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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对我国零售业税负与绩效影响研究

2018-11-10严圣艳杨默如

关键词:零售业绩效税负

严圣艳 杨默如

摘要:学界对“营改增”之于零售业的影响一直缺少关注。通过多种税负指标,分别从产业层面和企业层面测算“营改增”前后零售业税负水平的变化,研究发现:“营改增”后,总体上零售业的宏观税负和边际税负水平有一定程度下降,百货企业比超市的税负水平下降幅度要大很多。基于2011—2017年间43家零售业上市公司的财务数据,进一步研究“营改增”政策、税负水平与绩效的关系,结果表明:试点阶段和全面推广阶段,“营改增”政策对零售业上市公司绩效的影响为负;针对全样本和百货业而言,税负水平降低则有利于提高零售业上市公司绩效,而超市的税负水平与企业绩效正相关。鉴此,零售企业应对产品和服务合理定价,谨慎选择供应商和租赁商,加强企业财务人员培训;政府需明确增值税政策细则,应从统一税率、退留抵税额、科技创新以及税收征管等方面加强增值税立法。

关键词:“营改增”政策;税负;零售业;绩效

作者简介:严圣艳,华侨大学经济与金融学院讲师,经济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产业经济与税收政策。杨默如,华侨大学经济发展与改革研究院教授、华侨大学财税研究中心主任,经济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财税理论与政策(福建 泉州 362021)。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398(2018)03-0016-09

一 引 言

零售业是居民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在引导消费、 促进生产、保证就业、优化经济结构等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2017 年我国社会商品消费零售总额达36.63万亿,占GDP比例为44.7%,同比名义增长10.2%。中证网:2017年全国网上零售额增长32.2%,(2018-01-19)[2017-01-26],http://www.cs.com.cn/gppd/hyyj/201801/t20180119_5674397.html。长期以来,较高的税负水平一直是影响我国零售业健康发展的因素之一。 在“营改增”政策全面实施之前的流转税体系中,我国零售业主要是以增值税和营业税为主,其中一部分应税收入根据销售商品的差价缴纳增值税,且增值税最终转嫁给购买商品的消费者;另一部分应税收入根据零售企业向供应商收取的进场费、通道费、促销管理费及商品陈列费缴纳营业税。此外零售业还涉及印花税、消费税、城建税、房产税等十多种税费,其税负在总体上高于各行业平均水平。

2012年1月1日,“营改增”率先在上海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等7个行业展开试点,该试点旋即扩展至全国。2014年1月和6月起,全国铁路运输、邮政业和电信业先后进行“营改增”试点。2016年5月1日起“营改增”政策在各行业各业全面推广。“营改增”看起来只对主要征收营业税的行业产生重大影响,但事实上所有行业将受到“营改增”的影响。因为大部分行业存在上下游之间的关联或业务往来,“牵一发而动全身”。根据增值税抵扣的原则,零售行业可以抵扣其采购货物或服务中所包含的增值税额,特别是全面“营改增”后,零售行业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进一步增加。

以零售业为例,“营改增”后,零售业在交通运输、仓储保管、租赁、建筑、金融等外购服务环节得以全面抵扣进项税额。这将有利于降低商品的流通成本,提高零售企业的销售利润,增大消费者福利;此外,原来征收营业税的部分改收增值税。零售企业向供应商征收的进场费、储运费、陈列费、广告费、信息服务费、管理费等,原来按营业税5%缴纳,“营改增”针对“营改增”系列时点,本文选取2012年1月1日作为考察零售业受“营改增”影响的转折点。原因一是零售业中含有的物流、租赁和现代服务等业务模块多属首批试点范围,二是全面试点2016年5月1日至今时间尚短导致年度数据缺乏。后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分别有17% 、13%和6%三档2017年4月1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去年7月1日起,将增值税税率由四档减至17%、11%和6%三档,取消13%这一档税率;将农产品、天然气等增值税税率从13%降至11%。2018年3月2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又宣布从今年5月1日起将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税率从17%降至16%;将交通运输、建筑、基础电信服务等行业及农产品等货物的增值税税率从11%降至10%。至此,增值税税率分别有16% 、10%和6%三档。,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诚然在“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初期,各项抵扣方式以及服务内容的界定还不明确,可能会引起零售企业税负短期增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数据,2017年我国“营改增”整体减税9186亿元新华社:《 四个“催化剂”推动2017年营改增减税超9000亿元》 ,(2018-02-01)[2018-03-21],http://www.gov.cn/shuju/2018-02/01/content_5262977.htm。。可见长期而言,绝大多数企业将会从“营改增”政策中受益。

