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的思考
2018-10-12辛晓瑜
辛晓瑜
[摘 要]在我国财政政策的实施情况下,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日益加大,而其中的隐性债务更是对我国经济的安全性和社会的稳定性产生了严重的影响。因此,一定要对地方政府的发债情况进行严格的管控。
[关键词]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
[DOI]10.13939/j.cnki.zgsc.2018.29.051
现阶段,我国地方政府的债务规模与日俱增,而债务风险当中的隐性债务风险更是对我国的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因此对地方政府在发债方面加以严格的管理,解决地方隐性债务的风险问题就显得尤为重要了。
1 目前我国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具体状况
有关数据表明,我国当前有将近40%的县城在其财政方面,基本一直处于赤字的状态;有多个市级以上地区的政府部门都有大小不一的债务情况,且债务的形式也是多种多样,实际上,对于级别越低的地方政府来说,层级较低的其负债的规模反而越大,债务所承受的压力非常地高。其中,乡镇级政府的债务数额基本上已经达到了5000亿元以上,中乡镇级政府的负债额度达到了2300亿元以上,而村级政府的负债额度也已经超过了2500亿元。并且在这种情况下,乡镇级政府所背负的债务每年还会在上一年基础上多出200亿到300亿元。在我国贵州某科学经济研究院所提供的调研报告中得知,贵州省内的平台贷款其债务率(平台债务的合计数额/本省的生产总值)已经达到了60%以上,而各层级的地方政府都想在现有的城投公司以及刚刚建立的投资和融资公司基础上,建立起在当前经济环境下规模更大的新投资与融资的平台。而有一些省级政府部门还明确表示要构建出省级市级和县级政府的整体投资与融资的体系,以此改善融资方面存在困难。我国中央人民银行提供的相关信息表明,截至2009年5月末,我国的政府性投资与融资平台已经超过了3800家以上,资产的总值几乎达到了9万亿元,负债的总额也已经超过了5万亿元,平均资产负债率在60%左右,平均资产利润率还不足2%,尤其对于县级平台来说,基本上并没有获取到收益。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的日益加大使社会的经济发展受到了很大程度的阻碍。政府把本来就不充足的财政收入拿去进行了债务的偿还,使可以利用的财政资金大大减少,以此导致地方政府的职能无法得以全面性的发挥出作用,与此同时,在地方政府的负债当中有很大的一部分是和人们群众的利益有着直接关系的,倘若不能尽快地对这部分的债务加以有效的解决,那么其产生的后果不仅仅是体现在损害债权人的相关利益上,最为关键更是对政府在公众信誉度上造成的影响。并且,因债务风险的责任意识极度缺乏,使地方政府在不断利用债务方式取得资金后,将其一大部分都用在了财政的非合理性支出上。
2 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种类分析
2.1 流动性风险分析
地方政府的隐性债务风险具有明显的流动性特点,其债务的规模几乎远超其偿还的能力,尽管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增加的速度比较快,但账户的收支情况还是一直处于赤字的状态,还本付息基本上就是靠着国有土地进行出让而取得的收入,而最近我国颁布的相关政策使地方政府的国有土地在出让方面的收入无法及时地获得,由此使地方政府在贷款上的流动性风险进一步增加。
2.2 城投公司风险分析
现阶段,城投公司作为我国地方政府的投资与融资主体,其注册的资金大部分都是由政府所提供的,政府几乎承担了城市建设投资中的全部责任与义务,因此其不但属于市场的管理者,同时还是投资者与经营者。有很多的地方政府实施大规模的政绩与形象方面的施工工程,其中也包括城市的基础设施建设,导致其有高额的土地出让金与契税等款项迟迟未能缴纳,而城投公司一般并不拥有经营性的资产,基于这样的情况,地方政府只能减少城投公司的负债,然后再向银行借款,这样就使得城投公司所承担的风险进一步加大,同时也让地方政府面临了巨大的隐性债务风险。
2.3 市场风险分析
在地方政府实施招商引资的时候,其中也存在着一定的竞争性,为了尽快地获取资金,地方政府不惜降低土地的价格,在负债的情况下只考虑到了政绩和征地的成本,而对于债务的成本却无暇兼顾,使得大量招商引资的项目收益出现下降甚至亏损的情况,由此形成了银行贷款方面的市场风险。
2.4 法律风险分析
我国相关法律条纹明确规定,国家机关部门绝对不允许作保证人。由此也就从法律的角度使地方政府不具有担保的责任,所以地方财政部门所提供的承诺文件并不具有法律效力,使得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在抵押方面也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3 对地方政府存在的隐性债务风险进行有效的预防和控制
3.1 改變政府原有的职能,对地方政府的行政工作加以严格规范
对市场经济当中政府原有的职能范围进行合理性的规定。地方政府在财政经济方面的主要是为了达到社会公共的相关要求,一定要让地方政府的财政资金摆脱之前由市场配置相关资源的经营性与竞争性情况,以此降低地方政府在财政支出与负债方面的压力。
3.2 对各税种进行合理性的划分
地方经济的有效发展对减轻地方的债务负担具有关键性的作用。要逐步加大地方财政的收入规模,增加地方可用的资金,培育具有主体性质的税种。对与本地实际情况相符合且具有一定竞争力的相关项目要加以全面性的发展,创建出多元化的资金来源体系,使地方财政的资金收入可以稳定地提高。
3.3 严格按照地方政府发债的相关规定执行,提高行政方面的监管力度
具体包括以下四点:一是编制合理的地方政府资产负债表。建立政府财务报告制度,定期、规范地披露政府财务状况;二是进行准确的地方政府债务预算;三是为地方政府的债券建立偿债的基金;四是提高地方债券在信息上的披露度。
3.4 充分了解地方政府的债务规模,分类清理过去的旧账,创建起地方政府在债务统计方面的数据库
在地方政府还未发债的时候就应做好充分的准备,对之前债务的统计与清理应以地方公债的相关制度作为基础,搜寻并记录近年来财政的收入、支出、国有金融部门的不合规贷款项、养老保险金欠账等隐性债务等数据。
3.5 提高风险方面的意识,建立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内部早期预警机制
风险的预警是在债务的规模达到一定程度时而出现的。有相关的金融专家将风险的预警指标概括为中央与地方的债务比、债务的负担率、债务率、偿债率、新增的债务率以及担保的债务比例。
3.6 加强管理地方政府的融资来源
加强管理政府城投公司的贷款授信,预防政府和城投公司之间具有一定关联性的风险,仔细做好风险的评估工作,对贷款之后的管理与担保方面的控制力进行强化。
3.7 借助有些城市较为完善的投资与融资经验,整合城投公司的转型经营
地方政府当中的城投公司不仅要提供相关的公共产品,地方政府还要投放相当多的资金用于城市的基础设施,这样也就使地方政府产生了巨大的经济压力,而这种情况下,就应该借助有些城市较为完善的投资与融资经验。将较为单一生产经营模式转向生产经营与资本经营相结合的模式。
3.8 打造开放式的市政债券市场
市政债券的发行是使地方政府形成负债的一种主要方式,而市政债券所具有的风险相对要小一些,市政债券借助保险公司,让其所具有的安全性与信用度能够提升,对地方政府在债券发行方面起到帮助的作用。
4 结 论
现阶段,我国政府已实施了包括调查地方政府投资公司的债务、取消地方政府对该类公司贷款的担保权以及严格控制地方政府新建项目的相关规定。而在这种情况下,更要加大地方政府在隐性债务管理方面的力度,减小债务的负担,对隐性的债务风险加以有效的改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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