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2015-2017年医疗纠纷案件调查*
2018-10-11龚精诚
龚精诚
贵州医科大学,贵州 贵阳 550025
医疗纠纷案件专业性强、争议大,是医患关系处理和司法实践中的热点和难点。近年来,贵州省的医疗纠纷案件一直处于高发态势,医患矛盾突出。加强对医疗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研究,增强对该类案件特殊性的认识,有助于妥善解决医疗纠纷,及时有效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医疗纠纷处理规则的完善与适用,助推医学事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本调查对贵州省2015-2017年发生的医疗纠纷案件的数量、分布区域、分布科室、判决赔偿情况等进行分析比较,了解全省区域内医疗纠纷案件的现状和特点,为解决贵州省医疗纠纷问题提供参考。
一、资料与方法
(一)数据来源
案件数据来源于贵州省各级人民法院截止2018年1月16日上传至中国裁判文书网①的全部案例,案件对象限定在2015-2017年期间立案审理、以“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为案由、发生在贵州省的全部医疗纠纷案件。
(二)分析内容
统计分析案件一、二审及申诉案件数量情况,案件发生的区域,案件涉及医院的类型和性质,案件争议所涉及的诊疗科室的分布,人民法院判决赔偿的金额等。
(三)统计学分析
采用Excel收集整理医疗纠纷案件的相关内容,并建立数据库,采用构成比(或率)、频率等指标对数据进行描述性分析。
二、结果
(一)案件数量
截止2018年1月16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发生在贵州省的以“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为案由的医疗纠纷案件,2015年77件②,2016年170件,2017年201件,共计448件。448件医疗纠纷案件中,一审案件有293件,二审案件131件。医疗纠纷在一审法院裁判后,仍有近半案件不服而提起上诉,而其中24件案件在终审生效后仍继续提起再审③,见表1。
表1 2015-2017年贵州省医疗纠纷案件数量
(二)案件发生区域
448件医疗纠纷案例在九个市(州)均有分布,其中遵义市数量最多,三年共计128件,其后为毕节市、贵阳市,见表2。
表2 2015-2017年贵州省医疗纠纷案件在市(州)分布情况
(三)患方诉请金额及法院判决支持的赔偿金额
在赔偿费用上,近三年案件中当事人主张赔偿的数额以及人民法院实际裁判支持的赔偿数额都在逐年增加。2015年患方诉请赔偿金额总计18,618,785.26元,人民法院裁判支持的赔偿金额总计5,956,412.94元,支持金额占诉请金额的32%。2016年诉请金额25507441.48元,裁判支持金额9075119.36元,支持金额占诉请金额的35.6%。2017年诉请金额43280995.81元,裁判支持金额19880051.8元,支持金额占诉请金额的45.9%,见表3。
表3 2015-2017年贵州省医疗纠纷案件涉案金额(单位:元)
(四)案件涉及医疗机构的类型
448例医疗纠纷案件中,三甲医院有106件,三甲以下医疗机构有345件(有3个案件同时涉及两种类型医院),见表4。
表4 2015-2017年贵州省医疗纠纷案件涉及医疗机构的类型
(五)案件涉及医疗机构的性质
以医院所有制标准划分,448件医疗纠纷案件中,民营医院118件,公立医院333件(有3个案件同时涉及两种性质医院),见表5。
表5 2015-2017年贵州省医疗纠纷案件涉及医疗机构的性质
(六)案件涉及诊疗科室的分布
医疗纠纷案件体现在诊疗科室的对应上,分布不均衡。其中,外科有103件,纠纷数量名列榜首;其次是产科、骨科相对较多,见表6。
表6 2015-2017年贵州省医疗纠纷案件在诊疗科室的分布
*部分裁判文书未涉及实体审理,未注明诊疗科室情况。
(七)案件审理中的鉴定情况
在448件医疗纠纷中,进入实体审理的有315件,而其中302例案件均委托相关医疗损害鉴定机构进行了专业鉴定,占比高。
案件总数实体审理的案件委托鉴定的案件(n,%)448315302(95.87%)
三、讨论
本次调查结果显示,贵州省近三年的医疗纠纷案件一直处于高发态势,案件数量多,案件争议大。医疗纠纷案件数量在市(州)的分布与该区域的人口数量、医院数量等具有较大关联,人口数量多、医院数量多的地方,医疗纠纷总数相对较多。虽然三甲以下医院发生纠纷的总量多,但以三甲以下医院在全省医疗机构的大占比来看,三甲医院发生纠纷的比例较高。基于收治疾病的种类及对病人诊疗措施的差别,医疗纠纷体现在医院各临床诊疗科室上的分布也不均衡。在赔偿费用上,近三年案件中当事人主张赔偿的数额以及人民法院实际裁判支持的赔偿数额都在逐年增加,这与案件数量上升相关及赔偿计算标准逐年上升有关。④
医患冲突的背后也是经济利益的冲突,高额的医疗费用,加上患者对医学认识的不足,导致患方期望值过高,一旦治疗失败,极易引发医患纠纷。[1]通过全民医保等制度消除医患之间利益的冲突,是缓解紧张的医患关系、实现医患关系良性发展的必然途径。
医疗纠纷案件涉及医学专门性问题,很多案件到最后实际上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也是一个医学问题。[2]在案件的具体裁判中,不论是过错认定、责任比例,还是赔偿计算等,人民法院均把专门事项的鉴定意见作为最重要的参考依据,这也反映了医疗纠纷处理规则适用上的特点。通过对鉴定结论及裁判文书的分析,在近几年医疗纠纷案件中,因管理疏漏及医护人员过失发生的医疗纠纷较为普遍。在案件中的表现包括医护人员无资质、不遵守诊疗规范规程、病历书写不规范和风险告知缺乏等,医疗机构应强化精细化管理、提高医护人员专业技术水平和树立创新服务意识。[3]基于行业特点,医疗行为本身也存在很大不确定性和较高风险性,因而导致相应纠纷高发,这是医疗技术发展和社会发展不可避免的伴随效应,并非单个医患主体所能承受,也不应该仅仅由其承受,而应由全社会在对医疗技术发展有合理期待的基础上,通过建立健全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执业保险机制予以分担。[4]通过保险制度,鼓励医务人员创新,助推医学技术发展。
在处理程序上,如果医疗纠纷都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不仅会占用大量司法资源,而且程序复杂、成本高昂、对抗性强。[5]以非诉方式解决医疗纠纷,不但能减少医疗纠纷案件的发生,还能合理引导患者预期、避免医患双方对抗。2013年12月16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出台《贵州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处理办法(试行)》,开始推动医疗纠纷专业调解工作,[6]建立和完善独立、专业、高效的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势在必行而又大有可为。
[ 注 释 ]
①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互联网设立中国裁判文书网,统一公布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
②2015年时裁判文书上网制度尚未全面实施,该上传数据可能并不完整.
③因案件审理及文书上网存在周期并有延后,相关数据及其比例并不能完全一一对应.
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