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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参与公共文化保障立法的研究

2018-11-15袁龙朔通辽市群众艺术馆

长江丛刊 2018年33期
关键词:法律制度政府

■袁龙朔/通辽市群众艺术馆

一、社会组织参与公共文化立法存在的问题

社会组织参与公共文化主要是指政府以外及其属于公益性事业单位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体参与,向全社会提供公共文化产品与服务的行为。需要注意的是社会组织参与公共文化必须要一政府主导参与的公共文化服务建设为重要补充。目前,由于之前,我国的公共文化服务主要以政府组织主导参与,所以在我国目前社会组织参与公共文化的经验较少。因此,加强社会组织参与公共文化保障立法的研究有着重要意义。

(一)现有法律法规滞后

目前,我国在社会组织参与公共文化保障立方方面仍然处于空白,缺乏相关法律法规对社会组织参与公共文化立法进行保障。现有法律法规的滞后性已经严重影响了社会组织参与公共文化方面的进程。目前,仅有的几个相关法规条例从出台至今已经有至少十几年的时间了,严重跟不上现代时代的发展规律。例如,关于社会团体、基金会、民营费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条例最早的出台时间是1998年,至今已经有20年的时间了。另外,这些条例不具有法律强制性。目前,我国公共文化领域没有一件法律案件是依据此法规作为审判依据的。加强社会组织参与公共文化保障立法的研究已经成为必然要求。

(二)缺乏社会组织参与公共文化的制度保障设计

我国于2017年开始实施新颁布的《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但是目前该法律关于社会组织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相关立法仍然处于一片空白。缺乏明文法律规定社会组织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保障的制度保障设计无疑增加了我国社会组织参与公共文化的难度。因为缺乏社会组织参与公共文化的保障设计,导致政府主导参与的公共文化服务并没有完全符合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甚至导致某些公共文化服务内容“高大上”,不接地气。

二、社会组织参与公共文化保障立法的可行性对策分析

(一)明确社会组织的功能和法律地位

加强我国社会组织参与公共文化保障立法研究,首先应该明确社会组织的功能和法律地位。明确社会组织参与公共文化的功能有助于我国社会组织准确自身定位,明确参与公共文化的主体内容以及肩负指责;明确社会组织参与公共文化的法律地位,有助于社会组织参与公共文化的强制性保障。给营利性和自主性是社会组织区别与其他组织的重要特征。在现代社会,社会组织传承着人道主义精神,相比其他组织具有更加突出的社会性,其他活动的领域范围也比较广。因此,社会组织参与公共文化符合当前的时代要求。

(二)规范社会组织参与公共文化服务形式

在明确了社会组织参与公共文化的功能和法律地位后,相关部门应该积极制定相应的制度,规范社会组织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形式,确保公共文化能够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公共文化建设涉及到多个方面的利益,特别是公共文化建设以及运营的资金,要求社会组织在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时,必须提高资金管理使用的透明度、明确好管理问责制度。除此之外,社会组织还应该能够处理公共文化领域突发的各类型事件,处理好社会公众舆情,做好这些就要求社会组织必须规范其参与公共文化的服务形式。

(三)加强顶层制度设计,破除政府制度壁垒

社会组织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保障立法研究时应该加强顶层制度设计,从根本上破除制度壁垒。现代社会的理念是法治社会理念,如何确保保障立法的“硬手段”保障公共文化的“软措施”合理发挥效用是当前需要思考的问题之一,也是加强社会组织参与公共文化保障立法的主要内容。具体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1)加快立法部门对于社会组织参与公共文化的法律研究,尽快出台该领域的“根本性”大法。(2)政府部门加强职能转变,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我国各级政府应该进一步加快政府职能转变,转变过去的管理型政府理念,建设服务型政府,为社会组织参与公共文化提供好服务。

三、结语

综上所述,加强社会组织参与公共文化保障立法的研究对于加强我国社会组织参与公共文化提供合法性保障具有重要作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是国计民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为人民群众提供精神文化需求的根本保障。社会组织不仅汇集了广大民众的智慧,并且社会组织参与公共文化作为政府主导参与公共文化的重要补充,能够有效弥补政府组织在公共文化领域的不足。笔者通过本文对我国社会组织参与公共文化保障立法的研究,全面分析了我国在该领域存在的问题,在立足事实前提的基础上提出了解决的对策与建议,为我国社会组织参与公共文化保障立法提供了新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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