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变革的逻辑:教义法学与政法法学的较量
2018-11-17刘艳红
文/刘艳红
在法学领域,曾经风靡一时的“中国法学向何处去”问题并未过时。只不过在当下,它以教义法学与社科法学(比如法理学领域)或教义法学与政法学(比如刑法学领域)等之争的面貌呈现出来。苏力教授曾于十多年前概括并粗略分析了当时中国三种比较显著的法学研究传统,即政法法学、诠释法学与社科法学。后来,“法教义学”取代了“诠释法学”之称。这三种范式奠定了当代中国法学的基本格局,并直接影响到部门法学的研究格局。在刑法学领域,我国继受苏俄知识的传统刑法学,实乃政法法学在刑法学领域的投影;我国继受德日知识的现代刑法学,实乃教义法学在刑法领域的构建体现。为论述方便,对前者称为刑法政法学派,对后者则称为刑法教义学派。如何审视当下刑法学领域的现实格局,并在此基础之上分析未来中国刑法学的变革逻辑和进路,是当下刑法学研究的重要任务。
政法法学的刑法学投影:“一马平川”式的中国刑法学
中国传统刑法学科是“一马平川”式的,即在一个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指导下建立的,其核心是主客观相统一的平面四要件体系,并以之贯穿于整个刑法理论与实践。“一马平川”式的中国刑法学正是政法法学在刑法学领域的投影。
中国刑法学是以马克斯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的。1979年《刑法》第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针……”自此,“马克思、恩格斯等经典作家关于法,尤其是刑法的一系列思想,对我国刑法的制定、执行和修改有着直接的指导作用”,并由此“开创”了“社会主义刑法学研究的新局面”。1997年《刑法》第1条规定,“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由于我国宪法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根据制定的,因此,“《宪法》序言中所确定的指引中国革命走向胜利并取得社会主义事业成就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仍是制定我国刑法的指导思想和根据”。这在主流教材中也得到了承认和体现,“当代中国刑法学……是以中国化了的马克思列宁主义即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而且已积累了新中国成立六十余年的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经验,因此,我们建立的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刑法学”。我国刑法学的这种“政治化与意识形态化的倾向”概受苏俄刑法的影响,其核心是主客观相统一的定罪原则及平面四要件体系。它们贯穿在整个刑法学理论之中。晚近以来,在中青年一代学人“刑法知识的去苏俄化”进程中,刑法学日益呈现“知识的教义学化”,但是,刑法学科的规范化还在路上。比如,以陈兴良教授为代表的刑法学者虽然一再对社会危害性理论进行清理,但作为苏联刑法学的重要遗产,这一理论“至今仍在我国刑法学上占据着统治地位”。同时,“以不变应万变的‘辩证统一’说”为基础的主客观相一致的定罪原则,以及以之为基础的平面犯罪构成体系,以马克思辩证唯物主义哲学为基础的必然偶然因果关系等,迄今为止仍然占据着绝大多数的刑法教科书的主导地位,并在司法实践中发挥重要影响。
当今中国刑法学研究基本格局:政法法学派与教义法学派
法学派别形成的主客观标志大致有:成果卓著的法学家主体群和带头人,法学者的核心理论(学派创见的基本标志)、学术特质(学派形成的内在精神)、学术共同体(学派形成的人文条件);在客观上,学术不隶属于政治,学术自立基本形成,法学研究基本走出翻译文化的引用之路,紧密结合、尊重国情,思维方式的多元化。刑法政法学派与教义学派之间不仅经过了长时间的争鸣,也有了双方各自的阵营和学术领头人及骨干,两个学术派别特色明显。这一点无疑领先其他法学学科领域数十年。因为其他学科比如法理学“如果现在有了学派意识,也得经过20年的努力学派才能成形,再加上争鸣的时间和后代传人的成才时间,大约需要50年”。虽然“这只是个逻辑推断,还缺乏经验事实的论证”,但毕竟,刑法学领域已然形成了两个派别。
