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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背景下我国职业体育的协同治理研究

2018-10-26崔鲁祥

沈阳体育学院学报 2018年5期
关键词:联赛俱乐部利益

荣 霁,崔鲁祥,李 松

(沈阳体育学院,辽宁沈阳110102)

高效合理的政府机构设置和行政体制安排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将为经济、社会、文化、生态等领域深化改革提供制度支撑。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指出,为适应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要进一步深化机构和行政体制改革。这意味着政府机构改革不应仅仅停留在表面,而应深入到政府机构内部,并逐步优化内设机构的设置,《中国共产党党章》要求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建立完善的宏观调控体系。我国职业体育改革以足球和篮球职业化为突破口,属于政府—社会结合型的管理体制。在计划经济时期,足球和篮球职业化改革在联赛运营、品牌建设、服务理念等方面逐步得到社会认可,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但是在改革深化过程中,各参与利益群体对最大利益的过度追求与政府管理体制机制改革滞后之间的矛盾冲突频发,导致职业化发展沉陷在羁绊中,形成了改革的阻力。为适应新时代发展要求,形成适合当前我国体育职业化健康可持续发展的新体系,需要逐步探索出具有新时代特点的中国特色职业体育发展模式,实现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均衡,以此带动体育产业和大众体育的快速发展。

1 协同治理与职业体育的内涵

1.1 协同治理

全球治理委员会把治理界定为:治理是个体与组织处理其公共事务的各种方式的总和。它是一个持续的过程,其中,冲突或多元利益能够相互调适并能采取合作行动,它既包括正式的制度安排也包括非正式的制度安排[1]。协同治理强调其过程的有序性和结果的有效性,是参与多元主体为实现利益最大化协商合作而成的有序治理结构,并为满足不同利益相关者的利益需求而进行的互动管理过程。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中国国家治理体系,是党领导下人民对国家的治理,党在国家治理中发挥领导作用,人民在国家治理中发挥积极的主体作用。治理手段主要表现在国家和社会层面,除国家常规手段和方法外,目前更关注社会机构和团体的积极参与和平等合作;治理主体包括国家、行业协会、民间组织等。治理主体在职业体育中主要体现在政府、协会、俱乐部三个层面;客体则包括所涉及到的社会活动与事务,在职业体育中主要表现在职业体育联赛运营等方面。

1.2 职业体育

最初弗里曼[2]从利益相关者视角界定职业体育,是指买卖职业体育赛事各项权利,及运动员运用体育技能参加比赛或展示获得金钱回报的商业活动。从体育分类视角,职业体育是相对于业余体育界定的,特指那些以体育为主要生计的职业选手及其相关的从业人员的职业性活动。经济学视角下职业体育定义为:“以某一运动项目为劳务性生产经营,围绕该项目生产开发而形成的相对独立和完整的商业化经营体系。”[3]笔者把职业体育界定为以职业体育俱乐部为组织形式,以体育赛事为产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追求最大利润为目的经营体系[1],通过政府的宏观调控,行业协会的顶层设计,职业体育俱乐部的实体运营,形成以职业运动员竞技能力和竞赛表演为核心商品的网络运作模式。

1.3 协同治理与职业体育的联系

职业体育协同治理是体育职业化发展过程中涉及到的政府、协会、社会组织等不同利益主体,为平衡各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实现各自的利益诉求而形成的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网”,是国外职业体育整合各方利益的有效治理模式。职业体育协同治理在解决各利益主体矛盾和冲突,形成合理的组织治理结构、完善的制度设计和持续的资本输入等方面积累了成熟的治理经验[3]。我国职业体育发展需要兼顾各方利益,从组织管理层面构建协同治理机制,加强协会层面的顶层设计,推动联盟治理结构改革,把联赛所有权、商务运营权、收益权和监督权等回归参与主体[4],使联赛参与各方成为命运共同体,形成多利益主体共同发展的协同治理模式。当协同治理模式成为我国体育职业化发展的有效模式后,就会有效地规避组织结构和制度弊端,成为调控主体间经济竞争的手段,实现商业化运作的良性循环,保证职业体育赛事运行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2 影响中国职业体育协同治理的系统要素

