等一系列操作。与宁波第一医院线上预约线下就诊模式不同,2014年,全国首家获得卫生计生部门许可的网络医院——广东省网络医院在广东省第二人民医院正式上线启用。患者可以通过网络就诊点直接和在线医生通过视频通话进行就医,医生根据患者的病情开具处方,患者再到就近的社区医院或药店取药,从诊断到开药,一步到位。
2.4国家政策推动互联网医疗建设
2015年“两会”期间,政府工作报告中正式提出“互联网+”行动计划[3],致使互联网医疗成为我国医疗卫生领域一个新的发展方向;2016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促进和规范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划,国家到2020年将建成医疗卫生信息分级开放应用平台,实现基础数据资源跨部门、跨区域共享,医疗、医药、医保和健康各相关领域数据融合应用取得明显成效;2017年5月,国家卫计委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征求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和《关于推进互联网医疗服务发展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两个文件对互联网诊疗活动准入、医疗机构执业规则、互联网诊疗活动监管以及法律责任做出规定;2018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就促进互联网与医疗健康深度融合发展作出部署。
3.互联网医疗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3.1责任承担主体不明确
互联网医疗的咨询诊治过程包括多个主体,如患者个人、第三方医疗平台、在平台上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生和提供互联网诊治的医疗机构等,这就不可避免的在发生医疗纠纷时面临责任归属问题。目前,国内尚没有对责任承担进行较为明确的划分。根据魏占英等人的调查分析显示[4],超过七成的卫生行政人员和医务人员认为应该由第三方医疗平台和提供互联网诊治的医疗机构来承担责任,六成人员选择在平台上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生承担责任,选择由患者承担责任的人员只占四成。因此,责任主体划分上仍具争议。
3.2医师参与积极性不高
互联网医疗作为一个新兴的跨界领域,仍缺少足够的人才来支撑行业的发展。一方面,我国医务人员的工作压力较大,医疗资源分配不平衡,很多医生并没有从心底接受互联网医疗,他们已经习惯了固有的工作流程和长期不变的工作环境,虽然大多数患者相信互联网医疗可以改善目前就医难、看病贵等问题,但就医生而言还是很难接受这种难以全面掌握患者情况的问诊方式。另一方面, 互联网医疗无疑是对传统医疗模式下的医疗机构进行的一次大规模调整,许多医院不愿放弃眼前的利益,而将更多的医生、卫生资源和时间投入在互联网医疗上,致使互联网医疗发展极为被动。
3.3医疗数据难以共享
互联网医疗与传统医疗模式最重要的区别之一就是否拥有高效的数据收集能力和数据分析能力。然而目前国内医院运行的电子病例都没有统一的标准和格式,且不同医疗机构之间的病例信息也不实现共享。这种系统中存在的封闭性不仅降低了医疗数据的利用率,还使得数据只能在医院内部累积,致使诸多院外患者的医疗数据无法获取与跟踪,患者只能呈现间断性、局部性的医疗数据,这也导致医生过度医疗和患者骗保等问题的发生。
3.4医疗平台缺乏创新性服务
国内互联网医疗平台超过2000个,然而在研制和开发的各种医疗健康类APP中却没有一款能够真正抓住用户需求痛点,实现广泛应用的案例。目前市场上的医疗平台主要是为患者的挂号和支付流程提供便利,然而后续仍不能保证方便快捷的线下服务,患者并不能立刻进行就诊和检查。另外,可穿戴医疗设备测量的准确性仍不能达到医学领域标准,平台数据精准度和利用率都不高,在医疗领域中发挥不出更大的应用价值。
4.对发展互联网医疗的思考及建议
