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恩格斯选举思想对中共党内选举的启示
2018-10-15张思奇
张思奇
摘 要:中国是一个实行社会主义制度的社会主义国家,因此中国的党内选举制度的设立首先要立足于马克思与恩格斯的选举思想基础之上,再从本国国情出发使之与社会主义中国相适应。中国共产党坚持理论创新,在党内民主选举上也取得了一系列的进步,然而在制度设立以及在实施中还存在一些问题,通过对这些问题的研究并提出相对应得措施可使我党继续向民主的道路深进。
关键词:马恩选举思想;中国党内选举;继承创新;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D621.4 文献标识码:A
1党内选举制度的理论来源
在1847年夏马克思和恩格斯对同盟进行了改组,同盟的代表大会及各部委员乃至中央委员都是通过民主选举而产生。恩格斯也说道:“组织本身是完全民主的,它的各委员会由选举产生并随时可以罢免”,另外,马克思恩格斯强调党代会必须每年召开一次。此外,所有的党员一律平等对待,也就是说通过自下而上的选举产生党的各级领导机构。正是因为马克思恩格斯对党内民主选举十分看重,使得党内民主的形势在共产主义者同盟中初步形成,使得同盟的成员全心全意为共同的事业而奋斗。
马克思恩格斯为了更深层次的完善党内选举制度,在第一国际时期又明确指出:“每一个会员有参加选举全协会代表大会的代表和被选为代表的权利”这又强化了党内民主选举的重要性。另外马克思恩格斯肯定了公社的普选制和撤换制,他们也通过对各国选举的实践分析出了民主的实现离不开普遍选举,无产阶级利益的实现也离不开普遍选举的结论。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只有通过民主的党内选举方式才能保证无产阶级政党的生命力、活力和战斗力。这也成为我党实行直接选举,间接选举的理论依据,现也是在必须坚持和改革的方向。
2中国共产党党内选举制度的继承与发展
中国共产党根据马克思恩格斯的选举思想制定了党内选举制度。
首先在选举范围上:党章第十条(2)规定: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都由选举产生。这里明确指出了党的选举范围,无论任何共产党员都有行使自己的选举与被选举的权利,这也体现了马克思与恩格斯的民主选举思想。
其次在选举方式上:党章第十一条规定: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要体现选举人的意志。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分为三种:等额与差额选举、直接与间接选举、公开与秘密选举等。党章第二十三条规定:党的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和中央委员会总书记,由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中央委员会总书记必须从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委员中产生。第三十条规定: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这也就是说除了党的基层委员会之外,党的各级代表大会及其委员会都采用间接选举的方式。
3当前我国党内选举制度所存在的问题
中国党内选举中所存在的问题可以分为两大部分,一个是从顶层设计层面来讲有:差额选举比例和直接选举范围小;对选举的监督机制不够完备。另一个则是从实际运行层面:确定候选人的方式不规范;党员对党内选举的意识偏颇以及在选举中整体缺乏角逐性。
3.1制度层面
3.1.1、差额选举比例和直接选举范围小
根据《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四条规定: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委员会委员实行差额选举,而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实行等额选举。这说明差额选举的范围还是不够。另外第十二条: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差额比例不少于20%;第十七条: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差额比例不少于10%;这说明地方的党代表中每十个代表中只二个来自差额选举,而各级委员、候补委员以及纪检委员等每十个代表中只有一个来自差额选举,地方常务委员无论代表候选人有多少,也都最多只有两个来自差额选举。这无疑体现的是差额选举的比例太小。当前我党仅仅在党基层组织的委员选举中实行了直接选举。根据《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其他的则是间接选举产生。
3.1.2、监督机制不够完备
一个制度运行的规范与否很大程度上与监督体系的完备有关,监督使其运行更具有方向感。对于党内选举来说,选举结果的公正与否和是否实行了有效的监督有很大关系。因为选举在实际执行当中是靠人来完成的,就可能就会出现不严格按照选举规定实施选举,最终导致选举结果失去公正性。
3.2实际运行层面
3.2.1、确定候选人的方式不规范