我国职业体育的系统要素包括组织结构、制度设计、资本投入和运行环境四大系统要素。要素本身具有稳定性特征,因此在回答策略性问题过程中首要考虑四大要素在运行过程中的作用,因为稳定性要素的变化直接影响着系统发展的方向。

2.1 组织结构与中国职业体育的协同治理

我国职业体育起始于国家投资体制下,伴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市场的无形调控导致行政指令已淡出市场舞台。目前的组织结构依然沿袭自上而下的政府主导方式进行,但是政府角色主要以宏观调控为主。从职业联赛运行的生产过程分析发现,作为管理者的职业体育协会,掌握着职业联赛的核心利益(包括收益分配权和联赛产权),核心利益的把控使内部生产关系表现出控制与被控制关系,还表现出行政管理与社会民间被管理的非隶属关系。从内部错综复杂的关系看,政府的利益诉求是政绩,政府的政绩要依靠俱乐部的发展,而俱乐部发展又要依靠政府的政策支持,两者之间相辅相成,而两者之间,以及各俱乐部之间缺乏统一的行业规范,导致在追求利益的过程中不断产生冲突和矛盾,最终使职业体育整体运行方面循环不畅,生产产品质量下降,影响了消费群体的需求,引起观众和媒体关注度降低、赞助商收益降低等一系列连锁反应[5]。因此,理清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完善监督机制、奖惩机制等对组织结构进行的统一宏观治理,形成符合各方利益的相互协作、统一发展的职业体育组织结构是改革发展的前提。

2.2 制度设计与中国职业体育的协同治理

目前,我国职业体育生产组织还未形成完善的制度设计。制度设计的完善会形成约束和激励一体化的利益共同体。体育职业化由项目协会组织管理,由各利益群体协作完成,各利益相关者都会为追求利益最大化付出成本,但是由于产权关系的不清晰,导致责任不清、矛盾冲突不断。因此,改革和发展职业体育的关键是处理好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完善有利于各利益主体利益均衡的制度设计,从而实现利益相关者的协同治理。职业体育制度设计是调节各方权益关系,保障联盟和俱乐部健康发展,实现利益主体利益最大化的基本保障,所以制度设计要在法律、联赛管理、利益分配以及机构监管等层面不断细化和完善。

2.3 运行环境与中国职业体育的协同治理

中国职业体育管理者以行政管理替代联赛的生产经营,势必产生权钱交易,诱发成本恣意增长,造成整个制度的交易成本远远超出了市场控制范围。对2017年中超联赛16家俱乐部名称变化进行统计:1994—2017年中超联赛16家俱乐部球队名字平均变化5.06次,最多变更10次(延边富德足球俱乐部),先后有超过60家以上企业以单一形式投资俱乐部,至2017年已有超过2/3企业相继退出[6]。重要原因是企业无力经营和投资环境恶劣而出局,企业如此频繁出入俱乐部与其投资目标短视、赛场环境恶化不无关联,竞争无序致使投资收益得不到保障。目前协会与俱乐部联合成立的股份企业(CBA公司和中超公司)替代联盟进行职业联赛商务运营和管理,虽然运行环境得到初步改善,但是要与十九大报告提出的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经济转型升级步伐的要求相距甚远,职业足球和篮球的赛场环境、投资环境、联赛服务质量等仍然不容乐观,各俱乐部收不抵支;作为生产者的俱乐部大多以国企为背景,主管部门又不断干预,加上法律规章不健全,联赛质量从何谈起?因此,建立协同监管体系,深化单项协会实体化改革,进一步推动体育行政部门机构改革和职能转换是改善运行环境的首要任务。

2.4 资本收支与中国职业体育的协同治理

改革过程中各利益相关者总是希望以较少投入获得最高回报。国家体育总局作为管理职业体育的最高体育行政机构,自然要付出成本(内部运行、外交成本、机会成本、委托代理等)来提高管理效率以获得更大预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6];俱乐部投入物力、人力成本,若投入超过预期收益,就会选择退出或转让股权;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大都投入人力资本,当不能达到预期收益时,作为弥补,机会主义行为便极易产生;作为消费者的观众、媒体、赞助商也投入了一定的物力资本,在投入大于收益时,观众注意力远离赛场,媒体不再转播联赛,赞助商也会退出赞助,最终导致职业体育发展受阻。据此,打造联赛品牌,形成核心竞争力,促进利益最大化,并使涉及中国职业体育的各利益主体均参与其中,是保证职业体育协同治理的基础。

