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国外经验借鉴
2018-11-10张天懿杨豆豆
张天懿 杨豆豆
[摘 要] 全球背景下人口老龄化的问题愈演愈烈,概括发达国家长期护理保险的发展状况,详细分析了以美国为代表的多层次、多类型的公私合营混合保险模式,及以德国、日本为代表的长期护理社会保险模式,并借鉴国外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经验,启示我国加大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融合,着重完善长期护理商业保险体系;强制规定高收入者购买私人长期护理保险;构建覆盖全面的长期护理社会保险的制度。为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提供新思路。
[关键词] 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经验借鉴
[中图分类号] F842.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6043(2018)09-0155-02
一、以美国为代表的多层次、多类型的公私合营混合保险模式
此种模式由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共同组成。美国的公共长期护理计划相当完善,根据不同的收入人群分类,包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社区生活辅助和长期护理合作计划。购买长期互利合作计划的居民,在支付个人长期护理费用时,先用长期护理保险计划的保险金来支付,超过额度部分用医疗救助,且购买过长期护理合作计划的居民,可降低医疗援助的审查资格,这种办法有效地调动了中低收入者的积极性,并降低了医疗援助资金的支出。美国作为长期护理保险的起源国,也是全球商业护理保险的典型代表,美国设置商业长期护理保险的目的在于满足不同阶层特别是不被公共长期护理所覆盖的中高资产阶级的长期护理需求。商业长期护理具有灵活性较大、促进市场竞争、产品种类多样化等特点,目前长期护理保险已经占据美国人寿保险市场百分之三十的份额。
(一)个人长期护理保险
大部分情况下,不同的商业公司推出不同的保险产品,商业保险公司或者代理人会根据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的不同需求推出个性化的個人保单,以提供最合适的保险险种。
(二)联邦和州长期护理保险
在覆盖服务方面全面又多样,值得一提的是,在资金筹集方面,参保人可以自行缴纳,也可通过工资、老金、年金来缴纳,另外,只要拥有了联邦长期护理保险,即使离开了原来的工作单位,也依然可以拥有联邦长期护理保险的保单。
(三)通过雇主购买
在美国,当雇主支付员工长期护理保险时,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会给与雇主一定的税收优惠,所以越来越多的雇主会为员工购买团体长期护理保险或者打折的个人长期护理保险。通过雇主购买长期护理保险对于员工来说是非常有益的,可以保护参与者不受相关限制和享受特定宽松政策的优势。
(四)持续护理退休社区提供的长期护理保险
持续护理退休社区提供的长期护理保险大部分情况下分为自愿投保,自愿购买社区长期护理保险的成员可以在社区长期护理保险的产品范围内进行自主选择,当然,也有部分社区会为其成员提供长期护理保。
(五)协会保险
协会保险会定期或者不定期举行保险优惠活动,协会成员在协会享受的优惠服务并不会因为优惠度而有所下降。另外,与雇主的团体保险计划有异曲同工之妙,员离开协会后,成员会继续享受这份保险的待遇。
(六)人寿保险或者年金保险
有些人寿保险或者养老保险中会有部分资金购买长期护理保险服务,但是由于动用的是原有的人寿保险和养老保险的保险金额,所以用原有的部分保险金额支付长期护理服务,会使原有的保险服务或者保险受益降低。
二、以德国为代表的长期护理社会保险模式
(一)保险对象
德国绝大多数居民强制参加法定的社会护理保险,少数自雇人员、自由职业以及高收入者有法定义务参加私人长期护理保险,相关数据显示,92%的居民都参加了长期护理社会保险,7%的居民残疾了私人长期护理保险,全民参保率高达99%。
(二)筹资方式
事实上,大多数国家并没有通过一个独立的长期护理险种来降低长期护理风险,如果采取税收筹资的方式,那必然会面临两种难题,一是建立广覆盖的普遍的国民服务,这必然会带来低水平且财政压力过大的问题,第二种是按照需求调查型的救助制度,必然有部分长期护理需要者不能被包含在体系范围内。德国首先推出了社会保险融资的方式,将社会最有给付能力的就业群体转化为缴费群体,再加上税收,这样就使长期护理保险的保费有了充足的来源。有了长期护理保险之后,德国社会救助长期护理救助并未取消,为德国长期护理体系加上了最后一层保护网,长期护理保险和社会救助长期护理救助构成了德国长期护理体系的两大支柱。
