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互联网金融的法律监管问题
2018-10-21翁惠玲
翁惠玲
摘要:随着经济不断进步,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速度也不断加快,很多互联网金融企业都加强了与银行等机构的合作,推出了多种金融产品,由于互联网金融的进入机制及退出机制还不完善,所以吸引了大量的用户。自从余额宝出现,理财通、小金库等互聯网金融产品层出不穷,促进了互联网金融市场的进一步发展。但是在互联网金融市场的法律监管层面,当前有所不足。本文主要对互联网金融的法律监管问题进行研究,探讨了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现状,指出了其中存在的一些法律监管问题,并给出了一定的完善建议,以期为互联网金融法律监管问题的解决提供参考。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法律监管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势头日益强劲,市场份额不断扩大,但由于缺乏一定的规范,有关部门监督不足,导致互联网金融的潜在风险未被尽早识别。在实际中,互联网金融运作过程中存在多种风险因素,涉及资金风险、网络安全风险、法律风险等,在法律监管层面存在较多问题。因此,如何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可持续发展,如何有效对其展开法律监管,成为有关部门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现状
近年来,移动互联网的不断发展,信息技术也渐趋成熟,对传统商业模式造成了较大的冲击,给人们的生活也带来了多方面的影响。我国互联网金融已出现多时,并非起源于阿里巴巴的余额宝,在此之前便已有一些金融企业通过网络向用户提供理财服务,但这并未引起人们的关注[1]。在余额宝的影响下,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速度不断加快,基于阿里巴巴大量忠实的用户群体以及自身较好的知名度,对互联网金融市场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很多银行所具有的功能都可通过支付宝来实现,微信支付功能也随之推出[2]。
继余额宝之后,类似的互联网金融产品不断涌现,一些互联网金融机构纷纷推出活期宝、易付宝、理财通等互联网金融产品,百度、京东、苏宁等都进入到互联网金融市场中,促进了我国互联网金融市场的迅猛发展[3]。截止2016年12月20日,互联网金融产品收益为:余额宝收益率2.68%、微信理财通收益率3.02%、百度百赚收益率3.05%、京东小金库收益率4.08%[4]。
二、互联网金融法律监管的问题
(一)互联网金融监管主体不明确
我国当前在对互联网金融主体进行管理时,主要采取分业监管的模式,监管主体为央行、证监会、银监会。分业监管模式在实际应用中可起到相对较好的效果,在不同的领域,可选择对应的专业机构进行监管,继而提高监管的针对性,确保监管效果。各机构在监管期间,在竞争作用下,可较好提高工作效率、监管质量。这种监管模式能够避免出现集权现象,在离散式的权利结构下,可避免出现一些不良金融行为。当金融市场不断发展,很多金融机构进行了联合经营,在这种运作模式下,分业监管的缺陷逐渐凸显。多个监管主体导致实际监管中容易发生一些冲突现象,且各机构未进行实时的沟通交流,难以达成协调。在监管时,各监管主体主要依照自身的监管标准来进行操作,所以会存在一些监管盲区。在这种金融监管主体不明确的情况下,势必会对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二)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不完善
我国当前对互联网金融的法律包括《非金融机构支付管理办法》《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等。在实际情况中,这些监管方法虽然能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是在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应急处理方面缺乏相应的条例规范,未给出适宜的解决措施。这些法律文件主要为一些规章制度,难以具体落实,而且各个规范性文件之间缺乏一定的联系,这样会严重影响到互联网金融法律监管的公信力。
(三)互联网金融产品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不健全
与实体环境下的消费者相比,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所面临的风险更大。实体环境的消费者在遭受损益情况时,能够直观表现出来。但是在互联网金融环境下,如果出现侵权等情况,则具有一定的隐匿性,消费者自身也难以防范,这给国家的法律监管造成了较大阻碍。我国当前的立法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做出了维护,但是仍有待改进。《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虽然对消费者给予了较大的保护,并对互联网金融运营者的职责、义务等做出了规定,但是在实际情况中,这些法规所起到的作用较小,互联网上的金融交易存在举证难等问题,致使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在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难以及时获得救济。因此,有关互联网金融的相关立法有待完善。