3 中国职业体育发展中系统要素存在问题

中国体育职业化改革发展二十多年过程中羁绊较多,在新旧体制的不断磨合过程中,利益主体之间的矛盾冲突不断显现并逐步化解。目前来看,以足球和篮球职业化为代表的职业体育发展中仍然存在下述急需解决的问题:

3.1 组织结构设置不完善,职能转换不够

我国体育职业化改革是以足球和篮球为突破口逐渐发展起来的。改革之初,具有官民双重身份的中国足协成立了中国福特宝足球产业发展公司,中国篮协成立了中篮体育开放中心,最初商务运营权交给国际管理集团(IMG),并先后于1995、1997年成立足、篮球运动管理中心,行使对体育职业化的全部管理职能,联赛产权、办赛权和受益权等均归协会所有。由于各方利益需求无法实现,商务运营机构退出,利益冲突事件不断。2005年足协成立中超公司,篮协成立中篮公司运营联赛,经历10多年的合作运营,联赛参与主体俱乐部、赞助商等利益均无法保障。2016年在国家体育总局的推动下,职业化程度较高的足球、篮球协会开始实体化改革:足协成立27个部门,篮协成立9个部门,足球和篮球运动管理中心原班人马进行整体转移,在国家体育总局的统筹指导下,分别负责各项体育事业规划和组织,按照股份制模式成立中超公司和CBA公司,主要获得商务运营权,但联赛产权归属协会,从角色看仍带有一定行政垄断特点;作为足球和篮球联赛俱乐部投资人联合成立联盟,虽然均获得了协会授权的联赛管理和运营权等,但投资人的投资远高于收益,普遍处于亏损状态。职业体育作为实现各主体利益需求的平台,承载着该领域发展的重任,而各主体的利益诉求又是能否使职业体育良性发展的具体表现,两方面相辅相成[7]。虽然当前国内职业体育组织架构按管办分离模式进行改革,但是政府、行业协会和联盟等组织未形成共同促进职业体育发展的命运共同体,权力配置和权利保障职责不够清晰,造成不同利益相关者之间冲突不断。

3.2 制度安排不够系统,存在缺陷

我国职业体育改革发展二十余年,制度设计是在学习和借鉴西方职业体育制度基础上不断摸索过来的,过程中不同利益主体间冲突事件频发,许多制度为解决现实问题而设计,缺乏对利益相关者利益的长远考虑。但是不可否认许多制度设计已取得较大成效,如我国职业足球、职业篮球近年来对于协会运营、俱乐部准入、运动员注册、转会制度、外援引进、比赛赛制、裁判员执法等制度方面随着职业化进程不断完善,当前职业体育发展已迈上了更高的平台。但随着新时代背景以及全球化发展的新形势,制度设计难以满足职业体育发展的要求。目前制度设计方面仍然存在许多需要解决的问题:相关体育部门角色模糊,无法保障各利益主体的利益均衡,裁判员、教练员、运动员等个体、群体利益表达路径不畅,协会和俱乐部等利益主体没有形成建立在顶层设计下的正常沟通,利益冲突难以解决。因此,当前中国职业体育的制度设计存在顶层设计的系统性缺失,没有形成均衡各方利益的制度框架。

3.3 资本投入与产出不平衡

职业体育属于商业活动,其发展的基本标志是持续资本投入,受国内体育产业大环境的影响,职业联赛仍处于微利的状态,资本投入与产出不成正比。我国职业俱乐部多数依靠企业生存,收入主要来源于投资商,目前该商业运营模式无法实现盈利。根据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对2016赛季中超俱乐部的财务状况调查:2016赛季中超16家俱乐部收入高达70.82亿人民币,平均收入4.43亿元;投入110.14亿元,平均成本6.88亿元,一个赛季下来整体浮亏39.92亿元,平均每家俱乐部亏损2.5亿[8]。职业体育在政府与社会两大集团之间的纠葛和羁绊中发展至今,矛盾和冲突不断产生仍然是目前影响职业体育发展的瓶颈。转型期职业体育利益矛盾主要是政府和社会之间的利益矛盾以及政府内部利益个体之间的利益矛盾,涉及到的利益相关者主要包括政府、协会、俱乐部、赞助商、运营商、媒体等。不同利益主体之间在不同阶段表现出的利益矛盾不同,所形成的冲突因此也各不相同,产生的结果对于职业化改革的不同阶段表现出不同程度的影响。其本质主要表现在政府主导发展的职业体育无法满足各利益主体的利益需求,政府在确保自身利益不受侵害的前提下,实行对职业赛事运行的强制干预,使利益相关者不同程度地受到利益损失,政府职能的不完善导致利益均衡机制缺失,使各利益主体资本投入与产出不平衡,严重阻碍了职业体育的发展。

