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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间借贷的法律监管研究

2018-10-23王焕然王艺霖

学理论·下 2018年6期
关键词:民间借贷法律规制借贷

王焕然 王艺霖

摘 要:民间借贷是与“正式金融”相对应的一种民间资本流转形式,既包括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企业或其他非金融组织之间的相互借贷,也包括企业或其他非金融组织相互之间的借贷。我国目前民间借贷法律体系不健全、制度缺失,所以本研究对民间借贷法律体系的完善、制度的健全、社会经济秩序保障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借贷;民间借贷;法律规制;利率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8)06-0118-02

民间借贷已经日益成为一个社会热点现象,社会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资金流转问题,也因此诱发了很多社会问题,伴随着法律的不断出台,民间借贷所引发的社会问题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规制,但是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民间借贷不论是从理论上还是在现实实践中,都有很大的讨论空间。

一、我国目前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的现状

(一)理论:现行规定解读

我国在民商法方面对于民间借贷的相关规定主要集中于《民法通则》《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但是由于部分行为涉及物权归属、担保行为等,所以在《物权法》以及《担保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也涉及了部分对于民间借贷的规定。由于民间借贷双方的借贷行为本身是一种缔约,本质是借款合同,而《合同法》第12章对于借款合同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例如甲向乙借款5 000,并达成了协议,至此甲就承担了到期还款的诚信义务、享有获得款项的权利,乙承担了提供款项的义务,并享有追回的权利,如果甲到期拒不还款,甲还享有合同所规定的救济权利,如起诉、拍卖抵押物等,同时甲和乙还可以基于意思自治还款的时间、地点、还款的方式、约定的利息等事项,这体现了《合同法》对于甲乙当事人权益的保障,并否定了法律法规对于本应意思自治事项的干涉。同时,如果甲提供了一辆车作为抵押与乙约定到期不能还款则可以由乙拍卖、变卖其物品,将相应的款项来充抵借款,并协定同事丙作为担保人,这就又涉及了《物权法》和《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受到这两部法律的制约,同时《民法通则》对于民间借贷也有原则性规定。

(二)实践:现实情况分析

2015年9月1日,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施行,宣告了1991年实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正式废止,其中关于旧解释中的“四倍红线”问题,也迎刃而解,曾经的利率规制一直被学界“诟病”[1]。新的规定对利率问题有了新的规定,这无疑是注入民间借贷领域的一股新的活力。比如甲向乙借贷五万元,依据9月出台的司法解释,其利率受到分段管理,分为三种情形,第一种,当甲乙约定的利率不超过24%时,法律将予以保护,乙有权利依法要求甲按时还本付息,并且可以付诸法律途径。第二种,当甲乙约定利率超过24%但是不足36%时,介于24%到36%之间的将不予保护,但是如果已经支付的,不得要求返还。第三种,当利率超过36%时,超过部分不予保护,如已经支付,依照法律应当退回。这是新解释的一大亮点,也标志着民间借贷发展开始走向了“阳光下”,具有划时代意义[2]。

二、民间借贷法律监管完善的建议

针对我国现今民间借贷之监管情况,结合对于美国、日本以及我国香港相关制度的比较分析,深入思考后,结合我国的民间借贷情况,提出如下三方面建议。

(一)健全法律体系

如前文所述,我国民间借贷的法律制度并不科学,规定比较零散,分散于《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以及《民法通则》及相关解释中,位阶不同,规定存在不一的情形,因此急需完善我国民间借贷的法律体系,具体意见如下。

1.出台专门的监管法律

出台专门的《民间借贷法》单行法,来对于民间借贷进行法律上的“定性”,并确立“三大原则”,规定“五大内容”。

关于“三大原则”,第一,发展原则,促进经济发展是本法的基础性原则。第二,公平原则,让民间借贷这种“非正式金融”与正式金融站在同等地位,享有同样的发展机会,打破正式金融的强势垄断。第三,风险规制原则,对民间借贷这种相对于“正式金融”来讲较为不稳定的金融形式,应加强对于风险的监管力度,保障市场之秩序。

关于“五大内容”,第一,本法应该明确借贷双方的资格、权利与义务,尤其是借贷主体,应该有具体的规定(最好采用列举式),对于几种放贷主体以及其权限,如“合会”等,应有法律的明文規定。第二,明确市场监管主体,将民间借贷的监管权赋予某一行政机关,来避免以前权责混乱的状况。第三,明确规定市场准入的资格要求,并将准入机关以及相应的手续进行详尽的规定。第四,明确民间借贷的流程,将民间借贷的具体程序以法律的形式进行确定,并加以简化。第五,将新司法解释中关于利率限制的规定写入本法,使其具有更高的效力。

2.编纂现行的法律规范

由于现行的规定大多聚集于部门法,少数存在于民法通则及其解释中,规定中存在部分不一致,甚至是冲突的情形,比如民法通则司法解释规定保护合法的借贷行为,但是我国的贷款通则以及企业借贷的相关答复却不允许企业等非金融机构从事借贷活动。这种情形的存在要求我们对现行的法律规范尽心编纂,来达到法律规定的统一,保障法律的权威,避免在法律适用时出现混乱。

