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与悖论:新时代的媒介法规与伦理研究综述
2018-11-18江作苏廖冬妮
◎江作苏 廖冬妮
9月15日至16日,由中国新闻史学会媒介法规与伦理研究委员会主办、华中师范大学新闻传播学院承办的首届中国媒介法规与伦理学术年会在华中师范大学隆重举办,论坛以“责任与悖论:新时代的媒介法规与伦理研究”为主题,探讨新形势下媒介法规与伦理方面的学术问题。中国社科院、清华大学、复旦大学、南京大学、中国传媒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56所高校及科研机构、新闻传播学界业界计136名专家学者与会,会议体现了中国学者的世界眼光与中国立场。
一、国际视野下的媒介行为及伦理
随着海量复杂网络信息的剧烈冲击,世界范围内媒介伦理失格现象严重,衍生出极度分化与混沌的国际传播现象,对传统媒介伦理带来挑战。中国传媒大学李丹林从英国三种监管模式出发分析了英国媒介监管体系及其形塑因素,结合法律、文化研究等方面,指出新闻自由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与融合是目前英国媒介监管中存在的最大问题。中国传媒大学韩新华则对德国2017年《网络执行法》进行分析后,认为执法私法化会对公民表达自由形成威胁。这意味着西方国家层面的传媒法规与政策冲击到公正与民主,从而引发伦理问题。
武汉大学廖秉宜对新加坡互联网广告规制体系研究进行了调研,其媒体管理以行业自律为主导,政府管理为辅助,公众参与为特点,开始重视互联网环境下广告管理和立法中隐私权保护问题,这对我国具有借鉴意义。还有学者从媒介现实切入分析,对当前在国际视野下的媒介管制与、公共利益以及隐私保护等问题展开层入式探讨,梳理媒介行为和伦理、法律意识相悖的现象及原因。
二、正视智能化潮流重构的传媒生态
人工智能、大数据、物联网、VR/AR等技术的进展,为传媒业带来用户分析的场景化、精准化与智能化,新闻生产的机器化、新闻发布的社交化、新闻体验的临场化,这些变化都意味着传媒正在进入智能化时代。与此同时,传媒业也受困于“后真相”的传播偏向,信息茧房和回声效应也越发突出。
清华大学陈昌凤指出,智能化传播时代,价值观赋予问题已成为媒介伦理研究领域的新课题。如何打开人工智能价值观形成的“黑匣子”,在了解价值观赋予过程的情况下,通过算法干预或介入而引导其价值观,这是未来智能化发展需要考虑的重要问题。华东政法大学林凌认为目前所有的人工智能技术还处在“弱人工智能”阶段,同时指出人工智能“奇点”,即电脑智能与人脑智能兼容的时刻或将来临。重庆大学刘海明对传播场中机遇与风险并存的 “暗无限”,作了预测方面论述。暨南大学林爱珺认为人工智能的 “奇点”会诞生于2045年,并强调技术使用效果的关键在于人类本身。以上诸位学者都从宏观的角度对智能化传播给媒介伦理带来的冲击作了不同侧面的探讨。河北经贸大学赵双阁则从VR新闻的微观角度,分析了人工智能应用于新闻实践领域所面临的新闻生产逻辑偏重新闻沉浸体验价值等伦理困境。
三、算法冲击个人信息保护成为伦理关注热点
大数据时代,推荐算法、信息实名制、物联网等技术构成对个人信息乃至隐私的侵犯,另一方面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相对滞后。针对这种现实状况,法律和自律都并非万能药,且技术的发展比法律的完善更快,因此法律边界之外的情况,亟需以伦理加以规范和引导。
北京大学许静对欧盟 《一般数据保护条例》(GDPR)进行思考,认为大数据时代数据已成为基础性的战略资源,隐私权保护的核心问题是个人信息与数据自由流动之间的平衡,而GDPR体现的欧盟模式的超国家治理值得我国借鉴。华中科技大学牛静通过对移动APP隐私保护政策进行文本分析,选取了80个具有代表性的移动APP进行内容分析法研究,发现企业隐私保护政策日趋完善但是还存在问题,如更新缓慢、不平等条款等,并针对目前企业隐私保护政策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关对策。武汉大学王敏则基于92个国家和地区的隐私权相关法规的研究,从更广阔的视角对信息时代世界各国隐私保护的现状、问题与进路进行深入剖析。重庆大学刘海明指出,算法时代的伦理挑战,来源于企业经营追求、算法的隐形控制、局部暗箱等方面。上海社会科学院魏永征分析了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现状和走向,他认为法律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可分为行政与刑法等公法保护和民法等私法保护两个方面,需要多法并举。
四、新媒介引发风险与责任伦理研究
新媒介异军突起并在短期内取得迅猛发展,由此向社会各个领域全方位渗透。新媒介的使用促使日渐形成了新媒介化社会,引发了社会性的关于风险与责任伦理的探究。
北京师范大学徐敬宏基于结构方程模型进行实证分析,认为在微信使用的过程中,存在三种现象:一是泛场景化,高使用度背景下隐私披露风险放大;二是用户隐私担忧普遍化;三是微信使用中存在隐私悖论,即高风险感知与低干预行为。华中师范大学李理则探究了移动直播行业中网络主播污名化产生的原因。河北大学甄巍然提出,网络社交圈群传播的伦理之困主要体现为信息、主体与社会的三重价值冲突。要以交往责任伦理重建网络社交圈群传播的德性,即以内容之“真”信息保障圈群公共传播的德性实体,以自省之 “善”平衡表达权与隐私权的德性主体、以信任之“美”培育网络“生活世界”的德性客体。
新闻伦理学诞生已近百年,作为一门与传播实践联系紧密的分支学科,自身一直在“进化”与“内卷化”中博弈。无论新闻传播现象还是学术研究,无不是进化与内卷化的博弈。康德在其《判断力批判》一书中提出了“内卷化”概念。美国人类学家克利福德·格尔茨认为内卷化有以下两个特征:内部精细化复杂化,但形成“有外延扩展而无内涵的发展”;自我复制和自我维系造成“边际报酬递减”。从宏观学术观照的角度,华中师范大学江作苏研究了“内卷化”产生的深刻原因,提出要防止利益分化导致国际话语交互伦理瓦解、技术造成伦理复杂化缠绕而损害公众利益、克服畸形伦理耐受性等现象。
会议围绕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国家主张,指出需要构建与之配套的传播伦理,形成基于经济全球化和文化多元化的伦理共识,体现人类命运共同体命题的宏大意义旨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