3.4 运行环境不良,阻碍职业化健康发展

我国职业体育建构是在政府与社会结合沿袭下的举国体制管理模式,体制和模式的时代背景差异导致目前职业体育的运行环境不完善,与目前职业体育发展速度不相适应。联赛运行中所涉及到的品牌打造、管理理念、运行方式等方面逐渐并轨到了市场发展过程中,成绩斐然,且篮球和足球职业联赛发展至今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但是由于运行结构的不完善导致社会负面影响较大,协会、俱乐部、教练员、运动员、投资人、赞助商等利益纷争和纠葛梳理不清,矛盾冲突不断,虽然“假、赌、黑”、山西汾酒集团0元转让、排超联赛赞助商撤资、辽宁男篮主场搬迁的声浪逐渐平息,但是诸如地下操盘等仍在社会各界不绝于耳。运行环境是决定整个职业体育是否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内在重要影响因素,因此,营造健康向上的良好发展环境是未来职业体育发展的保障。

4 中国职业体育协同治理的路径

欧美职业体育发展的成功典范当属欧足联赛和美国NBA篮球联赛。由52个国家足球协会组成的欧洲足联负责管理联赛,其利益关联紧密,其中冠军联赛采取集中营销原则,UEFA统一经营制度,集中营销[9]。NBA由30支球队老板组成了私营商业机构,利润最大化是其首要目标,联盟负责比赛推广、专利权推广、球赛电视节目与影片制作、海外市场开发等。我国职业体育发展尚处在模仿借鉴西方职业体育的初级阶段,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国内许多领域仍处于垄断状态(如电视转播)。因此,只有彻底转变政府职能,推动协会真正实体化,建立政府宏观调控下的联盟治理模式,才能有效实现协同治理。

4.1 健全职业体育协同治理的组织结构

4.1.1 形成网络互动的组织结构 职业体育市场化改革的核心是职业联赛这一核心产品的产权归属和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分配,所以构建能够优化职业体育资源配置的合理产权结构是组织结构建立的基本要求。市场化改革在模仿欧美职业体育联盟治理模式基础上,需要结合国情,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职业体育联盟体系,即在政府宏观调控下,遵循市场发展规律,形成完善的协同治理组织结构。

我国职业体育的治理主体包括政府、协会、俱乐部和其他社会组织等,治理客体是职业体育市场;治理行为是在政府宏观调控下,按照市场规律,设计符合国情的职业体育组织结构、制度设计。根据我国职业体育发展的新时代特点,本文提出的职业体育协同治理是要形成以协会和俱乐部为核心的利益主体,多个利益主体参与其中的协同治理网络(图1)。

中国体育职业化在二十多年的发展进程中,足球和篮球运动协会一直与管理中心是两块牌子一个部门,角色亦官亦民。在去行政化、协会实体化呼声最高的当今时代,足球和篮球协会已逐渐与管理中心分离,协会承担的主要职责是协调各方关系,引导项目发展,重点是在时代背景要求下制定规则,制定职业体育联赛发展规划,组织国家队训练和比赛以及项目后备人才培养等宏观治理层面。俱乐部作为职业联赛发展的主要参与者,利益一直未得到保障,在职业体育发展中缺少话语权,这使俱乐部与协会的矛盾冲突加剧。随着协会实体化改革的落实,形成以俱乐部投资人为主体,以协会与其他各利益方参与的联盟结构已成为必然,目前篮球协会实体化改革取得了一定成效,2017年姚明当选篮协主席,CBA联赛的办赛、运营和管理统一交给由协会和俱乐部一起组成的CBA联赛公司,各俱乐部的受益大大提高,但其未来联盟结构和功能需要进一步完善。