刑法政法学派以平面四要件为核心范畴并由此展开其理论体系,认为刑法的研究对象是犯罪,而犯罪的本质是社会危害性,刑法的定罪原则是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刑法的哲学基础是马克思主义,刑法的研究方法是辩证唯物主义的研究方法,刑法的机能是社会保护,刑罚的目的是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刑法政法学派以政治学为导向,以政治话语构建其概念,以政治解读法律,形成了独具中国特色的刑法学。这个学派里的学者基本上是主宰或参与新中国刑法诞生与发展的德高望重的老一辈刑法学家以及他们的弟子、由衷赞成或者只是习惯了苏俄刑法知识的其他学者。这个学派基于政法整体性意识、中国整体性文化意识对刑法进行相对抽象的解读,学术的内部分化尚没有形成,理论认识高度一致;这个学派被认同的法学观点,比如犯罪本质理论、犯罪既未遂理论、共犯理论等,对现今问题缺乏解释力。这个学派“过多地强调政治因素”,过多地将政治的、社会的、历史的等因素吸纳进刑法研究之中,而这“可能影响法学的独立性”和刑法规范自身理论品格的塑造,刑法学独有的话语体系不明显,刑法的进入门槛因此而变得极低,刑法与其他法律部门之间没有什么非常明确的界限,常常共用一套政治正确的话语体系,刑法无法为整个法学领域贡献学科特色鲜明而独特的知识体系。同时,刑法学研究上对政治因素的强调也潜移默化到这个派别的学者内心中的价值认同,学而优则仕成为较为普遍的现象,“‘由学入仕’使得一批有才智的学人把时间耗在管理上,很可能使得这一学派的精品难出”。不过,学术成果是否为精品尚需时间检验而不能遽下断言。同时,这一派学者紧跟国家政治发展与民主立法,对中国的刑法制定与修改、反恐怖法、反间谍法、网络信息安全法等众多刑事法或与刑事治理有关法律制定奉献良多,重大领域的刑事立法活动基本上都有他们忙碌的身影。这派学者在刑法规范研究的基础上,基于国家治理层面的高度不断探讨“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以及对我们“党在不断总结历史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如何加强“刑事法治的发展完善”等时代重大问题,并能有针对性地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不断推进司法制度改革”乃至“提高中国法治话语权”等一系列为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刑事立法、刑事司法等工作的有益建言,为推动刑事法治发展进步指明了方向。作为新中国成立以后刑法学发展的开拓者和创新者,政法学派学者对中国刑法学的总体贡献令人尊敬并值得肯定。
从20世纪90年末开始,在刑法学领域,“有一种法学研究占据了中心的地位”,这种研究的“核心组成是对有效律的解释和系统化”。这就是刑法教义学。放眼中国的刑法教义学派,已经形成了以三阶层核心范畴以及以此范畴延伸所形成的理论体系,核心问题清晰,比如刑法研究的对象是犯罪,犯罪的本质是法益侵害,违法与责任是犯罪论体系的两大支柱,规范分析方法与法解释论大行其道,且其中还爆发了形式与实质、主观与客观、文义与目的解释论之争,刑法的机能是人权保障,刑罚的目的是以目的刑为导向的报应刑,等等。刑法教义学派以德日刑法教义学知识为参照,“踏踏实实学习甚至复制”德日刑法知识;以学术为导向,以法律话语构建其概念体系,以法理解释刑法规范,尚未但正在形成本土化的刑法教义学思想。这个学派的带头人是中国刑法学人中的少壮派,他们大多有德日留学背景或者继受习得德日刑法知识,其中的骨干精英则多为带头人的年轻弟子,以及其他赞叹或向往德日刑法知识的学者。这个学派受西方法学具体划分标准的影响,基本不整体性地研究刑法,而是主张基于各自不同教义立场对刑法进行相对具体从而观点处处对峙的细微解读,学术的内部分化程度较高,理论认识并不统一,比如法益论与规范论,形式刑法学派与实质刑法学派,结果无价值论与行为无价值论等,教义学内部争论激烈,并在此基础上各自不断进行理论修正和提升。这个学派被认同的法学观点,比如西方经典意义上的罪刑法定主义、法益理论、可罚的违法性理论等,对现实案件具有深厚的解释穿透力,并也正因如此其理论话语和学派阵地产生了日益扩大的影响力。这一学派为法学领域贡献了深厚而独特的知识体系,以及一大堆只有刑法学人甚至只限于刑法教义学派的刑法学人才能看得懂、听得懂的新观点。如果你“经常听到有人对有些新的观点说:看不懂、听不懂!这已根本不是什么指责了”,而恰恰表明了刑法教义学的高深之处。刑法教义学严格的概念、复杂的解释论与首尾一致的逻辑体系,使得该“部门法的高度技术化、体系化形成了较高的‘进入壁垒’”,一举解决了曾经的“门槛”问题。刑法学科的自信心大为提升,刑法学教义学者无处不透着“那份骄傲、矜持和自豪”。此外,这一学派的刑法学者受马克斯·韦伯“天职”观念影响,主张“以学术为业”而非“学而优则仕”;并且认为“刑法是一门精细化的学问”,致力于追求学术的精深发展和高深造诣,这使得几乎所有的刑法教义学者都把时间和精力用在了学术探索之上。这一学派成果迭出并产生了的广泛影响,法律学术和法律实践的受众日益增多,刑法教义学派可谓初成。