二 文献综述

“营改增”政策带来的效果无论是在学术界还是实务界都引起了广泛关注,不同行业的政策效果不尽相同。一种观点认为“营改增”政策对产业的减负效果显著。Michael.K 和 Lockwood.BMichael K,Lockwood B.The Value Added Tax: Its Causes and Consequences. Journal of Development Economics, 2010 , 92 ( 7 ),pp138-151.通过调查数据测算,认为对发展中国家服务业征收增值税有利于降低企业成本和提高企业经营业绩。陆跃祥、韩增琳、韩玉陆跃祥、韩增琳、韩玉:《部分与全面“营改增”对我国行业税负影响的实证研究——基于投入产出表的模拟测算》,《西安财经学院学报》2016年第12期,第16—21页。基于投入产出分析法,认为在全面推行“营改增”政策后,我国27个工业行业和13个服务业行业的税负分别下降3.03%和3.86%。邹筱邹筱:《“营改增”对物流业税负影响实证研究》,《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6年第2 期,第43—47页。基于沪市A股物流上市公司的经验数据,研究表明"营改增"政策执行后,物流企业税负先涨后降。彭雪梅、黄鑫彭雪梅、黄鑫:《“营改增”对我国保险业税负的影响 ——基于大中小保险公司对比研究》,《保险研究》2016年第3 期,第32—44页。以37家大中小保险公司为研究对象,比较不同规模保险企业“营改增”前后税负的变化,研究表明若按6%的增值税税率,保险公司的流转税税负和总体税负均会下降。赵连伟赵连伟:《营改增的企业成长效应研究》,《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15年第7期,第20—27页。基于2011—2014年微观企业调查数据,研究发现营改增降低了企业税负,提高了企业的盈利能力和创新能力。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营改增”政策对产业的减负效果不显著,有些行业出现不减反增的情况。杨默如杨默如:《我国增值税征收范围改革的难题及其破解》,《华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3期,第70—77页。利用“成本利润率”和“物耗率”这两大指标来解释金融业和房地产业在改征增值税后,税负依然比营业税制下的税负高的原因。高萍、徐娜高萍、徐娜:《“营改增”对电信行业的影响分析及应对策略》,《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14年第7期,第18—22页。对电信行业的税负水平進行测算,发现由于电信行业成本结构的特殊性,“营改增”后电信运营商的税负加重。王玉兰、李雅坤王玉兰、李雅坤:《“营改增”对交通运输业税负及盈利水平影响研究》,《财政研究》2014年第5期,第41—45页。对沪市上市的交通运输企业“营改增”前后的税负进行测算,研究发现交通运输业一般纳税人税负增加,盈利水平下降。杨默如、叶慕青杨默如、叶慕青:《“营改增”对先行试点行业效应如何?——基于分地区分行业试点上市公司税负与绩效的影响》,《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5期,第55—65页。对“营改增”先行试点行业上市公司财务指标实证分析,得出“营改增”初期企业整体税负并无加重,未对交通运输业的绩效产生不利影响,但是对部分现代服务业有显著负影响。田志伟、胡怡建田志伟、胡怡建:《营改增对各行业税负影响的动态分析》,《财经论丛》2013年第7期,第29—34页。基于CGE模型分析营改增前后我国各行业税负的变化,研究表明在长期中部分行业仍然会出现税负上升的现象。

上述研究主要是针对以前征收“营业税”为主的行业,基于行业对象、实施阶段、研究方法、企业规模及性质的差异使得“营改增”政策呈现不同的效果。但是很少有文献研究“营改增”政策对零售业的影响。这源于零售业的首要应税项目为增值税,营业税缴纳比重相对较低,很可能被认为受“营改增”政策影响不大。仅有的关于零售业税收问题研究停留在税收政策、税负水平的描述方面郭月梅、田文宠:《关于我国流通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研究》,《税务研究》2013年第6 期,第3—7页。。适逢全面“营改增”两周年之际,本文在上述研究的基础上,聚焦于“营改增”政策对零售业绩效的影响,是对已有“营改增”行业研究的一种补充和扩展。接下来剩余部分安排如下:第三部分为“营改增”政策前后我国零售业税负水平的对比分析;第四部分为“营改增”政策对我国零售业经营绩效影响的实证分析;第五部分为主要研究结论和相关政策建议。

