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经理提名董秘是误解
2018-10-19余兴喜
余兴喜
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提交董事会审议;或者由董事长提名,经提名委员会审核同意,然后再提交董事会审议,都是比较合理的选择。至于董秘由总经理提名,与董秘向董事会负责的规定在法理上不顺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聘任由谁提名?董事长还是总经理?进一步的,董秘是谁的下属?日常工作向董事长还是总经理汇报?
首先,我们来看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的规定。我国最早涉及上市公司董秘的法规是1994年国务院制定的《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明确董秘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2005年《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董秘是高级管理人员。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2012年的《股票上市规则》明确董秘对董事会负责。2015年《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为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上市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上市公司拟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应当提前5个交易日向本所备案”;“本所自收到报送的材料之日起5个交易日后,未对董事会秘书候选人任职资格提出异议的,公司可以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证监会2016年《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规定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显然,董秘应当由董事会聘任。
但是,所有的规定都未涉及董秘由谁提名、向谁汇报的问题。实践中,有董事长提名的,有总经理提名的,有董事长与总经理共同提名的,也有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的。既然法律、法规和规则对提名人没有明确规定,就应当认为这些做法都不违规。那么,哪一种做法更合理?笔者以为,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提交董事会审议;或者由董事长提名,经提名委员会审核同意,然后再提交董事会审议,都是比较合理的选择。
董秘由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这在法律、法规和规则上是明确的,且与对总经理的规定是相同的。为何明确规定董事会“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而不规定总经理和董秘由谁提名?这不是法律、法规和规则制定者的疏忽,而是有意为之。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属于经理层的高管只对总经理負责,不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就是说,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是个人负责,不是经理层集体、也不是经理层每个成员都对董事会负责;经理层无论是总经理自己独自做出的决定,还是听取了经理层其他成员意见后作出的决定,或者是经理层成员未经过总经理而自行作出的决定,总经理都要负责;经理层取得的一切成绩、所犯的各种错误,董事会都要将其算到总经理账上。因此,总经理必须对经理层成员有提名权。
但总经理和董秘就不同了,他们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其聘任的决定权在董事会,可以保证最终的人选符合董事会的要求;提名权开放,选择范围更广,有利于寻找到更合适的人选。我国的董事会秘书制度来源于英国等英美法系地区的公司秘书制度。在这些地区,对于相当于董秘的公司秘书,大多规定其隶属于董事会,如美国《示范公司法修订本》明确公司秘书是隶属于董事会的高级职员,但未规定由谁来提名。《OECD公司治理准则》、中国香港的《企业管治守则》、中国证监会2002年颁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都将寻找合适的总经理人选的职责赋予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但并不排除由谁来提出备选的人选。因此,由提名委员会来寻找与总经理一样对董事会负责的董秘,并向董事会提出(即提名),应当是一个合理的选择。
在我国,由于习惯,由于提名委员会的权力受到较多限制,也由于董事长的多重身份和多重职责,实践中大部分公司的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这样,董秘由董事长提名也就顺理成章。但是,董事长提名时,仍须先由提名委员会审核通过,才能提交董事会正式审议。实际上,大部分公司董事长同时是提名委员会主席,或者对提名委员会有相当的影响力,由董事长提名或者提名委员会直接提名没有太大的区别。
至于董秘由总经理提名,与董秘向董事会负责的规定在法理上不顺。据说由总经理提名的依据是《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即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因为董秘是高级管理人员,所以要“根据经理的提名”。这是对此项规定的误解。这句话分号后所说的经理提名的,只是属于经理层的高级管理人员;董秘的聘任和解聘,在分号前的分句已经说了,即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董秘不可能再包括在由经理提名的高级管理人员之内。至于董秘由董事长与总经理共同提名,一方面法理上不顺,另一方面在总经理也由董事长提名的情况下,与董事长一人提名区别不大。
董秘向董事会负责,这一点是确定的。然而,董秘的日常事务很多,不太可能事事都向董事会会议或全体董事汇报。比较可行的做法是,有关董事会事务的事项向董事长汇报;与经理层工作相关的事项向总经理汇报,其中比较重要的事项同时向董事长汇报;重大事项向董事会会议或全体董事汇报。例如有的公司的增发、收购等资本运作事项由总经理领导,董秘是日常事务的牵头人。董秘负责协调相关部门、相关中介机构的日常工作,主持周例会;进展情况及比较重要的事项向总经理汇报,董秘和总经理认为需要向董事长汇报的事项向董事长汇报;涉及需要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在适当的时候向董事会或每位董事汇报。因此,不能笼统地说董秘是谁的下属,也不能简单地规定董秘只能向谁汇报。中国香港《企业管治守则》规定,“公司秘书应向董事会主席及/或行政总裁汇报”,即既可以向董事会主席汇报,也可以向行政总裁汇报,还可以向二者都汇报。这也可以佐证,这种分别不同情况处理的做法是比较通行和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