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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亲权视角下未成年人利益保护路径探析

2023-10-05郭孟娇

法制博览 2023年9期
关键词:亲权监护利益

郭孟娇

沈阳工业大学,辽宁 沈阳 110000

一、国家亲权理念的渊源和内涵

(一)国家亲权理念的渊源

国家亲权,即国家监护,是指国家公权力对未成年人父母的自然亲权进行干涉,在其不能承担作为父母的责任时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国家亲权理念最早在罗马法中出现,主要表现为国家替代缺位的自然亲权,以及通过国家亲权来干涉自然亲权以达到维护国家利益的目的。英国最初国家亲权的对象是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等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是封建统治的产物,同时也是对出现亲权角色缺位时的补充,多是源于阶级利益驱使。美国的国家亲权理念继承和扩张了英国的国家亲权理念,更为人性化,美国的儿童权利保护者在较早时期就提出国家亲权可以拓宽到使儿童不受虐待、漠视的司法体制。国家亲权理念一步步推动其司法制度的发展,为其他法律制度的设立奠定了基础。随着未成年人权利观念的发展,未成年人利益逐渐得到保障,国家亲权渐渐成为亲权的补充。在未成年人领域,国家亲权理念是未成年人司法的指导原则和理论基础,体现了国家作为最后监管人对未成年人利益的保护和支撑。

我国其实也存在着国家亲权的理论基础,如在古代社会就有着恤幼的理念,不过这种早期观念虽然具有国家主义色彩,但是并没有产生现代的国家亲权理念,因此家庭和宗族在未成年人利益保护中长期处于核心地位。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虽然我国有在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专门的规定,但仍旧没有超越父母的权力,也没有对此制定更为细化的措施。

(二)国家亲权理念的内涵

国家亲权理念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基本含义:第一,国家是保护未成年人的最后一道保障,负担着为未成年人保护兜底的作用,在该理念下国家需要积极作为;第二,国家亲权地位高于亲权,即在父母的监护不能保护未成年人或者可能给未成年人利益造成损害时国家应以最终监护人身份进行干涉,这可以看作是对亲权的补充或救济;第三,国家亲权理念将未成年人放在首要位置,深入贯彻“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国家亲权理念肩负着监督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责任,防止未成年人利益遭到侵害,是国家对于未成年人利益的最坚实保障。

国家亲权理念真正落实到司法实际工作中必须遵守以下两点,第一是国家亲权兜底,即父母亲权是第一位的,而国家亲权是兜底性的。在父母亲权有效履行、能够妥善保护未成年人时,国家并不参与,而在父母亲权对未成年子女利益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伤害时,国家就应当介入以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第二是国家要评估父母监护能力,即国家的亲权责任应以父母对未成年人的实际监护能力和监护具体情况为参考,而不能简单地认为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存在就可以保护好未成年人的利益。

二、国家亲权理念对于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必要性

(一)国家亲权相较于亲权存在优势

亲权,即自然亲权或父母亲权,是指父母对子女的人身及财产方面的支配性权利或资格。在自然亲权履行不能或者不利于儿童利益时,国家通过国家强制力,有效行使权利,达到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效果。成年人自由行使基本权利,若其存在父母的身份时,就要以儿童利益为主,但是仍会出现有时父母为了其利益,牺牲儿童利益的情形。在家事案件中,尤其在儿童被虐待的家事案件中,未成年人利益是无法受到妥善保护的,此时国家亲权可以强势介入,及时阻止侵害未成年人的行为。此外,国家亲权与父母亲权相比其更理智客观。自然亲权在保护儿童权益时,往往会受到情感影响,而国家亲权可以从第三方角度正确判断,从而更加稳妥地保护未成年人利益。

