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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纪检监察工作的困境与出路

2018-10-20饶旭鹏裴雯

新西部下半月 2018年7期
关键词:纪检监察工作高校创新

饶旭鹏 裴雯

【摘 要】 文章阐述了高校纪检监督的主要形式,分析了新时期高校纪检监督面临的困境与挑战,提出了加强高校纪检监督的对策与出路。要创新高校纪检监察工作方式,坚持以明确主体责任为前提;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为关键;落实双重领导体制为其根本保障,从而促进高校纪检监察工作的专业化、科学化发展。

【关键词】 高校;纪检监察工作;创新

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将全面从严治党纳入“四个全面”发展战略总布局中,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了《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及《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十九大又明确提出全面从严治党,将党风廉政建设提到了新的高度,这对高校纪检监察工作提出了新要求。

一、高校纪检监督的主要形式

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明确划分了党的中央组织、党委、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等不同部门的监督职责,并提出将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相结合的要求,进一步明确了高校反腐工作的“顶层设计”,必将推动高校纪检工作的专业化、专门化和科学化发展。就目前的制度设计来看,高校纪检监察工作主要分为决策监督和执行监督两个方面。

1、决策监督

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监督实际上是一种事前监督,就是在各项重大事项实施之前设立的一种预防监督机制,让决策者不能腐败、不敢腐败、不想腐败,彻底杜绝腐败产生的土壤,从而实现监督职能的前移。就学校工作实际来看,决策监督主要是落实重点部门、重点环节、“三重一大”事项和重点人群的监督机制,就是要在学校的财务处、招生办、基建处、国资处等容易滋生腐败的部门进行重点监控,认真落实个人财产定期申报制度、重大事项公示制度和民主监督制度,对于学校重大事项按照“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要求,属于学校党政部门管理的事项由学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属于学校学术研究方面的事项由学术委员会或教授委员会讨论决定,学校行政权力不能插手干涉。认真落实民主集中制,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在重大事项决定之前,要充分听取学校教职员工和学生的意见建议,决不能搞“暗箱操作”,更不能搞“拍脑袋”、“一言堂”;要充分发挥校党委常委会的职能,使“一把手不甩手,二把手不松手,班子成员不缩手”;认真落实“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民主生活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辅助决策制度、信息公开制度,民主决策、科学决策、依法决策。这既是对党的教育事业负责,也是对重要岗位干部的保护。

2、执行监督

就目前我国高校的权力监督体系来看,反腐倡廉工作主要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关于学校各二级单位的负责人的职务晋升、考核等工作均由学校党委负责,而学校负责各个部门的人、财、物等资源的供给。在此过程中,执行监督尤为重要。我们必须认识到“上游的堤坝不牢固时不去设法加固,反而寄希望于在下游能够力挽狂澜,是不切实际的想法。”[1]近年来在高校频繁发生的高层权力腐败,很大一部分原因就在于下级对上级依附性的存在,当自下而上的行使其监督职能时,不能独立自主的行使监督权,那么,这就更加弱化了追究和处罚腐败行为的权力,进而产生的恶果就是腐败像细菌一样,不断滋生。事前监督固然重要,但过程监督也必不可少。习近平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强调“要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拓宽人民监督权力的渠道,抓紧形成不想腐、不能腐、不敢腐的有效机制,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2]这就要求监督要无处不在、无时不有,伴随事权的全过程之中。

二、高校纪检监督的困境与挑战

当前,我国高校权力运行体制中实行“党委领导、校长负责”的制度,这样就事实上形成了学校党委书记权力集中且长期得不到监督的问题,纪委书记是党委常委且排名靠后,对于干部选拔任用、学校人财物重大支出等事项缺乏实际的影响力。从近几年发生的几起高校腐败案件来看,党委书记、校长长期处在监督体制之外是主因,高校的纪检监察工作流于形式,造成了高校纪检监察工作的权力缺位、越位和错位。

1、高校纪检监察的权力“缺位”

高等学校纪委的缺位就是“该管的没有管”。如上文所述,由于纪委书记在学校整个权力运行系统中的地位,形成了人们对于纪委的忽视,我们都是搞业务的,只要干部不出问题,纪委书记就没有发言权的想法一直存在且长期如此,形成了纪委工作的尴尬。

