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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13

民主与法制 2018年42期
关键词:刘某公关

律师智胜——艺术诉讼法经典案例解析汪腾锋

将计就计找公关“假道伐虢”不声不响关闭违法“送礼门”(下)

代理艺术:

在处理本案纠纷时,我们借用兵法三十六计中“假道伐虢”之计,通过对“爆料者”委托的中间人(嫌疑同伙)进行法律威慑施压,达到威慑打击“爆料者”,使其退却罢手!

“万某公司送礼门”之所以能在来势汹汹的社会舆论漩涡和杀气腾腾的法律危机中逃出生天,并在极短的时间内迅速扭转危局,使深陷反腐泥沼的万某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解脱风险,恢复平静安全的生存状态,完全是因为我们抓住了敲诈者既无比贪婪又充满恐惧的犯罪心理。爆料人——敲诈者深知自己以抓人把柄威胁爆料这种手法获取巨额钱财是不合法的,所以,不敢公开身份,也不敢露面;其委托的中间人——媒体公关公司负责人刘某,明知敲诈者——爆料人的行为涉嫌犯罪,却因有巨大利益可分割而甘愿助纣为虐,一旦可以借机获得合法的丰厚回报,马上放弃了与敲诈者基于非法利益的联盟关系,结果最终却被我反戈一击,从而轻松地化解了他们打着反腐旗号敲诈上市公司巨额财产的图谋!

我方律师代表万某公司,表示为了化解企业在社会上的不良舆论影响、力图改善企业不法经营的形象,而与刘某及其媒体公关公司达成了战术上的妥协协议,这给台前幕后的对手都吃了一颗定心丸,也让对手看到了获胜的“希望”,从而使对手充满希望和期待地与我方转移到私下交涉,由此全面放松了后续的正面“进攻”,于是,他们本来不断地添柴加薪“烧”起来的媒体报道“烈火”迅速地全面“停息”。最终,我们迫使因贪婪吞下了我方抛出去的一点诱饵的中间人刘某,为避免使自己身陷囹圄,而不敢再为虎作伥地帮助爆料者,也不敢再推动媒体对“万某公司送礼清单”继续纠缠、追打,一场声势浩大、贪欲杀伐的闹剧突然消失在无声之世界中了……

在本案中,我们察言观色,准确判断出媒体公关公司负责人刘某明显与幕后“爆料者”涉嫌“同伙”,因此,我们代表万某公司先与他虚与委蛇,巧妙周旋,伺机拆散其与爆料人的利益联盟。因为,基于牟取不法利益目的上的任何联盟,都容易被获得合法利益的机会击垮,毕竟趋利避险是人的本能。

果然,当我方万某公司向刘某及其媒体公关公司抛出了“委托其协调媒体,帮助万某公司进行危机公关来消除负面舆论,以支付丰厚报酬”的“橄榄枝”后,刘某负责的媒体公关公司很快就接受了我方拟定的稍显苛刻的合作条件,并达成合作协议。

贪婪的人在看到眼前利益时,往往是不计后果的,这也是为什么很多人为了金钱和私欲不惜踏上违法犯罪道路的原因。

在本案中,刘某怎么也没想到,他及他的媒体公关公司一旦接受了首期合作费用后,我方就转守为攻,态度强硬地明示或暗示,逼他去劝说或迫使幕后“爆料者”收兵罢手,否则,即使“爆料者”身居幕后暗处,但你这名“公关者”已走上前台明处,涉嫌与幕后“爆料者”一起敲诈勒索,证据就是你这名“公关者”收下的“合作”预付款20万元人民币的收款凭据。小小的一张转账收款凭据就是你这名“公关者”与幕后“爆料者”利益捆绑的“罪证线索”,因此,你们就是一根绳上的蚂蚱了,而合谋敲诈勒索罪是难以开脱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经过我方依据法律进行的强力威慑,刘某这名“公关者”乖乖地接受了我的建议:让他去说服或迫使爆料者偃旗息鼓。此后,“爆料者”方再不敢提什么敲诈的要求了,而且还为我方当事人完成了“合作协议”上消除网站不良信息、负面影响的事务,约定的服务费尾款也不敢再要了。刘某还忧心忡忡地对我们说,我把已经收到的预付款退回给你们总可以了吧。