(二)未成年人需要国家亲权保护

未成年人是家事审判中的弱势群体,尤其在家暴案件中极易成为直接或间接受害者,因此要重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在父权家庭的权力结构中,未成年人往往被视为亲权的“财产”,对此,从未成年人的利益出发,国家应当积极介入。美国学者法恩曼提出的依赖理论认为,依赖在人类成长过程中是普遍和不可避免的。儿童以及许多老年人或身心障碍者,都是依赖者。当父母或监护人侵害儿童权利或无法履行抚养儿童义务时,国家就应当替补成为这一被依赖者。[1]家事审判中未成年人利益受到损害这一事实的多发性,表明未成年人并没有得到适当的照护。在实践中父母作为监护人,常常忽视对未成年人的伤害。根据国家亲权理念,国家对未成年人承担保护的职责。在家事审判中,未成年人即使享有父母亲权的监护,但其监护人行为不能有效阻却损害行为发生时,由国家来进行积极干预,从而对未成年人所受的损害进行合理应对。况且,未成年人还是国家未来的希望,国家应当承担起照料和保护未成年人的责任。

(三)国家本身具有强大能力优势

实践中父母对未成年人的不当行为发生在家庭领域,如果想要介入这层领域,就需享有法定权利,否则就不存在正当性,无法切实保护未成年人。而国家具有这层优势,可以对家庭领域发生的案件采取正当管理,合法合理保护未成年人利益。况且,国家本身资源丰富,组织机构完整,可以给予被侵害的未成年人以物质和精神上的帮助,例如对被侵害的未成年人提供食物、住所以及金钱上的帮助,辅之以心理治疗。这些都需要国家政策的有效领导,以及工作人员的有效执行。通过对国外的司法实践研究可知,绝大多数妇女儿童单单靠自身无法阻止暴力发生和终结暴力,而有效的国家干涉则会使家暴案件的发生率降低。

三、国家亲权理念下未成年人利益保护中的困境

(一)国家亲权理念认识薄弱

虽然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已经出现了国家亲权理念的内容,但是对于它的概念和内在,我们仍缺乏透彻认识,没有将它转化为国家和公民意识的一部分,它的影响范围大部分仍在学理方面。在我国,父母本位思想根深蒂固,长期以来,看顾和保护儿童被认为是家庭私事,父母是家庭的主导者,未成年子女只是父母的附带物,认为其并不享有独立的人格,方方面面都受到家长的束缚和限制。在现实生活中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的事务大包大揽,忽略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以及我国主要仍是“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理念,缺乏对基础理念的认识,导致未成年人保护体系构建较为缓慢。[2]

(二)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体系存在缺漏

由于未成年人是特殊群体,所以我国对其进行了重点保护,在《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民法典》等法律中有所体现。但是在我国法律中没有明确的国家亲权理念的出现。国家亲权理念是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主要理念,应当成为我国立法体系的主导思想并且给予其明确的显现。但目前大都是采用“儿童保护观”作为指导思想,仍然是以父母权力作为基础和第一位保障对象,在执行过程中仍然以家庭权力为主。例如在家庭生活中,如果儿童受到除了重大伤害之外的伤害,对于责任主体都是以教育为主。并且对于此类事件基本都是采用不告不理,对于教育之后的情况没有持续跟进,对于儿童事后是否安全也没有后续的监督措施。探索其根本原因,仍是我国的国家亲权理念没有真正建立起来从而导致相关法律体系不健全。

(三)未成年人保护的制度不完善

国家亲权理念下的未成年人保护制度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在我国上层建筑领域中具有针对未成年人利益保护的内容,从形式上看比较全面,但是作为未成年人保护的基本理念——国家亲权理念,不仅在一系列的制度设计中没有对此理念的准确表述,甚至存在制度体系缺漏。我国虽制定了关于未成年人保护的一部分法律法规,但缺乏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系统制度作为后续补充措施,这种状况将导致出现未成年人保护没有支撑的局面,无法发挥其应有的效力,做不到对未成年人利益进行全方位、综合性的保护。

