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户意愿及受益视角下特色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的效果评价及出路探究
——基于武汉、上海两地的对比分析
2018-11-12凌倩桦费佳颖李怡平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文/凌倩桦 费佳颖 李怡平,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1 引言
农业生产受到自然风险及市场风险的双重作用,其中市场风险对其日常经营活动影响较大,剧烈的市场变化不仅严重影响农民收入,而且也会制约农业相关附加产业的发展。为了确保我国农业的稳定增长,提高农户风险规避能力,农业保险在我国政府及财政部门的扶持下应运而生,其保险规模和覆盖面呈现快速扩大的趋势,保障作用日益突出、承保品种逐年增加、保障范围不断扩大。但是我国传统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体系主要是针对农业生产自然风险建立的,对于非自然因素及价格波动则归为不可保责任,因此只是降低了自然灾害、作物疾病等因素对农业的不利影响,而没有对农业生产市场风险进行有效规避。鉴于此我国保险业在政府和中国保监会的支持下开始尝试将农业经营市场风险纳入到农业保险的保障范围内,以便于扩大农业保险服务范围,借助保险手段保障农民收益、提高农户生产积极性进而确保农产品的有效供给,稳定农产品市场价格。价格指数保险作为一种新型的农业保险,经过实施后是否能够获得良好效果,需要经过进一步的研究分析。因此本文对武汉、上海两地农户意愿及受益视角下特色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效果进行评价分析,以期推动我国农业保险的应用发展。
2 理论与模型
2.1 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效果评价体系涵盖指标
效果评价体系建立在系统分析方法的基础上,能够对相关问题进行定性、定量分析。基于农户意愿的特色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的效果评价体系借鉴了柯克帕特里克的多重标准评估系统,从认知、反应、行为及结果四个层面着手构建评价体系,具体的分析指标见表1。
表1 特色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运行效果评价指标体系及权重
农户对保险费用的接受情况X4 (0.20)反应层面T2(0.15)参保农户的满意度S2(1)农户对理赔价款的接受情况X5 (0.5)农户对价格保险便利性的感知X6 (0.3)参保农户人数年增长率X7 (0.5)行为层面T3(0.3)农户参与度S3(0.6)参保农户人数占总农户人数比重X8(0.5)承保品种类别S4(0.4)承保品种数量增长率X9 (0.4)承保品种数量占总特色农产品数量比重X10 (0.6)农户年收入增长率X11 (0.55)结果层面T4(0.4)稳定农户收入S5(0.7)参保农产品收入占总收入比重X12(0.45)稳定农产品产量S6(0.3)农户年生产规模增长率X13 (0.4)参保农产品生产规模占总规模比重X14(0.6)
2.2 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效果评价体系模型构建
2.2.1 选择各级评价指标并搜集指标值
多指标加权评估法是一种对综合效益进行分析评价的研究方法,采用该方法通过赋予不同指标合理权数的方式进行加权计算,从而得出特色农产品价格保险效果的评价分值。
2.2.2 选择各级评价指标并搜集指标值
表1展示的就是评价体系涵盖的各级指标,其具体信息如下:
围绕三级指标进行调查问卷的设计,通过向各试点农户发放问卷的方式,搜集以上三项指标数值,对于其中的认知层面、反应层面部分,利用模糊综合评价法对这种主观性评价进行定量分析。
2.2.3 对各级指标进行评分
对问卷中农户年收入增长率的数据进行整理分析计算,然后设定评分等级数:n=4,规定该项指标值的评分标准。将该项指标最大值Xmax减去最小值Xmin除以评分等级数n,得出分数段的组距D,即:
从最小值开始,设定各组的上、下限,如表2所示。
表2 各组上下限设定标准
以武汉东西湖区为例,发放并收回100份问卷,对每一份问卷所得到的“农户收入增长率Xi(i=1,2,…,100)进行评分归类,Zi是对应Xi的分数,对Zi进行算数平均,得出平均化的指标值农户收入增长率X11,计算公式如下:
2.2.4 确定各指标权数
通过专家打分法,给各级指标赋予合适的权数:
2.2.5 加权综合计算得出具体分值
将各项指标值的评分乘以相应的权数,得出最终的效果评价总分Y,计算公式如下:
2.3 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效果评价体系数据来源
本实证研究主要采用问卷调查加随机访谈的方法进行调研,本小组于2017年11月10日在武汉市辛安渡三合村进行问卷调查,于2017年11月25日在上海市松江区、金山区、青浦区、奉贤区、浦东新区及崇明县进行问卷调查,这些地区均为试点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的村庄之一,整体水平能够有效代表武汉、上海两地试点区域总体情况。在发放问卷之前,本小组首先确认被访者是否了解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以及基本参保情况,本次问卷调查的具体发放情况见表3。
