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构
2018-10-19于文英
摘 要:经历了改革开放后我国市场经济高速发展,人们的思想观念也随之发生了巨大变化,社会现实对法治的需求已充分积淀,法治已经成为时下不可回避的现实命题。但同时我们不得不面对法律从业人员职业化程度参次不齐、专业基础单薄、法律职业伦理丧失等诸多与法治建设要求格格不入的问题。这些因素严重影响了法律职业共同体发挥作用,延缓了我国的法治进程。
关键词:法律职业共同体 法律伦理 法治中国
一、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内涵
中国是世界上较早产生法律职业的国家之一。魏明帝时期,曾在最高审判机关"廷尉"之下设立"律博士"一职,成为我国历史上存在最早的专门从事法律教育的机构。晋后的中国历代都有专门的法律注疏者,也有专门的法律司主者,但他们无法形成一个法律专业团体,因为他们只是一个附属于其他学科的工具。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提出司法体制改革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构建出具有中國特色的法律职业共同体迫在眉睫。虽然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成员属于不同的职业群体,承担不同的角色和责任。但其所遵循的行为规范中,既有相似之处,也有不同之处,因此有必要对它们进行分类和探讨。
二、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现状
(一)职业化程度不够
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为法律职业社会的建设创造了条件,为法律专业人才的培养提供了人才储备。但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也存在缺陷漏洞,法律人才储备自然也会有缺陷。一方面申请人的素质水平层次不齐暴露了法律职业准入的门槛过宽。另一方面我国法律职业培训大多是进入法律职业后的短期培训。因此既没有统一的职业培训体系,又无法没有在学校得到法律实践的培养,实际效果是很难保证与法律实践相适应。
(二)法律职业伦理的丧失
我国的法律职业道德总体上正在向好的方向发展,但仍然存在着许多问题:就律师而言,职业道德的缺失主要表现在法律从业人员维护自由、正义和平等、人权等法律价值观念,公然歪曲法律和煽动公共道德[1]。就法官、检察官及其他法律专业人士而言,他们在处理案件时,往往会受到行政长官的干预。任人唯亲,做出不公平的决定;一些年纪较大的司法工作人员仍在工作时间做生意、购物、看电影、炒股等等,这些行为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影响司法公正,损害司法权威[2]。
(三)法律职业认同感的缺乏
首先,法律职业团体之间缺乏相互信任和尊重。在实际的司法活动中,法律专业人员往往从自己的角度对待对方。以自身的专业道德和角色定位来要求对方处理案件。例如,法官希望提高庭审的效率和速度,这对律师而言很不利。律师希望在法官面前尽可能地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利,陈述他们的观点、主张和理由,有时甚至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进行发言,导致双方之间发生冲突。法官与律师之间的不尊重会直接导致案件的审理具有情感色彩,影响案件的顺利进行。其次,法律职业共同体之间缺乏必要的沟通。如在实践过程中甚至会出现为了庭审有利,律师在盘问中不交关键证据的情况。
三、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构建思路
(一)完善法律教育体系
法律教育的完善将影响我们未来的职业素质。我国现行的法学教育大多倾向于培养学术人才,而忽视了实践教学,不重视以职业为导向的培训。因此,我们应从法律职业素质的要求入手,将法律知识教育与法律技能培养相结合。[3]通过进行司法考试,以便对未来法律界的成员有共同的知识背景、思维习惯和法律信仰提供了基础。
(二)重塑法律伦理
法律本身包含着公平和正义的价值。司法的整个过程都围绕着公平正义的概念展开。公平与正义应该成为共同的法律职业的价值观念,隐含在法律职业的言行中,内化于法律运作的各个环节。首先,要加强立法。在现行的法官、律师和检察官职业道德规则中,制定了一个能反映共同体的共同要求和准则的法律职业道德的立法规范。第二,将法律职业道德纳入法律教育和法律职业培训中,努力建设法律专业共同体文化,成为法律界的共识。最后,加强行业的自主权,确保所有行业协会都能依法管理、自我约束,实现行业内的提升和净化.
(三)建立法律职业内部交流制度
内部沟通系统的建立,不仅为法律专业人员提供了体验其他法律职业的机会,提高了他们的专业能力,拓宽了他们的业务范围。也有助于平衡各方的地位,增进成员之间的相互尊重和理解。目前,我国法律职业资格的准入考试制度,已经为其职位的转换奠定了良好基础。为了更好地实施这一制度,我们可以成立一个遴选委员会来收集、评估和任命那些想从律师的职位转移到司法部门的人,使一些专业经验丰富、优秀的律师参加到法检队伍中,实行法律效力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结 论
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律从业人员虽然各自有自己的专业内容、专业规范和职业责任,但他们一直在努力解决社会纠纷,维护社会秩序,弘扬公平正义的存在。他们在维护法律权威和促进社会规则的过程中起着关键性的作用。因此,要使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法治建设朝着积极、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就必须重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法治建设。正确培养法律专业人员的法律伦理道德,树立正确的职业道德观,防止他们在职业生涯中误入歧途,损害司法公信力。
参考文献:
[1] 公丕潜,杜宴林.法治中国视域下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构[J].北方论丛,2015(06):144-148.
[2] 杨雯怡. 论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构建[D].中共湖北省委党校,2016.
[3] 郭璐雅. 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研究[D].河北经贸大学,2015.
作者简介:于文英(1993—),女,黑龙江绥化人,专业:法学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