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名股实债信托受益权交易模式研究
2018-10-19孙翊宸
孙翊宸
目前,已经有部分银行发行了可以对接名股实债的信托受益权融资。但是,这种融资方式存在很大的风险隐患,需要相关单位加强重视。对此,本文将对基于名股实债信托受益权交易模式进行深入的分析,并阐述其交易过程、特点,探究其中的风险。本文分析的目的就是对优化金融发展模式提出相应建议,以期为相关人员提供参考。
一、名股实债信托受益权的交易模式
名股实债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而是在实践中所形成的概念。实际上就是指资金以股权投资的模式进入到目标公司,并且附带回购条款,约定在一定时间后目标公司关联方或股东回购上述股权。这种方式通过股权的形式完成相关的投资,但是基于对交易结构的设计,使得该投资主要依靠债权回款。也就是说,其本质特征即为刚性兑付,同时其也是保本、保收益的一种表现。
基于名股實债的信托受益权交易模式,基本上都是由银行进行主导的,其中参与者包括出资方、信托公司、融资方(子公司)、过桥方等。在形成具体的融资方案以后,首先需要由过桥方作为委托人,向信托公司设立具体的信托计划,同时还会对融资方的子公司进行具体的股权投资。为了能够确保大股东的地位属于融资方,通常都会将融资金额较小的部分纳入实收资本,而将融资金额较大的部分纳入资本公积。
在完成投资后,信托公司就会成为子公司的实名股东,但是其所享有的权利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基本上会被禁止参加分红、经营管理、委派董监事等,同时其在持股期间不能对股权进行转让。在这一基础上,过桥方可以将其所享有的收益权,以恰当的方式向银行进行转让,而银行则可以基于发行理财产品的方式,向个人、企业、同业等进行资金的募集,然后购买过桥方的信托受益权。
实际上,在这一期间,信托公司能够获得融资方所支付的股权维持费,这一费用基本上是根据所约定的收益率,对所有的参与方进行合理的分配。当约定的时间到期以后,融资方就会出资,以无条件的方式将信托公司所有的股权进行全面的回购,进而结束信托计划。
二、名股实债信托受益权的交易过程及特点
(一)交易过程
为了能够清楚的叙述名股实债信托受益权的交易过程,并阐述其中所涉及的若干合同、协议,下面将会以某银行(下称A银行)为例,对其进行详细的介绍与分析:
(1)过桥方B证券公司,其与D信托公司之间,签订了《资金信托合同》,并将信托计划的资金设定为20亿元。《资金信托合同》明确了将这一信托计划应用在向F集团的子公司P进行股权投资中,信托计划的时限为2年,信托报酬率、信托收益率等也进行了明确的约定。
(2)子公司P、F集团、D信托公司之间,会签订《股权投资协议》。其中,子公司P会得到D信托公司的投资,金额为20亿元,其中有5亿元被纳入实收资本中,另外的15亿元则会被纳入资本公积之中。在三方约定好以后,D信托公司无法参与到子公司P的经营、管理中,同时也不会享受增值、分红的权利。同时,D信托公司不能将股权进行转让,为此D信托公司可以获得F集团的股权维持费用。
(3)F集团、D信托公司之间,还会签订详细的股权转让协议,即在2年以后,F集团需要在无条件的前提下,将所有D信托公司所持有的子公司P股权,进行彻底的回购,其价款为20亿元。
(4)B证券公司、A银行之间,会签订《信托收益权转让合同》,也就是说将其基于《资金信托合同》所享有的权益,全部转让给A银行,总价款为20亿元。
(5)A银行再与Y公司、N公司、K银行等,签订《理财产品交易协议》,然后实现募集资金的目的,最后将其投资在信托受益权中。
(二)交易特点
结合上述的交易流程能够发现,名股实债信托受益权交易模式中,其所具有的特点包含以下几方面:
(1)虚假股权投资。这种交易方式,其虽然表面看来为股权投资,但其实质则为债权融资。而得出这一结论的理由为:一、投资的所有资金并非出自委托人,而委托人仅仅作为过桥方(通道),也就是说理财资金的购买人才是实际的出资人;二、其中有一大部分的投资资金,并不会被纳入实收资本中,同时股东的权利也会受到限制,无法对股权进行转让;三、投资的时间,有着明确的规定,到期会无条件进行回购。所以,这种交易方式实际上就是债权融资。