中国刑法学变革的必由之路:教义学化
然而,当下中国,“法教义学并非如某些批评者说的那样已经是法学的主流,相反,自觉的法教义学反思只是正在发生。距离概念清晰、逻辑谨严、体系完整的目标还甚为遥远,其与法律实践的良好互动也未形成”。在刑法教义学领域,一方面,相对于其他部门法的法教义学建设,刑法教义学领域尚走在前列。刑法教义学者很早就有了自觉的法教义学意识,并进而展开了刑法教义学的立场之争等根本性问题的探讨。尤其难能可贵的是,刑法教义学者早就产出了法教义学意义上的刑法教科书,这对于刑法教义学的形成和发展来说至关重要。因为根据部门法教义学者的看法,“法教义学最主要的载体是教材”,刑法教义学的性质、结构以及功能给刑法教材提出了最低要求,它要求刑法教材为了体系的完整、概念的严谨、教义的发展,必须有着对刑法理论的精准把握及学者的独创的自我观念,有着独到而深厚的刑法规范解释能力,并且将其所主张的教义学立场贯彻始终,形成方便刑法学习者学习的教科书,因为,法教义学本身就具有方便教学的性质。另一方面,刑法教义学虽然发展兴盛,教义学派内部立场对立鲜明,但是能取得中国刑法学者共同认可的教义还在探讨中;刑法教义学派成果虽然众多,但它也并不完全是刑法学的主流。政法法学极为旺盛的活力与重要的地位,导致其与刑法教义学之间的较量一直都存在且远未结束,在某种程度上,可能还要更有优势。“红皮”与“黄皮”教科书的观点对峙及各自热销充分地反映出政法法学与教义法学在刑法领域的较量格局。
刑法政法学派与刑法教义学派之间的关键差别是政治化与法治化。政法法学欲将政治与法治融合为一体而为政法,但起主导作用的仍是政治。中国刑法欲实现变革,必须从政法法学向教义法学转换。“在中国,政治对法律的理解被凝结在‘政法’这个概念中,至少在具有政治意义的社会领域法律仍然被政治统帅。”这决定了(刑法)政法学派至少在当下还没有出现苏力教授所预言的“传统上地位显赫的政法法学确实已经衰落”。政法法学非常重视刑法实施的社会效果,因为这关系到社会稳定。当我们办理刑事案件讲究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民意与法意的统一时,刑法的形式性可能就会因此而服务于实质性,教义法学的体系与逻辑的完整性可能就会服务于政法法学的社会与案件的具体需求,抽象正义让位于个案正义,法律稳定性让位于社会稳定性,总之政法法学使“法律判断承当了过多的政治判断、社会判断和后果裁量的负担”,从而最终损害了法治。
刑法教义学派的形式法治特点有助于实现刑事法治的安定性。刑法作为最严厉的法律,较之任何其他部门法都更需要体现法律的安定性。教义法学倡导的形式法治恰恰有助于实现法的安定性。“法教义学与形式法治观的关联在于,形式法治的基本目标(法律的一般性、法律的明确性、法律的体系一致性、法律的可预期性和稳定性等)的实现,有赖于法教义学层面的技术保障。”因此,刑法学的发展应通过方法的转变实现刑法学研究范式的变革。在研究内容上,去除与前述与政法法学紧密相关的内容,以刑法教义学的基本原则为约束,将目光往返流转与刑法规范与案件事实之间,通过个案的判决与理论发展,及至类案的适用,得出具有普遍性的教义,诸如自我答责、客观归责、主观罪责等各种教义,将刑法学推向具有深厚理论的科学化道路,通过众多教义的形成而淡化人为加诸于法学身上的政治化色彩,强化并打造刑法的科学气质。
刑法知识的教义学化及其与政法刑法学派立场之争或其内部的观点之争,有助于实现刑法知识的进一步专业化与职业化。“专业化、职业化是当代中国市场经济和社会转型最亟须的……没有专业化,就不可能有市场交换,也就不可能有市场经济,在知识的市场上同样如此。”只有学派之争才能催生不一样的刑法知识并催生交换,并进一步催生刑法知识的专业化和职业化。与此同时,法治的建立固然“需要政治的决断和判断”,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法学的学术研究应该政治化,教义学化的法学研究对于法治的实现反而可以起到政治之外的学术作用,亦即政治与学术的双重作用;作为部门法的刑法学科,应告别政法法学,实现教义法学。这应该是我国刑法变革的必由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