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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自贸区税收政策的投资效应分析及其启示*

2018-10-10韩民春郎学超

关键词:现值税收政策税收

韩民春,郎学超

(华中科技大学 经济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4)

自2007年次贷危机引发全球性金融危机以来,世界各经济体为促进本国经济增长,对内积极推行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结构的改革,对外纷纷建立双边和多边经贸合作协议,试图通过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深入以驱动经济增长。此时,我国经济增长也已步入新常态,经济增长率一度从2010年的10.6%下降到2015的6.9%,创下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经济增长率的新低。近几年,依托“一带一路建设”、“长江经济带”、“京津冀协同发展”等区域战略的引导,我国在经济社会方面取得了一定的发展,但随着要素成本和资源环境压力的持续增加,对外开放的需求持续扩张,“倒逼”着国内新一轮的改革深化、政府职能整合与经济结构转型。为了积极适应国际贸易新规则和更深入地推进改革开放,中国自贸区战略应运而生。

国务院第三批审批的自贸区当中,仅辽宁和浙江是东部沿海城市,陕西、重庆、四川、河南、湖北均位于中西部地区。加快我国自贸区建设,对促进东西部地区协调发展、推动产业结构升级、挖掘新的经济增长驱动力具有重要意义。税收激励政策作为世界各自贸区吸引投资的主要方式,能否在中国自贸区充分发挥其投资促进效应,为新一批自贸区的发展注入新的动力,是中国新一轮改革深化过程中面临的现实问题。

一、我国自贸区实行税收激励政策的必要性分析

自16世纪世界上第一个自贸区热那亚自由港诞生以来,各国就纷纷开始了对自贸区政策效应的研究,且多数学者得到了积极的结果,肯定了自贸区在促进本地区出口、吸引外商投资和助推当地企业融入全球产业链的作用。Rhee etal.认为自贸区是本土企业走出去,融入全球价值链生产的重要平台,有利于提升本国在国际贸易中的竞争力,推动国家外向型经济的发展[1]。McCalla通过对汉堡、高雄和香农等自由港的案例研究,认为自贸区的运行是世界经济可持续发展中的必然途径[2]。Johansson认为自贸区建设不仅产生了出口、收入和就业增长的直接效应,还伴随着制度示范和技术转移效应。但由于没有给出示范效应和技术转移效应的衡量指标,进而难以确定其中的因果关系[3]。Madani通过比较概括发展中国家自贸区的运作特征,将优化管理模式、减少贸易和投资壁垒作为自贸区设立国实现区内外经济全面发展的必要条件[4]。

一般投资者对投资区位进行评估时,会采用两阶段过程。在第一阶段,投资者根据市场规模,原材料、劳动力等生产要素判断拟投资的国家或地区。对满足这些标准的领域,进行第二阶段评估中,税率、赠款和其他激励因素变得尤为重要。许静通过研究上海自贸区的税收政策,发现上海自贸区税收优惠力度不足是其区域溢出效应消退的主要因素[5]。王婷婷发现税收优惠对自贸区发展的促进作用是巨大的,税收政策能鼓励投资,通过让利的方式对进入自贸区的投资者实行积极的税收差别待遇,有利于吸引投资;同时,税收优惠政策能促进贸易创造,扩大生产规模效益,促成产业集聚,促进区域经济发展,集聚优势资源[6]。闫然通过分析全球自贸区的成功经验,发现改善贸易便利化的水平,形成便捷高效的监管机制和确保优惠的税收政策,是提升自贸区对外资企业吸引力的必要条件[7]。殷华、高维和考察了上海自贸区的“制度红利”效应,结果表明:上海自贸区三年试验期内创新的税收制度对上海市GDP、外商投资、进口和出口的增长都有明显的促进效应[8]。

基于早期自贸区的发展经验,优惠的税收政策、发达的基础设施以及完备的管理体系是支撑自贸区成功运行的重要因素。相比于上海等成熟自贸区,中国第三批自贸区不具有区位优势,是否可以通过税收激励政策,在吸引投资方面形成一定的竞争优势,是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二、自贸区税收激励政策的总效应分析

结合上海自贸区的历史数据,采用“反事实”评估方法,论证税收激励对投资的总效应。

(一)反事实评估模型的构建

借鉴Hsiao等提出的“反事实”政策评估方法,对实验组指标构造合适的比较对象,排除实验组与控制组之间差异问题的影响,筛选最优的控制组作为上海未实行自贸区税收政策的“反事实”投资指标,进而与上海实行自贸区税收政策的投资指标对比,据此评估上海自贸区税收激励政策的投资效应。

(i=2,3,…,N;t=T1+1,…T)

(1)