表3 调查问卷发放情况一览表
上 海松江区环城新村 40 29 72.50% 27 93.10%崇明县胜利村 50 41 82.00% 35 85.37%金山区八字村 40 34 85.00% 30 88.24%浦东新区大桥村 60 53 88.33% 44 83.02%青浦区项家村 60 45 75.00% 37 82.22%奉贤农业园区 50 40 80.00% 34 85.00%合计 400 313 78.25% 270 86.26%
3 结果与分析
3.1 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效果描述性分析
3.1.1 农户对价格保险的关注程度分析
公众对某些政策的关注程度能够直观反映该项政策的运行效果,由图1可知,武汉、上海两地农户对于价格保险的关注程度普遍不高,在调查的用户当中仅有 8~10%的农户非常关注这项政策。由此可知农户对于新出台的保险政策的关注度普遍不高,经常关注且较为了解的农户更是少之又少,对价格保险这项惠民政策的了解仍处于被动告知状态。
图1 农户对价格保险的关注程度对比图
3.1.2 农户对价格保险具体操作步骤掌握情况分析
通过图 2分析可知武汉地区 5.8%的农户对于价格保险的具体操作非常了解,36%的农户比较了解,仍有21%的农户对于具体操作并不十分了解;而上海地区12%的农户对于价格保险的具体操作非常了解,28%的农户比较了解,仍有14%的农户对于具体操作并不十分了解。由此可见农户在参保时有一定维护自我权益的意识,但是对于如何具体操作的了解程度还有待于进一步的提高,尤其是对保险合同如何生效以及后续操作方面更是需要提高认识。
图2 农户对价格保险具体操作步骤掌握情况对比图
3.1.3 农户对保险理赔价款接受情况分析
通过图3分析可知,武汉地区接受采访的农户中认为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的理赔价款非常不合理的有3人,认为比较不合理的有人数也占到了总体的12人,两项共计占比24%,将近总数的1/3;上海地区接受采访的农户中认为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的理赔价款非常不合理的有5人,认为比较不合理的有人数也占到了总体的27人,两项共计占比46%,将近总数的1/2。由此可知两地农户对于保险理赔价款的接受度呈现两极分化且实力均等的态势,相比之下上海地区的居民认为保险理赔价款不合理的人数占比更多,究其原因可能是由于农户参保品种不同导致的,例如上海农户普遍认为杭白菜的理赔价格较为合理,而对于青菜的赔偿比例则存在诸多不满之处。
图3 农户对保险理赔价款接受情况对比图
3.1.4 农户对保险便利性的感知情况分析
通过武汉、上海两地对比分析可知,这两个地区受访农户对于保险便利性的感知情况大致相同,超过80%的农户认为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具有一定的便利性,只有极少数农户认为此政策性农业保险非常不方便,由此可知此类保险在我国具有较好的群众基础。
图4 农户对保险便利性感知情况对比图
3.2 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效果解释性分析
本文根据问卷数据整理计算,对武汉市、上海市的特色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在各级指标上的具体得分汇总如下(表4)。
表4 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运行效果评价计算结果
注:标注“*”号的数据为政府统计数据得出,故在此对比平均数人为赋值。
3.2.1 三级指标得分情况分析
由表4可知,武汉、上海两地的各项三级指标得分平均值约为2.58及2.89(满分为4,下同),两地的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实施效果一般,还有诸多需要改进的地方。其中武汉地区农户对价格保险的关注情况 X1,承保品种数量增长率 X9,承保品种数量占总特色农产品数量比重X10,农户年收入增长率X11,以及农户年生产规模增长率 X13五项得分远低于平均值,很可能成为未来推广过程中的制约因素;上海地区农户对价格保险的关注情况X1,农户对理赔价款的接受情况X5,承保品种数量占总特色农产品数量比重X10以及农户年生产规模增长率 X13四项得分远低于平均值,很可能成为未来推广过程的制约因素。农户对于价格保险的关注度不高,主要由于我国农民普遍缺乏高等教育背景,无法理解该项政策的深刻意义,并且缺乏获取相关政策信息的有效途径,致使当前绝大多数农户仍处于被动获取信息的状态。
3.2.2 二级指标得分情况分析
通过对武汉、上海两地二级指标分析可知,参与度S3得分最高,这得益于政府对这项保险的补贴政策,当市场价格高于目标价格时,由政府退回农户所交保费,农户在参保过程无需承担任何风险。武汉地区承保品种类别S4得分最低,反映了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在武汉市东西湖区仍处于起步阶段,有待发展。就整体来看上海地区的二级指标得分均高于武汉市,这与上海地区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宣传力度呈正相关性,由此可见宣传力度越强农户对参保理解程度越高、购买欲望越强。
3.2.3 一级指标得分情况分析
