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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的法官问责制度

2018-11-13郝珍青岛大学法学院山东青岛266071

新生代 2018年15期
关键词:确定性不确定性法官

郝珍 青岛大学法学院 山东青岛 266071

一、法官问责制度的提出

司法是指依法有权处理案件的司法机关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适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法官是司法活动的主体,其行为决定国家的法律是否能够得到公正的实施。在党的十八大报告召开以后,我国的司法机关加强了对法官责任追究制度的研究,但此问题在社会饱受争议。反对者认为法官判案时必须要拥有充分的自由裁量权,而问责制度是司法“非人性化”的表现,他们认为“法官通过主观能动性就可以认识终极真理,如果认识不到终极真理就是错误的”的说法是不正确的,用这种标准去苛求法官审判案件更是荒谬。

二、法官责任追究制度的法理分析

我们从法理的角度对法官认定案件的过程进行分析,即从大前提(法律),小前提(案件事实)以及逻辑推理方面,对法官判案可能出现的模糊点进行论证,以求得在正常思维下可能出现的法官判案错误原因。

(一)法律标准的不确定性

在论证法律的不确定性方面,美国现实主义法学派认为在判决过程中,只要有明确的法律事实就会有相应明确的法律规范与之相对应,有明确的法律事实和相应明确的法律规范就会得出唯一正确的结论或裁判。在论证法律标准的不确定性时我们主要从以下方面考虑:首先,法律规定本身存在相互冲突的可能性,导致法官在适用法律规定时容易出现相反的结论情形,主要体现在同一法条的规定内容相互冲突、同一法律文件的不同法条之间的内容发生冲突、不同法律部门之间的相互冲突。其次,法律语言本身的不确定性也具有重大意义,在法律制定到法律实施中语言均作为法律交流的中介,但是由于语言本身在内涵上存在着不确定性,也使得法律出现不确定性,为了应付无穷的法律现象,法律不得不采用诸多不确定的概念,如合理、公平、善意、恶意等。

(二)事实标准的不确定性

除法律标准具有不确定性外,作为法律推理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事实标准也具有不确定性。首先,由于客观事实的不可知性,事实除了作为存在的“事实”(外在于人的事物、事件及其过程)外,也作为某一具体的“客观实际”或“客观真实”而存在,它必须是通过人的感觉或知觉后的反映,如果并没有进入人的认识领域并为认识主体所接受,也就谈不上“客观真实”。因此从法理学的意义上说,人的认识要完全与实体相符合是不可能的,尽管人们力图以客观和中立的态度做判断,但实质上都免不了受诸多主观因素的影响”。其次,由于法律事实的不确定性和客观事实的不可知性,在司法过程中必需要通过一系列司法过程来反应。法律事实是进入人的实践认识活动,而被主体以一定形式反映出来,并在实践活动中所认识的事实,所以大量的案例事实需要证人以证言或当事人以陈述的形式加以印证,但在作证的过程中当事人会出于各自的目的对事实做虚假陈述,导致证言偏离事实。

(三)法律推理的不确定性

根据传统法律理论的观点,法律推理的确定性是建立在绝对主义的认识论与反映论基础之上的,而这种确定性归纳为绝对的、较强意义的法律,在追求绝对的或者说较强意义上的法律推理的确定性过程中,必然会面临着一种两难选择:要么承认法律推理是确定性的,但是这意味着法律的机械与僵化;要么否认法律推理的确定性,走上法律怀疑论,然而这意味着对法治的否定。

三、加强责任建设,树立法官共识

合理的法律推理实施是构建法官责任制度的关键,笔者比较赞同传统法律理论的思想,通过确保法律推理的相对确定性,促进法律推理主体之间的沟通与交流顺利进行,从而打造法官职业思想共识。为确保法律推定的相对确定性,法律推理主体不仅需要法律推理主体个体行为要具有稳定性,也需要法律推理主体群体行为要具有统一性,而获得此种相对确定性的必要条件便是必须促成个体思维定势和群体共识的形成。而法官要想获得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共识,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首先,在日常学习过程中不断更新自己的知识,从不同的成员那里获得对某些问题的看法与观点。在工作过程中,法官要加强与同事的交流,就某些法律问题,尤其是疑难问题,应当多与同事商谈,避免成“独白式”的法官。在我国目前的司法环境下,因为审判委员会通常由法院领导组成,而有些法院领导并非法律方面的专家,甚至有的领导没有任何法律的教育背景,所以加强法官员额制度建设是一种提升法官专业化建设的有利途径。

其次,审判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如果有部分成员不是法律方面的专业人士,其做出的决定有可能会偏离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意见,便出现行政式的命令而非体现理性判断的合理观点。所以在法院的实际工作中应当设立审判长联席会议,此种作法虽然没有国家法律的明确规定,但在一些法院已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主席审判长均是从事法律工作的专业人员,另外其他任审判长的也都具有丰富的理论和实践经验,通过这种方式能够最大程度的减少分歧,促进彼此的理解。

最后,在我国司法审判过程中,法官往往置其他诉讼主体的意见与不顾,经常出现“你辩你的,我判我的”现象,甚至有时会出现“未审先判”的现象,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其它成员根本没有进行任何交流,所以在审判案件过程中法官一定要充分听取原告、被告、辩护人、公诉人等不同诉讼主体的意见,法官在听取意见之后的决策一定能够使法官责任追究制度更好地建设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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