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夜间值班遇流氓致抑郁,该不该认定为工伤?
2018-10-21楚哥
楚哥
女子夜间值班遇流氓
贾娟是长沙市某股份有限公司配电间电话总机房的一名女员工,2017年3月29日晚,她在公司值班。21时40分许,她去上卫生间。灯光昏暗的配电间走道上突然蹿出一名男子紧紧地抱住她,然后将她摁倒在地,撕扯她的衣服,用拖鞋拍打她的面部,欲强行与她发生性关系。贾娟大声喊叫后,男子怕事情败露,便慌忙逃离案发现场。
惊魂未定的贾娟整理好衣服后,哭着打电话把自己的遭遇告诉了单位负责人和丈夫。单位负责人和丈夫赶来后,都对她进行了一番安慰,随后丈夫把她接回家。贾娟回家后仍然浑身发抖。“我真倒霉!”稍稍平静后,贾娟对自己的遭遇感到伤心又羞愧,一个劲地哭。“老婆,这不是你的错,我们赶紧报案吧,不能让歹徒逍遥法外。”当晚23时35分,贾娟在丈夫的陪同下来到派出所报案,她向值班民警讲述了自己的遭遇,并描述了犯罪嫌疑人的穿着与体貌特征。
这一次遭遇让贾娟的身心受到极大的伤害。此后,她出现长时间的精神抑郁,并伴有失眠、心悸、做噩梦、小便失禁等诸多症状,经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精神科医生确诊为应激相关障碍,亦称反应性精神障碍,之后她在长沙市多家医院住院治疗,病情稍有缓和。
2017年3月30日,涉嫌性侵賈娟的犯罪嫌疑人黄淞被长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被逮捕关押于长沙县看守所。
经侦查,犯罪嫌疑人黄淞系从湘西某县来长沙务工的青年,大学文化,与被侵害人贾娟属于同一家公司,但不认识。3月29日晚,他在公司宿舍观看不雅视频后浑身燥热难耐,产生性侵他人的意图。想到公司配电间平时值班的是两名女员工,他便跑到配电间观察了一会儿,后来溜进了配电间总机房伺机等候,之后等到了去卫生间的贾娟。
争议焦点:遭侵害是否因为履行工作职责
鉴于贾娟的遭遇,2017年5月10日,贾娟所在的公司向长沙市人社局提交关于贾娟所受伤害的工伤认定申请。6月15日,长沙市人社局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理由是:贾娟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遭受他人侵害,不是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暴力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亦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其他应当认定或视同工伤的情形,故决定不予以认定或者视同工伤。
对于长沙市人社局的这一决定,贾娟表示不服。2017年11月6日,她委托律师向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2月13日、2018年4月12日,分别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法庭上,原告代理律师称,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贾娟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遭遇侵害,依法应当认定为工伤。长沙市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不符合事实,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并依法判令市人社局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被告代理律师辩称,原告不是因为履行工作职责而受到侵害,而是属于工作以外的意外事件,且不属于暴力伤害的范畴。原告精神不正常与遭受他人伤害是否有因果关系,无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市人社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于2017年6月15日作出的不认定工伤的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应依法维持。
对于贾娟在上班期间遭受侵害的事实,原、被告双方均无争议。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贾娟遭受侵害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因履行工作职责”,以及贾娟遭侵害所产生的精神伤害结果是否属于工伤保险范围。
判决结果:撤销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者在日常工作中“上卫生间”是其必要的、合理的生理需求,与劳动者的正常工作密不可分。本案中,贾娟在去卫生间的走道上遭受黄淞暴力侵害,其受侵害的地点属于履行工作职责的合理活动范围,可以认定为履行工作职责的延伸。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实行的合理行为导致受伤,应当属于“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范畴。
另案刑事被告人黄淞实施侵害行为的地点、对象系随机选择,说明该行为并非因贾娟与另案刑事被告人黄淞之间的个人恩怨而引起。另案刑事被告人黄淞实施性侵犯罪行为的随机性,与贾娟值班的时间、地点等因素密不可分,并使选择上的随机性转变为确定性。也就是说,如果贾娟那天晚上没有值班,就不会受到侵害。因此,可以认定贾娟受到另案刑事被告人黄淞实施侵害的行为与贾娟履行工作职责具有因果关系。另外,该暴力侵害是否属于犯罪行为与是否认定为工伤系不同的法律关系,即使另案刑事被告人黄淞的行为构成犯罪,只要符合认定工伤的要素,则应当依法认定为工伤。
至于贾娟遭受侵害所产生的精神伤害结果是否属于工伤保险范围,法院审理认为,经湖南省芙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贾娟产生的“适应障碍—长期的抑郁性反应”,与2017年3月29日发生的性侵事件存在因果关系。
2017年12月11日,长沙县人民法院审理长沙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淞犯强奸罪既附带民事诉讼人贾娟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作出判决,确认了湖南省芙蓉司法鉴定中心的司法鉴定意见。贾娟确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侵害后出现大小便失禁、双侧颞叶轻度萎缩、社会功能缺陷等一系列症状,并被鉴定为“适应障碍—长期的抑郁性反应”,足以认定她的身心健康受到损害,劳动能力也有一定程度的丧失,符合认定工伤的要素。至于贾娟受到的伤害结果具体属于几级残病标准,应当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认定。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并结合考虑《工伤保险条例》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和对劳动者倾斜保护的基本原则认为,长沙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贾娟诉称理由成立,对其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2018年4月12日,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二项“行政行为有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撤销长沙市人社局于2017年6月15日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二、长沙市人社局在本判决生效后60日内对某公司关于贾娟所受伤害的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文中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