三 “营改增”政策前后我国零售业税负水平对比分析

(一)“营改增”政策前后我国零售业宏观税负和边际税负水平对比分析

根据2009—2016年的《中国统计年鉴》和《中国税务年鉴》,本文计算出全国整体宏观税负、第三产业及批发零售业的宏观税负和边际税负。宏观税负=产业税收总额/产业增加值,反映产业的总体税收负担。由于批发零售业产值是加总统计,没有单列零售业,故用批发零售业来表示。从表1中可以看出,2008—2011年间全国整体宏观税负、第三产业和批发零售业的宏观税负都呈上升趋势,其中批发零售业在这4年中提高了3个百分点,平均每年提升0.75个百分点,税负明显增加。2009年的增值税转型使得我国批发和零售业的宏观税负不降反增。而在2012—2015年间,全国整体宏观税负、第三产业和批发零售业的宏观税负出现缓慢下降趋势,其中批发零售业税负下降了0.9个百分点。从横向比较来看,第三产业的宏观税负要高于全国整体宏观税负,其中批发零售业的平均税负要远远高于第三产业的宏观税负和全国整体宏观税负,尤其是2010和2011年,属于低利润行业的批发零售业的宏观税负却比高利润行业的金融业和房地产行业的宏观税负要高。

边际税负=产业税收总额增量/产业增加值增量,其衡量产业每增加一单位GDP所带来的税收贡献。从表1中可以看出,2008年—2011年,批发和零售业的边际税负高于全国边际税负水平,其中2009年批发零售业的边际税负高达42.65%。虽然2009年后批发零售业的边际税负有所回落,但2011年边际税负仍然保持34.01%的高位。2012—2015年期间,批发零售业的边际税负水平逐渐下降,下降幅度明显,并且低于全国边际税负水平和其他行业的边际税负水平。金融业和房地产业的边际税负在2012—2014年呈现较高水平,但2015年下降幅度非常明显。

综合宏观税负和边际税负的测算结果表明,批发零售业的宏观税负和边际税负在“营改增”政策实施后,都表现出不同程度的下降趋势,且减税效应随时间推移愈发显现。

(二)“营改增”政策前后我国零售业部分上市公司总体税负和增值税税负水平对比分析

根据2016年零售业上市公司营收排名联商网:2016年中国零售上市公司营收百强榜,(2017-05-31)[2017-07-05],http://www.ebrun.com/20161201/204535.shtml。,结合数据的可获得性,选取营业收入排名前50的5家百货公司和5家超市作为研究对象从2016年零售业上市公司营收百强的行业结构来看,电商企业、百货和超市居前三甲。由于电商企业在整个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中占比较低,加之针对电商企业的税收政策相对不完善,故本文选择营收排名靠前的5家百货企业和5家超市作为研究对象。。从表2可以看出,绝大多数上市公司的总税负和增值税税负都呈下降趋势,尤其是增值税改革后,2012年的总税负和增值税负下降明显。随着“营改增”政策的进一步深入和企业经营方式的转变,2016年营收排名第8的百联股份(营收470.77亿元),其总体税负由2011年的3.98%下降为2016年的2.60%,增值税税负由2.22%下降为1.67%;排名第10的大商股份(营收280.88亿元)的总体税负和增值税税负的下降幅度最大,年平均降幅分别为2.61%和1.81%;排名第14的王府井(营收177.95亿元)总体税负和增值税税负降幅分别为0.57%和0.17%;排名第21的南京新百(162.76亿元)的总体税负和增值税税负降幅分别为1.23%和0.99%。排名第16的天虹商场(营收172.73亿元)的增值税税负和整体税负年平均降幅分别为1.79%和1.48%。这充分说明“营改增”政策在这几年中确实起到了减负的作用。

从超市业态来看,永辉超市(营收492.32亿元,排名第7)的总体税负由2011年的4.15% 下降为2016年的4.04%,增值税税负由2011年的3.25% 下降为2016年的2.88% 。中百集团(153.66亿元,排名第24)的总体税负年均降幅为0.24%。步步高(营收154.7亿元,排名第23)的总体税负由2011年的4.75%下降为2016年的3.94%。新華都(67.1亿元,排名第50)的总体税负由2011年的5.91%下降为3.06%,在超市业态中降幅最大。华联综超(营收123.58亿元,排名第32)的整体税负和增值税税负下降幅度较为微弱。

