歙县中溪村建国初年民事纠纷成因探究
2018-10-20吴伟新
摘要:1951年前后,安徽歙县农村旧有的社会矛盾得到根本性的改变,但是旧时的民事纠纷还未彻底解决,新的民事纠纷不期而至,民间调处(调解委员会)始终被作为调解纠纷的首选。本文从中溪村上世纪50年代初的调解文书档案入手,通过举出实例,探析了中溪村建国初年民事纠纷的种类和具体内容,包括债务纠纷、盗窃问题和家庭内部矛盾,从中发现纠纷的核心问题是粮食问题。由于中溪村调解委员会作用发挥较好,使纠纷得到了及时解决。
关键词:歙县;建国初年;调解委员会;民事纠纷
中图分类号:K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CN61-1487-(2018)07-0047-04
一、建国初年歙县社会概况
歙县位于安徽省黄山市境内,是古徽州府治所在地,人文荟萃。同时这里山多地少,人们对于土地的需求很大,这也导致建国初年中溪村出现的村民纠纷都与土地及粮食问题有关。新中国成立之后,中国共产党在农村地区进行了土地改革,地主阶级被消灭,旧有的乡绅阶层不复存在,之后进行了农业合作化运动。这不仅改变了中国旧有的经济结构,同时推动了农村生活的变迁。“20世纪50年代中国农村的社会变迁,是在中国共产党极力推动农村社会向现代化转型的背景下发生的,是农民借助国家政权力量向现代化艰难迈进中个性人格的解放”[1]。
歙县有闻名全国的牌坊群,传统思想非常浓厚,家长和族长有着较强的权威性。共产党领导建立的新中国,将行政系统首次触及乡村,土地改革和农业合作化的开展,重组了乡村生活体系,以家庭为单位的社会生活体制被打破,家长和族长权威受到冲击。歙县有着很强的传统思想,也不能避免这种变革,农业社掌握着生产资料,生产任务也不再是由家长分配,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这就直接导致旧有的家长和族长的影响力渐趋衰弱,新的政府组织取代了旧时机构,一个新的调解纠纷机构应运而生。
二、歙县中溪村民事纠纷种类探析
在这种大变革之下,不但旧有的、悬而未决的民事纠纷被提起,新的民事纠纷也不期而至,歙县中溪村的调解委员会在此背景下成立。当时的记录称:“调解会自一九五零年三月间成立,召开农村干部会议讨论整理调解会议时间,七月二十二日下午七点钟(地点村政府)。主席人员:姚高发、权奎冬、程荣寿、姚天林、姚定生、程聚喜、权松柏等。推选各干部们产生调解委员会组织。正主任姚高发,副主任权奎冬,民政姚颂六、姚文有、程金华、姚天林等人”①。经实地调查证明,姚高发、姚定生、程荣寿、权奎冬四人的父母都是当地地主家的宿工,按阶级成分而言,属于贫农,所受教育有限,而且这四人在1950年差不多平均年龄都在23岁左右,都是年轻人。从中可以发现,新中国建立后在基层成立组织的组成人员大都是年轻人,受旧有思想影响不深。而以前的乡绅族长,都已经不再维持地方秩序,而到1950年,歙县中溪村已经完成土地改革,乡间的主导权已由翻身的贫雇农掌握,中溪村调解委员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由基层人民建立起来的组织机构。这个机构处理基层的民事纠纷,解决村民之间发生的问题,掌握了两年前乡绅族长调解纠纷的权力。
在中溪村调解委员会成立之后,于1950年至1952年这三年间,就处理过许多种类的民事纠纷。
(一)债务纠纷