图1 中国职业体育协同治理的组织结构[1]

因我国职业体育改革始终围绕着体制内进行权力调整,政府始终把握着权力,而政府本身又是利益链条中的一方,依然具有对利益的诉求,当运行过程中涉及到自身利益时,政府一方将通过绝对话语权进行干涉,行政干涉的过渡将影响职业体育的良性循环和发展。清华大学孙立平教授认为:“职业联赛是市场行为,由各级各类企业投资的俱乐部才是市场主体,行政主管部门应该是提供法规、政策等公共服务项目的秩序维持者,而不应动辄介入。”[10]因此,作为行政职能方代表的体育部门,需要深化机构改革,调整行政方权力把控,作为监督者的角色加强宏观管理调控,职责应是在宪法和法律的约束前提下,协调各方对职业体育法规、制度等进行修订,对职业体育微观层面的管制则做好监督、协调、服务工作,保证职业体育的健康有序发展。

4.1.2 完善俱乐部的治理结构 俱乐部的治理主体主要包括股东、教练员、运动员、各方管理人员等。要使俱乐部治理结构符合现代企业模式,需要建立和完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结构,依照公司法形成职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因此,要依照《公司法》《合同法》健全董事会机构(成员要包括投资者、运动员代表、教练员甚至球迷),明确董事会对俱乐部的权责。1)通过董事会选举聘任业界认可并具有话语权的俱乐部总经理,并通过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有效监督。2)下设由业内专家组成的专家委员会,对训练、比赛、经营等各方面进行督导。3)完善监事会的组织架构,聘请社会知名人士或专家为监督人或调解人,保证利益各方产生矛盾冲突时及时有效解决。4)形成能够保障运动员、教练员等利益个体合法权益的集体组织(工会),保障个体利益诉求不受侵害。

4.1.3 构建符合中国新时代发展背景的职业体育联盟 举国体育体制管理模式使职业体育联盟没有真正形成,足球和篮球职业化发展改革作为中国职业体育发展的先锋,一直在不断地尝试联盟式组织运营方式。虽然协会和俱乐部联合组成的职业体育管理模式在形式上趋于欧美国家的职业体育联盟结构,但在操作过程中,足球和篮球协会“一手抓”的行政集中制管理仍然占主导。因此,弱化行政权力,将管理主体移交具有民间组织性质的协会,让协会切实担负起指导管理项目发展的职责,是未来职业体育健康发展的关键。根据我国职业体育不同阶段发展特征,不断调整和完善职业体育联盟的所有制结构,重新定位政府体育部门的职责,加强联盟市场化和产业化发展。对于职业足球和篮球而言,笔者赞同目前篮协把联赛运营权和管理权下放给CBA公司的做法,足协应进一步放权中超公司全面负责中超联赛的运营和管理,在改革探索中不断健全完善相应的组织结构,这将有利于真正职业联盟的形成。

4.2 完善职业体育协同治理的制度设计

职业体育制度设计要立足协调各方利益主体的权益关系,保障联赛的正常运行,实现利益主体的利益诉求[10]。所以,职业体育利益相关者协同治理的制度设计应在依据宏观法律制度前提下,对利益分配制度、组织管理制度、监管制度等方面进行完善。

4.2.1 修订和完善职业体育相关法律法规 职业体育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是体育职业化稳定发展的基本保障。随着时代的发展,我国法律法规逐渐发展和完善,《体育法》作为保障体育健康发展的宏观法律草案已初步修订完成。笔者认为除了需要适合我国国情和新时代中国发展现状外,要对国外相关体育法规有效借鉴,并能够凸显出体育的单独立法;要明确职业体育利益主体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利益主体的权益,并保证《体育法》与《刑法》《劳动法》《民法》等其他法律条文的一致性。

