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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政府经济学的视角分析哈尔滨市大气污染治理工作

2018-10-18陈鑫

经济研究导刊 2018年20期
关键词:大气污染

陈鑫

摘 要:哈尔滨市作为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龙头之一,在发展经济改善民生的同时也承担了大气污染严重的代价。近年来国家推行包括生态文明建设在内的五位一体的现代化战略总体布局,一方面显示了国家对于生态环境的重视,另一方面也说明环境问题已不容忽视。大气污染作为环境问题的一个重要方面,其防治工作也受到各方重视。基于此,从政府经济学的视角探讨哈尔滨市大气污染的成因以及治理对策等问题。

关键词:政府经济学;大气污染;产权分析

中图分类号:F2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8)20-0097-02

在飞速发展的今天,哈尔滨市因发展所需能源消耗逐渐增加,由此产生的废气排放也显著增加,给市民生活、健康幸福指数造成负面影响,制约了该市的各方面发展。大气污染治理并非只是环境科学所要探讨的问题,政府经济学也为大气污染治理提供了思路。

一、大气属于何种产品

在政府经济学中,公共产品的含义是同时具备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产品。其中,非排他性是指产品在被人消费的过程中,无法排除其他人也使用这种产品,即使一部分人并不愿意与他人共享此种产品;除此之外,非排他性还有另外一层含义即有些产品可以排除他人使用,但是排除成本非常高昂,以至于没有人去做这种不经济的事情。哈尔滨市的空气是该市市民每人每天所共用的资源,没有人能够排除其他人对大气利用。因此,城市大气具备非排他性的第一层含义。

非竞争性是指此种产品被人们消费时不会因为多增加一个人的使用而增加额外的边际成本,也就是说多增加一个人并不会减少或者影响其余人对于这种产品消费的满足程度。从非竞争性的角度上来看,城市空气对每个人来说都是平均分配的,市民不会因为人群流动或迁移现象的发生而造成有一部分人呼吸不到哈尔滨市的空气。因此,城市空气也兼具非排他性这一特点。

综上所述,由于城市空气兼具非排他性与非竞争性的特点,因而哈尔滨市大气在政府经济学上被称之为纯公共产品。

二、哈尔滨市大气污染的成因——公共产品的悲剧

(一)经济人假设下市民自身的利益考量

纯公共产品从其经济学特点上来讲应该由政府进行提供与保护,即作为纯公共产品从理论上应该由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卫生部门对其进行统一调配,再分摊给每个人使用。但是,显而易见从大气自身的属性来讲统一调配这一点是不可能实现的。哈尔滨市市民每个人都可以做到不经过政府批准而使用空气的能力。正是因为城市空气属于每一个生活在哈尔滨市这一区域的市民。因此,人们在利用大气进行生产、生活时就会带有不自觉的随意性,每个人都负有保护大气不受污染的责任和义务,结果就是每一个人都不主动承担这一义务甚至会有意破坏大气环境。

哈尔滨市作为中国最早的工业基地之一,其重化工产业较为发达,化工工厂每天都在空气中排放大量的废气和有毒气体。如果大气是某个人的私有财产,那么这个人从理性经纪人的假设出发会极力采取措施来阻止化工工厂向大气中排放有害气体。但是,由于大气是公有产品,属于每一个人,性质就完全不同了。人们会对他们所生活的区域的空气质量下降而感到不满,甚至是愤怒,也会有一些抗议的声音,但是由于每个人都会有自己的利益考量,都希望他人在保护大气的过程中多付出代价,自己少付出甚至不付出代价。这种搭便车心理使市民陷入了“囚徒困境”的陷阱之中去,最终市民不会形成阻止化工工厂向外排放废气的合力,更无力阻止有害气体的排放,导致的直接结果是使得原本应该为大气污染承担主要责任的企业工厂能够逃避承担责任。

(二)政府的自身利益考量

哈尔滨市地处祖国的东北部,远离政治、经济中心,雖然有石油业等重化工业作为哈尔滨市经济增长点,但是由于传统的经济增长模式正在日趋丧失其原有的活力,使其面临经济转型与产业结构调整等多重挑战,哈尔滨市经济并不十分景气。

一方面,哈尔滨市政府需要对于重化工业的污染型行业进行整治以保障清洁生产,另一方面政府同时依旧需要依赖传统的第一、第二产业来拉动哈尔滨市经济增长,这就使得政府在对城市大气污染行为进行整治时感到“力不从心”,往往会对这些污染企业采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态度。这也使得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难以顺利地实施[1]。