(二)数据的选取

考虑到“一国两制”下港澳台特殊的经济制度,将港澳台从控制组中剔除;长三角经济群中江苏、浙江、安徽与上海市地域相连、经济相融,将其从控制组中剔除;天津、福建和广东三个地区于2015年设立自贸区,将其从控制组中剔除[10]。最终,满足条件的控制组中其他省市地区数共有24个。

各地区固定资产投资额季度数据均由各省市统计年鉴固定资产投资额月度累计值计算整理得到,数据样本区间为2003Q1至2016Q4;各地区固定资产投资额的实际值均通过相应的固定资产价格指数进行调整;为去除季节性因素,增长率采用同比增长率。

(三)结果分析

根据最优控制组的筛选方法和AIC信息准则,运用Python分析工具得到最优控制组为M(14)*,包括山东、河北、四川、湖南、内蒙古、重庆、山西、新疆、甘肃、黑龙江、辽宁、青海、海南、西藏共14个省市,模型的拟合优度较高,其中R2为0.866。其中,各省市地区的回归系数表示最优控制组中不同变量之间由共同因子决定的经济增长的相关性,不具有因果意义。

根据上海自贸区税收政策实施前(即2004年1季度至2013年3季度)投资增长率反事实预测值与真实值比较可知,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率的真实值和估计值在各季度都基本重合,且重要拐点得拟合度高。据此,认为上述结果满足最优控制组与处理组的平衡趋势假设,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率可以由上述筛选出的最优控制组中14个省市地区较好拟合。

利用最优控制组回归方程得出的参数估计值,计算得到上海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率的反事实估计值(2013年4季度至2016年4季度),具体见表1。

由表1的处理结果可知,上海自贸区内税收政策实施的起初3个月,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率的真实值为1.90%,仅比估计的反事实投资增长率(1.64%)高0.26个百分点,小幅度的增长效应说明了宏观政策实施的时滞性。比较随后几个季度发现,如果上海市未实施自贸区税收政策,投资增长率持续几个季度都为负值,而自贸区税收政策的实施,不仅使得投资增长率为正值,而且在2014年第4季度有明显的大幅提升。分析结果与上海自贸区的扩区相吻合,税收政策覆盖范围的延伸使得投资增长效应进一步扩大。综合各季度的政策效应,上海自贸区税收政策的投资拉动作用显著为正,2013Q4—2016Q4投资平均增长率为3.25%。

(四)稳健性检验

虽然上海自贸区税收激励政策的总效应具有显著性,但这种投资效应是否由自贸区验政策引起的,还需要对估计结果进行稳健性检验。借助安慰剂检验(Placebo Test),随机选择自贸区成立之前一年的时点(即2012年9月作为上海自贸区成立时间),同样进行反事实分析过程。结果表明(见表2),即使提前了自贸区实施政策的时点,根据AIC准则选择出的最优控制组估计得到的拟合度仍然较高,且在自贸区真正成立的时点后才出现显著正的经济效应。可见,随机选择的一个自贸区成立时点并不会出现投资增长率的显著提升,只有从自贸区真正成立时点(即2013年9月)开始,才显现正的投资效应,表明了估计结果具有稳健性。

三、自贸区税收激励措施的个体效应分析

税收激励的措施根据税种不同,可分为增值税、关税等间接税措施和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直接税措施;而根据税收要素又可分为税收基本要素(税收主体、税收客体、税率等)手段和一般要素(计税依据、税收减免项目、收入确认时间等)手段。间接税措施和一般要素手段可统称为“间接手段”,而直接税措施和基本要素手段可归为“直接手段”。“直接手段”易导致企业扎堆投入某个或某几个行业中,从而引发产业失衡;而“间接手段”具有普遍调节作用且不容易改变财富分配比例,更趋于中性[11]。因此,选择“间接手段”能够在提供优惠的同时给市场带来更小的扭曲作用。在总效应分析的基础上,通过标准参数假设,可探究不同税收激励措施的个体效应。

(一)净现值模型构建

基于净现值(NPV)理论,比较不同税收激励政策对投资决策的影响。假设在一个没有税收的区域,一项投资的净现值(NPV)等于未来总回报的现值,当NPV为正,该投资项目被认为是有利可图的。在自贸区内引入税收激励政策,一项投资的回报现值等于净回报的现值与税收激励政策所补偿的税收费用之和。

假设(1)企业为扩大投资,需要投资成本C,该投资产生了一个无限的未来总回报现金流;(2)这个回报以给定的速率α(0 <α<1)呈指数下降[12];(3)所有的价格随时间都是恒定的(即π= 0);(4)企业通过融资获得资金的比例为w,融资成本为s;则企业的加权平均资本成本为r*=(1-w)r+ws,r为实际利率(0

