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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地“三权分置”的内涵及利益的实现形式

2018-10-23俞欢欢

学理论·下 2018年4期
关键词:三权分置

俞欢欢

摘 要:当前,“三权分置”是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在实践中也处于摸索阶段,在实践的过程中难免要出现一定的問题。本文采用文献研究法和文本研究法,在分析“三权分置”产权结构的内在逻辑的基础上,对各个产权权能的功能、作用进行界定,以及对其利益实现形式的探讨,加深对“三权分置”产权结构的理解。其中,农地的所有权是基础,承包权是核心,经营权是重点。“三权分置”这种产权制度的主要目的是激活经营权的要素功能,促进农地流转,实现农地规模化经营。

关键词:农地所有权;农地承包权;农地经营权

中图分类号:F3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8)04-0103-02

中国农村改革一直以三农为核心,其中三农问题最核心的问题是农村土地的问题,而研究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对解决农地问题至关重要。当前,我国大量的农村土地被低效率使用,国家的粮食安全难以得到保证。鉴于传统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已经成为我国农业实现现代化发展的瓶颈,关于农地产权制度的改革迫在眉睫。“三权分置”的产权制度是对我国传统农地产权制度的继承和发展,本文通过研究其产权部分,对解决“三权分置”所遇到的现实问题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一、农地所有权

(一)农地所有权功能及作用的界定

就所有权的权利内容来看:是一种“耕者有其田”的制度保证,除了村集体以外任何人不得拥有农地的最终处置权,即使由于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农民被迫流转土地,土地兼并也只是暂时性的,农地承包权最终会回到农民手中;是一种农业经济的宏观调控手段,从保证粮食生产安全、保证农民的基本利益的目标出发,村集体可对农地的利用做出相应的调整,农民、租地资本家不得干涉村集体行使该权利;有权获得土地增值收益的一部分,除了补偿村集体的管理费用以外,也起到一种收入再分配的功能,以增进农村土地经营者、农民的社会福利。从所有权的责任来看:村集体不得凭借所有权的名义侵害承包权、经营权的权利,尤其是对相关经济主体的利益造成损害。

(二)农地所有权利益的实现形式

农地的所有权在经济上并没有实现形式,它属于一种“功能性虚置”,它主要包括排他性和内部调整两大功能。农业一直以来都属于弱质性产业,需要政府大力扶持的产业,国家不仅不会对其进行征税,而且会对农业进行各种政策性的补贴。再次,根据马克思的土地收益分配来看,村集体并没有凭借农地的所有权收取一定的绝对地租;因而农地所有权在经济上并没有实现形式。农地所有权“功能性虚置”主要指的是在法律层面上具有意义,以实现排他性和内部调整的功能目标。排他性功能主要体现在:明确了土地的归属,只有特定的成员才能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抗了公权力对农地的侵害,农民等相关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内部调整功能主要指的是激发村集体的功能,具体表现在:第一,加大对农业领域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吸引社会资本进入农业领域。第二,调整农地结构:充当农民、租地经营者之间的中介,降低交易成本,提高农地流转效率;充当监督者,调整农业的生产结构,避免资本的无序性对粮食生产安全造成的危害。

二、农地承包权

(一)农地承包权功能及作用的界定

农地承包权就权利的内容而言,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范围相同,都对农村土地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一定程度上的处分权利,换句话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不等于农村土地承包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简单加总,农村土地经营权仅是由农村土地承包权派生出来的。若仅是简单加总,农村土地承包权对农民来说就只是一种成员资格,它只有在农民承包农村土地的那个时间点上才能够体现出来,在经营权流转出去以后,就会使农民丧失对土地的支配权,这并不有益于承包权的稳定,也不符合改革的目标。最后,农民虽对土地有一定的处置权,但在经营权流转出去以后,农民可以对土地的经营内容有监督的权利,但不能干扰租地资本家对土地经营权的正常使用。

(二)农地承包权利益的实现形式

农村土地的承包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形式是地租,这个地租可能全部是绝对地租,也可能是绝对地租和部分级差地租。农民凭借承包权而从土地经营者那里获取一定的租金,从马克思的土地理论的角度来看,承包权和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形式相同,都是地租。农民不是慈善家,不会无偿地把土地租给资本家耕种,资本家要耕种土地必须向土地承包者支付一定的货币额,即绝对地租。土地具有垄断性,土地经营产生的超额利润不会像其他部门一样消失,凭借土地所有权、经营权可以将这部分利润转化为级差地租,这部分地租是归农民所有还是归政府所有还是二者共享,取决于总利润的高低、平均利润的大小,以及税收的标准,这部分地租的大小与总利润的多少成正比,与平均利润率成反比,它在农民与政府之间的分配比例,与税收的标准有关。从农村土地承包权的功能来看,承包权是农民生活的最低保障,农民所有的那部分地租必须能够维持农民生活的最低标准。