(2)适合集团公司。这种交易模式,形式上以子公司为用款人,而实际的用款人则为集团公司。同时,这种交易模式没有质押、抵押、保证等担保措施,所以这种项目很难在中小企业中实行。
(3)期限错配。这种交易模式往往将股权投资的时间设定为大于2年,而理财产品的期限基本小于1年,发行一期理财产品并不能满足全部的需求。因此,银行必须持续发行更多的理财产品,使其能够进行循环。这种方式对于银行来说,实际上就会形成一种融入资金、投出资金错配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其安全与发展。
三、名股实债信托受益权交易模式存在的风险及建议
(一)存在的风险
结合对名股实债信托受益权交易模式的分析,其在一定程度上模糊了债权、股权的概念。所以在运行的过程中,会发生以下的风险:
(1)贷款规模失控。名股实债的融资方式,不论以非保本型的方式反映在银行的表外,还是以保本型的方式反映在银行的金融资产科目中,都不会将其统计在监管部门规定的贷款之下,所以贷款已经脱离了控制,即为一种新的表现形式——“影子银行”。
(2)资金使用失控。由于已经包装成了股权投资,所以资金的使用方式,并不会对其进行严格的控制、限制。以资金流向为切入点,其名股实债的融资方式,完成资金的募集,而子公司、融资方,能够在账户之间进行划转,以此来补充公司的流动资金,或者将其用于归还银行贷款的资金,导致这部分融资所获得的资金,流动在监管体制以外。
(3)虚降负债比例。融资方的子公司,在获得资金以后,就会将其计入到所有的权益科目中,由于该类融资的金额相对较大,在获取融资以后,可以明显降低其资产负债率。在这一基础上,融资方就会利用粉饰后的会计报表,增加从银行获得贷款的可能性。但是,由于公司是虚降资产负债率,借此获得的贷款对银行而言存在严重的风险隐患。
(二)相关建议
为了能够保证名股实债信托受益权交易模式顺利实行,规避其中的风险,应当将以下建议积极落实在实际工作中:
(1)完善监管规定。基于名股实债信托受益权交易模式,其本质为债权融资,这属于银信之间合作的新途径、新方式。所以,这种交易模式就应该得到监管部门的管理,对银信合作的方式,进行更加全面约束,包括不得投资于非上市企业的股权、对非标债权投资比例进行限制等。同时,就资金的使用来说,应该按照相关的规定,将其应用在子公司的增资方面,而不能将其应用在其他方面。一旦发现违反规定的行为,监管部门就应该对其进行严厉处罚。
(2)优化核算方式。根据相关的规定、原则,对该类融资业务的会计计算,不能建立在股权投资的基础上,而是应该结合其本质完成核算。对于保本型的理财产品,应该以严格的方式,将其计入到贷款科目中,同时纳入监管部门系统,根据贷款核算完成后续的工作。
(3)加大处罚力度。作为监管单位,其应该对名股实债信托受益权交易模式的合理性、合规性,进行全面的检查,然后对利用金融创新的名义违反会计核算方式、监管规定的行为,进行严厉的打击。同时,政府部门还应该积极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以便于保证所有的处罚工作,均能够做到“有法可依”,最大程度的规避其中的风险隐患,保证名股实债信托受益权交易模式可以顺利、安全的实行。
(4)遵守相关规定。对于融资公司、子公司来说,其应该树立良好的道德准则,规范自身的融资行为,对所有的资金进行合理的计算、使用。同时,企业还应该遵守相关法律的内容与规定,不能在其“灰色地带”开展融资活动,以免由于监管问题而导致其经营存在风险,限制自身的发展。总的来说,为了能够优化名股实债信托受益权交易模式,政府、参与交易的各方,都应该加大重视力度,保证交易的合法性。
四、结语
综上所述,名股实债信托受益权,其交易模式、交易过程中,都体现着其独有的特点,并且其中存在的风险,需要相关人员加大重视。在这一基础上,需要结合实际采取相应的措施,规避其中的风险因素,保证其交易模式、交易过程能够顺利、安全的运行。(作者单位为大唐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