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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视力损伤程度鉴定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18-10-21苏昆

科学导报·学术 2018年13期
关键词:鉴定问题对策

苏昆

摘要:新的《人体损伤程鉴定标准》(以下简称《新标准》)已于2013年8月30日颁布,并于2014年1月1日开始实施,1991年运行至今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人体轻微伤的鉴定》同期废止。《新标准》意在改变既往标准与社会发展不适应、与医学科学发展不适应、与司法需求不适应的司法鉴定现状,在原标准基础上进行修订、增减、弥补缺陷,以更加适应刑事司法审判的需求。但是其在实际的使用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为此本文对视力损伤程度鉴定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进行研究,希望为实力损伤程度的鉴定提供一点建议。

关键词:视力损伤程度;鉴定;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DF795.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236-1879(2018)13-0231-01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对损伤致视力降低的分级标准借鉴使用了WHO于2003年推出的“盲及视力损害分级标准”,在《损伤标准》附录B第B.4.1条中规定了“盲及视力损害分级”,首次使用了“轻度或无视力损害,中度视力损害,重度视力损害,盲(盲目3级),盲(盲目4级,盲(盲目5级)”的概念。但其与《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对视力障碍的分级标准基本一致,都是以“最佳矫正远视力”作为评定指标,仅是将原鉴定标准中的“低视力级”改为了“中度视力损害”,“低视力2级”改为了“重度视力损害(视力损害2级”。

1、关于条文的变化

《损伤标准》对于损伤致视力降低的鉴定标准条款共有7条,涵盖了重伤一级、重伤二级、轻伤一级、轻伤二级、轻微伤等所有5个等级。相比较原标准,增加了重伤一级、轻伤一级2个等级个条文;重伤二级2个条文与《人体重伤鉴定标准》2个条文的标准一致,仅作了概念调整;轻微伤的标准将原鉴定标准中的“眼外伤造成视力下降”调整为“眼球损伤影响视力”,亦无明显调整;轻伤二级则相比较《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除概念调整以外,增加了或者”一词,将原标准中的“损伤致视力减退,两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2以上),单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原单眼为低视者,伤后视力减退1个级别。”调整为“一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或者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双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或者较伤前视力下降0.2以上;原单眼中度以上视力损害者,伤后视力降低一个级别。

2、视力损伤程度鉴定存在的问题

对于《损伤标准》的实践应用,目前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使用的是公安部刑事侦查局编制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释义》.在《释义》中,针对《损伤标准》关于损伤致视力降低的7个条文,《释义》用较大的篇幅阐述了“视觉功能障碍鉴定的基本原则、鉴定步骤与鉴定时机”,并针对视力的检查列举了详细的方法和步骤。但是,《释义》并未对条文的具体修改做出明确的解释,导致鉴定人在实践应用中产生如下问题:

案例l:被鉴定人张XX单眼外伤,伤前矫正视力为0.6,伤后近4个月检查矫正视力为0.4。鉴定人在进行伤情评定时,按照《损伤标准》第5.4.4条“一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或者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的字面意义理解,被鉴定人的一眼矫正视力不管是“减退至0.5以下”还是“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其损伤程度均应该评定为“轻伤二级”。

案例2:被鉴定人李XX单眼外伤,伤前视力为1.2,伤后近4個月检查矫正视力为0.7。如同案例1-样,鉴定人在进行伤情评定时,按照《损伤标准》第5.4.4条“一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或者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的字面意义理解,被鉴定人的一眼矫正视力不管是“减退至0.5以下”还是“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其损伤程度均应该评定为“轻伤二级”。但笔者认为,该条文在使用时不应如此简单理解,就上述个案例中被鉴定人的伤后检查情况来看,其损伤程度均尚未达到轻伤二级这样的严重程度,不应评定为轻伤二级。但是在《释义》中对该条文没有解释,就此产生争议。

3、解决对策

针对实践中遇到的上述问题,笔者认为:《损伤标准》第5.4.4条“一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或者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双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或者较伤前视力下降0.2以上)”对鉴定条件的表述不明确,由于使用了“或者”一词,使括号内外的内容均变成了充分但不必要的条件,在遇到特定情况时,易产生矛盾。例如案例1中,被鉴定人的一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已符合轻伤二级的标准,但是其较伤前视力仅下降了0.2。而本条文中的“双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或者较伤前视力下降0.2以上”中规定的“双眼矫正视力较伤前下降0.2以上”才能构成轻伤二级,而本案中被鉴定人仅有一眼矫正视力较伤前下降,又不符合轻伤二级的规定,不应评定为轻伤二级。同样的因,案例2中被鉴定人的一眼矫正视力“较伤前视力下降了0.5”,已符合轻伤二级的标准,但是其伤后矫正视力仅减退至0.7,而本条文中的“双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或者较伤前视力下降0.2以上”中规定的“双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才能构成轻伤二级,被鉴定人仅有一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又不符合轻伤二级的规定,不应评定为轻伤二级。笔者在具体进行上述案的鉴定时,提出:根据《释义》中对《损伤标准》中第4.1条鉴定原则的解释:“对于伤情在临界状态的,就低不就高,上述2个案例中,被鉴定人的损伤程度在符合条文中的某一条件的同时,又不符合另一条件,故其伤情均应属于“临界状态”,而本着“全面、客观、公正”及“从严、从轻”的原则,对上述两类案件中被鉴定人的损伤程度均应评定为“不构成轻伤二级,属于轻微伤。”针对产生此问题的根源,笔者建议专家在起草新标准的实施细则时,能考虑上述问题,对具体条文的应用加以规定,避免具体鉴定工作中产生上述争议。

总之,因眼的解剖部位暴露,易受外伤,临床法医学鉴定中较常见,而且由于视觉功能的主观性及眼科检查的专业性较强的限制,使眼损伤鉴定难度相对较大。况且,视觉系统生理结构复杂,眼球、附属器、视路损伤均可导致视力下降或盲目。视力损伤鉴定中被鉴定人往往出于要求严惩被告或欲得到更多赔偿的目的,在视力损害程度上有很大比例的不同程度的伪装或夸张。因此,在鉴定中准确客观实用的视力检测方法成为鉴别伪视力,判定客观视力的关键。总结以往检案经验,做好伪视力损伤程度的鉴别。

参考文献

[1]王旭.《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解读与评析[J].证据科学,2013 ,21(6):724-730.

[2]朱广友,范利华,夏文涛,等,《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理解与适用一总则[J].法医学杂志,2013,29(6):458-4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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