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口城市居留意愿的影响因素分析
——基于居留时限的视角
2018-10-13郭郡郡
郭 郡 郡
(西华师范大学政治学研究所,四川 南充 637009)
近年来,随着我国非农化进程的快速推进和城镇化水平的不断提升,大量劳动力从农业生产中转移出来,在城镇中形成规模庞大的非农流动人口。原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在《中国流动人口发展报告2017》中指出,截至 2016 年底,我国流动人口总数达2.45亿人, 并预计,在今后较长一段时期,大规模的人口流动迁移仍将是我国人口发展及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现象。如此大规模的流动人口何去何从,不仅事关我国“三农”问题的破解、城镇化战略的推进,还可能影响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自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在此背景下,党的十八大和十九大报告接连提出“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以“市民化”作为中国政府“流动人口去留”的应对之策[1]。在推进市民化的过程中,“流动人口的居留意愿”问题受到广泛的关注。
从市民化的过程看,流动仅仅意味着农业转移人口“从乡村流出”并“进城市谋生”,而要真正实现市民化,还需流动人口具有在城市居留的意愿和能力,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居留意愿是流动人口“主动市民化”,进而成为市民的前提和基础。准确把握流动人员城市居留意愿对有序推进流动人口市民化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居留意愿相关主题近年来一直是学界的热门研究选题。
从词汇学意义上讲,居留意愿本身即暗含“居留时限”,流动人口的城市居留意愿,实际上包含了彼此相关的2层含义:(1)目标流动人口当前是否愿意居留于流入地城市;(2)当前愿意居留于城市的流动人口预期在城市居留时间。前者涉及居留与否的决策,可称为“即时居留意愿”,后者事关居留期限的决策,可称为“长期居留意愿”。尽管大多数关于流动人口居留意愿的统计调查均同时涵盖了“居留与否”与“居留期限”,但有关居留意愿的研究文献却很少关注 “居留时限”问题,对不同时限居留意愿关注得更少。根据丹尼尔·卡尼曼的“参照点”理论[2],由于“居留与否”决策与“居留期限”决策是基于不同的决策参照点,而决策者在不同参照点下的决策通常会考虑不同的因素,这就使得流动人口的即时居留意愿和长期居留意愿可能受不同因素驱动,在此情况下,忽视时限所得的关于居留意愿影响因素的一般化结论,不仅会损失许多有关差异化的重要信息,还会对以此为基础所制定的流动人口相关政策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产生不利影响。鉴于此,本文基于2017年四川流动人口动态监测数据,对在川流动人口居留意愿的影响因素进行分析。与以往研究不同的是,本研究重点关注时限的作用,比较流动人口不同时限居留意愿(时居留意愿和长期居留意愿)影响因素的差异,以期对现有关于流动人口居留意愿的研究进行补充,并为推动流动人口合理有序的管理提供决策基础和科学依据。
一、文献综述与研究假设
(一)文献综述