(1)此案例报告的时间是在1951年10月5日,“窃民胡秀花现年卅八岁,住本村第一组,此因前年借米五斗给本村程小筠”②,程小筠向胡秀花借米,但是两年了,这米借去之后依旧不还。两年前胡秀花可以借米给人,说明当时还是有余粮的,程小筠能够借到,说明当时两家关系还不错。然而两年后,出现转折,“至今本利未还,曾经向其索取,而程小筠总是东拉西扯,故意拖延,奈民家境贫寒,为此呈请给予调解,谨呈”②。这场债务纠纷,是因借米不还引起。调解结果是“程小筠还米五斗给胡秀花,没有利息”②。最后闹到中溪村调解委员会,最终才归还所借粮米,说明程小筠是有最低偿还能力的,却一直赖着不想还。没有付利息,不排除当时的时代原因。
(2)此案例报告的时间是1951年10月16日,“查贵村程大荣于一九四八年曾向我借去干谷三百斤,言定一九四九年秋收时偿还”③,此借谷事件,并且说好偿还日期是在四九年秋天,此时中国政权发生更替,此事件发生变故,“如是一九四九年秋收时向其索取,不料他伪造解放前买债可以不还的名义来哄骗,因之延至一九五零年,我又向其催取,并经贵村程木生先生调解,将他要出卖之小猪当作抵干谷七十斤,给我尚欠之数米足待一九五一年秋收还清,当时我就接受了程木生先生的解决”③。程大荣不想归还所借谷物,編造理由欺骗出借人程志铨新政权对待旧时债务可以一笔勾销,不用归还。经不住出借人再三上门讨债,用小猪抵押偿还部分谷物。“到了今天,我便向他提取,谁知他用强横大骂手段来应付,坚决不肯偿还,无理可说,特此报请贵会调查事实,给予解决”③。这场债务纠纷,缘于借干谷没有偿还导致,剩下部分却始终不给并且耍无赖,出借人最终没办法了,才向中溪村调解委员会求助。最终,剩余部分谷物得到归还。
(3)此案例报告的时间是1951年11月17日,“本村姚银贵去年二月间,因缺乏食粮,向我借去大米一石,并把他的黄牛交给我耕田”④,这是一起借米事件,并且“言定米不起利、牛不起租,准于去年秋收归还”④。对于借米事件,如何处理都是说好的,不收大米利息,而牛也不用付租钱。但是“到期向他索讨,他说待黄牛卖去再还”④,已经开始毁约,不按说好时间归还。“嗣后,银贵去参军,即叫他的妇人程玉仙料理。迨至十二月间,玉仙把牛卖掉,只还我大米三斗,仍欠米七斗”④,此事件是偿还一部分,剩下所欠大米就不愿意归还,双方私下处理不出结果,“索讨多次,竟不归还,为此报告诉求。特报调解委员会即传程玉仙到会调解,让她把欠我的大米七斗归还”④。情不得已之下,出借人才向新成立机构求助,最终调解结果是大米归还。
从这三个案例可以发现,建国初年歙县中溪村的债务纠纷问题主要源于粮食。而这些借粮事件发生的时间都集中在1949年,当时正是大陆政权进行更替的一年,村民的生活处于饥贫线上,靠借粮度日,问题的爆发是在一两年之后。
(二)盗窃问题
(1)这次报告的时间是1951年12月12日,“兹有我村中农项放和,户坐落我村东岸,有地一块,上养柶子树一根,现属柶子成熟时期,近日该民因其他杂物拖延,无暇削去”⑤。得知,柶子在成熟季节,而且那时的中国,对于共有的山林间树木都是不能够乱砍的,它们属于国家的,而烧饭需要起火,需要树枝引火,那时的树枝也是很重要的,此柶子树所有者因有其他事无暇削去树枝,“不料于昨天下午被贵村农民翟开林偷削,当时给该民妻亲眼发觉”⑤,“即与该翟开林交涉,他不但不承认自己偷窃,反而说‘你们家的柶子为什么到这个时候还不削呢?我村土改没有分到柶子树等语”⑤。偷窃者反而振振有词,与其争辩,毕竟当时一女性和一男子,如此争吵下去也没有其他结果,于是“该民妻子一女流,不能够与他吵架,只得抢了几小枝回家。以上情况经调查实在,故特送达,将翟开林进行教育处理”⑤。实在没办法的情况下,将其告到中溪村调解委员会。项村和中溪村相邻,最终翟开林被村调解委员会进行教育批评。
(2)此次报告的时间是1952年4月2日,“窃民于去年夏间放在土名朝家棚的麻石,大小共计二十余扛,兹已不翼而飞”⑥,看到此处,得知麻石失窃,“经查悉被陈炎南抬去,砌朝家那的田塝,应负返还之责”⑥,毕竟村子非常小,而且哪家有什么事情很快就得知,很快查出偷窃者,并且还知道麻石用途,“为此报告,即刻传唤陈炎南到会调解,让他将抬去大小麻石二十余扛如数返还,以应所需,此呈”⑥。经过中溪村调解委员会处理讨论,陈炎南将所盗大小麻石扛回原处,村调解委员会对其进行教育。
