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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市土地违法案件的现状及处理的难点

2018-10-21姜超

大科技·D版 2018年7期
关键词:难点处理现状

姜超

摘 要:本文在详细分析当前我市土地违法案件现状及特点的基础上,进一步探究了当前土地违法案件处理过程普遍存在的难点,并给出了防止土地违法行为的相关对策,希望能够为以后类似土地违法案件提供参考和依据。

关键词:土地违法;现状;处理;难点

中圖分类号:F3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7344(2018)21-0021-02

引 言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小城镇的扩张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开发区建设规模盲目扩大、肆意圈地,各类土地相关的违法案件时有发生,现结合我市近年来的土地违法实际情况,分析我市土地违法的现状及土地执法存在的难点。

1 我市当前土地违法案件现状及特点

1.1 经营性用地暗箱操作的现象屡见不鲜

近几年来,我市某些地区经常会以各种形式来规避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主要有以下两种方式:①采取各种计策来搞“例外”,有些是自己制定政策,有些是以招商引资为理由,有些是利用一些建设程序,还有一些是将经营性用地与非经营性用地进行捆绑开发等等;②某些地方以历史遗留下来的问题为借口继续补办协议出让手续;③某些地方采取了弄虚作假的手段。

1.2 公益违法用地增多

近年来,随着洪湖市的发展需要,汉洪高速、乌林长江大桥、东分块蓄洪工程等多条公路、桥梁和基础设施用地的开工建设,一批能源交通等设施建设非法占地案件增多。且这些违法用地不发生则以,一旦发生必然是大面积、不符合规划,导致后期案件查处时,既要处理事,又要处理人,有的甚至还要追究刑事责任。

1.3 农民建住宅违法案件屡禁不止

部分农民因缺房申请宅基地,在尚未批准的情况下,他们便未批先用。对于这一类型的违法用地来说,其主要具有隐蔽性强、巡查发现难度大、施工周期短以及发案时间集中等特点。

2 当前土地违法案件处理过程普遍存在的难点

2.1 调查取证难

调查取证是查处土地违法案件最常见的一种方式,也是最基本的一种手法。调查取证工作的顺利落实,能够获取大量关键资料,从而为土地违法案件性质的判断提高理论依据。但是,就当前实际状况来看,调查取证工作取得的实际成效不尽人意。国家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在执法人员开展执法工作的过程中,要求当事人要配合与接收调查,或者强制处理的权利;然而事实却是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执法人员仍是采取口头询问的方式,再加上大多数被调查人员的不配合以及用沉默的方式应对调查取证工作,从而给调查取证工作的顺利落实造成了极大的阻碍。

2.2 处理到位难

调查取证结束后,进入案件处理阶段,重点是对违法事实进行综合分析,认定违法性质,提出处理意见,这是整个案件查处工作的核心。但由于法律本身存在的一些原因,在执法实践中产生了一些问题,影响了案件处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比如有的法律条文可操作性不强。例如《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对农村村民违法占地建住宅的,最终的法律结果只有一个,即拆除房屋退还土地。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减轻农民的负担。但必须注意它的前提,应当是在农村村民非法占地建住宅未形成事实之前,经土地执法部门依法制止后,给予当事人拆除的行政处罚。只有在这个前提下,才可以完成减轻农民负担、降低农民损失的任务。然而,由于执法手段缺乏强制措施,从而导致执法部门很难处理大多数土地违法案件。时常出现当事人不配合、私自进行施工的状况,从而出现房屋违建的土地违法案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于违建的房屋应给予及时拆除。但是由于户主在房屋建设中投入了大量成本,一旦房屋被强拆,就会使其面临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在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会遇到极大的阻碍。另外,《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和第七十六条等多个条款中规定了可以没收地上非法建筑物,可应如何去操作并没有明确规定。由于这些法律条款没有充分区分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与实际情况还存在一些脱节,导致这些法律条款可操作性不强,处罚内容很难实现。

2.3 执法到位难

(1)土地执法部门依法送达《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给付的内容,但在执法实践中,当事人主动履行处罚决定内容的很少。这主要有两个方面原因:①违法当事人经济困难,缺乏履行条件,无履行能力,导致案件不能执行;②违法当事人有履行能力,但采取逃避、拒绝甚至公开抵制等手段,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致使执行不能到位,这是导致案件执行到位难的一个最主要的原因。