流动人口如何有效融入流入地城市一直是我国人口迁移研究的核心问题,从流入地城市居留意愿的视角进行研究可以为流动人口的城市融入定量研究提供有益的启发[3]。在国内外学者关于人口迁移或居留意愿的研究中,暂时性、非永久和循环迁移是经常被提及的3个概念,它们的基本含义都是指迁移者没有或者不打算永久改变常住地[4]。早期的研究发现,我国流动人口的迁移大部分是暂时的,流动人口往往只是城市中的“暂住者”[5],他们年轻时留居城市,寻求较高收入的工作,攒够钱后就会回农村老家,形成流动人口的“回流”[6]。
“长期(永久)性居留”是相对于“暂时性居留”而言的,指劳动者长期(永久)离开原住地,在流入地城市长时间留居,甚至彻底融入流入地城市成为新的城市“市民”[7]。与“永久性居留意愿”相关的概念是“定居意愿”,强调迁移者主观上愿意永久留在城市居住和发展。近期的统计和研究均发现,我国流动人口的居留意愿有明显“长期化”的趋势。如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在《中国流动人口发展报告2016》中就指出,近年来我国流动人口的居留意愿持续增强,截至2015年底,流动人口在现住地的平均居留时间超过4年,未来打算在现住地长期居留的比例则超过半数。
有关居留意愿的影响因素,学者们目前已进行了大量以实证为主的研究[8]。研究内容涉及一般居留意愿、返乡意愿、定居意愿,以及留城和返乡意愿之间的选择与比较等多个主题[9];研究对象包括新生代农民工、女性农民工、老年流动人口、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等不同群体[10-13];研究区域则涵盖发达中心城市、欠发达中小城镇、边疆民族地区,以及不同区域间的比较等[14-18]。
归纳起来,现有研究不仅关注了收入和福利等动力因素在流动人口居留意愿中的作用,还重点考察了成本和农村拉力等阻力因素对其居留意愿的影响;不同文献分析的具体变量大体涵盖了7个方面,包括个体特征变量、家庭变量、人力资本变量、经济与物质变量、制度变量、社会资本变量和心理变量[8]。研究结果显示,影响我国流动人口居留意愿的关键性因素总体呈现出“同中存异”的特征。总体来看,年龄、性别、婚姻状况、家庭状况、受教育程度、经济收入、职业环境、居住情况、户籍制度、社会网络、社会融合、土地处置等,均可能是影响特定流动人口城市居留意愿的重要因素,但对于各因素影响的方向和相对大小,不同研究却并未达成共识。整体而言,流动人口的居留意愿不仅在方向上趋于多元化,且不同研究主题、研究对象和研究区域的流动人口,影响其居留的关键性因素也存在明显差异。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在居留意愿的统计调查中,调查者通常会强调居留时限问题,且在关于居留意愿的定量研究中,当前(即时)居留意愿、长期居留意愿和定居(永久居留)意愿等对不同期限居留意愿的度量,实际上也暗含了居留意愿所具有的时限维度,但在有关居留意愿影响因素的实证研究中,研究者并未基于居留时限对居留意愿进行区分,也较少涉及不同时限的居留意愿影响因素差异的比较。由于不同时限的居留意愿基于不同的决策“参照点”,意味着从时限的维度对居留意愿进行度量,即时居留意愿和长期居留意愿可能具有明显不同的影响因素。事实上,通过现有实证研究发现,虽然对于不同特征的流动人口,其收入和福利的改善均是其城市居留的“动力因素”,成本和农村拉力则是其城市居留的“阻力因素”[19],但从时限角度看,影响流动人口当前(即时)居留意愿和长期居留和定居意愿的收入和福利因素并不相同,其中,当前(即时)居留意愿主要受当前收入或福利水平的影响,而长期居留和定居意愿则受预期或长期收入或福利因素的影响更大。因此,现有文献在研究居留意愿的影响因素时对时限的忽略,不仅意味着与差异化有关的信息的损失,还有可能导致以此为基础的流动人口管理政策缺乏针对性和有效性。而现有研究对居留意愿时限分析的不足,也为从时限维度对流动人口的居留意愿及其影响因素进行深入细致的比较研究留下了空间。
(二)模型与研究假设