受实体经济放缓和电商冲击的影响,传统百货和超市业绩频频下滑,而“营改增”后税负水平的整体下降有利于为持续低迷的零售业释放活力。百货业税负的整体下降幅度要高于超市,这恰恰说明“营改增”政策对百货业的影响要远远大于超市。因为百货业提供的服务业务要远远多于超市,之前缴纳营业税的部分较多。而超市受“营改增”政策的影响主要基于进项税抵扣部分。

四 “营改增”政策、税负与零售业上市公司绩效的实证研究

(一)模型设定和样本选择

上述产业层面和企业层面的分析都表明“营改增”政策对零售业具有一定减负作用的,而税负水平的变化进一步影响着企业的经营绩效。“营改增”政策的贯彻落实关乎整个零售产业的健康发展。本文在邹筱、徐敏丽、王亚丽等徐敏丽、王亚丽:《“营改增”对信息技术服务业绩效的影响研究》,《产业经济评论》2016年第9期,第44 —54页。研究方法的基础上,通过建立回归模型来讨论“营改增”政策、税负与零售业上市公司经营绩效之间的关系,模型设定如下:

Yi,t=β1+β2taxi,t+β3year2012i,t+β4year2016i,t+β5Ctri,t+ui,t

其中,下标i和t分别代表第i个公司和第t年;Yi,t是被解释变量,反映公司绩效。taxi,t代表公司的税负水平;year2012、year2016是两个虚拟变量,寓意 “营改增”实施与否,基于数据可获性,前者对2012年1月1日(即先行试点行业在全国“营改增”推开的时点)及以后的样本设定为1,其他为0;后者对2016年5月1日(对国民经济所有行业展开“营改增”)及以后的样本该变量设定为1,其他为0;Ctri,t表示控制变量组成的列向量组;ui,t为随机扰动项。

根据证监会行业分类2012年版,通过剔除财务指标不全和长期利润为负的上市公司,本部分最终确定的研究对象是43家零售業上市公司基于2016年零售业营收排名的行业比重,本研究中43个样本中只包括百货、购物中心和连锁超市,不包括家电连锁和药店连锁。,重点研究“营改增”政策和税负水平的变化对零售企业经营绩效的影响。鉴于试点地区的执行日期都在年度中间,本部分的样本期间为2011—2017年间27季度数据,共计1161个观测值。所有财务数据均来源于RESSET(锐思)数据库。

(二)指标选取和变量说明

根据财务指标的分类,本文选取净资产收益率(ROE)作为被解释变量Y。解释变量tax表示总体税负水平,其中税负水平=(支付的各项税费-收到的税费返还)/ 营业收入。理论上较高tax将会给企业经营绩效造成不利影响,预期β2的符号为负。year2012和year2016解释变量是两个虚拟变量,分别代表“营改增”试点阶段和“营改增”全面实施阶段。将未实行“营改增”政策时段计为0,开始实施“营改增”政策时段为计为1,其中试点阶段以2012年1月1日为临界点,全面实施阶段以2016年5月1日为临界点。根据前面的理论分析和现状描述,“营改增”政策的实施长期有利于企业绩效的提升,预期β3的符号为正。为了控制企业特征对企业经营绩效的影响 ,模型中还加入了一些控制变量Ctr,具体包括企业规模(Insize)、资本结构(Cratio)以及流动比率(LD)和总资产周转率(ATR)。这些控制变量对企业经营绩效产生重大影响,其中企业规模为总资产的自然对数,资本结构为总负债除以总资产,详细定义见表3。

(三)实证结果

根据F检验和Hausman检验结果表明,本次数据结构除连锁超市样本适合固定效应模型,全样本和商业百货及购物中心样本适合随机效应模型,具体结果见表4。

基于全样本的回归模型(1)表明,试点“营改增”阶段,企业的盈利水平显著下降,随着全面“营改增”政策的执行,企业的盈利水平进一步下降。这可能源于在“营改增”政策执行的试点阶段和初期,供应商没有按规范给零售商提供相应的增值税发票,以及各种进项税抵扣销项税的方式尚不明确,或者进项税额抵扣较少,从而导致零售商的成本增加,降低了零售企业所获利润。随着全面“营改增”的执行,原先缴纳营业税的部分开始缴纳增值税,应缴税率变高,而相应进项税抵扣部分没有成功抵扣,从而导致企业绩效下降;在10% 的显著水平下,税负水平跟企业负相关;在5%的显著性水平下,资本结构与企业绩效负相关,即资产负债率每上升1个百分比,企业盈利水平下降0.0684个百分比,符号与预期相符;在10%的显著性水平下,企业规模与零售企业绩效呈正相关关系,与预期相符。流动比率和总资产周转率与企业绩效在1的显著性水平下呈现正相关关系,符号与预期相符。

