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新两国农产品市场流通情况及对北京的启示
2018-10-13王晓东王大山
王晓东 王大山
[摘 要]农业供给侧改革和非首都功能疏解对北京农产品市场流通体系建设提出了新的挑战和要求。澳大利亚、新西兰两国农业发达、市场经济成熟,其农产品市场流通体系的各自特点对北京有积极的借鉴意义。文章从流通渠道、核心环节、组织管理三个方面剖析澳新两国及北京的农产品市场流通状况,提出澳新两国对北京农产品市场流通体系建设具有四方面启示:批发市场将长期是农产品流通体系的核心;政府应该在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中有所作为;积极培育以合作社为主体的市场流通主体;我们在农产品流通模式创新方面有后发优势。
[关键词]澳新两国;农产品;流通;启示
[DOI]10.13939/j.cnki.zgsc.2018.28.162
1 背景及意义
农产品市场流通是联结农业生产和消费的纽带。有序、高效、活跃的农产品市场流通不仅能够满足广大消费者对农产品多层次、多元化的消费需求,也能够充分发挥市场调节资源配置的枢纽作用,引导农业生产改善结构、提升水平。当前,我国正在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其主要任务就是使农业生产的结构符合市场对农产品的需求,关键点在于通过市场流通环节充分释放、准确把握生产和消费信息,进而分析研究产销的匹配程度。这就对农产品市场流通体系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同时,北京市在首都功能疏解的形势下对传统的农产品市场流通体系带来了升级转型的巨大压力。如2015年以来,昌平回龙观市场、玉泉路粮油市场相继关停,锦绣大地市场、新发地市场已经启动就地升级改造的工作。今后北京市农产品市场流通体系总的发展要求是符合城市整体的建设规划和功能定位,要由低端业态转变为高端业态,但同时也要满足北京城市居民“菜篮子”供应保障。可以说,北京当前的农产品流通体系处在重要的变革期,需要深入研究变革的方向、定位和措施。所以,我们有必要对其他国家尤其是市场机制比较成熟的农业大国、发达国家进行学习和借鉴。
澳大利亚、新西兰两个国家同属一个区域,社会制度相近,农业都很发达、市场经济也比较成熟;且这两个国家地域面积差别很大,澳大利亚国土面积(770万平方公里)是新西兰(26.77万平方公里)的28倍[1],这种差异必然导致农产品市场流通组织结构的不同(大流通和小流通)。所以,澳新两国农产品市场流通状况的比较更有利于我们更全面地认识农产品市场流通体系建设的内在规律。
2 澳新两国农产品市场流通体系的基本情况
农产品市场流通简单理解就是农产品从生产到消费的过程,分析这一过程主要需要搞清楚三个方面:①从生产到消费所经历的渠道或环节;②在所有的环节中哪个节点发挥着核心作用;③各环节内部及环节之间怎么组织管理。(见下图)
澳大利亚、新西兰两国农产品流通体系涉及方方面面,且各有特色。下面就从这三个方面做以框架性介绍。
2.1 澳大利亚农产品市场流通情况
(1)农产品流通渠道。澳大利亚地域广阔、农牧资源丰富,是世界上重要的农产品生产国和出口国。[2]其农业生产主体是家庭农场主,生产规模较大但分布比较分散。所以,该国的农产品市场流通体系需要很强的集散环节,集散功能由批发市场来完成,其流通环节多数是四个或者五个:即农场主—产地市场(区域性的小市场)—批发商—批发市场—零售商—消费者,或者农场主—批发市场—零售商—消费者。
(2)农产品流通的核心环节。澳大利亚农产品流通体系的核心环节是六大农产品中央(中心)批发市场,分别位于悉尼、墨尔本、布里斯班、阿德莱德、珀斯和纽卡斯这六个中心城市,总体上每州一个。[3]澳大利亚国内多数蔬菜和瓜果都通过这些中央市场分销、转运(包括出口)。每个中央市场的规模、销售额都很庞大。其中悉尼农产品批发市场是澳大利亚最大的批发市场,也是全球最大的批发市场之一,该市场近千家批发商长期经营,年销售额超过40亿澳元。销售对象包括二级批发商、连锁超市、独立零售商、食品加工企业、出口商和餐厅等。悉尼农产品批发市场分为中间商交易区、生产者直销区,还设有零售区域。其中生产者直销区供大型农场主直接入场销售,零售区域面向消费者销售产品。虽然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澳大利亚的“农超对接”发展加快,但批发市场在农产品流通体系中承担的集散任务仍在60%以上。
