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
2018-11-07寇颖哲
寇颖哲
摘 要:随着改革开放以及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人多地少的矛盾越来越尖锐,尤其是在政府层面对于三农问题的扶持,土地的经济价值越来越明显,因此有关这方面的经济纠纷也越来越多。产生纠纷的原因也多种多样,这已经成为影响农村发展以及社会稳定的一个关键因素。深入分析关于农村土地纠纷的种类,能够更好的研究出对应措施,并解决这种问题维护广大农民的利益,保护农民的基本权益,对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有很关键的意义。
关键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
1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意义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在我国的经济不断发展进步,时代不断变化之后的产物,对其进行保护有关键作用,由于这一权利主体特殊,内容丰富,也就对法律适用提出了更苛刻的要求。
1.1 权利主体的特殊性
土地承包经营权利的主体是广大农民。通常情况下,本村的村民或者集体都能够享有此项权利,但是不同的村子或者同一村内的不同集体在享受土地承包权时会有一些不同。产生这种状况的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首先我国的大部分地区都是农村地区,发展进程与发展状态都各不相同,土地自然资源同样不同,环境相差大;其次在农村地区大部分人口素质较低,受到的文化教育程度不高,农村的生产力水平也很低,所以在土地制度方面既要保证公平也要注重效率;随后农村地区的农民财产掌握较少,竞争能力以及法律意识都相对较低。所以要对这些农民一些特殊的保障。在法律中有很多强制性措施来保障农民的基本利益。
1.2 社会保障理念以及土地利用效率理念
农村土地有很关键的作用,我国人口众多,有限的土地需要尽可能地产出粮食以满足需求;同时土地也是农民的生存之本。三农问题一直是国家非常重视的问题,而这一问题的核心便是农民。所以研究与此权利相关的法律适用时,应该对实际状况有所了解,关注细节。例如现阶段的土地承包制,土地通常是按照每家每户割裂开来的小块土地,这种分割方式能保证每个家庭的收入,但是弊端在于整体的经济效益会下降。两者之间自然会产生了矛盾,而在这两者的选择上,法律中选择注重农民的个人效益,即使只有一寸土地,承包经营权也要弄清楚。在以上基础上,法律中要保持“寸土必争”以及谦让精神两者之间的平衡。全面地认识并处理好关于土地保障以及社会两方面功能之间的问题。
2 侵权事实类型确定
2.1 政府的侵害行为
政府的侵害行为主要分为两个方面:其一政府在征收土地时对于土地承包权的侵害;另一方面是在确认登记中对于土地承包权的侵害。
2.2 承包者之间发生的侵害行为主要分为几种类型:
在村民和村外的组织进行交易之间,某一方会侵害另一方的行为;另一种是发生在承包经营户内,例如分家产,赡养老人,继承财产等活动,一方会侵害另一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管是哪种类型的侵权行为,都应该根据相关法律进行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事实确认是法律适用的基础,并且保障适用法律的重要步骤,通过特定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行为主体的努力,最大程度的判断客观事实,也是法律适用所追求的最终目的,在法律中,尤其是在民法中,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最近才刚刚开始实行的权力,特别是在中国现阶段特殊的国情之下,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非常关键,但是也非常坚决。中国农村的占地面积广大,并且中国正在经历大变革,大发展,各类侵权行为也层出不穷,因此就给确认相关情节,适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也是法律适用的难点所在。
3 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裁判
中国农村的社会形势纷杂繁复,他所表现出的是现阶段法律规范历史背景,对于法官来说,应该对相关法律条款的含义有准确的理解,并且在这一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作出合理判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所涉及的主体很多,例如政府,例如村委会或者村集体,又或者村外农民等。发包主体和承包主体的复杂性。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规范的利益,纷杂反复,主要分为几种类型。第一是村民或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关系,他们之间的关系大部分是有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而产生的观念,这是最为复杂的一种关系。第二是村民与政府之间的关系。首先是政府机关在登记过程中与村民发生的关联,例如错登漏洞,对于农民利益造成的损失。其次是土地征用中所产生的联系,例如补偿不及时,程序不合法等,这些问题中也会存在侵害农民利益的行为。第三是政府和村集体之间的联系。首先是在土地征用中所产生的联系,其四是在登记职能中所产生的联系。第四是村集体与村集体之间的联系,在某个集体之间进行土地买卖是最不容易发现的行为,但是这种行为同样会损害到承包经营权土地的非正常流动。会间接的导致村民的土地经营权受到侵害。剥夺或者侵害妇女的相关权利,在法律上有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权不分男女,都享有一样的权利,因此在成功中,理应保护妇女的权利,不能够剥夺或者侵害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同时还规定在承包期内,如果妇女结婚,在新的居住地并没有取得承包地。那么发包方不能够收回其原有的承包点,如果妇女离婚或者丧偶,没有在原居住地生活,在新的居住地,没有取得承诺给那么发包方,同样不能够收回其原有的承包地,如果侵害的妇女的利益,那么发包方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承包期内,如果发包方违反规定,实施了侵害行为,承包方有权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法官适用法律应该对每一个主体与利益之间的联系进行把握,才能够准确并妥善的解决其中存在的问题。
4 发包方产生侵害行为承担责任的方式
1)停止侵害。停止侵害是指发包方正在实施对承包方权利的侵害行为,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有权利制止发包方的行为。停止侵害应该在正在进行侵害行为的基础之上进行,如果发包方还未开始对承包方进行侵害,则不适用这一法律条款,不管违法行为是什么时间段实施或者持续时间的长短,只要处在正在进行状态,停止侵害即可使用。2)返回原物。从理论上讲是指一方当事人,想非法占有的他人财物返回。这种法律条款的适用方式是物还存在,其次应该返回原物。应该返回原物是指应该该物体具有发挥的实际意义,假使是特定物,通常情况下都应该返回,假若是种类物,则依情况而定。3)恢复原状,顾名思义。也就是把损坏的东西重新修复,也可以是指把权力回到没有受到侵害的阶段,例如发包方侵害了承包方秦汉的经营自主权,或者对承包人的作物进行了损坏,那么承包人就有权利让发包方恢复原状。否则就可以用赔偿损失来替代。
5 总结
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评判标准不同,法律效果是以立法、执法的相关技术为标准,而社会效果是以得到的社会良好反馈为标准。法律效果同样也是指法律所追求的公平正义能够得以实现,在这种状态下,司法活动的效果就应该和人们的社会理念相吻合,在中国现阶段,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单纯只是物权性质的,同时更具有营业权,包含着很多人们的期望。而在司法领域中,特别是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相关的纠纷案例中,只有处理好土地保障功能以及利用效率两者之间的关系平衡,法律效果与人们的期盼相吻合,裁判结果才能让人们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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