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参与视角下对农村候选人推举模式的探索
2018-10-23郭建鑫
郭建鑫
摘 要:村民的投票选举行为,目的是通过自己手中的选票,表达出自己的政治参与的价值偏向,进而选出符合自己标准的候选人,或者所选出的候选人在自己的期望之中。但由于未能推选出“最优”候选人,同时受到上级政府的掣肘,导致村民的投票选举未能真正实现村民的利益诉求。针对如何推选出“最优”候选人进行简要分析,并提出双向选择与打分制的理论构想,以期能够达到改善村民政治参与的目的。
关键词:政治参与;村民选举;打分制;双向选择
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8)02-0053-03
自农村基层组织的选举开始以来,已经过了几十年,不同地区的农村都根据本村的实际情况探索出了适用于本地区的一套竞选模式或者方法,并且在各项法律法规的规定之下,有条不紊地进行着。不过这其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并且在很长的时期内未得到有效的解决。笔者想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对村民投票中所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分析,并尝试提出自己的见解,针对提名候选人这一环节,提出打分制和双向选择制的模式。
一、前言
1.国内学者研究现状
关于如何提名候选人,是村委会选举中的关键环节,因为只有优秀的候选人,才能选到合格的村干部,才有能力担当起村中的公共事务。有关于此,国内的不同学者有着不同的观点:史耀疆、高帆认为,中国农村的基层民主选举可以以村民公开提名、村委会提名相结合。他们认为这样可以尽可能地体现出民主的意义,并且倾向于实现优秀人才的选拔。刘向文认为,提名优秀的候选人,首先要做的就是完善村委会选举制度,并且逐步地培养和提高村民文化素质与思想政治素质,开展对村干部的思想教育,争取从制度层面上完善罢免程序与选举资格制度。李耀杰则认为,通过村民自荐的方式,有助于村民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充分实现,同时也有助于提高其提名的效率并且加强提名的竞争性,保障了提名的独立性与公平性。
2.政治参与的概念
亨廷顿和纳尔逊在《难以抉择——发展中国家的政治参与》中对此给出了这样的定义:“政治参与是平民试图影响政治决策的活动。”首先,政治参与是平民的政治活动,准确地说应当是那些充当平民角色的政治活动。而政府官员等国家机构人员的活动被排除在外,即亨廷顿认为政治参与的主体应当是普通民众,排出了政治家的职业活动。其次,政治参与同时指试图影响政府决策的活动,即影响政府对社会价值的权威性分配的过程。此时,政治参与的主体是普通民众,客体便是政府,目的是影响政府的行为。
在我国的学者之中,王浦劬认为“政治参与是普通民众通过各种合法方式参与政治生活,并影响政治体系的构成、运行方式、运行规则和政策过程的行为。它是政治权利得以实现的重要方式,反映着公民社会政治生活中的地位、作用和选举范围,体现着政治关系的内容。”陈振明认为政治参与是“普通民众通过各种合法途径影响政府决策与公共管理的活动。”
综上国内外学者的观点,政治参与指普通民众以多种方式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影响公共决策、维护自身利益的过程,同时,也是实现人民民主的必要途径。笔者通过查阅大量文献资料,虽然政治参与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但是村民的投票选举是公民政治参与的最重要的形式,同时也是广大的村民,即普通民众表达自身政治价值偏向的重要途径与手段,在某种意义上来说,是其唯一的途径与手段。
二、我国村民选举投票中存在的问题
众所周知,整个村委会选举过程是由很多环节组成,从组成选举委员会、选民登记、提名候选人、竞选、投票,直到最后计票、公布选举结果,而本文将着重研究的是其中最为关键的环节——提名候选人,即本文将集中讨论如何提出最优的候选人,尽可能地实现每个村民的投票是有其价值的。
1.无法选出“最优的”候选人
在确定候选人名额的时候,其实每一位村民的心中都会有若干个人选以及村民会通过计算而对他们进行一种排序,即在提名村委候选人时,村民个人的心中并不只有一个“同意的人”,而是有多个他个人觉得能夠胜任村委职位的人选,同时,这几位“同意的人”在该村民心中的地位并不是等同的,而是会有村民自己所认为的优良差别。所以这就给这种可能提供了一个空间,那就是假设甲村民心中的候选人分别为乙、丙、丁,并且他们在甲村民心中的排序也是乙,丙、丁,如果大家在推选候选人时,一致认为乙并不合适,那么甲村民会自然而然地放弃乙而同意丙或者丁,即使后两者在甲村民的心中并不是最优的,但是同样能够得到甲村民的同意或者支持。所以,由此扩展到全体的村民,根据趋中理论,即大家都会认为那些表现可能不是最优的人却也有相当能力的人也适合推为候选人,并且这种处于中间的人很有可能会得到更大多数村民的支持。那么为什么最优的人却得不到多数村民的支持呢?首先,每位村民心中最优的人选未必是同一个人,而且假设每位村民心中的合适候选人数为四名,那么被村民个人认为最优的概率仅为1/4,而非最优的概率为3/4,即相同的人在村民个人认为最优的重复率远低于非最优的重复率,同理往下推,在村民心目中排第二位的重复率低于第三位,而第三位也低于第四位,所以,村民往往倾向于同意非最优的人选,甚至推选出的候选人是并无甚作为的一般人才。
