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社会体育管理体制若干问题刍议
2018-10-15黎楚汉
摘 要:随着国家经济的进步和时代的发展,社会上各种管理体制也不断的发展。社会体育是我国人民社会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体育的管理观念和管理体制也应当不断的完善,只有这样才能保障我国的人民群众社会体育活动积极的开展。
关键词:社会体育;管理体制;管理观念
第 1 章 前言
体育管理体制是指国家在对体育管理的过程中所形成的相对稳定的组织结构形式、权力分配方式和在一定管理制度规范、约束下展开的运行机制的总称。体育管理体制决定了国家、社会和个人在体育领域中的地位,当然也决定了他们在体育领域中的权力和利益的比例分配以及所起的作用,并提供相应的组织保障。
社会管理型的特点是社会体育主要由各种社会体育组织进行管理,政府一般不设立专门的体育管理机构,政府对于体育事务很少介人和干预。即使在介人和干预时,也常常是采用立法或经济补贴等方式间接地进行。
结合型社会体育管理体制是由政府和社会体育组织共同管飞体育的管理体制。政府设有专门的社会体育管理机构,或指派几个部门负责管理社会体育,如中国体委系统的群众体育司、处、科等部门即为政府职能部门。
第 2 章 我国社会体育管理体制的现状与特点
我国于1986年正式出台了《国家体委关于体育体制改革的决定》,这一文件的出台将我国社会体育管理体制的发展分为了两个阶段,即改革前和改革后。
2.1我国社会体育管理体制在改革前的特点
我国的社会体育管理体制在改革前概括地说是在党中央国务院直接领导下的政府领导机构和社会体育组织相结合的管理体制,是混合型类型。
2.2我国社会体育管理体制改革后的特点
我国社会体育管理体制改革后呈现出三级制管理的特点,即政府管理、社会管理、基层组织管理。
(1)政府管理主导
在政府管理这级管理层面上,分为专职管理机构与非专职管理机构两类。专职社会体育管理机构是政府管理系统中的重要部分,国家体育总局群体司是其最高行政职能部门,拟定社会体育工作的政策法规和发展规划是它的主要职责;推行全民的建设计划、监督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开展国民体质的监测指导和推动学校体育、农村体育、城市体育及其他社会体育的发展。与他们对应的地方各级社会体育管理机构在业务上受上级社会体育管理行政部门的指导,但人民政府领导人事与财务等方面。非专职管理机构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在一些系统或者部门内部设立的专门负责管理本系统或者部门内部体育事务的体育管理机构,例如教育部主管学校体育事务、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负责少数民族体育事务等。随着我国社会体育的不断发展,一些专职体育管理部门也发生了一些变化
(2)社会组织协助
负责协助政府部门管理社会体育事务的社会组织也分为两类,即专门体育组织和其他组织。
体育组织。我国现有的专门从事社会体育管理的体育组织主要包括各级体育总会、单项运动协会、行业体育协会和各种人群体育协会等。中华全国体育总会和县级以上地方体育总会都包括在各级体育总会中,是体育工作者的群众性体育组织;是在民政部门登记的体育社会团体。为促进某一项目的发展而成立的社会团体叫单向运动协会,作为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的团体成员,单项运动协会起到宣传和推动本项目群众性体育运动开展的作用,促进体育社会化,举办各种比赛和体育活动的职责。各行业体育协会是各行体育工作的主管部门,也是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的团体成员,我国的行业体育协会大都属于各行直属事业单位。成立体育社会组织是为了满足不同人口群体开展社会体育活动的需要,如老年与农民体育协会等,它们在组织不同人群体育活动的时候发挥其特有的作用。
其他社会组织。其中主要包括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内部设立的体育机构。这些组织与广大人民群众联系紧密并有完善的组织管理系统,这就为开展体育活动提供了有力保障,另外在这些部门的职责中对所辖群众的健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当组织其群众开展体育活动。
第3章 我国当前体育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
3.1管理机构设置不当
国家体育总局先后建立了 20 个运动项目管理中心。担任协会实体化的先锋,国家体育总局对运动项目管理中心的定位是国家体育局剥离相应职能到协会的过渡机构,全面统管该项目的发展,上对政府体育机构负责,下对高水平运动员的培养、商业比赛或职业比赛的开发、大众体育开展负责。
3.2 责权利不清
国家虽然通过 1995 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保证国家体育事业的正常发展,各机构依法行使职能,但因为管理机构设置不当,导致责权利不清。管理体育的成了管办两手抓,而办体育的却成了两手空,为了谋利,行政一把手可以强扭市场无形的手。
3.3软硬件不完备
虽然现在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但许多协会由于这种业余状态,连基本的协会章程都不具备。
第4章 对我国社会体育管理体制存在问题的对策
4.1 加强社会体育管理体制创新,实现政策制定与执行的分离
长期以来,我国体育管理面临着政企不分、政事不分、管办不分的问题,政策的制定与执行相混淆,“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也是教练员”的现象比较突出。中华全国体育总会、全国性单项运动协会的职责未能充分发挥,其实体化进程较为缓慢。
4.2支持发展非营利体育组织和社区体育组织
社会体育的开展仅靠政府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支持并培育基层非营利性体育组织尤其是社区体育组织才是有效路径。英国非营利性体育组织的发展给我国提供了一个较为成熟的范例。
4.3 强化政府、企业与非营利组织的多元合作,支持地方体育组织的横向联合
强化政府、企业与非营利组织之间的多元合作首先要充分调动最广泛的公共资源与私人资源为发展社会体育服务;其次,要能够避免因组织林立而造成的部门之间合作协调不顺畅和“碎片化”的制度结构。需要强调的是,政府、企业与非营利组织的多元合作是建立在相互认同、协商以及伙伴关系原则基础上的,不能越姐代厄。
4.4 政府主导下的绩效评价机制是改革得以推进的重要保障
英国社会体育的多元合作模式并不意味着组织间的绝对自治、独立和自由,更不意味着“空心化”政府,而是责、权、利相对等的责任系统,而绩效评价则是政府管理过程中保障责、权、利相互统一的重要手段。
第5章 结束语
体育管理体制是指国家在对体育管理的过程中所形成的相对稳定的组織结构形式、权力分配方式和在一定管理制度规范、约束下展开的运行机制的总称。体育管理体制决定了国家、社会和个人在体育领域中的地位,当然也决定了他们在体育领域中的权力和利益的比例分配以及所起的作用,并提供相应的组织保障。随着国家经济的进步和时代的发展,社会上各种管理体制也不断的发展。社会体育是我国人民社会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体育的管理观念和管理体制也应当不断的完善,只有这样才能保障我国的人民群众社会体育活动积极的开展。
作者简介:
黎楚汉,硕士在读,研究方向:体育法。
(作者单位:长江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