(2)对生效的法律文书,如果当事人不履行,土地执法部门只能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在具体实践中,法院的执行情况也不理想。因为大部分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的土地违法案件多是履行拆除退地等罚项的。虽然法院采取强制措施,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刑法》、《行政诉讼法》作为依据,可以实施强制拆除,但这种较为严厉的执行方式尚无法实现广泛的社会认可。而且强制拆除非法建筑物,需要相当的人力、物力,没有公、检、法和地方党委政府的配合、支持,靠一个部门很难执行到位。目前也没有明确规定有关部门必须协助及不协助应负的法律责任。

3 防止土地违法行为的相关对策

3.1 加强对于土地法的宣传力度

为了防止土地违法行为,就需要进一步加强对于土地法的宣传力度。为此主要可以从以下两方面进行考虑:一方面是要强化对于土地法的研究力度,近几年来,已经有很多的高校设置了土地资源管理专业,这一做法对于促进人才的培养以及土地资源管理的专业化程度具有十分明显的作用,此外,我们在注重土地资源管理的同时也应该注重对于土地法的学习与研究;另一方面则指的是应该进一步加大对于土地相关法律的宣传力度,众所周知,每年的6月25日是我国的土地日,在土地日的当天,我国很多地区都会开展土地法相关的宣传工作,但是对于与我们人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土地法,仅仅依靠这一天的宣传是不够的。因此,为了更好的抑制我市的土地违法情况,就需要进一步加大土地法的宣传力度。为此,我们可以从以下三点进行考虑:①时间上,不能够仅仅局限在每年的土地日进行,而应该定期的对土地法进行宣传;②在空间上,不能只注重在城市地区宣传土地法,还应该重视土地法在农村的宣传,强化农民对于土地法的了解;③在广度上,要注重对于土地法宣传的先后顺序。

3.2 进一步加大对土地违法情况的处罚力度

为了防止土地违法行为,进一步加大对土地违法情况的处罚力度。为此主要可以从以下两方面进行考虑:①要加大刑事处罚方面的力度,强化立法相关工作,主要是提高对土地刑事违法类型行为的量刑幅度,因为现阶段我国的量刑标准比较低,与土地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不适用的,因此,在加大量刑幅度的同时还应该提倡适用于刑事制裁的恰当措施;②要进一步加大对于土地违法现象的查处力度,如果查处的比例达不到标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够的话,不仅仅是对于违法人员的放纵,同时也很难在真正意义上实现对于受处罚人员的教育效果,不追究违法行为、对重罪人员轻罚以及用处罚来代替受刑等行为本身就已经构成了违法,一旦出现了这类违法行为,很容易提高违法事件的发生概率,因此,就必须在加大对违法行为处罚力度的同时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3.3 进一步规范职能部门权责

为了防止土地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职能部门权责。为此主要可以从以下两方面进行考虑:一方面是要进一步明确土地执法具有监察职能相关部门的权限,执法行为主要是为了对居民进行教育以及防范违法行为,一旦发现就需要进行及时的制止,这样在执行的时候相对比较容易,也会产生比较好的教育效果,但是大多情况下,土地相关行政部门并没有强制执行权,因此,应该賦予土地执法监察相关部门以一定的强制执行权;另一方面则是要进一步明确各相关部门所具有的协助配合方面工作的职责,对于土地违法行为的查处应该是将土地执法监察部门与其它部门结合在一起,并且还应该做好与上级管理土地行政部门之间的交流沟通工作。

4 结束语

综合上述所说,我们可以知道,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小城镇的扩张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开发区建设规模盲目扩大、肆意圈地,各类土地相关的违法案件时有发生,本文在详细分析我市当前土地违法案件现状及特点的基础上,进一步探究了当前土地违法案件处理过程普遍存在的难点,并给出了防止土地违法行为的相关对策,希望能够为以后类似土地违法案件提供参考和依据,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王磊荣.当前我国农村土地违法案件存在的原因和对策[J].农业经济问题,2007(6):36~39.

[2]于学海.政府土地违法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J].学习与实践,2004(12):45~48.

[3]王晓怡.当前土地违法行为查处难的原因及对策分析[C].江苏省土地学会2007年度土地学术年会.2007.

收稿日期:2018-6-21

作者简介:姜 超(1976-),男,工程师,本科,主要从事执法监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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