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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与发展

2018-10-25叶雪玉

西部论丛 2018年10期
关键词:社会治理

摘 要:全面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是人民法院实现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重要举措,是提升社会治理水平、发挥司法资源最大效能的有效途径。本文结合北海市两级法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现状,结合当前在机制建设中仍存在的差距,提出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具体建议,以期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这一本轮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制度落地,助力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进程。

关键词:纠纷解决机制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社会治理

一、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北海两级法院实践

(一)搭建多元化纠纷解决平台

目前,北海两级法院均对诉讼服务中心进行了升级版建设,设立了诉前调解工作室、建立完善特邀调解、委托调解、委派调解等制度,配备专门调解人员,加强与行政调解、人民调解、行业调解、仲裁机构等矛盾纠纷调处组织的工作对接。此外,还设立了律师工作室、保险行业调解工作室等形式多样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构,为法院开展诉前联调、诉调对接、案件分流、民商事速裁等工作提供了平台,有利于对多元化纠纷解决工作进行集约管理,解决实践中出现的多头衔接的问题。

(二)布局多元平台建设,形成纠纷化解新载体

北海两级法院注重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平台在基层的布局,力推乡镇人民法庭、诉讼服务中心、在线调解三大平台建设。针对历史上大批乡镇法庭被裁撤,人民法庭的设置无法满足基层司法需求的现状,合浦县人民法院恢复了公馆人民法庭的建设、启用了巡回审判车。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成立了涠洲镇人民法庭。乡镇法庭倡导纠纷化解,以“案件快速处理、纠纷联动化解、宣传随案说法、服务全域覆盖”为核心职能,强调发挥司法调解、参与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宣传等核心功能,对于纠纷化解更多依托当地党委的领导,满足基层社会的司法新需求,推动建立多方参与、多元共治、各取所长、各尽其能的基层矛盾纠纷化解新体系。

(三)合理设置案件繁简分流标准,架构多元通道。

在立案阶段,充分告知当事人诉讼存在的风险,提醒当事人权衡利弊,发放诉前调解建议书,引导当事人自愿作出诉前调解的择优选择,为当事人提供调解建议,把案情简单、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纠纷分流到诉前调解。及时发现和排查矛盾纠纷和社会不稳定因素,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恶化。

(四)发挥多元手段作用,提供纠纷化解新动力

北海两级法院针对交通事故、劳动争议、旅游服务等领域纠纷集中多发的特点,设立 “交通巡回法庭” 、“工业园区巡回法庭”、“旅游巡回法庭”等多种类型的专业化审判庭,每一个法庭背后都有相应的多元化的手段和机制在支撑其运行。如交通巡回法庭选址于交管部门,方便当事人纠纷处理。庭内设保险纠纷调解委员会,订立联合调解流程,安排保险公司专职调解员驻庭值班,实现交管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和司法诉讼的无缝对接,“变事后理赔为同步直赔,实现了从受理、审查、立案、保全、调解、赔偿的‘一条龙服务”。实现与交通部门、车管部门、保险公司信息的互联互通,既着眼案件审理,又為纠纷主体提供便捷服务。工业园区巡回法庭更设在合浦工业园区内,更好地服务和保障县域经济发展。银滩景区成立旅游巡回法庭,通过加强与旅游委、工商局、公安交警等部门的协调联动,快速开展旅游服务纠纷处理。

二、北海两级法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的不足

北海两级法院针对本区域社会纠纷特点,在实践中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进行的有益探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各种解纷方式之间仍然是一种碎片化的存在,并未实现完善的机制化运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纠纷解决的实效。

(一)矛盾纠纷过度依赖诉讼途径解决,法院办案压力巨大。

从现实来看,受“司法全能主义”观念的影响,当事人对非诉讼解纷方式的认同度和参与度不高,在诉讼服务中心立案人员所接待的提起诉讼的当事人中,只有不到10%的当事人愿意诉前调解。其次也表现为行政机关、社会组织对自身解纷职能的认识淡化,主体意识、责任意识不强。在遇到难以处理的矛盾纠纷时,往往会主动引导当事人通过诉讼途径解决,而由于目前提起诉讼的便捷性,人民群众也更乐意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纠纷。

(二)多元化解工作主要由法院主导,其他社会力量未能有效参与

大量矛盾纠纷聚集到法院之后,从始至终大部分工作都是法院一家完成,其他社会力量并未有效参与。律师参与化解涉诉信访化解平台因得到司法行政机关的积极响应,基本上每周均有律师值班。而人民调解工作室、妇联、消协、保险、仲裁等其他化解平台的运行则处于随机状态,往往是法院在案件处理过程中遇到问题时主动向其寻求帮助。上述法院开展的各项工作本质上仍然是诉讼的一部分,很大程度上是法院借助其他力量来完成自己的工作,而由于其他部门和组织自身化解社会矛盾功能的弱化,对参与法院化解矛盾纠纷的积极性不高。

(三)法院与各非诉解纷组织工作尚未实现有效对接

北海市两级法院普遍建立了诉讼与非诉讼对接平台,具体制度规则的构建也已初具规模,但由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还是新的事物,该机制建设并非硬性评价指标,实际工作中还停留在诉讼与非诉讼解纷机制各自为战,多数调解组织参与性不高,派驻人员积极性不高,不能真正起到化解纠纷的第一道防线的作用。