关于人口的城乡迁移与流动,国内外许多学者从不同视角进行了深入研究,构建了一系列有代表性的模型。其中,美国经济学家托达罗以城乡收入差异为切入点,构建了乡村—城市人口流动的经济行为模型,受到了流动人口研究领域学者的广泛认可。托达罗模型的基本思想是: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迁移的决策取决于城乡预期收入差异。其公式可表述为:
M(t) =f[d(t)],f′> 0
其中,M(t)为t期从农村向城市迁移的劳动力数量,也可视为t期某特定劳动力从乡村迁往城市的可能性;d(t)为t期城乡预期收入差异,f为响应函数;f′> 0表示人口迁移数量或决策是城乡预期收入差异的增函数。托达罗模型意味着,城乡预期收入差异越大,劳动力从乡村迁往城市的可能性越大,流入城市的农业转移人口也越多。
我国的城乡二元结构不仅体现为城乡收入水平的不同,还表现为城乡福利和公共服务水平的差异。因此,本研究参照已有研究对流动人口居留意愿影响因素进行分析,对托达罗模型中“城乡预期收入的差异是流动人口城乡迁移动因”的逻辑进行拓展,认为流动人口选择城市居留的动因主要来自于流动人口认为其居留城市的“净收益”较高。“净收益”是指留城“收获”和留城“损失”之间的差值。其中,留城“收获”来自留在城市的收入和福利的改进,这代表流动人口在城市居留的“动力因素”;留城“损失”则源于流动人口远离故乡引致的心理损失,以及放弃农村资产收入形成的潜在物质损失,这代表流动人口在城市居留的“阻力因素”。因此,区别于传统的托达罗模型,重点强调“净收益”在决定流动人口城市居留中的作用,而“净收益”主要由4类因素决定,分别为收入因素、福利因素、心理因素和农村资产。为此,流动人口城市居留意愿的决定公式可表述为:
S(t)=f[d(t),w(t),c,v]
其中,S(t)为t期流动人口在流入地城市的居留意愿,从时限维度上看该居留意愿可被具体化为“即时居留意愿”和“长期居留意愿”;f为响应函数;d(t)、w(t)、c和v分别代表影响流动人口城市居留“净收益”的收入因素、福利因素、心理因素和农村资产。在此模型框架下,基于已有研究,以及前面从时限维度对流动人口城市居留意愿的讨论,本研究拟检验如下假设:
假设1:收入和福利的改善会增强流动人口的城市居留意愿,心理成本和农村资产的增加则会减弱流动人口的城市居留意愿。
获取更高的收入是流动人口“离乡进城”的初始动因,收入状况的改善可满足流动人口的物质诉求,显然会增强流动人口居留城市的主观意愿。除物质条件外,非物质保障也是流动人口在流入地城市长久生活的重要考量,与在农村从事农业生产相比,在城市从事非农工作的流动人口不仅可享受更有效率的城市公共服务,还能获得城市更高水平的社会和医疗保障,具有更好的福利条件。由此,福利条件的改善和收入水平的提高,共同构成流动人口居留城市的主要动力因素。
但是,居留城市并非没有代价,流动人口“离乡进城”流动的代价涉及心理成本和机会成本。当选择在城市流动时,大多数流动人口将不得不“背井离乡”,与家人分离,从而“无法有效照料家人和孝敬父母”,在中国传统文化下,这种因流动而产生的“分离”显然会导致流动人口心理方面的损失,并引致相应的心理成本。对流动人口而言,尽管在农村的收入少于城市,但也非全无收入,在此情况下,农村资产可获取的收入便构成流动人口居留城市的机会成本,且农村资产获取收入的潜力越强,这种机会成本也越大。由此,心理成本的增强和农村资产的增加,共同构成流动人口居留城市的主要阻力因素。
假设2:流动人口的即时居留意愿和长期居留意愿受相对不同的因素影响,其中即时居留意愿主要与“当前”因素有关,长期居留意愿则更多地受“预期”因素影响。
当流动人口决定“即时居留”和“长期居留”时,他们实际上基于不同的决策“参照点”。“即时居留”针对所有流动人口,着眼于回答“当前是否留下”的问题,是居留决策的第一步;“长期居留”仅针对当前决定留下的流动人口,在“打算留下”的基础上进一步回答“在本地留多久”的问题,是居留决策的更进一步。根据卡尼曼的“参照点”理论,不同的“参照点”下,个体在进行决策时会考虑不同的因素,这意味着即时居留意愿和长期居留意愿将由不同因素驱动。