4.1健全行业标准,完善法律政策
互联网医疗的健康发展离不开政府和相关管理部门的引导和监管。一方面,应加快出台统一的行业标准,其内容应包括统一的诊疗操作标准、患者信息录入标准、诊疗数据储存标准、医疗资源共享准则等,同时规范资费标准,保证医师在互联网医疗中的劳动价值。另一方面,明确医疗责任,由于互联网医疗涉及的医疗主体较多,清楚的划分责任是认定法律责任的基本依据。例如,因医疗平台对医生资质审查纰漏而导致的医疗纠纷应由医疗平台和医生共同承担;因患者提供虚假患病信息或不按医嘱进行治疗而发生的医疗纠纷应由患者自行承担后果;因在提供互联网医疗的医疗机构就诊产生不良后果时,应由医疗机构和医生共同承担责任。因此,诸如此类情况下,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公平公正的原则下营造良好的互联网医疗环境。
4.2鼓励医师力量,大力宣传互联网医疗
医师资源是互联网医疗最为主要的因素,因此,通过合理的奖惩措施来激励医生加入到互联网医疗队伍中是必不可少的方法。通过医院平台或第三方医疗平台使患者对进行诊疗的医生及就诊体验进行打分,排名靠前的医生应给予相应的精神与物质奖励;对于出现对患者不负责任等缺乏职业道德行为的医生,应对其进行警告、限定接诊甚至除名的惩罚。除此之外,还应从思想上积极引导医师队伍走进互联网医疗中来,使其尽快了解到互联网医疗的发展不仅是对传统医疗模式的变革,更是当下有效推动分级诊疗、缓解医疗资源分布不均、减轻医生工作量与增加医生收入的重要方法。同时,卫生部门也应做好群众互联网医疗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使老百姓能切身体会到互联网医疗带来的优惠与便利。
4.3创新平台建设,推动数据共享
国内互联网医疗仍处于发展初期,抓住现有的医疗痛点进行专项性医疗平台的建设才是合理健康发展互联网医疗的根本。如针对慢性病患者进行健康监测,并通过移动医疗设备对监测数据进行分析,不仅使医生可以获取连续可追踪性的慢性病患者的数据,也可以使患者得到更加合理的用药意见。另外,互联网医疗重在各个行业间形成互联模式,大数据共享是推动以互联网为基础的整个产业链的发展。在保证患者隐私不被泄露的前提下,醫疗数据的分享对诸如医疗机构、科研机构、药厂以及保险公司等都具有重大意义。加快创新医疗平台建设和推动医疗大数据共享,最终会带动互联网医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协同发展。
5.小结
互联网医疗将可穿戴设备、移动互联网和大数据等新技术手段融入到传统的医疗模式中来,正逐步改变着人们的就医环境、缓解医疗资源分配不均并为推行分级诊疗而助力。未来,在政府的监管和引导下,互联网医疗将带动整个医疗产业链的合作,包括医疗机构、药房、社区医院、医疗保险公司、药企、医疗器械商、第三方医疗平台、电信运营商等诸多行业,互联网医疗无论在社会效益上还是在经济效益上,都蕴藏着巨大的潜力。
参考文献
[1]孟群.尹新.梁宸.中国互联网医疗的发展现状与思考[J].中国卫生信息管理杂志,2016,13(4):356-363.
[2]比达网. 中国移动医疗APP产品监测报告2018[EB/OL].http://www.bigdata-research.cn/content/201804/663.html, 2018-04.
[3]王蕾,赵国光.“互联网+医疗”的困境及政策解析[J].中国医院,2016,20(2):45-46.
[4]魏占英,高树宽,刘立飞,等.互联网医疗相关问题的调查问卷分析[J].中国医院,2016,20(6):3-7.
[4]张舒.我国互联网医疗发展现状分析及对策研究[D].山东:山东中医药大学,2017.
[5]吕晓娟.互联网+医疗面临的机遇与挑战[J].中国卫生信息管理杂志,2016(2):124-127.
作者简介:郭小琳(1993-),女,吉林长春人,长春中医药大学在读硕士,研究方向:药事与企业管理,医药政策;通讯作者:都晓春(1962-),男,吉林长春人,硕士,教授,研究方向:药事与企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