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黄六鸿的荒政思想
——以《福惠全书》为中心的考察
2018-11-14王小岗河南大学
■王小岗/河南大学
《福惠全书》作为清代最具影响力的吏治书,自刊刻之初就被当做初仕官员的指导性书籍受到广泛重视。黄六鸿处于明末清初这一自然灾害频发的时期,这一时期是对荒政工作的重大考验,“岁之有丰而不能无歉也,犹人之长康而不能无病也”,灾前积贮应重视制度规定,避免积贮不当或制度漏洞造成的人为侵刻,以致仓廪空虚,灾时无米可用。此外,灾时赈济应救之得法,可合计冬春而给米粮,亦可计口大小而日给米粮,还可设厂煮粥赈济饥民,应根据不同状况对症下药才能提升赈济效果。还有,灾后除盗同样重要,应讲求方法,避免灾民受到二次伤害。
一、积贮有策
首先,黄六鸿指出了积贮对于备荒的重要性,并着重归纳了历代积贮备荒事务的弊端。《礼记》就提出“国无九年之蓄,曰不足;无六年之蓄,曰急;无三年之蓄,曰国非其国也。三年耕,必有一年之食。九年耕,必有三年之食”。宋代的司马光也曾指出:“使天下仓皆有余粟,库皆有余财,虽有水旱蝗蝻之灾及边鄙有急,皆不足忧也”。明初,太祖朱元璋即谕令户部运钞往各府州县预备粮储,“如一县,则于境内定为四所,于居民丛集之处置仓”,“若遇凶岁,则开仓赈给,庶几民无饥饿之患也”。黄六鸿认为用人不当、稽查不细和仓储设置不周是历代积贮工作走向失败的主要原因。
针对历代积贮事业中存在的种种弊端,黄六鸿对症下药提出了改革办法。首先,“欲仓贮有备在于官得其人”。在官方常平仓管理者的任命上,官府应选择小心畏法的胥吏,规定详细记录积贮的粜籴及费用情况,并按时向官府汇报。民间社仓的管理者应选择老成笃实、家道殷实的人充当社正,老成有心计、善于数算的人。其次,“欲侵刻无闻在于制得其法”。守仓之人没有得到有效的稽查以及悬欠的职务得不到及时的补充是造成仓谷遭侵刻的制度漏洞,没有稽查监督造成吏役“易以作奸”,没有及时补充悬欠的官员导致“危漏日形其罅”。因此,官府应定期或不定期巡视仓贮状况,稽查时不应只查看簿籍的相关记载,更应亲自赴仓廒监察仓箧的实际数目,并且做到单骑减从,毫不扰民,以避免出现贪没储谷,中饱私囊的现象。
二、赈济得法
黄六鸿认为赈济主要包括两种方法,给米银或设粥场。其中,给米银之法会发生“与均或不足”的情况,不能保证赈济效果。而设粥场煮粥赈济如措置不得法,又会有“侵渔守候以及冒支失领之弊”。考虑到两种赈济方法的弊端,黄六鸿认为赈济之时应将饥民分为两类,其中本境的饥民宜给米银,流来的饥民宜设粥场。考虑到赈济的公平性和有效性,黄六鸿认为,赈济米银时,既要考虑到人口的多少,同时对其家里的积贮情况进行核查,以确定应给予的数量,从而保证赈济的效果。
设厂煮粥对于本境之民是下策,适用于赈济流民。因为粥场设在城内,离城较近的多是做小本生意或游手无赖之人,而受灾较重的农民多居住在偏远的乡村。因此,设厂煮粥赈济不如按户给予米银有效,但流徙而来的饥民没有户口可查,人数和住所也不固定,无法确定给予米银的方法,因此对他们来说,设厂煮粥更加实用。粥场应该分设在通衢宽阔之处,使流来饥民便于就食。赈济之时规定,五更煮粥,天明给散,申时停止。这样规定既可以使饥民按时到厂领粥,又能避免贪民于各厂之间往来领取。
三、捕盗有方
缉捕盗贼不仅是乡村治安的重要工作,也是荒政事业中的关键一步。黄六鸿认为捕盗应该讲求一定的方法,首先是预防盗贼的产生,从源头上消除产生盗贼的风险。因此,欲防止盗贼的产生,首先官府应该明白赈济的重要性,同时鼓励绅衿富庶人家加入赈济的队伍,鼓励他们留足自家所需之后,将其他粮食减价贷给饥民,待秋收之后偿还。这样,富家可以免于饥民抢粮的风险,饥民也得以渡过饥荒时期。
对于盗贼的惩治,黄六鸿认为应多法并施、综合治理。首先应加强吏治的整理,使他们成为抵御盗贼的关键力量。捕盗工作与整治衙役联系密切,整顿衙役既保证了州县治安政令的切实执行,同时也规避了吏役勾结盗贼祸害地方的风险。其次,黄六鸿发明了以盗治盗之法,即“宥故盗以严新令,近盗以遏远盗”。具体办法使先寻找势力比较大的盗首,通过施以恩惠得到其他强盗的信息,然后召集所有强盗,令他们供述近日行窃之事并记录在案,但并不惩罚他们,而是给予盗首以番总的称号,其余盗贼中选出伍长一人,分别给予花红或衣帽不等的赏赐,使他们成为官役并保障不再为盗,若再有盗案,由盗首负责处理责任人。
通过对重要环节如积贮、赈济和捕盗制定制度和实施细则的方法,黄六鸿逐步构建了一套行之有效的荒政制度,既是对他任职期间处理荒政事务的经验总结,也是他“惠民爱民”荒政思想的集中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