三、农地经营权

(一)农地经营权功能及作用的界定

租种农村土地的工商业资本家根据经村集体同意的,与农民签订的合同而获得的所有权利,就是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具体权利内容。由于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合同是合约双方自由商议的结果,具有一定的自由性。再加上各个地方由于土地肥沃程度、地理位置、农业基础设施的建设水平、农民的收入状况等等实际状况各不相同,造成合约内容不统一,国家也无法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对其进行统一规定。可是,国家对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关键性内容做出明确的界定,可以使得租种土地的资本家对经营土地有稳定的收入预期,从而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具体而言,资本家在不威胁粮食安全、损害农民切身利益的前提下对农村土地进行合理化经营时,农民不得违约收回土地的经营权;规定一定的经营权租用期限,使得资本家可以收回投资在农地上的所有投资成本并能够获得一定的利润。在对经营权进行保护的同时,我们也应对资本投资的盲目性所引起的经营权对其他权利的侵害予以限制。例如,国家应严格限制租地资本家对农地的非农使用。

(二)农地经营权利益的实现形式

农村土地的经营权在经济上的實现形式是利润,这个利润可能只有平均利润,也可能是平均利润和超额利润的总和。资本家付给土地承包者一定的货币额获取土地经营权的目的是为了获取剩余价值,为了获取利润。资本家在于农民签订合约时,土地承包者农民凭借承包权把未来土地经营产生的一定的预期超额利润转化为地租;在经营土地期间,由于经营状况良好等各种原因,土地上产生的超额利润总和大于付给土地承包者的那部分超额利润,它们之间的差额,土地经营者资本家凭借经营权转化为自己的收益。从土地经营权的功能来看,我国放活土地经营权,主要是引导资本从工业部门流向农业部门,使得土地能够进行集约型、规模型、合理化的经营。在农业部门,土地经营权具有垄断性,而且能够给资本家带来超额利润的某些自然力无法由资本再创造出来,或创造出来的成本太高。这种垄断性的超额利润诱使资本从工业部门流向农业部门,受供求关系的影响,这种超额利润越来越多被转化为地租被土地承包者农民所有。在资本家仅获得平均利润时,流向农业部门的资本量就会相对不变。

四、“三权”之间的关系

“三权”是一个协调统一的整体,从权利的功能来看,农地的所有权是基础,承包权是核心,经营权是重点。土地的所有权体现的是土地财产的归属问题,是其他一切权利存在的前提;体现的是国家的性质,我国是社会主义社会,财产的公有性是社会主义的特征;农地所有权应该得到充分的体现,农地在进行使用和流转时,应该受到村集体的监督,尤其是对工地使用权的监督,减少农地的滥用,保护耕地资源,确保粮食生产安全;土地只有进行合理化的经营,土地价值才能增加,农民才能获取更高的收益,承包权的保障功能才能发挥更大的效用,土地的所有权才能更加稳固;村集体应加大对农业领域的基础设施的投资、农地流转市场、养老保险制度等的投资建设力度,吸引社会资本流入农业领域。土地的承包权归农民所有,农地是农民的一种精神寄托,稳固农民手中的承包权,可以增强农户流转农地的意愿,提高农地的流转效率;农地是农民最低生活的保障,是保证农民生存的最后一道屏障,农民承包权的保障功能受损,农民就不愿让出土地经营权,而且所有权也会动摇。农地实行“三权分置”这种产权制度的主要目的是激活经营权的要素功能,促进农地流转,实现农地规模化经营。农地经营权的流转、使用,首先要保持独立性,农户不能凭借承包权,村集体不能凭借所有权来干涉农地的正常经营。其次,经营权的行使应该受到农户、村集体的监督,经营权的行使,不能侵害农地承包权,损害农户的利益;经营权的行使,不应改变农地所有权的性质。

五、结论

本文主要对“三权分置”中各个产权权能的功能、作用进行了界定,以及对其利益实现形式的探讨。其中,土地的所有权体现的是土地财产的归属问题,是其他一切权利存在的前提;承包权归农民所有,是保证农民生存的最后一道屏障;农地经营权即农地使用权,是农地流转的主要内容。总之,农地的所有权是基础,承包权是核心,经营权是重点。“三权分置”这种产权制度的主要目的是激活经营权的要素功能,促进农地流转,实现农地规模化经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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