(三)给付方式
德国实行提供护理服务与提供护理资金相结合的给付方式,主要以实物给付为主,提供护理资金为辅,以家庭护理为主,机构护理为辅。
三、以日本为代表的长期护理社会保险模式
(一)保险对象
根据日本法律法规,以65周岁为结点,65周岁及以上者为一类保险主体,40-64周岁的人群为二类保险主体,第一类保险主体只要有护理需求就可以享受长期护理服务,第二类保险主体则需要符合相关规定才可以享受长期护理服务
(二)税费确定
被保险人自己承担的保险费用占总保险费用的50%,公费负担另外的50%,公费的百分之五十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承担。
(三)护理需求的分类
在得到长期护理保险服务之前,需求主体需要经过严格的测评程序。长期护理保险对被保险人服务内容、服务时间以及护理费用等方面都做出了详尽的说明。
(四)保险费用的支出
根据不同的长护理等级支付不同的费用,护理等级越高,支付的费用越多,护理等级越低,费用支出越少。其中个人支付护理费用的10%,长期护理保险支付护理费用的90%。
四、国外经验对我们的启示
(一)加大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融合,着重完善长期护理商业保险体系
美国以商业长期护理保险为主导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为我国长期护理保险的发展提供了新思路。介于我国人口基数大,老龄化程度越来越严重的现状,财政压力越来越大,再加上我国地区间经济发展水平不一,医药资源分配不均衡,城乡贫富差距大,医药费用支出能力不同,建立单一的长期护理社会保险体制显然会更加加大社保基金的筹资压力,单一的长期护理社会保险在中国没有发展的物质基础。美国的多层次、多服务的混合型长期护理保险为我国保险制度的首选。其一,商业长期保险满足了不同收入群体的保险需求,特别是对于中高收入者来说,有着更高质量的生活追求,保险意识强,支付能力强,购买商业保险不但提高了投保人的生活质量,还直接减轻了财政压力。对于中低收入者来说,商业长期护理保险种类多,可选择性强,商业保险制度完善,比如被保险人在离开原单位或者退出保险计划后保单继续有效,另外还设置了通货膨胀条约、不丧失保单价值条款,极大地保障了参与者的权利,参与者购买后没有后顾之忧,另外还有针对参保人家属的保险计划以及对雇主为雇员购买长期护理保险减税的规定,极大地提高了居民和企业的积极性。其二,美国的公共长期护理计划相当完善,包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社区生活辅助和长期护理合作计劃,公共长期护理计划无疑为低收入者或者无收入者提供了保护网。基于以上分析,我国应该着重加大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融合,重新整理商业保险市场,优化和增加长期护理保险品种,基于实情加大产品创新力度,加强保险人才建设,规范体系制度。同时,进一步深化推进全国试点工作进行。
(二)强制规定高收入者购买私人长期护理保险
德国和日本采取的是长期护理社会保险制度。我国贫富分化严重,长期护理保险的覆盖对象应该是大多数民众,对于高收入者,国家可以借鉴德国的长期护理保险模式,制定法律法规,大多数国民强制参加法定的社会护理保险,少数高收入者有法定义务参加私人长期护理保险。日本的长期护理社会制度比较出众的是对覆盖对象的年龄有了明确的规定,长期护理保险的被保险人是40岁以上的全体国民。年青人对长期护理服务的需求不大,对于老年人,由于我国老年人口基数大,是一个庞大的长期护理的需求群体,可以通过年龄限制投保的门槛,建立一个专门针对于老年人的长期护理保险。另外,日本对于长期护理保险的各个细则都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在政策具体落实中非常的具有便利性,这也是我国需要学习的。
五、结论
建设长期护理保险体系还需分步走,在全国先将覆盖全面的长期护理社会保险的制度构建起来,下发一定的自主权给地方政府,协调多方缴费主体,以保证资金来源的可持续性和稳定性,另外,国家也应加快建设长期护理救助以确保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完善度。建立相关法律法规,将《长期护理保险法》的工作提上日程,使长期护理保险工作不必再掣肘于现行的基本医疗和养老保险,明确划分相关界限,能够独立且封闭地完成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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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纪晨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