(3)农产品流通体系的组织管理。澳大利亚的中央批发市场相比国内的农产品批发市场较规范。中央市场早期均有澳大利亚各州政府所有并运营管理(国内多数批发市场是村集体、乡镇自发兴办的),后来多数都逐渐转交民间企业经营,这些企业基本都建立了完善的现代公司治理结构,并且公司的股东主要由市场内的各种参与者组成,包括农场品供应商、批发商、零售商、仓储企业、食品加工企业等,产业链不同环节的主体形成了利益共同体。每个市场都有专门的管理条例,由运营公司负责执行。国内多数农产品批发市场都需要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需要向澳大利亚学习借鉴。
2.2 新西兰农产品市场流通情况
(1)农产品流通渠道。新西兰农业生产结构集中在牛羊养殖业、苹果、猕猴桃种植业等几个产业。[4]由于新西兰国土面积较小,农业主产区域和产业结构集中,其农产品流通体系组织的复杂程度不高,农产品流通由产销委员会(产销联盟)统一组织,或出口、或进入国内终端销售渠道,其流通链条只有两个到三个环节:产销委员会(代表了农业生产者)—出口;或者产销委员会(代表了农业生产者)—大型超市—消费者。
(2)农产品流通的核心环节。农业產销委员会(联盟)在农产品流通中发挥着核心控制作用, 该国农产品基本上由产销委员会“统购统销”。当然,不同的产品其控制作用也有差别。如肉类委员会负责管理协调肉类生产的各个环节,组织全国4000个肉类生产农户按照统一的标准规范进行生产,并为生产者提供科技、市场信息等综合服务,并组织肉类生产者与60家肉类加工出口公司建立稳定的产销关系,由肉类加工出口公司将产品销往国外或国内终端市场。苹果和梨销售委员会与此不同,是新西兰唯一的果品销售组织,果农生产的全部果品都由该委员会统一收购,然后有65%的果品由该委员会统一出口,35%的果品由该委员会销售给加工企业或超市等零售终端。[5]新西兰的苹果和梨销售委员会类似于垄断企业,但这种垄断代表政府行使产业管理和调控职能,对产业的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一方面,该委员会统一了全国水果质量标准和包装规格标准,提高了果品的质量和商品化、品牌化。另一方面,该委员会负责根据国内外市场行情制订生产销售计划,调节国内果品的产量和出口量,并与果农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规避了价格风险对果农的影响。
除此之外,新西兰农产品主要的终端销售渠道是大型超市,城市居民80%都从大型超市购买农产品。而超市销售的农产品均为加工好的产品,如罐头、鲜切菜等,终端渠道很少销售初级农产品。这和中国的农产品流通情况迥然不同。
(3)农产品流通体系的组织管理。新西兰主要农业产业都有产销委员会这样的组织机构,委员由农业生产者、经营者依照该国议会专门立法组织形成,代表农业生产经营者利益、独立于政府的机构。该机构类似于日本、韩国的农业产销合作社(产销班),但在经营管理上又有所不同。如其权力机构是董事会,政府要指派或指定1~2名代表行使政府的监管和宏观调控职能。可以说,新西兰农产品市场流通政府直接干预得很少,依靠市场来配置资源,但农业产销委员会代替了政府的计划、调控职能,提高了农产品市场流通的组织效率,是该国非常有特色的做法。
3 北京农产品市场流通基本情况
北京是典型的大型农产品销地市场,同时本地农业生产空间十分有限,农产品自给率偏低,主要依靠大市场、大流通来满足城市“菜篮子”供应。目前,北京有20家比较大型的农产品批发市场、700余家农贸市场(菜市场、含早市)、30多家经营生鲜农产品的连锁超市。形成了以农产品批发市场为主动脉,农贸市场、社区菜店为毛细,连锁超市为辅助的流通网络。北京农产品市场流通的主要特点如下。
3.1 批发市场是农产品流通体系的核心,保障城市供应
北京农产品流通体系的集散功能主要依靠批发市场来完成。2016年北京市农产品批发市场农产品交易总量近1000万吨,大约占到农产品流通总量的70%;另外,农贸市场占到农产品流通总量的15%左右,农超对接、农餐对接等农产品直供份额在10%左右,电子商务等其他渠道占到农产品流通总量的5%。蔬菜等鲜活农产品在农产品批发市场的流通量更高,占到整个流通总量的80%以上。可以说,北京的农产品批发市场汇聚了全国各地乃至全球的农产品,使北京城市居民能够一年四季消费到各色各样的农产品。以蔬菜为例,目前批发市场有200多个蔬菜品类,既有京郊本地菜,又有河北、山东、江苏、福建、上海、内蒙古、安徽、两湖、山西、河南、东北三省、内蒙古等地的中程菜,还有海南、两广、云南等地的远程菜。另外,北京的农产品批发市场也是我国北方地区农产品的重要集散地之一,有近10%的鲜活农产品经由北京市场运往河北、内蒙古、东北地区。