(四)法院诉调对接工作缺少专项经费保障

非诉纠纷调解目前尚未实现市场化竞争,仍以传统的行政性调解机构、社会团体及基层群众性组织为主体,如:人民调解、妇联、消费者协会等。法院作为国家司法机关,目前开展的多元化纠纷解决平台构建缺乏专项经费的支持与保障,对于某些需要购买社会服务方式支持的调解无从开展,对于调解结案的案件物质激励措施缺失,导致调解人员参与调解积极性不高,敷衍、应付了事,无法真正化解矛盾纠纷,势必影响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长远开展及有效运行。

三、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几点建议

(一)加大宣传力度、树立现代社会治理理念推动纠纷多元化解

法院要主动向党委政府宣传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的实际建设成效,寻求支持,推动地方党委领导层面理念的升级换代,树立多元共治的纠纷解决理念,促进党委领导、政府参与、法院引领、综治协调的纠纷化解格局的建设。运用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阳光司法平台等现代传媒手段,加强对多元化纠纷解决理念的宣传和普及,让广大人民群众了解诉调对接机制和非诉纠纷解决机制的意义和好处,引导民众形成正确、理性的纠纷解决观念,提高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社会“知名度”,营造“和谐共赢”的解纷文化氛围。推广使用调解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解决民事纠纷。

(二)建立多元主体各尽其能的纠纷解决体系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本质上包含组织系统、运行的规范制度、运行的方式和各解纷系统之间的关系。由党委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积极参与纠纷的化解和预防。由政法委出面统筹协调,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并由各级综治机关具体组织实施。以联席会议为载体,整合综治、公安、司法行政、检察院、法院等各政法单位有效资源,形成统率作用。联席会议要联系人民调解、商事调解、行业调解、仲裁等解纷主体,引导规范他们在各自领域发挥纠纷诉讼外化解作用,协调纠纷化解中存在的难点问题,促进各部门的沟通和联系。强化行政机关职责意识,对负有行政解纷职责的行政机关,细化责任,督导发挥行政调解、行政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和解等机制功能,发挥化解纠纷一线作用。提升村、居委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解纷能力,充实基层人民调解的人才和力量,创新基层解纷方式,发挥基层纠纷化解的主体力量。激发社会调解组织的活力,建立社会参与机制,发挥行业性调解功能,将纠纷按照性质进行分类,系统划分其所对应的不同种类的纠纷解决方式,在社会自治能力较弱、纠纷积聚较多的领域着重发挥行业调解作用,保障民众平等参与社会治理和纠纷化解的

权利。

(三)完善诉调对接的平台体系

当前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发挥作用不强,与诉调对接的渠道不畅有较大关系。这里的诉调对接是指诉讼与其他所有调解方式的对接。完善诉调对接平台,应实现诉与调的双向互动,人民法院提供场所等方面的便利,建立诉调对接中心,对诉调对接工作进行统一和集约管理,聘请和鼓励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商事调解、行业调解、律师调解等组织加入法院设置的诉调对接平台。

(四)完善和运用信息化纠纷化解手段

法院应以当前正在进行的智慧法院建设为基础,以互联网为媒介,联结各纠纷化解主体和部门,实现系统互连,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在线纠纷化解,借鉴电子商务企业的经验,将调解、仲裁、协商谈判等纠纷化解工作向线上转移,提升纠纷解决的效益。加强信息化大数据的运用。加快各纠纷主体信息平台的融合,建设司法大数据平台,充分运用大数据分析,准确把握新形势下社会纠纷的特点、规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运行态势,科学预测发展趋势,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决策提供依据,并适时做出调整,运用信息化技术推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质的跃升。

(五)建设职业化纠纷解决人才队伍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必须实现从传统调解向职业化、专业化纠纷化解的升级换代,建立专业正规的纠纷解决队伍。应鼓励行业协会等成立特邀调解组织,完善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名册,建立多层次的专职调解队伍。吸纳高校老师、专家学者等加入特邀调解员队伍,发挥专家的专业优势,促进纠纷化解,聘用退休法官、检察官等作为专职调解员,运用他们丰富的司法实务经验化解纠纷,吸纳具备调解资格和能力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列入特邀调解员名册,方便纠纷主体根据纠纷的性质选择适合的调解组织或调解员化解

纠纷。

(六)加大纠纷多元化解的投入和保障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不是孤立的、封闭的体系,它的产生、建设和发展均离不开相应的社会条件和物质基础。保障机制完备,才能运转良好,发挥作用。建立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机关公共服务职责之一,国家加大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物质投入也是题中应有之意。必须从国家层面上通盘考虑、整体规划纠纷解决的经费保障问题。建立以政府支持为主、纠纷解决行业收费为辅、公益性和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经费保障体制。 经费保障模式包括设立纠纷化解专项资金、政府购买、单独列入财政预算等,对于人民调解、劳动争议仲裁等工作所需经费,应纳入到政府财政预算体系内予以解决,对公益性调解组织按照规定给予补贴,提供必要的物质和经费的支持。探索公共服务多元化供给,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

实现。

参考文献:

[1] 龍飞:《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制度创新》,《东南司法评论》[M](2015 年卷),厦门大学出版社 2015年版,第 196 页。

[2] 江必新、王红霞:《社会治理的法治依赖及法治的回应》,《法制与社会发展》[J], 2014年第 4 期。

[3] 范愉:《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ADR)与法治的可持续发展》,《法制现代化研究》[M](第9卷),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 2004 年版。

[4] 李少平:《大力推进繁简分流,全面深化司法改革》,《人民法院报》,2016年9月14日第5版。

[5] 钟成:《筑强平台整合资源创新模式》,《人民法院报》2015年4月10日第5版。

作者简介:叶雪玉,女,汉族,广西北海人,在职攻读法律硕士,单位:广西师范大学2016级在职法律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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