首先,对同级党委及其成员无法监督。我国现有纪检监察体制下,纪委属于上级纪委和同级党委双重领导,由于学校的纪律监察委员会隶属于同级党委,同级的党委常委和纪委书记属于同一级别,这就造成了纪委书记对于同级党委成员监督的乏力,特别是对于党政一把手的监督流于形式,对同级党委班子成员也只能日常督促。这种监督体制造成了学校党政一把手事实上处于权力监督体系之外,那么就必然导致腐败。其次,对于学院、干部等监督不到位。虽然学校内各二级单位(分)党委(总支)都设有纪检委员,但纪检委员也会遭到与学校纪委书记一样的尴尬,而且二级单位的纪检委员均为兼职,要么承担着教学任务,要么承担其他行政工作,纪检工作成为其“副业”,导致纪检监察流于形式。最后,纪检监督人员严重不足。在学校处室编制安排中,纪委属于“小处”,除了纪委书记外,设立纪委(监察处),整个处室编制为2~4人,和其艰巨的纪检监察工作比较起来,人员编制明显不足。而且其专业结构中也缺乏法律、侦查等对口专业毕业的人员,使得纪检监察工作力不从心。

2、高校纪检监察的权力“越位”

高等学校纪委的越位就是“不该管的管了”。在许多地方,纪委书记、纪检组长一人多岗多责的情况普遍存在,甚至导致纪检监察工作沦为“副业”,造成执纪监督职能弱化,这主要体现在两方面。其一,不该管的管了,纪委当了“运动员”。纪检监察部门的责任主要是“执纪、监督和问责”三项职能,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分管了其他工作,使纪检监察部门角色错位、职能混淆,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无法超脱出来,执纪监督时就无法“一把尺子量到底”,也无法“一碗水端平”。其二,執行权和监督权混淆。执行权需要通过具体的执行行为体现出来,而执行则是把行使决策权时的决策事项化为工作实际,达到工作目标的全部活动过程。在实际工作中,有的干部为了避免出现问题,让纪委参与决策执行的全过程,这样,不出问题则已,如果有什么违法违纪行为,那也是纪委的责任。这样就把执行权和监督权混淆起来了,造成了纪委疲于奔命、忙于应付,也造成了事实上的权力混淆。纪委的权力“越位”主要是由于党委对纪委工作的专门性、重要性认识不足而造成的。

3、高校纪检监察的权力“错位”

高等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权力“错位”就是“种了别人的田,荒了自家的地”。这种“错位”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纪委成为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一些高校党委仍习惯于当“甩手掌柜”,认为党风廉政建设就是纪委的本职工作,凡遇到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不论是工作部署、任务分解还是组织实施、监督检查,一律推给纪委去落实,造成了纪委主业不突出,精力被分散。其二,执纪问责难以执行。由于纪委的工作特殊性,党风廉政建设存在认识上的误区,认为只要业务搞上去,党风廉政建设自然就会好,抓党风廉政建设与学校的教学、科研工作关系不大,过分强调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不务正业”,甚至有的高校党委还认为干部在工作中犯一点错误是“小事”,只要不影响学校工作大局,便采取“家丑不可外扬”,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态度,在单位内部处理了事,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助长了腐败风气的蔓延。

三、加强高校纪检监督的对策与出路

权力是一种社会关系,其突出地表现为“一方对一方的强制,具有强制性、等级性、对象性、整合性和目的性的特点,同时还潜在地存在着扩张性、侵犯性、排他性、诱惑性和腐蚀性”。[3]权力与权力之间应该互相制衡,反腐倡廉必须常抓不懈,拒腐防变必须警钟长鸣。当前高等学校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以来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以及十九大明确提出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认真落实“主体责任”,推动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深入推进学校纪检监察体制创新和组织建设,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充分发扬民主,让民主在阳光下运行。

首先,明确主体责任是加强高校纪检监督的前提。纪委是纪检监察工作的主体,承担着落实好“顶层设计”的责任。十八届六中全会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高到新的高度,特别强调了落实党委主体和纪委监督责任,强化责任追究,建立健全问责机制,加大问责力度,让失责必究工作常态化。高校腐败主要集中出现在几个部门的少数干部当中,比如:招生科研、基建维修、物资采购等部门。高校党委的“主体责任”非常明确,校党委书记对全校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责,把握全局;各二级单位的党委书记负责本单位,本学院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而具体到各个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则由各党委成员负责;事后的执纪、监督、问责由纪委书记负责。主体责任从全局的高度,将党风廉政建设的抓“牛鼻子”落在了实处。倘若纪委同时扮演“裁判员”与“运动员”的双重角色,这样既弱化了纪委执纪监督问责的主业,也不利于形成党风廉政建设的合力。因而,必须进一步明确纪委的职能定位,聚焦中心任务,突出主责主业,明确纪委的职责紧紧围绕“执纪、问责、监督”而展开,聚焦主业、突出主业,不能“种了别人的田,荒了自家的地”。