其次,在“理性人”假设下,村民根据成本—效益分析,并不会为了心中最优的人选而据理力争,因为这样会付出相当大的成本,并且具有极大的不可确定性。并且,村民心中的人选无论谁被成功提名为候选人,其结果或者说之后他能够获得的收益是一样的,于是,在理性人的前提下,村民既然可以通过较低成本就可获得与付出高成本相差不大的收益,那么他为什么不去只做低成本的呢?况且,如果个人很有把握的知道,不管他自己的行动如何,影响到他的那种社会或集体决策都将被做出,那么他就得到了一个更大的机会,或者有意识地完全回避做出肯定的抉择。所以个体的理性却导致了群体的非理性,群体非理性的结果就是选出了非最优的候选人。
2.海选制
所谓“海选”,是指由每一选民在提名票上填写自己信任的候选人,根据被提名人得票多少按照差额选举的原则当场确定正式候选人。由于产生于吉林省梨树县,又称梨树模式。“海选的成功为我们提供了一个非常重要的启示,即如何通过技术层面的操作,来完成制度的改革和转型。海选使村干部的合法性不再来自于上级政府,而源于普通的村民。”有些学者认为,“海选模式”把对候选人的提名权从选举权中分离出来,由选民直接提名,确定候选人。一改过去先由有关部门提名候选人再通过民主选举的形式,而采取“拉大网”的办法,把候选人提名权完全交给了选民,就使每个选民能够更充分地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更充分地体现了民主原则的彻底性、选举过程的公正性和选民参与的广泛性。
但是,将提名候选人的权利全部交给村民,理论上是最为民主的形式或者做法,可是,通过海选制只能提名大家同意的候选人却并不是最优的候选人,并且,“海选制”这种最为民主的做法却又是消耗成本最大的做法。因为每个村民参与这一过程就注定每个人必须注入相当的成本,而通过群体决策出最终结果,又需要相当的时间与金钱,所以,以最大的成本决策出非最优的候选人,这种做法是不可取的。亚里士多德认为,平民政体并不是最优的政体,原因之一就在于当群体进行决策时因为个体之间的不同意见而不得不消耗的成本是巨大的。
三、对策与建议
1.双向选择
所谓双向选择,笔者认为村民候选人的提名与确定,就可预见的期间来看,是有必要与上级政府进行互动的。这里,笔者借鉴两票制,进而提出自己的双向选择。以期能够改善候选人确定的现状。
“两票制”是20世纪90年代初,在中国村民自治实践过程中由山西省河曲县的城关镇和旧县首创的一种基层选举模式。用两票制选举农村党支部书记,比较好地解决了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一个难题,即解决了由少数党员选举出来的党支部书记与由全体村民选举出来的村委会主任之间的权威性差别的矛盾。今天,笔者借鉴两票制的方法并予以调整,用在确定候选人这一环节上。首先,我们建立这样一种情形:由村民自己确定的候选人分别有候选人3,候选人4,候选人5,候选人6,候选人7,而由上级推荐的候选人5,候选人6,候选人7,候选,8,候选人9,统计见下表。
由表可知,其中候选人5,6,7是村民和上级都同意的,所以可以直接确定为候选人,而候选人3,4则需要上级对其进行考察,如果上级同意,那就列为候选人,否则,则不是;同样,候选人8,9也需要村民对其进行考察决定。这种方法可以避免因为村民或者上级某一方的考虑疏忽或者信息不足导致的人才缺失,相互补充,实现最优候选人的结果。
2.打分制
笔者认为选用打分的方法,可以尽可能得出最优的结果或者让结果更靠近最优的状态。首先,把已被提名的候选人放到全村,让全村村民给他们打分而不是投票,满分是10分。笔者在这里提倡打分制,而不是投票,有以下几点原因:首先,这不是最终的投票竞选,而是决定谁有成为候选人资格的环节,如果现在就开始投票竞选,很容易将村民弄混,所以以打分制代替投票的方法,是为了区别于竞选时的投票,也可让村民清楚每一步骤;其次,打分制可以清楚地反映出村民对每一位提名者的心理评价,仅靠一张选票,我们只能得知他支持的是谁,对于没有投给的提名者,我们是看不出来村民的认可程度的。比方说,同时竞选提名为村主任候选人资格的甲,乙,丙,丁,而村民分别有村民1,村民2,村民3,村民4。现在他们对甲,乙,丙,丁的打分如下。
从上表可以看出,如果是进行投票,则甲得两票,获得候选人资格,可是如果按照得分来计算,则乙和丙的得分都比甲的高,则乙和丙极有可能获得候选人资格。这就产生了一种悖论,明明是甲的得票多,可是乙和丙的受支持程度更高一些。那么,究竟该用何种方法决出谁获有资格呢?笔者认为,如果让乙或者丙获得候选资格,则村民1与村民4并不会反对,因为他们对于乙与丙的评价只是稍稍低于甲而已,是在其可接受的范围内。那么大家会问,正是这种默认,才导致了只能选出同意的人而不是最优的人。在这里,大家要注意,上文所分析的群体决策是基于现实中的大众商议,其中并没有带动全体的参与,而打分制操作简单,可以实现全民的參与。并且,基于当一位村民投票给某人的同时,也否决了其他人的价值,所以打分制是可充分反映候选人在村民心中价值的。故,笔者提倡试行打分制。
四、总结
笔者认为,在村委会选举的过程中,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但是,由于篇幅以及笔者个人能力的限制,只能针对提名候选人这个环节上所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并简要提出自己的见解。笔者认为,在提名候选人的过程中,如何才能提名出最优的候选人名单,是比较重要的一环,只有在优秀的人中才有可能选出优秀的领导。针对于此,笔者提出了双向选择与打分制的理论构想,旨在能够实现良好的结果。笔者并不否认从村民自治以来,村民在村委会选举中所总结的经验与探讨出的竞选模式,只是笔者认为存在的一些问题,并就此发表一管之见。希望能够对以后的村委会选举工作的改善在理论上有所支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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