通过对武汉市、上海市一级指标分析可知,认知层面T1得分最低,反应层面 T2及行为层面 T3得分较高,这与前文分析结果趋势相同。农户在整个参保过程中始终处于被动接受状态,大多需要借助政府牵头、补贴的方式推动价格指数保险的发展,不会主动了解、接触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相关信息,由此可知政府在价格指数保险应用过程中占据举足轻重的地位。结果层面T4得分不高说明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并未做到切实可行,从而导致最终结果达不到预期成效。
4 结论与建议
4.1 研究结论
通过对武汉、上海两地的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效果进行描述性分析及解释性分析可知:就认知层面而言两个地区的农户对价格指数保险采取主动关注的情况较少,对农产品理赔基本常识和价格指数保险具体操作流程的了解大都来自于村委会相关工作人员的推广介绍。就反应层面而言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能够为农户的收入带来一定的保障,有效降低损失的出现概率,但是由于承保农产品价格在市场作用下多处于波动状态,实际产量与市场需求不匹配,因此该项保险在具体理赔执行度方面容易出现两极分化情况,价格波动小的产品理赔比较到位,价格波动大的农产品理赔存在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就行为层面而言两地区的参保人数及所占比重呈现逐年增加趋势;参保品种也从单一农产品(冬瓜/杭白菜)向多种农产品方向发展。就结果层面而言在价格指数保险的帮助下农户收入能够得到一定保障,避免因农业风险引发大量经济损失,但是实际收入情况还是需要受到保险赔款执行度的影响。
4.2 政策建议
4.2.1 建立完备法律支持体系
完备的农业保险法律体系可谓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顺利推广、实施的基础,我国当前有关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的法律体系相对匮乏,直到2017年6月我国政府才发布《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该文件将天气指数保险、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和收入保险作为重点研究对象,里面的内容较为宽泛不够详尽,严重制约了我国农业发展。鉴于此,我国政府应该结合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实际推广情况,对新型保险细则进行区别处理,通过制定地方性法律法规,完善相关政策法规的方式,为农户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保障。
4.2.2 探索适宜财政补贴模式
就我国当前的农业保险补贴政策而言,我国政府对于传统粮食作物的补贴力度更大,而对于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等新型农业保险却并未出台较为明确的财政补贴政策。由于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的高风险、高保费,保险企业及农户的进入意愿普遍较低,因此需要政府协助相关业务的开展工作。政府应同时对农户、保险公司提供补贴,并在巨灾发生时提供救助。我国政府还应结合各地区农业保险实施情况,对保险补贴进行精细化管理,鼓励各地政府推广试点新型农业保险,对于经济状况较差的地区适当提高保险补贴额度,进而实现对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的调控管理。
4.2.3 宣传推进价格指数保险
通过对武汉、上海两地的农产品价格指数试点研究可知,我国农户对于新型农业保险的认可度及接受度普遍不高,大多是在村干部的动员下才进行购买的。由此可见,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对于农户而言较为陌生。因此各地政府需要做好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的宣传推广工作,通过定期对村干部进行培训讲解的方式,提高他们对新型保险的理解认识;深入基层开展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专题讲座,讲解者需要采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对相关知识进行详尽介绍,以便于提高当地农户的风险防范能力;借助广播、网络、海报的方式宣传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的重要作用,消除农户疑惑、维护农户利益。
4.2.4 提高农户保险投保意识
农户要提高对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的主动关注度,对政策变化、保险条款进行深入了解,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保护;农户应密切关注市场变化,结合以往经验对可能出现的市场风险进行规避处理,例如通过调整生产规模的方式在已有保险保障的基础上降低损失发生概率。农户在保险实施过程中一旦遇到理赔不到位的问题需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反应汇报,以便于确保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