4.2.2 建立健全职业体育竞赛均衡制度 职业体育协会为保障赛事运营的稳定性,对俱乐部制定联赛准入标准执行要求不严格,在应对突发事件时仅起到治标的作用,在长期发展过程中对联赛的危害较大。因此,要建立健全职业体育竞赛均衡制度:首先要着手完善和加强俱乐部自身规范制度建设,俱乐部自身规范要与联赛准入标准相适应。其次,要建立健全转会制度,目前职业体育因转会市场利益博弈严重失衡,无法通过转会实现球队的实力均衡。因此,要形成和完善能够实现教练员、运动员利益诉求的专门机构,并制定一系列与之匹配的相关法规制度,这样才能保障俱乐部和教练员、运动员的共同权益。足协和篮协作为中国职业体育发展的先锋,在开拓发展过程中不断对运动员薪酬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并初步形成了限薪制度,以此规避俱乐部恶性竞争。但因监督力度不够,导致阴阳合同、暗箱操作等不良现象频频出现,恶性竞争甚至愈演愈烈。笔者认为职业体育不仅要关照职业联赛运行的现实舞台,还要关注联赛未来的发展图景。因此,在理清部门职能关系、保证联赛正常运行的前提下,要把个体利益群体的发展作为制度完善核心去抓,而个体利益群体的核心利益相关者则是作为舞台的导演和演员的教练员和运动员。根据职业体育发展的不同阶段,在不断完善限薪制度的基础上,协会可根据联赛收益建立健全教练员激励机制和保障机制,并确定运动员薪金评价标准,并通过加大奖惩制度力度,真正让俱乐部感觉到奖惩力度远高于暗箱交易收益,当规则的不断完善让利益相关者看不到制度漏洞时,职业体育竞赛制度才能可持续发展。

4.2.3 建立健全利益分配保障制度 调节各方利益关系,满足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需求,保障利益分配最大限度的实现,保证职业体育稳定发展是利益保障制度建立健全的基本社会功能。当前新时代背景下,围绕保障国家队竞技水平的举国体制制度设计已无法满足职业联赛的需要,自上而下的制度框架阻碍了后备人才的培养储备和正常联赛的运行。新时代背景下,举国体育体制在体育职业化发展过程中正在不断弱化,如2017年中国篮协将国家男篮、国家女篮的组建形式由征调制改为邀请制,之前篮球职业联赛需无条件服从国家队抽调的行政指令式转变成了多方协调的协商式。由利益转为责任和使命,制度的变化使多年来职业联赛与国家队训练比赛的冲突得以化解,顺应了时代的发展要求,也明确了协会的职能,搭建平台扩展空间,将一定时期内水平高、状态好、意愿强的运动员推送到国际赛场的大舞台,充分展示、充分上升、实现自我价值的平台和空间。因此,要健全后备人才培养制度、运动员涉外交流制度,地方政府对于俱乐部的发展还需要出台与制度相匹配的扶持政策措施,推动基层体育发展。俱乐部的利益诉求得到实现,职业体育才能健康稳定发展,才能为国家队输送更多更优秀的人才。随着时代的发展和多年体育职业化改革积累的经验和成果,联赛的利益分配制度逐渐完善,但是在联赛组织、裁判培训、赛事赞助、电视转播权转让等各方面仍处于协会包办状态下,依靠联赛分红、球队冠名权、门票等获取的收益只能够维持俱乐部成本,而不能取得超成本收益,职业体育并没有真正实现实体化。因此,形成职业体育联盟,加快协会实体化进程,建立符合职业体育商业化运行的利益分配保障制度。对于利益个体,则需要维护个体权益,首先需要保障和实现运动员利益诉求;其次需要制定教练员职业培训制度和管理制度;再者要完善对球迷、赞助商、媒体的服务制度。

4.2.4 建立健全联赛监管和仲裁制度 我国职业篮球、足球联赛监管和仲裁制度较宏观,在纪律处罚上主要通过《协会章程》、纪律委员会、诉讼和仲裁委员会商议裁定等行业工作规范进行,缺乏相关法律制度监管。因此,内部自治的治理体系亟待完善。为保证联赛的健康发展,首先要有“防微杜渐”的思想,对于以往出现的各方面问题认真研究,不断细化和完善监管和仲裁制度。涉及到触犯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司法机关通过法律手段进行处理。在执法程序上,做到体育行政相关监管制度无缝衔接,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通过制度设计和程序执行的严密性,为联赛监管和仲裁提供保障。

