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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内部规则的价值取向及完善路径

2018-11-14/

长江丛刊 2018年22期
关键词:被管理者章程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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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校内部规则的概念和价值取向

高校内部规则是高校根据相关教育法律、法规制定的针对高校管理的各项制度和规范,[1]在其价值追求上,它与教育法律相同,既需保证高校各项工作正常运行,促进国家教育政策得以贯彻实施,也需保证高校相关成员的权益,维持秩序、效率以及公平三种取向间的平衡。

首先,实现规则的秩序价值。对于所有国家与社会而言,建立法律与社会秩序是法治的首要职责,[2]高校内部规则的制定的初衷就在于促进高校正常有序的运行,促进高校的教学、管理等各项活动顺利有序开展。促进高校的稳定有序运行,必然要形成一定的秩序,而高校秩序的产生和发展与高校规则密不可分,所以规则的秩序价值是高校内部规则所寻求的首要价值。《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等法律规定高校具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制定自主章程的权利,而章程的顺利实施需要各种类型的规则来保证。[3]对于高校而言,任何人都不能凌驾于规则之上,并且所有人在认同规则的同时必定要自觉遵守,不然高校的运转就毫无秩序,高校必定走向集权或凌乱无章。

在维护秩序的前提下,重视效率的提高也是内部规则所要重点关注的。当今的社会里,几乎所有人都关注效率的实现,追求效益的最大化。高校规则对于效率价值的追求主要是指规则的制定与实行要依靠最少的资源消耗实现利益的最大化或者取得最佳成效,即采取削减规则的运作成本等方式,取得最佳的效果。同时,高校规则的效率价值能够起到鼓舞、引导和调节高校成员的作用,高校中所有成员和部门都应接受与遵守。

公平正义是法治的生命线,[4]规则公平则是公平正义法治文化的重要体现,规则公平的内涵主要体现在2点,首先,所有公民不论其经济、政治状况如何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其次,权利和义务相对应,任何公民在享受权利的同时又承担相应的义务,他们既是权利的主体也是义务的主体。其次,所有公民的违法行为都应受到惩罚。高校内部规则应散发出的是一种人文关怀,一种对被管理者价值的肯定,对其权利的尊重,因此,要使被管理者自觉遵守规则,高校将其价值取向应诉诸公平正义。

二、高校内部规则的制定依据

任何大学的内部规则都有其法律依据,这是保障内部规则合法性与效力的重要来源。首先,教育法律、法规是内部规则制定的依据之一。我国的教育法律、法规等制定的已经较为健全,他们已经成为我国调控教育的重要方式。所以,大学内部规则的制定必须以其为基础,保障内部规则的合法性,促进大学依法治校,维护大学正常秩序。其次,内部规则的制定还要依据合法的教育行政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最后,大学章程是内部规则制定的重要来源,它作为大学管理的“宪章”,对高校的各项活动有一定的指导作用。它是高校自我管理的重要制度,一般情况下,我国大学都制定了大学章程,它经由教育行政机构的审核,批准后就会具备合法性。总之,高等学校制定内部规则,大学章程是其依据之一。可以说,大学章程对大学内部规则的制定影响更大。因为教育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适用于全部大学,可是大学章程是专门适用于具体大学。

三、促进高校内部规则完善的路径

(一)加强高校对内部规则的改进力度

首先,对学生纪律处分遵循“正当程序原则”。关于对学生的纪律处分,高校内部规则应尊重学生获得相应救济权利,并为其提供一定救济途径,以“正当程序原则”为处理学生违规行为的准则。这一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在损害另一行政主体权益时,一定不能违背正当法律程序,这一程序主要包含提前通知行政主体,向其阐明行为的依据及原因,倾听行政主体的说明、申辩,然后为其提供一定的救济渠道。从而使得做出的决策公平、透明。这一原则的基本要求有两点:首先,所有人都不能是处理自己案件的仲裁者。其次,所有人在遭受惩罚时有权获得相应救济。由此可见,这一原则对于高校管理的法治化,提升管理效率有重要作用。

其次,尊重学生基本权利,遵循“有限司法审查原则”。高校内部规则在实施方面,应注意将对学生的伤害程度降到最低。高校对学生进行管理和处分时,当做出的处分、惩罚的决定可能危害到学生权益时,高校应尽力将对学生的危害降到最低。当高校基于内部规则对学生进行惩罚,生提出质疑时,高校应坚持“有限司法审查原则”,在高校对学生进行的处分与人权密切相关时,必须以相关法律为依据且一定要接受司法审查。

再次,内部规则制定上体现权利多中心化。为促进内部规则公平的价值取向的实现,高校在制定内部规则时应考虑各方利益,鼓励高校各方共同参与内部规则制定,多方参与它的制定过程一方面有助于集思广益,反映多方利益同时还能调动各方参与内部规则制定的积极性,而这也体现权力多中心化思想,有助于平衡各方主体利益。另一方面,多方共同参与有利于改变秩序与效率取向下,内部规则形式价值过强,依靠外在强制力进行管理的问题,有助于被管理者从情感上去悦纳规则、认可规则进而自发遵守规则。内部规则的多方共同参与应首先提升受教育者在该过程的参与度,高校内部规则主要是针对学生所制定的,和学生的各项活动关系密切,所以,内部规则的制定乃至高校的重要事项,都应有学生的参与。但需要注意的是在学生参与学校管理与

决策时仍会受到一定约束和限制,对于与学生自身密切相关的问题,应制定学生直接参与决策的制度。

最后,坚持“法律保留原则”,维护内部规则合法性。为维护高校内部规则的合法性,高校在内部规则的制定上应遵循“法律保留原则”。这就是指高校在制定内部规则时,一定要以教育法律法规为依据在相关法律的范围内进行规制的制定,若相应的法律法规并未作出相关规定,那么高校则不能自行定制规则的内容来约束被管理者,高校各类规则不得违背国家与地方的法律规章。“法律保留原则”在高校规则实施中的运用对于减少高校不良行为,保护被管理者权利大有裨益。所以,维护高校内部规则的合法性,坚持将法律保留原则作为内部规则实行过程中的准则,消除高校中与现行法律法规相违背的规则和条例对于提升内部规则合法性刻不容缓。

(二)提高高校内部规则效力

一般意义上讲,法律的效力来自它自身的合法程序以及国家的强制力。就其强制力而言,我国相关法律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例如:《教育法》中明确规定高校能够依据自主章程进行自我管理,高校有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以及对学生进行奖励惩处的权利。[5]所以内部规则的实行有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它是一种强制性规则。高校能不能合理有效进行自主管理与其是否具备合理的正当程序关系密切。若缺乏正当程序的保障,学生在高校里的机会平等就难以成为现实,他们的各项基本权利也难以得到有力保证,正当程序的缺乏导致高校的自主管理过程缺失了公平正义,同时也造成学生在受到处罚后的救济权难以保证,更不用谈其对人的公平。而正当程序是当前高校内部规则所缺乏的。高校应该试着从正当程序原则中汲取一些有益理念。正当程序由实体性正当程序与程序性正当程序组成。前者主要包含:规则不能太过隐晦,要表述清晰明确,要以书面规定为基础进行处分,裁决需要有证据作为支持,证人应对被处分者透明化,被处分者有权要求实施听证。后者主要由向被处分人员阐明具体指控,尽快通知被处分者等内容。[6]因此,将这些要求运用到高校内部规则上就要求,高校在某些方面就必须制定并完善相应制度,以保证被管理者身为一名公民的基本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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