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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2018-11-17

民主与法制 2018年13期
关键词:物业费徐先生王女士

业主自行车失窃,可以拒交物业费吗?

编辑同志:

徐先生是一名小区业主,与该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有《物业服务合同》。2017年5月1日,徐先生家中一辆自行车被窃,价值3000元。事发后,徐先生报警,但案件至今未破。徐先生认为是物业公司未能提供有效的安全管理措施及公共设施维护维修服务,不能调取案发时的监控信息,才导致家中被盗,至今无法追回。徐先生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其财产损失,遭到拒绝。请问:徐先生可以因此拒交物业费吗?

江苏 刘飞

刘飞读者:

物业服务合同如系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应为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履行。即使物业公司在物业服务过程中存在一些瑕疵与不足,但并未构成根本性违约,徐先生应支付物业费。业主财产损失与拖欠物业费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如果遇到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或者发生失窃等财物损失时,业主首先应该积极跟物业公司协商。如果协商不成,业主应在第一时间做好取证工作,通过诉讼来主张权利,而不是单一、消极地以拒交物业费来应对。

被派遣劳动者,有权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吗?

编辑同志:

我2016年入职某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期限自2016年3月10日起至2017年3月9日止的劳动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被派遣到某物业公司从事保洁工作。第一份劳动合同到期后,派遣公司与我续签至2018年3月9日。2018年2月26日,派遣公司向我发出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我第二份劳动合同到期后将不再与我续订。我认为第二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我有权要求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派遣公司认为我的要求没有法律依据,拒绝了我的请求。请问:作为劳务派遣员工,我有权与派遣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吗?

北京 王大林

王大林读者:

虽然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该条款并没有对劳务派遣人员与派遣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作出限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订立。因此,作为劳务派遣员工,您有权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时,要求与派遣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面对性骚扰,应该如何追责?

编辑同志:

2018年年初,北京某高校爆出的博导“性骚扰”事件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涉事学校也对加害人予以了撤销行政职务、取消教师资格等处分,总算给被害人一些公道。请问:这些潜伏在职场、学校、邻里等各处的“黑手”应当如何规制?有哪些法律武器可以运用?

大连 陈雅

陈雅读者:

目前,我国尚且没有规制性骚扰的专门立法,通常理解的“性骚扰”是指一种以侵犯他人人格尊严权为特征的民事侵权行为,它以不受欢迎的、以性为内容或有关的言语、行为、信息、环境等方式侵犯他人的人格权。事实上,性骚扰不仅仅以身体接触的行为方式构成,通过语言、发送手机短信等都可能构成,其所侵害的是“保持自己与性有关的精神状态愉悦的性权利”。现有的法律规范中,尚且无法找到明确的、具体的调整“性骚扰”行为的法律规范,但可以找到一些隐含禁止性骚扰行为的法律规范予以运用。具体参照如下:1.民法总则第一百零九条: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3.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强制猥亵、侮辱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恋爱期间赠与的财物,分手时能要回吗?

编辑同志:

2008年3月,我朋友李先生与王女士经人介绍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随后共同居住在王女士家,2013年,李先生先后给了10万元帮助王女士建房及完成王女士与前夫所生儿子的婚事。现二人要分手,请问:李先生想起诉要回那10万元可以吗?

南京 王维

王维读者:

根据您的描述,李先生败诉的风险很高。首先,是关于款项性质的认定,在无相关证据佐证的前提下,所谓帮助很可能被认定为赠与。其次,这种赠与本身未附有条件或义务;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再者,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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