综上,不论是新法出台还是旧法编纂都是时代赋予民法界的一个新课题,都是一个大工程,伴随着2015年9月的新司法解释,笔者看到了国家对于民间借贷法律监管的关注,也坚信民间借贷法律体系的完善也将在不久后实现。

(二)加强法律监管

加强监管不是“不让发展”,而是通过更好地规范市场秩序,来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并促进民间借贷的发展,而监管主体、对象以及监管不足产生的责任承担更是法律监管的重中之重。

1.明确监管主体

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即将迈入新的时代,金融监管制度也已经重塑完成,原银监会、保监会也已经合并成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我国对于金融监管的“一行两会”体制也已经形成,其中“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执行对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监管,这里民间借贷如果归入该机构管理,则名正言顺,但是该机构的内容冗杂,对于民间借贷如果也加以管理会“分身乏术”,所以,民间借贷可以由“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名义监管,将具体的管理事务“委托”中国人民银行来管理,由于各地还存在支行,可以由各地进行分别管理,中央总行进行统筹管理,各地公安局、工商局等职能部门按照自己的治安、核准登记等专属职能进行配合,同时仿照美国的“行业协会”,我国也成立民间“行业协会”对各地具体民间借贷行为进行冲突协调和监督,而不进行管理。笔者相信这样的双重监管模式会规范我国的民间借贷市场[3]。

2.明确监管对象

监管对象就是監管主体可以对哪些对象进行监管,笔者认为应当从三点来讨论,第一,笔者认为应直接明文采用列举式规定几种主体形式,如“直接自发借贷”“合会”“典当质押”、“小额贷”公司以及“融资担保公司”等,并对于其形式进行具体规定,并对“地下钱铺”等进行明文规制。第二,关于市场准入,在核准时要求申请人提交以前从事商业行为的相关记录、信用情况以及刑事犯罪相关记录,并且同时将材料提交给公安局,公安局将结果反馈给核准机关之后,再由核准机关进行最终决定。第三,关于市场退出,对于公司可以引用《公司法》关于破产清算的相关规定,但是对于个人的破产清算,我国还没有规定,笔者认为应当对个人破产制度仿照公司破产制度进行相应规定,有利于保护财产,避免恶意转移财产,维护市场秩序[4]。

3.明确责任承担

我国目前有《中行金融监管责任制》,民间借贷可以考虑其中的规定进行责任分担,首先,关于责任主体,前文已经提到了由银监会名义监管,中行实际监管,由支行进行分管,公安局、工商局等职能部门进行配合,行业协会协调之间的关系。监管的具体方式可以分为书面监管以及考察监管,前者是对借贷主体的各类报告、资金收益、经营情况、法律是否遵守情况进行审核管理;后者是实地对借贷主体的实际工作进行全程跟踪,制作审核报告。如果监管缺位,就由实际进行管理的行政部门以及协调不明的行业协会承担责任,如果中行或银监会的监管决策失误,就由其承担主要责任,执行机构承担与过错相应的责任。同理,如果是公安局、工商局等协助部门出现了问题,就由其承担相应责任。

(三)完善信用制度

信用制度是民间借贷秩序的保障,一直以来的情况是民间借贷处于“法律的边缘”,是一种“影子金融”,缺乏法律阳光的照射,活跃于地下而缺少监管,因此,信用问题是积攒已久的问题,只有规范信用制度,才能真正地保障民间借贷的市场秩序。

1.严格信息披露

《合同法》增加规定借出人应当明确告知关于借出款项的各项信息,包括资金的历史等各项信息,并且明确告知具体的利率,借款人应该披露自己的住址等基本信息,并且就自己的工作以及收入提供证明文件,双方应当书面同意对方提出的信息才可以使合同生效,如果有任何一方没有披露相关的信息,应承担由此造成的后果。

2.健全信用体系

民间借贷如果是“血液”,那么担保就是“发动机”,由于中小企业等需要资金的主体经营风险较大,正规金融不愿借贷,因此,国家的“信用体系”应该用法律来建立,我国法律尤其是《担保法》应该对我国各类中小企业建立“信用等级评价”体系,来对中小企业的信用进行评价,来规范市场秩序,中行各地支行通过信用评价来定期公布并为企业提供相关信用证明。

综上,我们要从出台专门的监管法律和编纂现行的法律规范两方面来健全民间借贷法律体系;从明确监管主体、明确监管对象以及明确责任承担三个角度来加强民间借贷的法律监管,并且要完善信用体系,只有如此才能使我国民间借贷的法律监管走向规范化,完成时代赋予民法界对于民间借贷法律监管的新课题。

参考文献:

[1]文连飞.简析我国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问题[J].经济与法,2015(29).

[2]石明.我国民间借贷民事法律规制研究[D].昆明:昆明理工大学,2014.

[3]刘菲菲.我国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研究[D].石家庄:河北经贸大学,2015.

[4]何文妍.我国中小企业民间融资法律监管的路径选择思考[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201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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