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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视域下的现代公民理论研究

2017-01-04姜晓琴付文佳

湖北函授大学学报 2016年14期
关键词:政治参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公民

姜晓琴+付文佳

[摘要]在我国,由于对传统“公民”概念的界定还存在一定的局限性等原因,大多数人对于“公民”的含义还存在着不少模糊的认识,很少能够从政治的角度去理解这个词的深刻内涵,尤其是在对于自身政治角色的定位以及权利意识的把握方面还存在着极大的上升空间。因此,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建构过程中,我们有必要重新明确现代“公民”概念的基本内涵和外延,重点从自由、平等、公平和正义的角度去理解和掌握公民的真正含义,以提高我国公民自觉履行权利和义务,积极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的意识,从而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在人们的社会生活中得到彻底的贯彻和落实。

[关键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公民;政治参与

在任何一个国家的政治和社会生活中,“公民”都应该是最普遍、最基本的构成者,具有积极参与国家和社会治理等公共事务的意识,享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然而在我国,虽然近年来各方面都已经加大了对于公民意识的宣传和培养力度,但由于传统“公民”概念的界定还存在一定的局限性等原因,大多数人对于“公民”的含义还存在着不少模糊的认识,很少能够从政治的角度去理解这个词的深刻内涵,尤其是在权利意识的把握方面还存在着极大的上升空间。尤其是在全社会积极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大背景下,我们有必要重新明确现代“公民”概念的基本内涵和外延,以提高我国公民自觉履行权利和义务,积极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的意识,在对自身政治角色定位的重新理解中去把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真正含义。

一、自由和平等是现代公民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的最基本条件

自由和平等是近代西方政治哲学讨论的主题,集中反映了近代资产阶级对政治权利的要求以及他们对政治事务的认识。按照罗尔斯的解释,公民首先是作为一个政治的个人观念而存在的,他应该是自由个人的代表,最起码在三个方面是拥有自由的,即第一,“公民在他们设想自己并相互设想对方具有掌握一种善观念的道德能力这一方面是自由的”。在这里,公民作为自由的个人,具有平等的公民身份的观念,能够按照理性和合理的根据来修正和改变对于善观念的道德能力的追求;第二,“他们将他们自己视为各种有效要求的自证之源”。这就意味着,公民认为自己作为自由个人的代表,有权利向他们的制度提出各种要求以发展他们善的观念,而且这些要求与义务和职责无关,是有其自身价值的、自证性的要求;第三,“他们能够对他们的各种目的负责,而这一点又影响到对他们各种要求的评价”。也就是说,“假定有了公正的背景制度,假定每一个人都有一份公平的首要善(这是正义原则所要求的),则我们认为,公民们就能按照它们合乎理性的期待来调整他们的目的和志向。”在这个过程中,是有一个条件假设的,即个人要成为自由平等的人则必须具备两种道德人格能力——正义感的能力和善的观念的能力。

当然,罗尔斯在提到公民在以上三个方面将自己设想为自由的时候,是有前提条件的,他指的是立宪民主政体的公共政治文化环境。其实,西方自文艺复兴运动开始,一直以来都是把对个人自由和独立意识的探究作为乐此不疲的追求的。个人的发展、个人的自由本身就是目的,它们都拥有着“独立的善”的价值。然而,在我国目前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制度环境还并不是很完善,大多数公民参与政治的形式都表现为被动的参与、形式上的参与以及非理性的参与等。要想从根本上改变这种现状,首先就必须强化公民自由和平等的政治意识。“一个社会的政治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本身的政治发展。”社会发展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实现个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即让“每一个真实具体的个人,基于人格的独立和平等,在遵守社会理性规范(包括道德规范)的前提下,依照自己自觉自主的意志而充分展开自己的生命活动。”

当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国发展战略选择的主导趋势和基本走向,这是对人的自觉能动性的追求与保护,也是强调公民自由平等思想的一个重要体现。这里涉及到的公民自由实际上包括公民所应享有的四个方面的自由权利:即公民的个人自由权利,主要是公民的人身自由和拥有私人财产的自由;公民的政治自由权利,主要表现为作为国家主人的公民,有管理国家的权利;公民的社会自由权利,主要包括经济福利、义务教育、卫生保障以及人们日常生活中须臾不可缺的公共设施等内容;公民的文化自由权利,也就是政府和社会要为公民提供丰富的文化生活,良好的文化熏陶和文化实践,让公民在文化参与中体验、内化和提高,在文化实践中丰富、发展和创新。公民只有拥有了这些方面的自由权利,才真正能够体现出在法律面前的一律平等。