3.2 本地农产品形成多种流通渠道并存的局面
在大市场、大流通的格局下,北京地产农产品缺乏成本优势,所以北京农产品定位在高端市场,不断探索、开拓新型销售渠道。尤其是近两年来,北京农产品为实现优质优价形成了多元化的流通模式。一是“农超对接”模式,通过专业合作社或经销企业与超市建立稳定的供销关系。如昌平小汤山蔬菜直供物美、永辉、超市发等连锁超市。二是产销一体流通模式。农产品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通过建立生产基地、开設连锁直销店,集生产销售于一体、实现产销一体化经营。如平谷区多家农民合作社在城区建立了22家直销店销售平谷大桃和其他特色农产品。三是高端配送和会员制流通模式。农业园区、合作社与大型企事业单位、星级酒店等高端消费群体建立稳定的产销关系,实现产地与菜桌直接对接。另如北京“阿卡农庄 ”与甲骨文、IBM等大型IT企业员工建立会员制销售关系,产品直接供应其会员消费。四是观光采摘流通模式,实现京郊特色农产品就地销售。近年来北京大力发展休闲观光农业,这种销售模式增长迅速。如2016年全市农业休闲采摘出售农产品收入5.9亿元,同比增长18.5%。五是电子商务流通模式。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农业生产者以互联网、微信为平台开展农产品的网上下单、网下配送、电子支付,这是农产品直销的新形式。据调研,2016年北京有6.7%的农业生产经营者应用了电子商务这种流通模式。
3.3 农产品流通体系管理方式粗放,主体小散特征明显
我国农产品流通体制放开后,千家万户的小农开始走向市场,成为市场流通的主体力量,村集体、共商管理部门、国营商业企业等多元主体自发地圈地兴办农产品批发市场,一方面搞活了市场经济;另一方面也积累了无序发展、粗放管理的种种问题。就北京来说,农产品流通体系管理粗放主要表现为:①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建设缺少法律规范和统一规划。长期以来,北京市缺少相应的法规对农产品批发市场进行管理,致使批发市场的市场准入和运作不规范,且在批发市场快速兴起的时候没有根据城市发展总体布局进行规划,导致批发市场与城市发展的空间矛盾日益突出,如北京最大的新发地市场位于四环边,给周边的交通管理和环境整治带来较大的压力。另外,法律规范的缺乏也造成了批发市场用地、税收等政策的模糊,多数批发市场的土地性质是城市绿地,不能搞升级改造性的建设;多数商贩买卖不需要交税,这就为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发展带来了不稳定因素。②农产品批发市场基础设施薄弱,环境较差。由于政策的缺乏、政府投入的不足,大部分批发市场的经营方式常年停留在“圈地收钱”的状态,升级改造的动力不足。目前大部分批发市场的交易厅棚为临时设施,一些农产品交易尚在露天条件下进行,农产品仓储设施、物流装卸设施、质量检测设施、信息化设施等基础设施均显落后,市场环境脏乱,卫生条件较差。③农产品流通主体规模小、组织化程度低。无论是批发市场经营的商贩,还是北京本地农业生产经营的主体,大多是小规模的个体经营,且没有形成稳定的产销合作组织,缺乏有实力、规范化的大批发商、代理商组织,难以形成稳定的、规模化的农产品供应链条。所以形成了“千家万户种菜、千家万户卖菜、千家万户买菜”的市场流通格局。
4 澳新两国农产品市场流通体系对北京的启示
改革开放以来,国内农产品市场流通体系迅速发展,客观上促进我国农业摆脱了短缺时代,为国民经济的稳定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后盾。可以说,我国的农产品市场流通体系是符合我国农业生产消费实际情况的,其流通效率并不比澳洲等发达国家的农产品市场流通体系差。澳洲两国的农产品市场流通体系各具特色,也说明农产品市场流通体系没有标准化的模式,不同国家不能简单地模仿而只能参考借鉴。综合来看,澳新两国农产品市场流通体系对我们的启示如下。
4.1 批发市场将长期是农产品流通体系的核心