党内选举工作展开的首要步骤就是候选人的酝酿提名,而这恰恰也是最容易产生暗地操作的地方,使产生的党员代表不具备代表性。因为在实际运行中提名候选人的权力是交给上级党委的。这就容易导致贿选行为的产生,只要与上级搞好关系就有可能被上级提名,然后再进行走形式的投票。这使得众多党员权利得不到保障,也不能代表众多党员同志的意志,这样“选举”出来的党员代表难以取得众多党员的认同。
3.2.2、党员的选举意识不强
在各级党组织党内选举中,很多党员干部都不重视自己的选举权利,主体意识缺乏,积极性不足,乃至在党内进行选举投票时盲目跟风。另外,就是“领导本位”意识严重,一些党员为讨好领导,直接把领导的意思当为自己的意思。这不但助长了领导的家长制作风,还使更多党员干部参与选举的积极性遭到打击。
3.2.3、党内选举的竞争性不强
从开始部分实行差额選举后,选举竞争性有所增强,但是又奈于差额选举的范围过小,使其发挥的作用微乎其微,难以达到增强竞争性的作用。相关数据表明:55.58% 的人认为差额比例太小,90.75% 的人认为“陪选”现象普遍。其中陪选者都是被领导有意安排的人,这些人要么能力不足,要么被领导暗示,总之与正选者不能形成竞争。这样就使 选举的竞争性得不到增强。
4完善党内选举制度的对策
针对我国党内选举现存的诸多问题,我们可以回归到马克思、恩格斯对选举的论述上,根据他们对选举透彻的分析找到一个方向,指引我党更好的把民主融入到选举。中国共产党在当今时期在新形势下,就应该根据国情,积极的发展创新党内选举制度,为实现党内民主作出努力。
4.1继续扩大直接选举的范围与差额选举的比例
我党非常重视党员权利同时也在积极改革选举制度规则。因此切入点就可以在规则上入手,改变当前差额选举的比例和直接选举的范围较小的情况。
1、可以从基层党组织开始,差额选举应该全面推行不但基层书记副书记由差额产生,甚至各级书记副书记都要从差额选举中产生。另外就是要继续扩大差额选举比例。当前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差额比例在20%以上,: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差额比例在10%以上,其实应该将这都提高到20%以上。当然,我们也不可以盲目扩大差额比例,要根据实际情况所制定。例如:从党的十六大代表差额比例的10%到十九大的15%,可知中国共产党在努力地扩大党内民主,同时还体现出在进行自身改革时所需要的谨慎。
2、从理论上讲,最能体现选举人意志的选举方式就是直接选举了,这不仅使每一个人都有权利去选择想要选择的代表人,还能使选出来的代表更好的代表选民的意志。从实践上讲,当前县级(包括县级)以下实行了直接选举产生人大代表。这为我党内部实行以及扩大直接选举提供了借鉴。以乡镇一级党委书记,副书记的公推直选为例,这使广大党员的选举权利得到充分表达,他们都由党员大会直接选举产生。对此,我们可以全面推行乡镇级别的领导人从直接选举中产生,然后在其基础上可以使市级党领导和市级党代表皆由直接选举产生。
4.2完善党内选举的监督机制
要明确部门,明确责任,明确处罚规则,对党内选举的各个部分进行有效的监控。监督环节包括选举前对候选人的确定整个流程,还有对选民的登记进行监督;监督对象要更为全面,不仅包括候选人,还应包括选举人和选举的主持机构。这对防止暗箱操作,贿选等行为都有直接的决定作用。最后还要健全监督责任追究制,对于选举后出现当选者失职、渎职现象的要追究监督部门的责任。由此可以保证监督的公正性与客观性。
4.3规范候选人的确定方式
候选人最终是要代表广大党员向上级表达意见,要反映广大党员意志的,所以候选人的确定就变得尤为重要,这直接涉及的是广大党员的根本利益。对此,不仅要在制度规定上明确候选人的确定方式,还要在操作过程中进行有效的监督,例如在党代表选举中候选人的提名要有明确而细致的推荐程序,无论是地方还是基层党组织都应该严格按照程序去确定候选人,这样做才能保证党代表候选人的选举体现多数人意志。最后要对候选人进行充分的公示,对候选人有异议的党员同志可以进行反映并得到公正的答复。
4.4提高选举积极性从而加强党内选举竞争性。
4.4.1、加强党内选举价值观教育
首先要以马克思恩格斯选举思想为指导,继承发展马克思恩格斯选举理论,坚持在党内选举中人人平等,尊重党员选举权利的基本原则。其次要与当前国情相适应,树立起正确的选举观念。“提升党内选举意识的关键在于能否确定一套支配党员党内选举思想和行动的核心价值理念并向周边环境的辐射”因此,对广大党员同志进行价值观教育,使其明白党内选举是关乎于党的生计的一件大事,从心底里升起对党内选举的尊崇。
4.4.2、拓宽党员参与党内选举渠道
通过扩大差额比例,使更多党员同志有机会成为党代表,这不但使党员参与的积极性增加,还增加了竞争性,竞争性的增加可以为我党提供更多可供选择的对象,也更能体现党内民主的理念。另外,健全选举意见表达机制,要使党员同志能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改变过去无处表达意愿的状况或有却得不到回复敷衍了事的状况。只有改变了这种状况,广大党员才更有积极性去参与选举,行使选举权利。
当前党内民主不断发展,选举也越来越规范化,科学化,说到底,只有在坚持马克思恩格斯选举思想的基础上,联系中国实际,对党内选举进行改革创新,才能选择出优秀的人才,同时反过来为民主的道路做好铺垫打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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