二、公平和正义是现代公民实现自身政治价值的最根本保证

罗尔斯在解释使作为公平的正义成为一个整体的理念时提到了三个基本理念,即“社会作为一个世代相继的公平的社会合作体系的理念”,“公民(那些从事合作的人们)作为自由和平等的人的理念以及一个秩序良好的社会的理念”这里主要强点了这样一种思想:从政治观点看,在被视为一个社会合作体系的民主社会里,公民不会把他们的社会秩序看作是一种不变的自然秩序或可由宗教学说或等级制度原则得到辩护的制度结构,也不认为“一个政党可以正当地否认任何得到承认的阶级和群体能够拥有自己的基本权利和基本自由。”而这里我们所使用的作为自由和平等的人的公民观念,虽然是从社会领域的各种特征中抽取出来的,并且在一定程度上以某种方式将其理想化了,但如果从政治正义观念的观点看,“民主的正义观念的原则就应被视为阐明了这样所理解的公民之间进行合作的公平条款。”前文已经提到,公民作为从事社会合作的人、作为自由平等的人是具备两种道德能力的,即拥有正义感的能力和拥有善观念的能力,这些道德能力不仅使公民能够终身从事互惠互利的社会合作,也能够被推动为了他们自己的缘故而履行其公平条款。“一种政治的正义观念将社会视为一种公平的合作体系,与其相对应,一个公民就是能够终身自由和平等地参与社会生活的人。”

我们知道,现代意义上的“公民”内涵是资产阶级在思想启蒙和社会革命中赋予和塑造的,他们宣称“主权在民”,强调一国的人都是公民,彼此之间相互平等,与传统意义上的古希腊、罗马时期的公民概念相比,极大地扩展了公民和公民权利的范围。由此可推知,公民不仅应该是政治生活的主体,而且更应该是国家的主人,是政治国家成员的一种资格,具有独立、自由、平等的人格,享有充分的法律、政治和社会权利。罗尔斯的理论就在于论证建构社会制度的正义原则,在他看来,社会基本制度是影响我们每个人终生的追求与人生期望实现的制度,这种影响无处不在,任何人都无法摆脱它的束缚而置身事外,因而只有正义的社会制度才是有意义的和值得维护的。由此,罗尔斯企图建构一个通过社会契约的概念来体现自由平等的公民自己合作意愿的社会制度,也只有在这种制度中才能够体现出公民依据自己的理性或意愿来选择自己真正意向的正义原则。

虽然目前我国在社会的公平和正义方面还存在一定的缺陷,但追求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一直是中国共产党孜孜以求的目标,党的十八大报告将“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之一,体现了中国共产党敢于改革和实践的勇气。在这里,公正需要、特别是自由和平等价值都要以权利制度体现出来,而权利的最佳体现形式就是法治,“法治的理想,既要求国家对他人实施法律——此乃国家唯一的垄断权——亦要求国家根据同一法律行事,从而国家与任何私人一样都受着同样的限制。正是所有的规则都平等地适用于人人(也包括统治者在内)这一事实,才使得压制性规则不可能得到采用。”康德说文明社会就是法治社会,因此,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势必要求我们党和政府采取切实可行的方法以促进社会的公平和正义,让所有公民都能够享受到社会财富增长所带来的实惠,也只有这样人们才有不断追求和实现自身幸福的愿望和勇气,最终实现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

三、权利和义务是现代公民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最主要方式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现了人们共同的价值追求和对于未来生活的美好向往,既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抽象凝练和高度概括,也是人们衡量是非成败和善恶曲直的重要标准,在这里,广大公民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认同主体,更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实践主体,因此,没有公民的普遍参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根本无法建立的,因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价值归宿和终极目标最基本的体现就应该是以人为本。这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社会历史的出发点和立足点始终都是现实的人、从事实际活动的人,也就是包括工人、农民、知识分子等各个阶层在内的最广大的中国人民。第二,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最根本推动力归根结底是人民群众,因此应该采取形式多样的,便于群众参与的方式,增强工作的吸引力和感染力。第三,党的十八大提出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最终目标就是促进和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社会主义社会之所以能够成为人类孜孜以求的美好社会形态,就是因为只有在这种社会制度中,个人才能获得全面发展其才能的手段。这就意味着在整个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和践行过程中,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以及确保公民义务的履行就应该成为人们实现自身全面自由发展的一个最基本途径。

其实,从某种角度来讲,公民不仅应该是国家政治生活的主体,更应该是国家事实上的主人,因此,从主体和主人的视角来看,公民就理应承担国家、社会和自己的责任,而这些责任就主要表现为公民对国家和社会生活的积极参与以促进国家和社会的和谐发展,也就是说公民对国家和社会生活的积极参与不仅是一种权利,更是一种义务。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二者是相互依存、辩证统一的。宪法中一方面以明确条文的形式把公民所应享受的一切民主权利肯定下来,另一方面又以国家大法的形式把公民应尽的各项义务固定下来,充分说明义务是实现权利的基础,权利是履行义务的保证,二者并重,不可偏废。在我国的当前环境下,广大人民享受着空前广泛的权利和自由,行使着在社会事务中当家做主的权利,在极大程度上加强了公民的主人翁意识,提高了人们在劳动和工作中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与此同时又增强了广大人民自觉履行义务,创造更多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动力,这在某种程度上又可以进一步扩大公民的权利范围……只有在这种良性的循环中,国家才会日益繁荣富强,人民生活才会更加幸福美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概念也才能够愈发的深入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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