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
2018-11-17
股东关系还是事实劳动关系?
编辑同志:
我公司股东的股权是从前股东转让来的,转让时已经向前股东支付股权转让款,并且约定转让前的所有业务合同都由前股东负责,但现在这个前股东却起诉我们支付工资,认为我们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请问:我们该如何做?
北京 江蕊
江蕊读者: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相对稳定的具有劳动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建立劳动关系,首先需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就建立劳动关系达成合意,双方均有建立长期、稳定劳动关系的主观愿望,这是劳动关系成立的主观要件。其次,劳动者给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同时,劳动者必须服从用人单位安排,接受用人单位管理,遵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双方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指挥与被指挥的行政隶属关系,这是劳动关系区别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最本质的特征。如果这个股东没有证据证明和贵公司间有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及双方约定过工资报酬,且贵公司有证据证明其实是股东关系,这个前股东的主张不被支持的可能性较大。
养子女能否同时继承养父母与生父母的遗产?
编辑同志:
我朋友林某(男)与吴某(女)结婚十年后从社会福利机构收养了三岁的小林,并按相关法律规定办理了收养手续。小林大学毕业后,生父母通过各种途径辗转找到了小林并相认。后林某与吴某相继病故,小林按遗嘱继承了二人所有的遗产。小林的生父母去世后,因未留下任何遗嘱,小林与弟弟就遗产继承问题产生了争议。弟弟认为小林对生父母的遗产无继承权,小林则认为自己有权继承生父母的遗产。请问:小林是否有权同时继承养父母与生父母的遗产?
内蒙古 梁城
梁城读者:首先,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据此,养子女为养父母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可按养父母遗嘱继承遗产,无有效遗嘱的可按法定继承人继承养父母遗产。其次,收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故小林被养父母依法收养后,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告解除,小林不能作为法定继承人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老人因自己原因而受到意外伤害免责”的条款是否有效?
编辑同志:
我父亲入住敬老院之初与敬老院签订了合同,其中有以下条款:乙方(老人)未按甲方(敬老院)提供的服务方式、安排的具体服务时间接受服务而受伤害,甲方不承担责任;乙方在院内独自活动,因自己的原因而受到意外伤害,甲方不承担责任。去年年底,老人在敬老院院内独自活动时因在轮椅上自行站立不慎摔伤。请问:治疗所需的医疗费等损失可以向敬老院主张吗?
广东 张晶
张晶读者: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敬老院与老人签订合同中若有“因敬老院原因造成老人人身伤害免责”相关内容,则此内容是无效的,在敬老院有赔偿责任的情况下,该条款不能免除敬老院的赔偿义务。再者,老人与敬老院是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关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即经营者对消费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法定的,不能因协议解除。如果协议中免责前提是老人因自身素质、疾病、本身原因导致死亡等情况就不宜认定该条款无效。在敬老院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前提下,因老人自身原因导致侵权纠纷敬老院可以申请免责。如果敬老院没有全面履行自己的安全保障义务,那么敬老院只能在自己所尽安全保障义务范围内按照相应比例申请免责。
营业执照可以出租吗?
编辑同志:
2010年,我在购买的商铺上注册了一家个体工商户用于开办商店,经营日常百货。如今我不想继续经营了。请问:我可以在出租商铺的同时也出租营业执照吗?
浙江 徐宏伟
徐宏伟读者:国家法律法规对营业执照的申请和管理比较严格,不允许出租、出借和转让营业执照。对于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管理,适用《个体工商户条例》。该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个体工商户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注册登记,或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4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因此,您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不能出租,否则会受到罚款甚至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