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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公正与社会公平的错位问题分析

2018-10-21屈畅

科学导报·学术 2018年13期
关键词:社会公平分析

屈畅

摘要:因为按照法律制度的相关设计逻辑,而且在一般情况下,通过法官的依法判决,所以不仅能够对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行有效的保护,也能够对社会公平进行实现。同时抽象的法律规定已经无法与复杂的社会生活相适应,而且法律不仅自身存在一定的缺陷,相关的立法技术也过于落后。并且在快速发展的社会趋势下,经常会发生依法判决的结果与社会公平存在较大的差异。因此本文需要不断对法律的理性进行深度的思考,才能够更加利于对法律公正与社会公平进行有机的结合。

关键词:法律公正;社会公平;错误问题;分析

【中图分类号】D08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236-1879(2018)13-0003-01

现阶段在我国不断对法治国家进行建设的过程中,促使不断强化公民的权利意识,确保在公民的权利受侵害时,能够积极的通过诉讼对自身的合法权益进行维护。同时国家需要在司法、执法与立法的过程中,不断对公民的合法权益进行维护,从而确保对社会的公平正义进行实现。虽然上述情况不仅属于法治建设的正常情况,也属于法律的理性体现。但是在目前不断快速发展社会的阶段,经常会发生司法机关依法设立做出相应的判决,判决结果能够满足法律公正,却无法对诉讼当事人的社会公平进行实现。

一、法律公正与社会公平发生错位的原因

(一)法律自身具有的缺陷属于法律公正与社会公平发生错误的内在原因。因为法律属于静止的条文,而生活是在不断快速进步的社会中,所以从开始颁布与实施的时候,法律就落后与现实的生活,从而导致稳定的法律无法与不断变化的社会相适应。同时法律出现上述这种情况,都源自法律自身具有的局限性,具体的表现为模糊性、滞后性、不合目的性与不周延性。并且在刚刚制定法律的时候,法律还能够贴近生活,然而长期以往法律无法对社会生活的一切内容进行涵盖。而且法官在对个案进行审理时,必须依法消极对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进行适用,并由此给出相关的判决结果。因此在司法过程中,法官需要严格的遵循自身的职业道德要求,积极的对法律的公正进行追求,从而逐渐对社会公平进行实现。其次在法官消极适用相关的法律,实际情况上时通过对过时的法律法规进行运用,对现在的社会纠纷进行处理,而且目前我国民事立法解释过于落后,从而会逐渐导致法律公正与社会公平发生错误。

(二)现行法官考评机制属于导致法律公正与社会公平发生错误的外部原因。现阶段我国主要参照政府公务员的管理模式,对法官的考试录用、工资待、职位升迁等,都具有一套与政府公务员考核评价机制类似的考核评价机制。同时目前大部分的法院不断通过对现行的法规考核制度进行改革,确保对考评项目进行细化,从而确保能够更加的科学与公正。而且对考评项目的具体内容进行分析,主要将考核指标项目分为四个部分德、能、勤、绩,业绩在其中具有60%的比例。并且构成业绩的项目主要由办案的数量、办案质量、判案的效率、工作效果与完成其他工作的情况等内容所组成,极其显著的表明法官的办案数量、结案的效率、被上级法院否定判决率,仍然是考核评价过程中极其重要的内容。其次法官的工资以及奖金,与由上而下的季度或者年度的“业绩”考核具有极其密切的联系。而且在法院系统的内部中,对各业各庭与法官个人进行考评时,其中包含“结案率”始终督促法官尽快的进行结案。由于“结案率”能够直接影响法官,使其按照相应的诉讼程序快速的对审理过程进行完成,下达相应的判决书,也能够实现完结案件。因此法官只追求快速的“结案率”,极其容易导致法官只重视结案的数量,而完全的忽视办案的质量,从而导致无法对法律公正与社会公平进行统一。

二、避免发生法律公正与社会公平错位问题的建议

(一)对立法部门的立法技术进行大幅度的提高。现阶段随着我国不断快速发展与进步的社会经济,促使人们的生活越来越丰富多彩,所以会导致发生不同的民事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逐渐变得极其复杂,法律无法与其相适应的情况。所以需要通过对立法部门的立法技术进行大幅度的提高,才能够确保对法律的稳定性进行有效的维护。而且对现有的法律的稳定性进行维护时,及时的对法律进行修订属于极其主要的方法。因此只有不断对立法技术进行大幅度的提高,才能够确保法律与生活的需求相适应,从而对法律维护社会公平的功能进行充分的发挥。

(二)对司法工作人员必备的法律工作人员的职业素养进行培养。如果法官所做出的司法解释与被解释的法律母本存在差异,也无法与立法者的意愿相符合,该怎么看待其是否存在一定的效力。因为最高的人民法院属于审判机关,并不具备相关的立法权,仅仅具有权利在司法过程中对某一案例的法律适用性做出相应的解释,而且按照相关的法理分析,司法解释的效力与基本法相比较较低。但是在法律的实际运作过程中,最高审判机关所做出的司法解释,其自身具有的效力能够逐渐被提高与基本法相同的地位,甚至能够具备一定的“特别法”的身份。同时在司法系统中法官作为极其重要的成员,在对个案进行审理的过程中,需要具有较大的勇气对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进行抵制。而且司法属于对社会公平进行维护最后的一道环节,法官需要对社会公平的目标进行实现。所以需要不断对司法工作人员必备的法律工作人员的职业素养进行有效的培养,能够不断督促在判案过程中法官正确的对待司法解释,从而有效的避免发生因为适应最高人员法院的司法解释而背离法律的本意的情况。其次在对我国法官的道德基本规范体系进行建构时,需要不断加强培养法官的司法道德,而且必须严格的要求在司法道德良心的支配下法官進行相应的司法活动,从而确保法官不仅能够对法律的公正进行追求,也能够实现社会公平。

结束语:

总而言之,法官在依法办案的过程中,需要不断对法律本身具有的缺陷进行深刻的理解,从而需要始终相信实现法律公正只是逐渐实现社会公平的方法。同时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框架之内,所以在对个案进行处理的过程中,不能够被不合理的机制所影响,通过对法律的弹性进行运用,能够对个案进行灵活的处理。而且促使法律公正与社会公平大致统一,才能够确保与法律内在的理性需求更加符合,从而对和谐社会的法治文明的要求进行充分的满足。

参考文献

[1]乔治,李琪,秦璇.社会公平视域下弱者的法律保护[J].法制与社会,2017(35).

[2]李相锦,社会主义公平正义及其实现路径研究[D].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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