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诺福韦酯治疗多重耐药的乙型肝炎肝硬化患者疗效初步研究
2018-10-21白亮东胡述光郝改红
白亮东 胡述光 郝改红
【摘 要】目的:探究替诺福韦酯治疗多重耐药的乙型肝炎肝硬化患者疗效。方法:选取2016年6月到2018年5月间我院收治的多重耐药的乙型肝炎肝硬化患者260例进行研究,将患者均分为实验组与对照组,分组依据为随机数字表法,每组患者为130例,对照组患者采用乙型肝炎肝硬化基础治疗,实验组患者在此基础上加用替诺福韦酯治疗,对比两组患者的肝功能恢复情况。结果:治疗前,两组患者的肝功能恢复情况对比,差异不具有统计学意义(P>0.05);治疗后,实验在患者肝功能恢复情况显著优于对照组,存在统计学意义(P<0.05)。结论:诺福韦酯治疗多重耐药的乙型肝炎肝硬化患者疗效显著,可以使患者的白蛋白、总胆红素等相关指标得以改善,该种治疗方式值得在临床中推广。
【关键词】替诺福韦酯;多重耐药性;乙型肝炎肝硬化
乙型肝炎肝硬化主要是由于慢性乙型肝炎反复发作所致,最终可发展为肝癌,威胁患者的生命健康。慢性乙型肝炎通常需要服用拉米夫定、替比夫定等药物治疗,若长时间使用该药物治疗,可提高患者体内病毒的耐药性,导致使用该药物治疗效果并不理想,进一步影响肝功能。目前,临床中针对多重耐药的乙型肝炎肝硬化患者多采用替诺福韦酯治疗,替诺福韦酯可使肝硬化病情进展得到有效控制,对肝功能的恢复起到促进作用,进而使患者的生存率得以提高。因此,本文主要探究替诺福韦酯治疗多重耐药的乙型肝炎肝硬化患者疗效,报告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
将260例多重耐药的乙型肝炎肝硬化患者作为本次研究主体,本次实验的选取时间为2016年6月到2018年5月,采用随机数字表法进行分组,实验组患者为130例,对照组患者为130例,对照组患者采用乙型肝炎肝硬化基础治疗,实验组患者在此基础上加用替诺福韦酯治疗。实验组患者中,男性患者为65例,女性患者为65例,患者的年龄为45-75岁,平均年龄为(60.57±5.61)岁,对照组患者中,男性患者为66例,女性患者为64例,患者的年龄为46-76岁,平均年龄为(61.35±5.99)岁,实验组与对照组患者上述一般资料比较,年龄差异性不显著,统计学意义不存在(P>0.05)。
纳入标准:①患者均符合慢性乙型肝炎防治指南中的相关诊断标准;②患者均存在拉米夫定、替比夫定、阿德福韦等药物耐药性;③患者均自愿加入本实验。
排除标准:①排除合并肝部其它恶性肿瘤疾病的患者;②排除血液疾病患者。
1.2 方法
對照组患者使用异甘草酸镁注射液(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51942,2010-09-30,生产单位:江苏正大天晴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治疗,给药方式为静脉注射,使用剂量为10ml,另外,还需要根据患者的病情给予患者的注射白蛋白等营养药物,可促进患者康复。
实验组患者的在对照组患者基础上加用替诺福韦酯(注册证号:H20120568,2012-12-31,进口药品 加拿大 Gilead Sciences Inc.)治疗,给药方式为口服,每次使用剂量为300mg,使用频率为每天一次,两组患者均治疗12天。
1.3 观察指标
对比两组患者的肝功能恢复情况。
1.4 统计学分析
参与本实验260例多重耐药的乙型肝炎肝硬化患者所有数据均行SPSS17.0软件处理,肝功能恢复情况用(均数±标准差)的形式表示,行t检验,当数据对比呈现为P<0.05的差异性时,统计学意义存在。
2 结果
两组患者的肝功能恢复情况对比,治疗前,两组患者的肝功能情况对比,差异不具有统计学意义(P>0.05);治疗后,实验组患者的肝功能变化情况显著优于对照组,存在统计学意义(P<0.05)。
3 讨论
肝炎肝硬化目前认为主要是由慢性肝炎病毒发展而成,乙型肝炎肝硬化在临床中极为常见,具有较高的发病率,若乙型肝炎肝硬化未得到有效治疗,可发展为肝癌影响患者的生命健康[1]。
乙型肝炎肝硬化需要长期使用药物治疗,改善患者的肝部功能,防止患者肝功能进一步恶化,由此可导致患者发生多重耐药的乙型肝炎肝硬化。替诺福韦酯是临床中一种新型核苷酸类逆转录酶抑制剂,可对患者体内的逆转录酶起到抑制作用,并具有潜在的抗HIV-1活性[2]。经过现代药理学分析,替诺福韦酯的活性成分为替诺福韦双磷盐酸,并具有较强的竞争性,可以与患者体内的脱氧核糖底物相结合,最终达到抑制病毒聚合酶产生的目的,使病毒的DNA链终止,改善患者的肝部功能。
综上所述,替诺福韦酯治疗多重耐药的乙型肝炎肝硬化患者效果良好,值得推广。
参考文献
[1]彭福江, 陈福生, 张天晓. 替诺福韦酯和拉米夫定联合阿德福韦酯对乙型肝炎肝硬化患者疗效的比较[J]. 肝脏, 2017, 22(6):535-538.
[2]张洪利, 陈曼, 颜学兵. 替诺福韦和恩替卡韦治疗乙型肝炎肝硬化的临床疗效比较分析[J]. 临床医药文献电子杂志, 2018(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