当流动人口决定“当前是否留下”时,他们类似于思考“当前离乡流动的动机是什么”,因为问题立足于当前,当前因素自然具有重要影响。与即时居留意愿不同,当流动人口决定“在本地留多久”时,他们主要思考“未来能否更好地在本地生活”,问题着眼于未来,预期因素在决策中的权重增加。
二、实证分析
(一) 数据与样本
本研究使用原国家卫生计生委组织实施的“2017年全国流动人口卫生计生动态监测调查”(以下简称“流动人口动态监测”)中以四川为流入地的样本进行分析。流动人口动态监测采用分层、多阶段、与规模成比例的PPS抽样方法,调查对象为在流入地居住1个月及以上,年龄为15周岁及以上的非流入地(区、县、市)户口的男性和女性流动人口。流动人口动态监测的调查时点为2017年4月,其中以四川为流入地的调查共收集到有效问卷5000份。
在流动人口动态监测中,涉及流动人口居留意愿的问题主要有2个:(1)询问全体被调查者今后一段时间是否打算继续留在本地;(2)询问打算继续留在本地的被调查者预计将在本地留多久。前者主要询问被调查者在调查时的“当前留返安排”,可视为对流动人口“即时居留意愿”的度量;后者则重点关注流动人口对“未来留返安排”的预期,可作为对流动人口“长期居留意愿”的度量。
数据显示,在川流动人口整体具有较强的即时居留意愿,有多达85.05%的流动人口打算继续留在流入地城市。但是,在打算继续留在流入地城市的流动人口中,打算在流入地城市定居的比例为35.55%,打算在流入地城市居住5年以上的为54.40%,显示出流动人口在居留时限选择上有较大的差异。
根据实证模型框架,除表征即时居留意愿和长期居留意愿的因变量外,共包含4类自变量,依次为收入因素、福利因素、心理因素和农村资产。此外,参照以往相关研究,还加入了流动人口的个体特征作为相应的控制变量。由此,共得5类相关的变量簇,其变量含义如下:
个体特征。包括性别、年龄、民族、户口性质、婚姻状况和健康状况等衡量流动人口的人口社会学特征的具体变量。
收入因素。包括受教育程度、月均收入对数、支出百分比和就业身份等具体变量。其中月均收入对数和支出百分比用于衡量流动人口的当前收入状况,受教育程度和就业身份则与预期收入密切相关。
福利因素。包括住房状况、医保情况和社保情况等具体变量。医保和社保作为最显性的福利形式,被用于衡量流动人口的当前福利状况;在我国的许多城市,是否有住房与能否享有诸多的城市公共服务密切相关,因此,以住房状况作为流动人口所享有的潜在福利的度量。
心理因素。包括城市融入、随迁成员数和迁移范围等与流动人口心理方面主观感受相关的变量。其中,城市融入主要用于衡量流动人口对流入地城市的心理认同感,随迁成员数和迁移范围则分别用于度量因“无法照料家人”和“背井离乡”而导致的流动人口的心理损失。
农村资产。流动人口留置于农村的主要资产为承包地和宅基地,因此,以有否承包地和有否宅基地作为衡量流动人口农村资产的具体变量。
研究中所涉及的各具体变量的变量名称、赋值和均值统计如表1所示。
为初步了解即时居留意愿和长期居留意愿在不同自变量维度上的差异,分别以即时居留意愿和长期居留意愿为因变量,对各自变量进行单变量回归。其中,因变量即时居留意愿为二项离散选择变量,长期居留意愿则为有序离散选择变量,因此,前者宜采用logistic回归模型进行估计,后者则适合采用有序logistic回归模型进行估计。因变量对各自变量的单变量回归结果如表2所示。
表1 变量名称、赋值和均值
注:“住房状况”中,单位房包括单位或雇主房和在就业场所居住处,自购自建房包括自购商品房、保障性住房、商品房和自建房,租借房包括租住私房和借住房;在流动人口动态监测中,共有8个涉及流动人口城市融入的具体问题,“城市融入”变量为根据被调查者对不同问题的回答加总计算而得
表2 不同自变量的单变量回归结果
注:将“受教育程度”“健康状况”等有序变量视为连续变量;方括号内为类别变量的参照组,圆括号内为标准误;***、**、*分别表示在1%、5%、10%的显著性水平上显著