第一,考虑在我国自贸区内完全豁免企业所得税的情况下,一项投资能够被企业接受的边际条件是:

(2)

其中, 表示在免除企业所得税且实际利率为r(0

第二,如果规定可以给予投资者一定的投资补贴,那么等式(2-1)均衡情况被打破。

(3)

其中,kC表示该投资项目获得总投资补贴额,PV0是投资现值,投资补贴额是投资者获得的额外收益。

第三,一般情况下,税法规定固定资产折旧采用直线折旧法,但满足条件的固定资产可以采用加速折旧,且在投资的第一年就可以享有加速折旧提供的税收优惠[13]。此时,该项目投资初年的折旧费用额为:

(4)

Ω=(1-σ)Γ

(5)

平均资本成本为r*=(1-w)(1-t)r+ws,t为企业所得税率,加速折旧方法下该投资项目的现值为:

(6)

第四,对于采用直线折旧的一般企业,自贸区也可以通过投资税收补贴的方式激励投资者。假设在投资时获得的税收减免额比率为β(0<β<1),则

(7)

第五,引入通货膨胀因素。假设在一定区域内的经济体在短期内具有不变的通货膨胀率Π,那么投资成本C在第u年的名义价值为:

Au=A0e-αueπu=A0e-(α-π)u

(8)

可知,通货膨胀使得初始投资的名义价值随时间以Π的指数倍增长。如果采用历史成本计价,则通货膨胀阶段的税收折旧额小于以即期成本计算的折旧额,会造成一部分由通货膨胀引起的虚拟利润,这部分利润就导致了投资者额外的税收负担。存在通货膨胀时,投资者按规定以历史成本并采用直线折旧法计价时,取得投资的名义现值为:

(9)

而作为一名机智的投资者,一定会考虑到虚拟利润的存在,为剔除虚拟收益,需要以即期投资成本计算折旧费用,得出取得投资时的名义现值为:

(10)

此时,在取得投资后第u年的即期成本为Ceπu。

通过计算(9)、(10)两式的差值,就可以得出取得投资初期,由于通货膨胀引起的虚拟收益,即企业额外承担的税收负担为:

(11)

综上(2)—(10),以历史成本为基础计算年折旧费用数额,通货膨胀阶段允许企业投资采用加速折旧的激励效果可以表示为:

(12)

同理,在通货膨胀阶段采用投资税收补贴的激励措施,其激励效果表示为:

(13)

(二)结果分析

假设投资的资本成本(2)表达式中A0=100,资产平均寿命Γ=10年[14],α=20%[15]。根据中国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的相关公告,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对其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16],所以加速折旧率最高为σ=40%,即Ω>=6年。截至2018年1月17日,我国十年期国债利率为3.85%,而根据温州指数,民间融资综合利率(1年以上)为16.98%,则在企业的自有资金和融资获得资金各占50%的情况下(w=50%),平均资本成本为r*=10%。代入参数结果见表3。

表3 没有通货膨胀时不同税收激励对投资的促进效应

上述结果表示在没有通货膨胀情况下,不同税收激励措施下的投资净现值。由表2可知,在不同的企业所得税率下,不同税收激励措施的投资效应是不同的。综合体现为,对企业所得税率较低的产业,加速折旧的激励措施具有较高的投资吸引力;对税率较高的产业,投资税收补贴比较容易让投资者动心。例如,当税率低于25%时,允许加速折旧率为10%措施比5%的投资税收补贴提供更高的投资净现值;而当税率达到25%,则5%的投资税收补贴更具有吸引力。但对于任意相同水平的企业所得税,10%投资税收补贴总是比10%加速折旧的激励措施给投资者带来更高的净现值。同样,任何水平的激励措施都会让投资者动心,因为所有投资的净现值均为正值。

接着,考虑通货膨胀阶段不同税收激励下的投资净现值。由于通货膨胀具有一定的惯性,并且近几年中国通货膨胀一直保持在3%左右,所以探讨5%以内的通货膨胀率(如表3)。中国税法规定的法定企业所得税率为25%,特殊经济区域(如珠海横琴新区、深圳前海港服务区、平潭综合试验区等)的符合特殊要求的企业最低缴纳所得税率为15%,所以选取15%和25%的税率进行分析。

表4 通货膨胀时期不同税收激励对投资的促进效应

注:加速折旧率σ=10%、20%和投资税减免β=5%的计算结果基本为负值,在通胀时期不具有激励效应;投资税减免β=20%的计算结果高于其他任何激励措施,不具有可比性。