除此之外,政府官员出于自身政绩考核的需要也必然需要工业企业大力发展生产。虽然解决好环境问题、做好大气防治工作也是体现自身政绩的一部分,但是由于生态环保是一个长期工作并且见效缓慢,远不如大力发展生产带动经济效益提升所带来的政绩突出。因此,政府官员往往不会大量地将资金、人力物力投入到大气治理中去,这也是环保部门在政府工作部门中相对弱势的原因。

(三)传统污染企业以及其他利益主体的利益考量

依照科斯定理与庇古税强调对污染者收税这一理论观点[2],哈尔滨市传统污染企业应当在污染者付费这一基本原则的指导下,本着“谁污染、谁治理”的观点,对城市大气的污染承担自己的税费责任。事实上,污染企业也确实承担了一部分地税金缴纳,但是由于企业以营利为目的的本质属性以及政府自身的利益考量,污染企业往往支付极低税费成本创造极大的经济价值,中间所产生的巨大环境成本所产生的由大气所最终承担的污染则任由其存在。这样就使得城市大气污染并不能够得到有效治理。

除了传统污染企业这一主要的城市大气污染制造者之外,还存在其他污染主体,比如说,有车一族、焚烧秸秆以降低自身成本的农民、集中供暖的城市居民等其他利益主体。私家车的普及便利了人的生活,农民在秋、冬季通过大量焚烧的方式降低运输秸秆的成本,城市居民集中供暖等问题给大气环境造成了巨大压力,都是导致哈尔滨市大气污染严重的重要原因。不论是污染企业、城市居民还是城市周边的农民,这些利益主体在自身的经济、时间、效率等利益考量与对公共产品大气环境需要的保护对比下,均不约而同选择了相对更加对于自己有利可图的一方面,牺牲了公共大气资源,大气公有产品悲剧的发生显然在情理之中。

三、哈尔滨市大气污染治理责任分配

(一)政府之责

哈尔滨市政府及其环保部门作为大气环境治理的唯一官方组织在大气污染治理中肩负核心领导工作。政府虽然在大气治理过程中有发展经济、维持政绩等自身利益考量,但是这与生态保护、大气防治工作的顺利开展并不冲突。党的十九大首次提出美丽中国的建设目标,为生态文明建设提出了一系列新目标、新要求、新部署。这充分展示了党和国家对生态环境治理的重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作为生态文明建设必不可少的重要实现条件,理应受到哈尔滨市政府的重视。

首先,市政府应当成立大气治理专项小组,对症下药,针对哈尔滨市大气污染的成因,制定符合本市实际的大气治理行动方案。派大气污染防治专家针对污染问题进行调研,针对不同主体对于大气环境的破坏制定不同的处罚措施。

其次,政府应当利用其自身权威性做好大气污染防治的宣传工作,让哈尔滨市的市民企业以及其他利益团体对于大气污染防治树立正确的责任意识。

除此之外,政府承担着加快推进污染企业的转型升级的重任[3],政府应通过先进技术对生产企业加以改造,提高传统产业在创新与生态产业之间的竞争力,逐步淘汰一些高污染、高能耗的产业,同时大力发展第三产业。

更为重要的是,政府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提上议事日程,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规范企业以及公民的行为,加强政府的监督管理工作,将治理任务分配到各省市,再层层分配的企业个人,从根本上解决企业、个人对于环境保护的不重视问题并承担相应的环境保护义务[4]。

(二)企业之责

本着“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根据各自排污所造成的危害程度,哈尔滨市的各类对大气环境有污染的企业应当自觉承担起社会责任,这不仅是企业的责任意识体现,更加体现了社会公平意识,平衡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之间的差额。企业应当努力改善自身清洁生产的技术,大力开展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为中心的项目,逐步降低化石能源的比重,积极发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尽量减少生产所带来的资源环境的代价,保护共有的大气资源。

(三)社会之责

为了避免公共产品悲剧的再次发生,哈尔滨市市民应当在维护自身利益的同时努力保护大气环境。虽然大气环境保护不是仅仅依靠市民力量就能够做到的,但是市民也应该在力所能及的基础上为哈尔滨市乃至全国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贡献自己的力量,可能是出门少开几次车,也可能是少焚烧秸秆。毕竟每个人都不只是一个经济人,更加是会以自己的努力为他人、社会做贡献的社会人、复杂人。

总之,大气污染治理工作是一项艰巨而又复杂的任务,需要政府、企业、社会三方构建良好的治理体系,三方共治,将哈尔滨市大气污染治理工作落实到实处。

参考文献:

[1] 王跃生.环境污染——经济学的思考[J].读书,1998,(12).

[2] 庇古.福利经济学[M].朱泱,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6.

[3] 郭俊华,刘栾玮.我国城市雾霾天气治理的产业结构调整[J].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3).

[4] 王清军.区域大气污染治理体制:变革与发展[J].武漢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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