这两起盗窃案所偷盗东西,都是些鸡毛蒜皮的小物品,但是在上世纪五十年代初期,百废待兴,这些物件在当时人们眼里,也是非常重要的。翟开林偷砍柶子树事件(柶子是可以吃的一种水果),从他的话语“你们家的柶子为什么到这个时候还不削呢?我村土改没有分到柶子树等语”,理亏还要狡辩,可以发现他心理不平衡,被发现之后,态度还非常蛮横,受害者不得不寻求调解委员会的帮助。这就引起我们的思考,为何会出现这种现象,或者是旧有的乡绅文化被消灭,但是新的乡村文明还在构建中,少部分村民的思想出现了空白导致。陈炎南偷麻石的原因是去田里垒土,最终是为了开垦田地种出粮食。翟开林事件也与生火做饭有关。
(三)家庭内部矛盾
(1)父母与儿女问题。这次报告的发生时间是1952年5月4日,“窃民戴顺心现年72岁,因无劳力工作”⑦,这是一个年过古稀的老人,无法进行体力劳动,所以“要求儿子程平安每月负担我猪油、菜油各2斤,盐2斤,每月食米3斗(烧柴亦要他负担,两个小孙是跟我睡,就要给我2条被),养我过活,为此呈请”⑦。这是一份关于儿子对母亲的负担事件,并于当日此事件就有了结果:“戴顺心有田4.2亩,由子程平安代为耕种下去并包产量,另外每年负担给她菜油十斤,柴火亦供给她烧”⑦。在此之前,可以得知戴顺心的生活非常不容易,儿子程平安对她疏于照顾。经过中溪村调解委员会处理,程平安同意其母戴顺心之要求。
(2)婚姻问题。这次报告的发生时间是1951年12月2日,“窃民鲍来仙,现年廿岁,原籍西沅村,现住中溪村第一组,十五岁时,由祖母做主,给本村姚良才之长子志皎为未婚妻(即童养媳)”⑧,这是在民国末期发生的一起旧时代的包办婚姻,“曾经受过志皎父母很多虐待”⑧,并且生活得很悲惨。“现在毛主席领导下妇女已经翻身,不再受任何人的欺压,同时实施了新婚姻法,废除包办封建婚姻。民对该项婚姻认为不太合理,故提请委员会给予合法调解,并给予解除婚姻為证”⑧。在新中国成立后,受妇女解放运动影响,以及新婚姻法的实施,鲍来仙勇敢地站出来,要求解除婚约,这也是为了自己的生活变得幸福。最终村调解委员会同意其要求,废除婚姻关系。
建国初期的家庭内部矛盾,除了上面展示出的子女负担父母问题,还有夫妻之间婚姻问题等,这些矛盾始终都是围绕着平时的柴米油盐问题展开。戴顺心生活无法维持,向儿子要柴米油盐。俗话说家丑本不可外扬,然而戴顺心此举,可以说是在极其无奈之下,当然会使自己的儿子难堪。鲍来仙案件涉及童养媳问题,建国前为何有父母愿意把自己的女儿卖给他人,给别的孩子当童养媳,都知道孩子是父母心头肉,说明当时生活非常艰难(据了解,鲍来仙父母有几个孩子),与歙县山多地少有关,土地不够,粮食就不够,为了生计迫不得已把女儿卖给他人当童养媳,以此家里少张口,还可以得到一些嫁妆。从童养媳这个案例中还可以发现,鲍来仙在新中国成立后,敢于向命运抗争,敢于反抗,可以说是受到新政府号召,这从侧面说明政府的影响力已经深入乡村基层。
歙县中溪村的这些纠纷,追根溯源,大都是土地、粮食问题,这是一系列纠纷事件的本源。纠纷的解决都是依靠新成立的调解委员会,此机构组成人员是以贫雇农为主,在党的领导下进行,党员参与其中,党和政府的力量开始主导乡村生活,但它又属于调解民间的民事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同时并无去法院调解的文书存在,说明其能很好处理其中纠纷,效率很高。
三、结语