四、国家亲权理念下未成年人利益保护的完善路径

(一)加强国家亲权理念认识

国家亲权理念在未成年人利益保障过程中发挥着全局性、兜底性的作用,因此,要加强全民对国家亲权理念的认识,为未成年人利益的保护打好坚实的基础。在不断发展的今天,对未成年人利益的保护而言,国家干涉家庭教育并对其进行引导及监督成为重中之重。因此在这个过程中,要将亲权和国家亲权结合起来,把握二者之间的平衡,二者虽然存在一定的冲突,但仍是相辅相成、互为整体、共同致力于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国家亲权理念的职责体现方式为对父母所享有的监护职责的宣传、引导以及事后的监督补救措施。我国立法中暂时没有明确的国家亲权的概念,但在部门法中,国家对未成年人利益的保护的职责性和兜底性还是通过部分法律规定表现出来,如国家对未成年人的临时监护。要将国家亲权理念作为重要的指导思想,只有将国家亲权理念真正地纳入到公民意识教育中,才能避免未成年人遭受来自家庭的一次又一次的伤害,才能让每一个未成年人受到保护和平等的尊重。[3]

(二)健全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体系

国家对于未成年人的亲权既是权力的象征,又是履行职责的体现。国家亲权理念是国家在对待涉及未成年人案件中的重要指导性理念之一,与未成年人保护密切相关。在儿童观念发展的今天,人们已经意识到要赋予未成年人应有的法律地位和个人人格尊严。因此,将“国家亲权”理念明确规定在法律之中,作为有关未成年人法律的指导思想之一,重视对未成年人利益的保护,与家庭权利相结合,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提升到平等地位。从儿童保护观入手,摒弃将未成年人作为家庭私有物的观念。

健全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体系,具体要从两个方面入手,第一,国家通过立法规定保护未成年人的组织结构和具体措施。虽然国家明确规定了“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以及其他成年人的共同责任”,但是对于这些组织之间如何进行配合、如何关联并没有明确指出,因此要对这些内容进行细化补充。第二,结合我国司法实践中的特色制度,达到健全法律体系的目的。在司法实践中很多法院在实际审理案件过程中都注重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判决结果大都是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我国部分地方法院根据少年和家事审判的传统优势,不断进行探索创新,根据我国具体实际情况,逐步建立了一系列有关少年和家事审判的具有特色的工作机制,如未成年人利益表达制度,于未成年人有利的举证责任分配制度、社会观护制度等。结合这些特色制度,为国家亲权理念的践行提供法治保障。[4]

(三)完善未成年人保护制度

所谓未成年人保护制度,即将儿童福利和儿童保护相结合,以国家亲权理念和儿童权利理念为指导,以满足未成年人的安全和利益为基本目标,为利益受到侵害的未成年人和基本需求无法得到实现的未成年人提供保护和照料的制度安排。完善未成年人保护制度,第一,要将国家亲权作为其价值理念,按照国家亲权的原则分析未成年人保护问题,以及关于未成年人的法律政策都要体现国家亲权理念,整个制度的组织体系和资源都要通过国家来落实;第二,分辨已经受到侵害的未成年人和可能受到侵害的未成年人,对不同的未成年人实施不同的保护手段;第三,明确国家亲权的兜底性特点,对于国家亲权视角下的未成年人保护制度,基层的行政管理可以细化到村,对监护问题进行监督,落实对未成年人保护的跟踪评估,对国家亲权监护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和解决,促进未成年利益的保护。同时,建议在基层设立未成年人保护中心,对受侵害未成年人进行紧急庇护和临时监护,从而促进未成年人利益保护体系建设,完善未成年人保护制度。[5]

五、结束语

国家亲权理念作为未成年人保护的指导思想之一,应当将未成年人的需求和利益放在首要位置。在实践中有关未成年人利益的保护虽然存在着一些问题,但是通过加强国家亲权理念的认识、结合司法实践健全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体系和完善未成年人综合保护制度等措施,将国家亲权理念下的未成年人利益保护从学理层面更多转向实践,通过理念和政策双向推动,国家亲权理念一定可以在未成年人利益的保护中发挥更多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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