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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因他人犯罪利益受损,应如何维权?

2018-10-19刘辰雨

西部论丛 2018年11期
关键词:附带侵权人刑事案件

刘辰雨

司法实践中,因毁坏公私财物、职务侵占、合同诈骗等侵犯财产类犯罪,企业财产受损,嫌疑人会经由立案侦查、检察院公诉、法院审判被定罪量刑受到应有惩罚,而受害人应通过何种渠道挽回经济损失?怎样才能有效解决损害赔偿问题?笔者就相关问题简析一二,以供企业参考:

一、救济渠道

《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等人身、财产权益。”第三条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上述法律规定显示,企业可通过两种救济渠道弥补财产损失:因民事侵权财产受损的,可提起民事诉讼(其中因合同违约导致人身、财产受损的,可选择提起合同纠纷诉讼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或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诉讼要求对方承担侵权责任);因犯罪行为财产受损的,可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需提请企业重视的是:一、就犯罪行为的财产受损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院是否一定受理?二、除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外,企业是否能再提起民事诉讼?三、刑事案件涉及多个侵权人,既有普通民事侵权,又有构成犯罪的,企业应如何维权?

二、刑事案件类型不同企业可能无法就犯罪的财产受损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3年1月1日发布)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缴、退赔情况,可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结合上述司法解释,能得出如下结论:

1、只有身体受到侵害或财物受到损害的罪名,如故意伤害、故意杀人、交通肇事、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等,受害人才能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2、财产受到非法侵占或非法处置类的犯罪,如诈骗、盗窃、抢劫、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罪,被害人不能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仅能通过追缴或责令退赔方式追偿。

这里又提出一个问题,财产受到非法侵占或处置类的犯罪,若企业通过司法机关的追缴或责令退赔不能有效弥补财产损失的,是否还能再行提起民事诉讼?

三、根据最新司法解释精神,财产受到非法侵占或非法处置类的犯罪,企业无法另行通过民事诉讼弥补损失。

笔者在2014年承办的一起案件中就出现该种情况:王某以诈骗罪定罪,案件涉及诈骗金额900万元,被害人张某通过法院追缴赃款获赔400余万元,尚有400余万元未追缴。被害人张某于2014年以王某不当得利为由,将其诉至本市某基层法院。

原告诉状中列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法释(2000)47号)第五条: “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经过追缴或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细心的读者可以发现,上述法释(2000)47号与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3年1月1日发布)对于受害人可否就“财产受到非法侵占或处置类犯罪的财产损失”的救济渠道规定并不相同。前者规定追缴、退赔等不能弥补的损失可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而后者限定只能通过追缴、退赔解决。

因上述两项解释一早一晚,应依颁布时间在后的司法解释处理,意味着企业在刑事诉讼中财产损害未得到有效弥补的,也就不能再通过其他渠道解决,包括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法院就上述案件在2015年1月21日作出一审判决支持原告诉请,且支持的不当得利利息远高于犯罪金额,有趣的是,法释(2000)47号在一审判决作出的前两天即2015年1月19日失效。后被告以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适用失效司法解释)提起上述,二审法院支持被告诉请,判决原告败诉。

综上,刑事案件受害人因财产受到非法侵占或非法处置而利益受损的,无法另行通过民事诉讼弥补损失。该种情形下,因合法救济渠道仅剩下相关部门的追缴或责令退赔,对于企业受害人而言,积极向司法机关提供嫌疑人或被告人财产线索,督促司法机关加大查封、扣缴、执行力度,对于挽回财产损失就至关重要了。

四、刑事案件涉及多个侵权人,既有普通民事侵权,又有构成犯罪的,企业应通过何种渠道维权?

实践中存在一种情况,刑事案件涉及多个侵权人,部分构成经济犯罪,而部分仅构成普通民事侵权不构成犯罪,企业应通过何种渠道维权?

根据前述分析,司法机关在刑事案件中发现侵害财产权利的,应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同时,一并解决被害人的民事损害赔偿问题(包括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追缴、责令退赔两种方式)。也就是说,对于因犯罪行为遭受的财产经济损失,企业作为受害人只能通过刑事途径解决;而对于非因犯罪行为带来的其它损害赔偿解决,则可能区分两种情况处理。

1、民事侵权案件的事实查明及责任认定与刑事案件没有关系的,受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民事侵权人赔偿受害人相关损失。

2、民事侵权案件事实查明及责任认定与刑事案件有关系的,依《民事诉讼法》第136条第五款,“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中止诉讼;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即受害人可以提起民事诉讼,但法院会裁定中止诉讼,待刑事案件审结导致诉讼中止的原因消除后,才会恢复审理。

综合全文,企业因他人犯罪利益受损的,应谨慎、妥当选择救济渠道,以防程序选择错误导致的诉讼成本浪费或实体权益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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