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日耳曼法中的遗产继承顺序
2018-11-07李煌之
摘 要:在中世纪早期,继承权问题是财产权问题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家族的内部,这牵扯到遗产的公平分配问题、男女是否共同享有继承权问题。本文试图通过分析日耳曼法相关条目,对中世纪早期蛮族国家中财产继承问题进行分析和解释。
关键词:继承权;蛮族法;财产
1 财产继承的顺序问题:
“依照日耳曼人的旧传统,财产和家族是紧密结合的”⑴,继承所要首先保证的一点,就是财产不能够从家族内部流失。自日耳曼蛮族时期这一点体现得就已经非常鲜明了,例如《日耳曼尼亚志》中这样记载:“做妻子的应当终身抱定这样的信念,那就是她将自己所接受的结婚信物丝毫无损的传给她的儿子,使她的儿媳在接受它们传给她的孙辈们”⑵。
到了日耳曼蛮族王国时期,有关继承问题的法律变得更加严格而细致,在汇编而成的日耳曼习惯法中,无论是《萨利克法典》、《勃艮第法典》、《西哥特法典》,还是《里普利安法典》、《罗泰里法令》、《埃塞尔伯特法典》中,都有着对于继承关系、继承顺序等一系列问题的严格规定。
按照日耳曼人早期传统,“甥舅关系和父子关系是相等的……但每人的继承者还是自己的子女。如果身后没有子女,则遗产依次归兄弟或叔伯诸舅所有”⑶。日耳曼王国时期的法律基本仍旧时按照这样的逻辑和传统来进行规定的,但在各个法律之间却仍旧存在着不少的差异。
首先以规定的最为详细和完整的西哥特人的法律为例,他们的法律在关于继承问题上前后基本一致,这一点可以在《尤里克法典》和《西哥特法典》(Forum Judicum)这两部习惯法汇编中清楚的看到。
首先是《尤里克法典》,其中规定:“子女是财产的第一继承人,一个人如果是无遗嘱的情况下去世,他的子女应该是第一继承人;如果没有子女,遗产应该由孙辈继承;如果没有孙子或是孙女,应该由曾孙辈继承;如果一个人去世之后,没有任何的后代,由其父母,或是祖父母成为继承人”⑷
接下来是《西哥特法典》,在有关于血缘和继承的第四部分中(Concerning Natural Lineage),先后对宗族中的远近亲疏和继承权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按其法律规定:
“第一,直系后代为继承中的第一层关系”
“第二,直系亲属为继承中的第二层关系”
“第三,姻亲是继承中的第三层关系”
“第四,血亲关系是继承中的第四层关系”
“第五,族中的长者是继承中的第五层关系”
“第六,有血缘关联的人是继承中的第六层关系”
这两份继承关系的制定所依照的原则极为直接,那就是血缘的亲疏远近,选择继承人的过程中,尽量向直系亲属方面靠拢,但同时在《西哥特法典》中,远离直系亲属的旁系也被增添到继承问题的考虑之中,不再被被排除在外,除此之外,在《有关血缘和继承》(Concerning Natural Lineage)这一部分的第二节里,在第一节已经对继承层次作出规定的基础上,对细节问题加以解释,例如其第二条“子女在遗产继承时应为首先被考虑的对象”,以及第三条“如果没有直系亲属,那么应由旁系亲属继承财产”⑸。勃艮第人的法律与之类似,在他们有关继承的法律(Of succession)中规定:
“第一,勃艮第人中,如果有人去世之后没有留下儿子,我希望让他的女儿代替儿子的地位来继承财产”
“第二,如果他死后无嗣,应由他的姐妹或是最近的直系亲属继承。”
和《尤里克法典》、《西哥特法典》、《勃艮第法典》相比较,汇编成型较早的《萨利克法典》在继承权问题上的规定就显得简单一些,所不同的是,《萨利克法典》在继承顺序的规定上明显同《西哥特法典》有着很大差别,依照《萨利克法典》,族中的长辈继承顺序更近一些,在没有子女的情况下,继承的顺序分别为财产所有者的父母、本人的兄弟姐妹、父亲一方的亲属、母亲一方的亲属、和父亲血缘最近的亲属⑹。《里普利安法典》中的规定与此基本相同,内容上都与日耳曼蛮族时期的传统相类似,保存着甥舅之间紧密相关的原则⑺。
2 性别对于集成顺序的影响
波伏娃在她的作品《第二性》中直言“假如女人是继承人,在很大程度上他要把她父亲家庭的财产转给他丈夫的家庭。于是她被谨慎的排斥在继承序列之外”,而对于那些已婚女性来说“从属地位于社會有益”⑻。
这样的结论显然和九世纪以后西欧的社会状况是相符合的,她本人也在书中列举了女性获得财产后被强制联姻或是强制多次改嫁的事例⑼。但是必须注意到的是,九世纪的状况是基于封建制度初步确立这一前提的,在日耳曼蛮族王国时期,女性在财产继承的问题上,拥有着一定程度的话语权,几乎每一项法律无一不在继承权问题上强调男女之间的平等。
比如西哥特的《尤里克法典》继承法部分(Succession of Inheritance),在开头特意强调了Antiqua,即“古代惯例”,说:“男性和女性享有平等的继承父母财产的权利,父母一方在无遗嘱的情况下去世,应让姐妹和兄弟同样享有平分财产的权利”⑽。而在勃艮第人那里,女性的权利也同样受到保障,继承法部分的第一条就规定“如果一个勃艮第人去世后没有留下儿子,我希望让他的女儿替代儿子的地位来继承财产”⑾;至于在里普利安人那里,家庭内的继承甚至于达到了一种对女性非常宽松的程度,他们有关于男性死后无嗣的相关法律中甚至规定“如果一名男性没有儿子或是女儿,丈夫的财产应传给妻子;或者是妻子去世两人无嗣,妻子的财产应该传给丈夫”⑿,这显然对男女双方都是很公平的,毫无偏向于任意一方的意思。
总的来说,在中世纪早期,各个蛮族国家的法律基本沿袭虚了日耳曼部落时期的财产继承原则和继承传统,在一个家族内部,继承关系并不因男女性别而出现差别,基本按照远近亲疏的原则来进行财产继承。
参考文献
⑴.马克·布洛赫,《封建社会》,P228
⑵.[古罗马]塔西陀,《日耳曼尼亚志》,P19
⑶.[古罗马]塔西陀,《日耳曼尼亚志》,P20
⑷,⑸. https://sourcebooks.fordham.edu/halsall/sbook1x.asp, Internet Medieval Sourcebook, Fordham University Center for Medieval Studies,
⑹. J·Patrick, Readings in medieval history,P152,concerning private property: “如果一人死后无子女但父母尚在,则财产由父母继承;如果没有父母,兄弟姐妹尚在则财产由兄妹所有;如果没有兄妹则由父亲的姐妹继承;如果父亲没有姐妹则由母亲的姐妹继承。”
⑺.the Ripuarian Law: concerning a man dies without heirs:Internet Medieval Sourcebook, Fordham University Center for Medieval Studies
⑻,⑼.西蒙娜·德·波伏娃,《第二性》,P97,P115-P117
⑽. Law of the Visigoths: Succession to Inheritance, concerning succesions. Internet Medieval Sourcebook, Fordham University Center for Medieval Studies
⑾.Sources of the West: Readings in Western Civilization, Volume 1, Mark A.kishlansky,P130
⑿.同⑺
作者简介
李煌之(1994-),男,硕士研究生在读,天津师范大学,研究方向:古代罗马与中世纪早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