表2的结果显示,在不同的自变量维度上,流动人口的即时居留意愿和长期居留意愿表现出明显的差异,且即时居留意愿和长期居留意愿在各自变量维度上差异的相对大小甚至方向并不同步,这也初步证实,对流动人口而言,即时居留意愿和长期居留意愿是基于不同“参照点”所作的不同决策选择。
具体而言,即时居留意愿和长期居留意愿均较强的流动人口,通常所具有的外在表征为:受教育程度较高,有配偶,随迁家庭成员多,收入较高,有自购自建房,已办理社保,城市融入度较高等。反之,工作无固定雇主则一般是即时居留意愿和长期居留意愿均弱的外在表征。
但是,年龄较大,自评健康状况较差,虽然可能是流动人口会继续留在本地的外在特征,但恰恰又是当前打算留下的流动人口不会长期留在本地的特征。在这两个维度上,即时居留意愿和长期居留意愿的强弱呈反方向变化。此外,汉族、有本地医保还是强即时居留意愿流动人口的外在特征,而如果流动人口具有非农户口、无承包地、无宅基地,则一般表现为较强的长期居留意愿。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可依据表征大体判断流动人口居留意愿的相对强弱,但并不能就此认为各表征因素即为其居留意愿的影响因素,这是因为各表征变量之间可能存在强相互影响或强相关性,居留意愿在不同表征变量维度上的差异可能仅仅是相关变量的影响所导致的。
(二)实证结果分析
单变量回归没有控制其他变量的影响和变量间的相互作用,所得结果仅具有比较意义,从时限维度考察在川流动人口居留意愿的影响因素,进一步以“是否留在本地”和“在本地留多久”为因变量,对不同自变量进行多变量回归,所得回归结果如表3所示。
表3 流动人口居留意愿影响因素的多变量回归
注:将“受教育程度”,“健康状况”等有序变量视为连续变量;方括号内为类别变量的参照组,圆括号内为标准误;***、**、*分别表示在1%、5%、10%的显著性水平上显著
表3的估计结果显示,无论是变量大小还是显著性,即时居留意愿和长期居留意愿各对应变量系数估计值的相对大小和显著性均表现出明显的差异,由此证实了假设2,即流动人口的即时居留意愿和长期居留意愿受相对不同的因素影响。从结果来看,对即时居留意愿和长期居留意愿均有显著影响的因素包括婚姻状况、就业身份、住房状况、医保情况和城市融入;仅对即时居留意愿有显著影响的因素主要为年龄、健康状况和月均收入对数;仅对长期居留意愿有显著影响的因素则主要包括受教育程度、随迁成员数、迁移范围和老家有否宅基地。
收入提高,流动人口的居留意愿整体增强。这里对收入的度量,不仅包括流动人口当前直接收入水平,还涉及了与收入预期或收入稳定性相关的变量,如受教育程度、就业身份等。事实上,当前收入更多地影响当前决策,从而对流动人口的即时居留意愿产生影响,具体表现为流动人口在收入层级中的位置越高、月均收入对数越高,流动人口越可能选择继续留在流入地城市。相比之下,受教育程度高的流动人口当前收入未必一定高,但其可预期会有不错的长期收入,能为未来在城市长期的生活提供收入保障。因此,流动人员学历越高,长期居留本地的意愿越强。对于就业身份,无固定雇主的就业不仅意味着当前收入无保障,还预示着未来收入堪忧,这就使得无固定雇主就业的流动人口具有相对更低的即时居留意愿和长期居留意愿。在这里,值得注意的是,无论与哪种就业状态相比,无工作的流动人口均具有更高的居留意愿。对此,一个可能的解释是,流动人口大多数从事社会最底层的工作,时刻体会到工作和生活的艰辛,这使他们很容易在工作不顺时“打退堂鼓”,甚至决定返乡。相比之下,无工作流动人口,多为随迁老人或家属,不仅能时刻感受到城市生活带来的便利,也能更少地体验到工作和生活的不易,从而也就使他们相对更愿意继续留在本地。