其次,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是加强高校纪检监督的关键。要落实校务公开制度和民主监督制度,借鉴西方分权制衡的思想,构建多元开放的权力监督体系。学校腐败问题往往发生在重点人群、重点部门和重点环节,因此,只要抓住这三个“重点”的“牛鼻子”,高校权力腐败就无处藏身。在实际工作中,学校党委要调整党内权力架构和配置,推行党委决策、执行和监督“权力三分”,以权力来监督权力,要充分调动学校教职工监督的积极性,将敏感问题、热点问题向社会公开,让群众实时了解并参与到监督权力的运行过程,打破所谓的“暗箱”和“铜墙铁壁”。高校可以根据《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的规定,将高等学校应主动公开的十二项内容向全社会公开,[4]接受群众监督,同时可以选择性地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其他不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机密的事项,强化“三重一大”事项和人、财、物、招生以及学生奖、助、贷、优、推免等评选关键环节的信息公开,利用校内信息平台,加大信息发布的覆盖面,提高公开性、时效性。根据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要求“实行权力清单制度,公开权力运行过程和结果,健全不当用权问责机制,将权力关进制度笼子,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5]把纪委监督、行政监察、重点岗位和重点环节监督结合起来,构建一张权力监督严密开放的网络体系,让干部不能腐、不敢腐、也不想腐。

最后,落实双重领导体制是加强高校纪检监督的根本保障。“推动党的纪律监察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6]这是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提出的。“两个为主”、“一案双报”和“一案双查”是对该要求的最好概括,不仅在制度上保证了下级向上级的报告制度,强化了上级对下级的领导和监督,更重要的是强化了上下级之间的相互制约与监督。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中明确提出,“必须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党内不允许有不受制约的权力,也不允许有不受监督的特殊党员”,[7]通过一系列制度建设,使领导干部“不想腐”;加强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建设,强化监督管理,严肃纪律,使领导干部“不能腐”;坚持有腐必惩、有贪必肃,使领导干部“不敢腐”。[8]坚持平等追究、终身追究以及倒查追究的工作原则,纪检监察工作是一个持续性的工作。面对实际腐败问题,只要发现问题就要一查到底,绝不姑息,不能因为一些“特殊原因”而改变工作原则,并且要追究相关领导的连带责任,形成长效机制。

四、结语

党的纪检监察工作既是关系到党的生死存亡的关键性工作,也是一项必须常抓不懈的任务。落实党的十八大以及十九大精神,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进一步明确党委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明确纪委的职责定位,分责处理和解决问题,做到不越位、不缺位、不错位,不能“种了别人的田,荒了自家的地”,专事“执纪、监督、问责”之职,种好自己的“责任田”,落实纪检监察工作双重领导体制的具体化、程序化和制度化,促进纪检监察工作的专门化、专业化、科学化发展,进而净化高校的政治生态环境,实现立德树人的教育目标。

【注 释】

[1] 程文浩.香港廉政公署30年——一部反腐的經典教材[J].新闻周刊,2004(6)40-41.

[2] 习近平.毫不动摇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N].人民日报,2014-9-6(1).

[3] 张英.党内权力制约对策研究[J].理论探讨,2010(6)129-131.

[4] 教育部.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EB/OL]http://www.gov.cn/flfg/2010-05/11/content_1603696.htm,2010-4-6.

[5] 新华网.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EB/OL]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6-11/02/c_1119838382.htm,2016-11-02.

[6]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3.37.

[7] 新华网.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公报[EB/OL]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6-10/27/c_1119801528.htm,2016-10-27.

[8] 中纪委监察部网站.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公报[EB/OL].http://www.ccdi. gov.cn/xxgk/hyzl/201401/t20140116_17093.html,2014-1-15.

【作者简介】

饶旭鹏(1976—)男,汉族,法学博士、教授,兰州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院长,主要从事思想政治教育研究.

裴 雯(1994—)女,汉族,兰州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思想政治教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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