你以为把你们收下的预付款退回去就没事了吗?我方律师趁机给刘某上了一堂法律课:如果查实你是与敲诈者合谋犯罪,即使你把赃款退回去也只是事后退赃,仍属于犯罪后的悔罪情节,不能想当然地被视为没有犯罪!

如此一来,刘某只好十分卖力地掉转矛头,竭尽全力地帮万某公司给幕后“爆料者”做工作去了。至于他是如何做的工作,我们无法得知。总之,自此,万某公司被敲诈勒索钱财的烦恼,就烟消云散了。

“爆料者”的“火力”从此“偃旗息鼓”了。我方巧妙准确地以釜底抽薪之计扑灭了本案极其危险的“烈焰”,达成“假道伐虢”之目的。

万某公司的“送礼门”危机就这样不了了之地得到了彻底解决。如今已过数年,早已闻不到昔日的“战火硝烟”味道了。

结案启示:

回首本案,“万某公司送礼门”,最初双方均投鼠忌器,不敢诉诸公检法,自然是法外“火攻”对方,如果不能及时有效地灭“火”,至少也不可“火”上“浇油”!可失策的是,万某公司最初聘请了一名身份和素养很高的律师,却不懂得法律乃人用之法,运用极其常规的依法解决争端的思维方式和手法,简单而粗暴地直接出面找到爆料者(即涉嫌敲诈勒索的主谋),声色俱厉地严令对方做如下三点:①立即登报赔礼道歉。②立即消除负面侵权信息。③立即交出所谓涉嫌罪责的“把柄”证据。

面对一个漏洞百出的对手,爆料者及其同伙如何能轻易认输?尽管当面因为害怕被抓被打而唯唯诺诺地答应了这些要求,可一旦离开现场脱离“险境”后,便立刻展开报复行动,变本加厉地爆出更多“猛料”给报刊及网络媒体。于是,点“火”变成纵“火”,媒体舆论高调追逼纪委和司法机关严厉追究万某公司及其关联单位相关人员的“腐败”刑责,可谓“烈火”爆发,并大有不把万某公司烧个干干净净决不罢休之势。

那名律师常规化地盲用、滥用法律武器,即刻几乎陷万某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于万劫不复之地。所幸,在最后的危机关头,万某公司老板睿智地改换律师,请我处理,我艺术化地运用诉讼与兵法计策相结合的思维与方法,恰当地实施了“假道伐虢”与“釜底抽薪”之计,将敲诈者的嫌疑同伙——所谓的“中间人”——某媒体公关公司负责人牢牢地套住了,然后挑明真相,申明厉害,严肃警告其所涉违法的巨大风险,使其身陷危局不能自拔,进退两难,最后只能乖乖地俯首帖耳听我建议,转而强逼其幕后主使就此罢手……快速有效地化解了社会舆论的非议、民众的质疑、股民的骚动,化解了企业风险,保障了企业的平稳经营秩序和健康发展!

设想一下,如果没有我们恰当的计策应对,爆料者及其媒体公关公司和万某公司之间的“战火”在媒体舆论的烽烟中继续烧下去,必然将出现众口铄金、企业形象与声誉及经营发展均遭受严重损害的可怕结局!

在此,需要提醒的是,一个优秀的企业尤其是进行规范商业经营的企业老板,应该舍得每年花一笔钱为自己的公司聘请一个真正优秀、专业的法律顾问或法律顾问团队,这将极大地避免很多可能陷公司于困境或绝境的法律纠纷和人身司法风险。关键时刻,还能为公司避免百万千万甚至更大的经济损失或人身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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