三、互联网金融法律监管的完善
(一)明确互联网金融监管主体
央行对互联网金融运营者具有管理、指导的职能,其需要结合相关依据对金融运营者的法律性质进行认定,并对其日常工作进行审核,确保其各项业务处于有效范围,且具有一定的规范性。证监会主要对金融市场进行管理,包括证券市场、证券期货交易行为等。保监会、银监会、证监会也是重要的监管主体,是我国“一行三会”金融监管体系的重要构成部分。
在实际中,为更好发挥出互联网法律监管的作用,应切实明确监管主体,形成各机构监管的合力。可根据实际情况构成互联网金融监管委员会,成员主要包括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保监会、银监会,可下设监管小组。监管委员会不具备行政职权,主要用于各机构之间的沟通交流、协调统一。在互联网金融法律监管的各项事宜中,均可交由监管委员会进行处理。监管委员会在处理好相应的事宜后,则结合事项的相关内容分配至相应的监管部门,这样可明确好各监管主体的责任。
(二)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
面对互联网金融的法律监管问题,有必要完善互联网金融市场的相关法律法规,以更好维护互联网金融市场主体的合法利益。由于我国的相关立法不完善,相关事项的处理上也缺乏行之有效的模式和办法,所以可结合实际情况借鉴一些发达国家在互联网金融监管方面的经验、方法。例如,澳大利亚主要采取明文立法的模式,对于金融市场的监管方面,主要以文件的形式呈现。美国则为不明文立法的模式,其主要通过其他方面的法律来进行监督,包括经济、商业等方面的相关法规。我国可结合实际情况,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进行优化。可借鉴澳大利亚的相关经验,于相关法律中添加涉及到互联网金融监管方面的规定,例如可在《公司法》中添加有关互联网金融企业理财监管的法律条款,抑或在其他相关法律中添加有关金融主体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可在现有的经济法律法规中添加有关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法律条款,对于有关互联网金融市场监管的核心内容,应结合实际制定出针对性的法律法规,规定好互联网金融企业的运作范围等方面的内容,对其做出一定的规范,以确保法律监管的效果。
(三)健全互联网金融产品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
健全互联网金融产品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可从多方面出发,明确现有相关法律法规,修改一些存在冲突的规定。互联网金融产品的更新速度较快,与我国相关立法的更新速度不相适应,出现一些法律短板问题,这些不足的出现有多种因素,包括立法的完整性不足、针对性不足等,所以亟待对相关立法进行完善。立法部门应结合实际情况对互联网金融方面的内容进行探讨分析,对相关法规中存在冲突的条例进行调整与优化,以提高法律监管的效率及有效性。实际的法律监管中,证监会对互联网金融行业负有直接管理责任,所以应享有一些特殊的监管权,包括支付机构欺诈、风险管理不足等方面的处罚权。应对监管主体的各项权利和义务进行合理分配,充分发挥出相关制度的作用。各互联网金融主体应对自身的行为负责,如果违背相关法规,则应接受相应的处罚。由于各国的实际情况不同,所以在处罚条例的制定上应结合我国实际情况,以更好发挥出法律监管的作用。
四、结论
本文主要对互联网金融的法律监管问题进行研究,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现状做出了探讨,发现在法律监管上还存在较多问题,包括金融监管主体不明确、金融监管法律不完善、金融产品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不健全等。基于此,提出了明确金融监管主体,完善金融监管法律,健全金融产品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等建议,以期为互联网金融法律监管问题的解决提供参考。
参考文献:
[1]王天琪,赵凯.效率与安全的平衡——对我国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法律问题研究[J].商,2015(24):225-225
[2]陈慧.互联网金融法律监管的思考[J].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7,29(3):81-83
[3]李怡然,侯璐.完善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路径探析[J].经济师,2018(4)
[4]张月.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问题研究[J].经贸实践,201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