福利改善,流动人口的居留意愿整体增强。这里的福利不仅包括流动人口能够在流入地城市获得的公共服务,还包括与流动人口长期福利相关的其他特征因素。结果显示,直接福利因素中,社保参保情况并不会对流动人口的居留意愿产生显著影响,相比之下,有本地医保的流动人口,则具有更强的即时居留意愿和长期居留意愿。就其功能而言,医保主要为流动人口现在或未来的疾病医疗提供保障,有本地医保意味着可以更好地获取流入地城市的医疗服务,而更好的医疗也是城市相对于农村最明显的优势之一,这自然使得医保状况成为流动人口居留决策的重要考量。除直接的福利因素外,住房状况则与流动人口对城市福利的体验密切相关。在城市中,住房不仅通过落户政策与诸多具体福利及公共服务直接挂钩,且在“有房才有家”的传统文化中,住房还通过影响流动人口的城市认同来影响其对城市福利的体验。因此,已购住房的流动人口具有更强的城市居留意愿。不仅如此,从系数估计值的相对大小看,住房状况对流动人口居留意愿的影响,尤其是对其长期居留意愿的影响,甚至要远大于其他因素。
与迁移相关的心理因素主要影响流动人口的长期居留意愿。城市融入是流动人口城市认同感的综合反映,城市融入越强,表明流动人口对流入地城市的心理认同感越强,流动人口当前留在本地和长期留在本地的意愿自然也就越强。对于大多数流动人口而言,在作出迁移决策后,其迁移时“同家人分离”所导致的短期心理损失自然已被考虑在内,这些成本也就不再会成为其即时居留决策的影响因素。但是,如决定长期居留于城市,流动人口自然需慎重处理“同家人分离”和“背井离乡”所带来的诸多问题。从估计结果看,随迁家庭成员数越多,表明“分离”的家人越少,因“分离”导致的心理损失也越小,对流动人口长期居留城市的阻碍作用越小,意味着长期居留意愿越强。类似地,离乡距离越近,因“背井离乡”导致的心理损失越小,流动人口的长期居留意愿也越强。
农村资产中,仅是否拥有宅基地对流动人口的长期居留意愿具有显著影响。在大部分城市房价趋高的背景下,住房正成为流动人口在城市“安家落户”的主要障碍,尽管大部分流动人口当前愿意继续留在城市,但如果购房难题无法解决,他们将无法长久呆在城市,离城返乡将是未来迫不得已的选择,此时,宅基地便成为他们返乡的依靠和退路。因此,从某种意义上看,宅基地对流动人口长期居留意愿的负向影响只是流动人口“购房难”问题的一个缩影。相比之下,流动人口在农村老家的另一项主要资产——承包地,由于仅与收入有关(且一般说来,流动人口能够在承包地上获取的收入比在城市工作所能获得的收入要少得多),对流动人口居留意愿的影响就要小得多。
从逻辑上看,流动人口的城乡居留决策取决于其对城乡生活收益与成本的权衡,所以,流动人口的居留意愿与居留的成本收益有关。尽管如此,上述实证研究结果显示,流动人口即时居留决策和长期居留决策所关注的成本收益并不相同,其中即时居留主要考虑当前的成本收益,而长期居留则重点关注预期的成本收益。因此,与当前成本收益相关的因素(表现为当前因素)更可能对流动人口的即时居留意愿产生影响,相比之下,与预期成本收益相关的因素(表现为预期因素)则更多地影响流动人口的长期居留意愿。此外,研究结果还显示,由于继续居留城市已成为当前流动人口的主流选择(占比高达85.05%),对绝大多数流动人口而言,目前需决定的已不是“是否留在本地”的问题,而是“在本地留多久”的问题,这就使得与长期居留意愿相比,能够影响即时居留意愿的因素要少得多。而对于流动人口的长期居留意愿,从实证估计中系数的相对大小和显著性水平来看,就业、住房、城市融入和宅基地等在其居留决策中起重要作用。
三、结论与政策建议
(一) 结论
本研究首先以托达罗人口迁移模型为基础,构建考虑时限的流动人口居留意愿影响因素的理论模型,并提出相应的研究假设(假设1和假设2)。然后基于2017年四川流动人口动态监测数据,分别以“是否留在本地”和“在本地留多久”作为对流动人口即时居留意愿和长期居留意愿的度量,从收入因素、福利因素、心理因素和农村资产等4个方面,对流动人口的即时居留意愿和长期居留意愿的影响因素进行了实证分析。结果显示:(1)整体而言,收入水平的提高和福利条件的改善对流动人口的居留意愿具有正向影响,而迁移所涉心理成本的提高和流动人口农村资产的增加则对流动人口的居留意愿具有负向影响;(2)流动人口的即时居留意愿和长期居留意愿受相对不同的因素驱动,相比之下,与流动人口城市生活“当前”的成本收益相关的变量主要影响流动人口的即时居留意愿,而与流动人口城市生活“预期”的成本收益相关的变量则更多地影响流动人口的长期居留意愿。具体而言,即时居留意愿主要与年龄、当前收入、住房状况、医保情况和城市融入等因素有关,而长期居留意愿与受教育程度、就业、住房状况、迁移范围、城市融入和是否拥有宅基地等因素有关。