为了进一步分析“营改增”政策对不同业态零售企业的影响,本文将分别对商业百货和购物中心、连锁超市这两大类的子样本进行分析。基于商业百货和购物中心子样本的回归模型(2)表明,“营改增”政策的执行对零售企业绩效的影响为负,并且结果非常显著。这可能源于大部分零售企业推行“轻资产”战略,商业百货和购物中心的房屋和机器设备的租赁费占很大比重,而这些租赁费在“营改增”初期还没能按规定抵扣,在企业收入一定的情况下,从而导致企业绩效的降低;在1%的显著性水平下,税负水平和企业绩效显著负相关,与预期相符,并且商业百货和购物中心的税负对比全样本的税负水平对绩效的影响要大。这源于商业百货和购物中心的业务内容包括多种商业服务,“营改增”后税负水平的降低提升了企业绩效;在5%的显著水平下,企业规模与企业绩效正相关,与预期相符。资本结构与企业绩效负相关,与模型(1)结论一致;在1%显著性水平下,流动比率、总资产周转率与企业绩效正相关,与预期相符。

基于连锁超市子样本的回归模型(3)表明,“营改增”政策实施无论在试点阶段还是全面推广阶段,对连锁超市绩效的影响显著为负。据了解,连锁超市的场地租赁费占企业经营成本的三成,“营改增”后,连锁超市的销项税不仅可以按不含税计算,同时占成本费用大头的场地租金的进项税可以抵扣。但是在“营改增”的初期特别是全面“营改增”才刚刚执行一年,合同约定的发票开具方式和含税价格未及调整,企业支付房租等各种主要的成本费用项目尚未能获得应有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财务人员对新政策和新核算方法的掌握存在困难,影响了企业绩效。模型(3)中税负水平与企业绩效在5%的显著性水平下正相关。连锁超市主要以缴纳增值税为主,税负水平增长与企业绩效和实力的增强是相伴随的;在1%和5%的显著水平下,资本结构、总资产周转率与企业绩效显著正相关,流动比率与企业绩效显著正相关,结论与模型(1)和模型(2)一致。

五 结论与政策建议

(一)结论与不足

本文基于43家零售业上市公司2011—2017年27个季度的财务数据,测算出“营改增”政策执行前后零售行业宏观税负、边际税负以及部分有代表性的零售企业税负变化情况,并进一步实证分析了“营改增”政策的执行及税负变化对零售企业绩效的影响,得出以下结论:

从税负角度来看,“营改增”后,零售业宏观税负与边际税负均有大幅下降,这源于第三产业整体享受“营改增”而带来的巨大减税福利;从典型企业来看,零售业上市公司的总税负和增值税稅负也都有较大程度的下降;因提供的原营业税项目比例百货重于超市,故税负下降幅度百货相比超市更高。

从绩效角度来看,税负水平降低显著有利于提高零售业上市公司绩效,但“营改增”对零售企业绩效的影响方向尚不明朗,短期内甚至体现为负效应。主要原因一是“营改增”初期,纳税人对各种进项税抵扣销项税的缴纳方式不够明确,增值税发票的取得与开具操作亦未能提前依法筹划,导致纳税人在增值税新政之下有水土不服的症状;二是增值税立法之前制度仍然有着优化完善的空间。

研究的不足之处在于,一是宏观产业税负采用GDP为分母,微观企业税负采用营业收入为分母,税负衡量口径不完全一致,在相对趋势上不约而同地反映了“营改增”后零售业税负的显著下降,但是在绝对数上二者不能直接对比;二是对企业绩效的评价,一般采用盈利能力指标为主,营运能力、偿债能力及其他能力的指标为辅。以不同的评价指标作为被解释变量,或调整其他变量,在同一个模型中将会得出不尽相同的结论。

(二)政策建议

全面“营改增”政策是我国政府实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具体举措,在试点及其完善过程中,本文研究结论可引申出如下的政策建议:

对纳税人而言,为更充分地享有改革红利,即不仅在税负上得到降低,而且在净资产报酬率上得到提升,应有以下对策:其一,在“供应端”,应选择那些能够提供增值税发票的供应商和租赁商,同时加强进项税额抵扣进度的内部控制,以提高进项税额抵扣的充足度;其二,在“销售端”,应合理地调整产品或服务的价格,“营改增”将流转税由价内税转化成价外税,增值税的税负直接转嫁给消费者很可能带来不满,需要调整和解释自身的定价策略;其三,应加大财务人员乃至企业全员培训力度,只有全体员工掌握税法知识,只有企业高管具备筹划能力,比如处于小规模纳税人年销售额标准(商业企业2018年5月1日起由80万元调高为500万元)临界点上下的纳税人,可以统筹考虑自身的抵扣率高低、下游客户是否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自身是否愿意为了成为一般纳税人而健全会计核算、提高遵从成本,从而决定将要成为何种增值税纳税人。唯此才能更全面地理解和运用“营改增”政策为企业减负,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

对政府而言,近期来看,一方面,应当对“营改增”效应持续观测其税负和绩效变化,特别是其绩效在未来较长时期内的变化情况;另一方面,全社会有许多行业,其实都兼有“营改增”前的增值税应税项目与营业税应税项目,而通过对这其中颇为典型的零售业解剖麻雀、窥斑见豹,亦对未来下一步的增值税立法有所启示,即增值税应进一步“统税率、退留抵、强科技、精服务”,具体为:首先,应尽量统一不同类型纳税人的差别待遇,将多档税率再统一到一至两档2018年3月5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改革完善增值税,按照三档并两档方向调整税率水平,重点降低制造业、交通运输等行业税率,提高小规模纳税人年销售额标准。”2018年3月2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宣布从2018年5月1日起增值税制度优化的三大举措,第一项即是将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税率从17%降至16%,将交通运输、建筑、基础电信服务等行业及农产品等货物的增值税税率从11%降至10%,此举既是对相关行业及其下游企业或居民的减税降负,又是朝“三档并两档”方向调整税率目标的更进一步。,减少货物与劳务(大致可分别归为原应征增值税项目和原应征营业税项目)之间的税率鸿沟,以此防止实体经济与服务行业之间苦乐不均;其次,对于增值税原跨期“留抵税额”实施退税日前雄安新区、山东提出即将试点增值税留抵税额的退税制度;2018年3月2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对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符合条件的企业和电网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予以一次性退还。本文作者认为:近期来看留抵税额退税的优惠更适宜在重资产、高技术的行业特别是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行先试;而长远来看增值税政策应尽量全国统一,主要税法要素宜以立法的形式固定化、规范化。,以防止高库存和重资产的纳税人因外购货物的进项税额难以及时抵扣而造成的资金时间成本浪费;再次,由于加入增值税范围的“应税服务”项目比起货物,存在更难观测、更难审计而导致的纳税人违法犯罪的风险,应当结合“互联网+”“区块链”等新兴科技加强征管;最后,要在逐步明晰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优化地方税体系的基础上,以国地税合并为契机,提高税收征管的公平与效率程度。

Abstract: The effect of BT-VAT reform on retailing has been lack of attention. The paper uses several tax variables to measure the change of retailing tax burden before and after the tax reform from the industry level and the enterprise level respectively. It turns out that on the whole the macro tax burden and the marginal tax burden of the retailing reduced to a certain extent, and department stores tax burden dropped much larger than supermarkets after BT-VAT reform. Based on the financial data of 43 retailing listed companies from 2011 to 2017,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VAT reform replacing Business tax and their tax burden as well as performance has further been studied, and the results show that the effect of this tax reform at present stage is negative from pilot stage to comprehensive promotion stage; for the whole sample and the department store industry, the lowering of the tax burden is helpful to improve the performance of the listed companies, while the level of the supermarket tax burden is positive correlated with the enterprise performance. The retail enterprises should set reasonable price, select suppliers and leasing companies carefully, strengthen the training of financial workers;The Government should make clear the rules of VAT policy and strengthen the VAT legislation from the aspects of the unified tax rate, the tax deduction, the scientific innovation and the taxation collection.

Keywords: BT-VAT reform; tax burden; retailing industry; performance

【责任编辑 吴应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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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上市公司税负榜:消逝的利润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