4.3 改善我国职业体育的运行环境

4.3.1 建立利益相关者一体化监管体系 监管体系是为了使各利益主体的权益得到保障,一个完善的监管体系要具有完善和独立的组织结构、高度透明的监督机制和有效的问责机制等特征。而对于商业化特征明显的职业体育,协会作为职业体育监管主体,承担宏观监管责任。要实现利益相关者一体化监管,首先要实现协会实体化,其次围绕联赛运行构建职业体育联盟、俱乐部内部监管和政府与协会外部监管的综合监管体系。外部监管起到调节和协调各方利益的作用,内部则需要在明确权、责、利的前提下健全规制,组建具有独立性质的由股东、运动员、教练员等代表组成的监事会,监督俱乐部的经营和管理各方面,规避弄虚作假等行为,并通过规制追究责任。联盟的内部监管则由利益相关者代表组成的监理会构成,确保利益合理分配权利的有效行使,规范联赛环境,维护行业秩序有效运行。

4.3.2 深化单项协会实体化改革 欧美国家职业体育实行完全市场化的运行方式,政府有限干预,将监管权完全交给职业体育联盟,我国职业体育随着社会化、市场化和商业化逐渐推进,有效借鉴欧美职业体育的运作方式,我国职业体育协会需要逐渐脱离对行政部门的依赖,并在中华全国体育总会和奥委会的统一组织下,以单项运动协会的形式按照国际项目联合会规定组建,成为独立的实体协会,重新组建内部组织机构、完善工作职能,按协会章程对各方利益主体进行行业规范和管理。目前足协和篮协实体化改革已经迈出了实质性的步伐,未来需要从人事、财务等方面进一步实行独立管理。

4.3.3 加快体育行政部门职能转换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政府职能角色转换滞后,体育行政部门仍在干预联赛具体事务,一旦出现问题,行政指令占主导地位,真正意义上的宏观调控有名无实。笔者认为:要真正实现管办分离,体育行政部门进一步推进职能转换,不干预不参与职业体育发展的具体事务,而是贯彻和下达国家方针、政策,制定项目总体发展规划,监督职业体育发展等宏观管理方面。具体以国家体育总局为中心,国务院及其他各部委组成职业体育监管和发展规划机构,切实履行监管和服务职能。

4.4 形成利益网络关系,实现利益主体投资收益最大化

职业体育的发展把相关利益群体联合在一起,形成纵横交错的利益关系,各利益群体在参与职业体育活动过程中均有权益诉求,只有权益得到保障,利益投资收益最大化,才能保证整个职业体育体系良性发展。因此,要形成一个利益共存网络,利益主体之间要形成利益共同体,朝向同一个方向有序发展、互利共存。但是,目前我国职业体育由于顶层设计不完善,角色分工不清,各自站在自身发展角度考虑问题使利益分配不均衡,利益关系恶化。协会扮演既监管又分红的双重角色,使俱乐部、运动员、教练员等利益相关者无法获得权利保障,诉求难以实现,致使各自为既得利益朝向不同方向发展,互相之间信任度降低,矛盾冲突不断加剧。职业体育的价值取向是推进体育项目产品的市场化运作,生产活动始终要围绕市场展开。职业联赛作为职业体育最终产品,那么品牌形象则是赛事发展的核心,不断进行文化积淀,由被动招商引资变为对方主动进入利益链条内,促使联赛产品更具吸引力,从而形成良性循环。因此要打造好职业联赛产品,必须走品牌建设之路,媒体、球迷、赞助商均应善待。因此,职业体育改革深化的关键在于构建利益网络,形成利益共同体,实现利益主体的投资收益最大化。

5 结束语

新时代背景下我国职业体育协同治理的组织结构是政府为主导,协会、联盟和俱乐部为主体组成的管理网络,各利益主体作为社会组织共同治理,其中中国特色职业体育联盟成立是形成有效治理结构的关键。职业体育治理的制度设计要完善《体育法》等宏观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职业联赛竞赛均衡制度、利益分配制度、监管制度和仲裁制度。我国职业体育要走协同治理的道路,就要构建中国特色职业体育联盟,按照市场运行规律完善俱乐部现代企业治理结构;完善职业体育制度设计,管办分离,体育行政部门转换职能,以提供公共产品、市场秩序和法律基础为主;深化协会实体化改革,提供行业范围内的管理、协调与服务;其他社会组织协同政府、协会和联盟对联赛进行共同监管,形成利益共同体,加强联赛品牌建设,实现利益主体的投资收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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