建国初年,歙县中溪村调解委员会取代了旧有的乡绅族长权威,在村民的日常纠纷事件处理过程中扮演重要的协调角色,并在防止民事纠纷的扩大、升级以及化解纠纷方面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在上述案例中,中溪村调解委员会在处理纠纷上非常高效,问题处理不会超过两天,处理的结果比较公正。其中调解过程就是当事双方来到指定地点,大家把事情经过弄清,然后双方协商,把问题解决。
歙县中溪村的民事纠纷,其中债务纠纷是以索讨粮食归还为主,不外乎一方不还,一方索要,问题无法解决,寻求调解委员会代为调解。我们可以从中看出,建国初年,村民主要债务问题,还是出在粮食方面。其中的偷盗问题,属于典型的盗窃,为了给自己田地垒土(垒土最终也是为了种更多粮食),还有的是为了柶子,并且盗窃者的态度还非常强硬,最后被偷而损失的家庭不得不寻求调解委员会的帮助。家庭内部问题也是围绕着柴米油盐,父母需要儿女的负担,子女没有尽到应尽的义务;童养媳事件根源也是因为家庭贫困,为了粮食生计不得已而为之。
这些纠纷有很强的时代特点,都是围绕粮食,粮食问题是建国时期一个重要问题,“据统计,1949年全国粮食总产量为2254.768亿斤,比旧中国历史上产量最高的1936年至1937年的2844.6亿斤下降21%,平均每人每年仅475斤原粮,如果除去牲畜饲料、榨油、种子、酿酒及为换取经济建设必须的设备而出口的部分粗粮,平均每人仅425斤原粮。”[2]7“此外,严重的自然灾害导致4000万人受灾,其中在华东、华北等灾害集中的地区灾民有700多万人。”[3]34从这些档案、书籍中得到印证,中国当时确实出现粮荒,供需出现很大缺口。中溪村当时的核心问题也是粮食问题,粮食不够,然后出借粮食的人也是没办法,才一直追讨,导致纠纷发生。
而中溪村调解委员会在中国共产党支持下成立,其职能是调解村民之间的民事纠纷,从案例中,我们还发现,这些来调解委员会求助的村民,都是在私下里事情实在解决不了的情况下,无可奈何才采取的行动,这说明能够私下里解决事情,是能商量就商量,寻找政府领导下的机构求助,也是在情非得已的情况下。在中溪村调解委员会的努力下,纠纷得到解决,村民也度过粮食缺乏的难关,这说明利用村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村民内部纠纷是特定历史条件下一个行之有效的村民自治机制。
注 释:
① 中溪村調解會,《調解會語錄》,1951年7月22日。
②《程小筠向胡秀花借米案》,歙县中溪村档案,1951年10月5日。
③《程大荣向程志铨借干谷案》,歙县中溪村档案,1951年10月16日。
④《姚銀贵向姚贵生借大米案》,歙县中溪村档案,1951年11月17日。
⑤《偷砍柶子树案》,歙县中溪村档案,1951年12月12日。
⑥《偷麻石案》,歙县中溪村档案,1952年4月2日。
⑦《戴顺心让儿子负担事件》,歙县中溪村档案,1952年5月4日。
⑧《鲍来仙解除封建包办婚姻案》,歙县中溪村档案,1951年12月2日。
参考文献:
[1]王俊斌.20世纪50年代农村婚姻家庭的变迁[J].兰州学刊,2012(10).
[2]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央档案馆.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1949—1952)(农业卷)[G].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0.
[3]陈云.陈云文选(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4.
作者简介:吴伟新(1992—),男,安徽歙县人,单位为上海大学文学院,研究方向为中国史。
(责任编辑:李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