(二) 政策建议
当前,各级政府均将“市民化”作为流动人口去留问题的主要应对之策,而要推进流动人口的市民化,提高他们在城市的居留意愿是其基本前提。统计显示,当前“继续留在本地”已是绝大多数流动人口的意愿,而有“长期留在本地”,尤其是“在本地定居”意愿的流动人口比重还有较大的提升空间,这意味着当前提升流动人口居留意愿的政策,应着眼于流动人口长期居留意愿的提高。本文的研究显示,流动人口的长期居留意愿主要与其在城市生活的成本收益预期有关,与预期相关的主要因素则包括就业、住房、城市融入和宅基地等。为此,在当前已有政策措施和政策规则的基础上,要进一步提高我国流动人口的长期居留意愿,进而有效推进“市民化”进程。
1.加强就业服务,帮助流动人口稳定就业。就业状况,不仅是流动人口在城市长期居留意愿的重要影响因素,而且事关流动人口对流入地城市的认同感,关系到城市社会的和谐与稳定。目前,流动人口在城市的就业主要面临两大问题:一是工作不稳定,多在临时的工作岗位就业;二是与正规就业相关的合法权益经常得不到有效保障。因此,加强针对流动人口的就业服务应从促进稳定就业和保障合法权益入手。具体而言,各级政府可在就业帮扶、用工管理、技能培训、劳动保障监察等方面为流动人口就业提供帮助,或改进流动人口就业管理服务能力。
2.强化住房保障,鼓励流动人口自主购房。住房问题不仅影响流动人口的即时居留决策,更是流动人口长期居留决策的重要决定因素。因此,强化住房保障,对于增强流动人口的即时和长期居留意愿,均显得尤为重要。对于城市贫困家庭,目前强化住房保障的基本举措是租售并举,为符合条件的居民提供廉租房、公租房和经济适用房,并配套相应的购房优惠政策。这些当前仅针对本地户籍居民的住房“租购”措施可逐渐推广到城市中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以有效改善流动人口的住房状况,为流动人口“住有所居”提供条件。
3.增强城市融入,提高流动人口社区治理参与。我国的城乡二元结构不仅表现为城乡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还体现在城乡生活方式的巨大不同上,这使得“能否融入城市”成为流动人口城市居留意愿的重要影响因素。社区作为流动人口居住的地理空间场所,不仅是流动人口了解城市的窗口和载体,更是其认同城市,乃至融入城市的先导,因此,增强流动人口的城市融入,可以增强其对社区的认同为起点。在具体推进思路上,可在城市流动人口聚居的社区,从引导流动人口参与社区治理开始,逐步搭建流动人口和城市居民对话和交流的平台,在治理和交往中,逐渐激发流动人口的社区认同感,进而推动流动人口的城市认同和城市融入。
4.盘活土地资产,健全农村承包地和宅基地流转。虽然土地是流动人口在农村老家最重要的资产,但对于大部分流动人口而言,土地并没有为其提供相应的收益。不仅如此,由于土地是流动人口离城返乡的“退路”,土地资产的存在甚至可能成为流动人口长期居留城市的阻力。因此,要使土地在流动人口居留城市或市民化过程中发挥积极作用,必须进一步深化和健全农村承包地和宅基地的流转,探索土地有偿使用和退出机制,多措并举盘活流动人口的土地资产,增加流动人口来自农村土地的收入。在城乡融合发展的背景下,收入的提高可为流动人口在城市生活提供动力,增强其居留城市的意愿和能力,土地的流转则能激发乡村经济的活力,有利于乡村的振兴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