由上表可知,对一般企业而言,如果通货膨胀达到3%或者以上,加速折旧率为30%的激励措施就不再具吸引力。当通货膨胀率高于4.5%之后,所有优惠措施的激励效应都会消失。而特殊区域符合减税要求的企业,由于其享受较低的企业所得税,所以在通货膨胀造成虚拟利润的情况下,仍然可取得正的投资收益,且这些企业面对相同的税收激励措施,投资倾向更强烈。

四、结论与建议

税收政策作为政府对国家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是加强自贸区建设的主要政策手段之一。考察上海自贸区已经试点税收政策的经济绩效,并分析不同税收激励措施的投资拉动效应,有利于我国后续批复自贸区复制和推广上海自贸区税收政策的成功经验,充分发挥各地区税收职能,因地制宜地进行自贸区建设发展。研究结果显示,上海自贸区税收政策总体上显著促进了上海市投资的增长,虽然效果具有时滞性,但促进效果在政策实施之后几年内持续存在,特别是自贸区扩区后,对投资的促进效果变得更加显著。

由于将所得税优惠和税收基本要素调节等“直接手段”作为投资激励措施,易形成恶性竞争,造成产业失衡和“税收洼地”,在各省市竞相发展时期带来负外部效应。所以在厘清我国自贸区所处的经济环境下,需充分探究税收激励措施的“间接手段”对投资的促进效应。结果表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投资税收补贴等激励措施,对企业投资的促进效应在不同的税率下是不同的,其结果也会受到通货膨胀因素的影响。根据萨缪尔森的真实经济折旧,采用净现值模型比较各种“间接手段”的促进效应可知,若无通货膨胀,对企业所得税率较低的产业,加速折旧的激励措施具有较高的投资吸引力;而对税率较高的产业,投资税收补贴比较容易让投资者动心。由于以历史成本法计算资产折旧,通货膨胀会造成企业的虚拟利润,由此产生的额外税收负担会随着通货膨胀率的上升而增加,使得各种税收激励措施对投资者的吸引力下降。

我们据此提出以下建议:第一,健全税收管理制度,完善产业补贴形式。自加入世贸组织(WTO)以来,我国参与国际分工的程度更加深入,但由于我国在国际大生产价值链分工体系中的地位较低,所处环节的生产附加值不高,在全球产业链发展的参与中仍然存在相当多的“幼稚产业”。因此,在很长的一段时期内,财政税收等激励性政策仍将继续作为扶持国内产业成长发展的重要手段。考虑到SCM协议的专向性补贴限制原则,我国自贸区在制定税收政策时,应在遵循国际惯例的前提下努力创新,实现税收政策的多样化,逐步完善产业补贴形式,从而使得不同企业可以针对自身发展战略选择合适的税收优惠条件进行投资,以及开展其他相关的贸易合作活动。具体税收政策的支持形式应该由“直接措施”适应性地向“间接措施”转变,由生产型投资税收补贴向研究开发型投资税收补贴转移,多采用绿箱补贴方式,强化补贴政策的不可诉讼内容,并在税收激励的具体实施方面进行专向性掌控。

第二,结合本地自贸区总体发展方案,充分利用好地方税收规定自主权。纵观国际上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成熟自贸区,无一例外地受益于多样的税收政策优惠,并且其驱动地区城市发展的作用显著。由于国情省情差异,单纯地照搬先行自贸区的政策制度只会造成不协调现象,甚至对地区发展带来不利影响。一方面,各个自贸区的区位条件和经济发展阶段不同,其税收政策的侧重和竞争优势产业存在差异;另一方面,不同税收政策对投资的促进效应会因为不同产业内企业所得税率的不同而不同,多样化优惠手段的合理运用极为重要。所以,我国在坚持自贸区税收政策法定原则的基础上,要利用好地方税收优惠和补贴的多种方式,积极调整政府投资结构,不仅做好服务贸易、离岸服务等新型领域的税收政策创新,也注重支持地区战略性、优质性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做好当地“幼稚产业”成长时期的保护和引导,提高对传统产业技术转型升级的补助。

第三,完善投资环境,推进与海关监管模式相适应的灵活保税模式。同样作为吸引投资者的“间接手段”,关税、增值税的税收程序简化,服务体验优化也极其重要,只有该项投资达到边际条件,企业选择投资的净现值为非负数,投资才具有吸引力。所以,在不改变税收优惠方式的情况下,通过进一步完善信息化、“一站式”服务环境的建设,降低企业投资的边际条件,也可以扩大资金流入,提升自贸区的竞争优势。我国各自贸区在借鉴上海自贸区施行负面清单管理的基础上,应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区内税收征管体验,努力通过投资环境的建设改变投资者的边际条件,提高当地对优质企业的投资吸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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