澳大利亚、中国这样幅员辽阔的国家,其农产品的空间分布和时间分布较明显,如中国冬季蔬菜的主产地是海南、夏季蔬菜主产地是河北北部、内蒙古、东北等冷凉地区。这就需要大市场、大流通来满足各地区的尤其是城市农产品供应,而大市场、大流通需要批发市场这个重要的集散环节。相反,新西兰这样的小国家农产品生产的空間和时间都比较集中,本身在产地就基本完成了集散功能,不需要批发市场来汇聚五湖四海、不同种类的农产品。所以,澳大利亚通过6个中央批发市场来满足主要城市的农产品供应,而新西兰通过不同的农业委员会来“垄断”产销。这就启示我们,我国的国情决定北京的农产品供应需要批发市场来承担集散功能,这是个长期的过程,并不能认为市场经济发达后,农超对接、电子商务等直销渠道会代替批发;也不能把批发市场视为低端、落后产业进行处理,而应该尊重现实规律,更加重视农产品批发市场的规划和建设,把政策、资金的重点聚焦到批发市场提升而不是农超对接、农社对接等新型渠道的建设。
4.2 政府应该在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中有所作为
农产品市场流通体制放开是我国改革开放的重要内容,但历史经验告诉我们放开市场、搞活流通不能视为政府可以对农产品市场流通不管不问。在澳大利亚、新西兰两个发达的市场经济体,政府对农产品市场流通体系建设发展是有义务的。如澳大利亚的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早期由各州政府所有并运营管理,虽然后期多数转交民间企业运营,但所有权归地方政府,政府还向市场派驻人员进行监督管理。[6]新西兰的农产品流通管理组织(委员会)是依法成立代表公众利益的机构,代替政府行使服务、管理、宏观调控职能。[7]政府对农产品市场流通体系的管理义务有三方面依据:①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具有公益性,需要政府参与;②农产品市场流通的顺畅是政府扶持农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的重要方式;③农产品市场需要政府宏观调控。因此,政府在农产品市场流通体系中应有所作为:一是投资或补贴农产品批发市场基础设施建设;二是做好农产品批发市场法律规范、规划、流通标准的建设;三是引导农产品产销对接,畅通流通渠道;四是做好农产品市场波动的调控和市场风险的防范。[8]
4.3 积极培育以合作社为主体的市场流通主体
澳大利亚的农产品市场流通主体是规模农场主、大型批发商或代理商;新西兰农业以小规模农场为主,但在政府引导下农场主组织形成了产销委员会(联盟),由产销联盟来组织生产和销售。这两个国家以不同形式实现了农业生产流通的规模优势。相比之下,国内农产品市场流通主体多为小农、小商贩,我国的小农经济决定了我们不可能学习澳大利亚那样的农业生产经营体系,只能向新西兰学习,通过把小散的主体组织起来实现规模化,就北京来说,要积极培育统一组织生产和销售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产销协会,可发挥农业龙头企业在产销合作社中的带动作用,其目的是克服单个农户创市场面临的风险、建立稳定的农产品生产—销售合作关系,促进农产品产销主体的组织化、规模化发展。
4.4 在农产品流通模式创新方面我们有后发优势
北京地产农产品形成了会员制、电子商务、休闲采摘等多元化的农产品流通模式,而这些模式在澳大利亚、新西兰这些发达的市场经济体并没有中国这么丰富多彩,澳洲两国农产品的电子商务更没有国内便捷、发达。所以,我们在农产品流通模式创新方面具有后发优势,其动力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我们处于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变革的阶段,农产品面临多元化、多层次的需求,如2000多万名北京市民对农业不仅有吃饱的需求,还有吃好、吃出品牌、吃出花样、休闲娱乐、农耕体验等多种需求,不同的需求我们可以通过不同的农产品流通模式来满足;另一方面我们在信息技术、移动通信技术、物流配送方面具有明显的正向网络外部性(用的人越多,单个用户得到的收益越大),更适合开展农产品电子商务。所以我们要充分利用自身“互联网+”、共享经济方面的后发优势,推进农产品流通体系的发展变革,进而加快农业现代化进程。
参考文献:
[1]许世卫,信乃诠.当代世界农业[M]. 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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