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确理解和适用撤销监护制度
2018-11-17刘继华
《民法总则》首次在法律的层面对监护权撤销制度进行了全面的规定,将原来《民法通则》中过于原则性的规定具体化,使之更具操作性。但对于撤销监护的申请主体、申请事由及其产生的法律效果的规定,理论与实务中仍然不乏争议。就撤销监护主体而言,撤销监护的申请主体之间不存在先后顺位的要求;“两委”(村委会居委会)作为申请撤销监护的主体,有其合理性与可操作性。但排除被监护人自身的撤销之诉的主体资格缺乏足够的法理依据。就撤销监护事由而言,特别是对于“消极不作为”的形态,“危困状态”结果,应作广义之解释,从而保证该条款能够适时的适用。通过对相关制度的合理解释,明确相关概念的内涵与外延,尽可能在现有的框架下,准确理解和适用撤销监护制度。
——浙江理工大学教授刘继华
1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制度应符合儿童最佳利益原则
《民法总则》对未成年人的监护制度及其监护权的撤销进行了较为细致的规定,但仍存在些许问题。未成年人监护权的撤销是亲权、监护权及国家亲权相互博弈的结果,其应当符合儿童最佳利益原则。在研析相关概念、制度体系及借鉴不同法系国家与地区的先进经验的基础之上,从完善监护内容、监护权的分类别撤销与细化撤销之法定事由、落实监护评估机制及建立诉讼监护人制度等角度提出完善建议。
——暨南大学教授张鸿巍
2未成年人校园欺凌事件需综合治理
针对未成年人之间实施的严重校园欺凌行为,目前只有刑事诉讼法单章设置了未成年人诉讼程序能够适用,其他实体法的规定都较为分散,因此立法论上的应对并不能达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所期盼的结果。在行为发生了严重后果时,未成年犯罪人得不到相应的惩罚,致使民众不断地提出加重量刑或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等要求。但是刑罚的方法并不能根治校园欺凌行为。因此,需要在社会和法律层面采取措施去应对校园欺凌行为,在此方面可以借鉴邻国日本的做法。例如明确相关的定义,做到事有针对;进行数据统计,了解实际情况是否具有相当程度的严峻性;设置相关针对少年的立法;实现政府、社会、学校和家庭等主体的共同治理。
——西北政法大学教授付玉明
3构建未成年人法律体系是历史必然
域外的发展历程表明,构建未成年人法律体系是历史的必然,国家亲权和儿童人权是理论基础,儿童最大利益是核心原则,保护制度、福利制度和司法制度是三项基础性制度,专门立法是主要形式。我国应当合理借鉴域外经验,吸收其中规律性、普遍性的做法,立足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预防的现实情况,进一步完善以宪法为根本依据,以未成年人保护法为统领,以未成年人单行立法为核心支柱,以部门法中未成年人的特殊章节或条款为重要来源,以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地方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为细化配套规定的未成年人法律体系。
——北京师范大学教授宋英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